要客及外交官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fficeffice" /> |
政府信使和外交信袋是铅封的按规定免予安全检查,但本人及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必须进行安全检查; |
工作人员及机组人员按规定接受安全检查; |
伤残、病旅客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
确认押送犯罪嫌疑人和押送人员的登机和座位的分布位置; |
确认危险病人或精神异常病人及护送人员的座位分布; |
确认重要客人及随从人员的座位分布; |
对犯罪嫌疑人的运输: |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及民航公发[2001]250号《关于印发〈押解犯罪嫌疑人乘坐民航班机程序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
公安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系统等)押解犯罪嫌疑人乘坐本公司的飞机时,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
公安机关押解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准乘坐民航班机,确实需要乘坐本司班机,必须报经押解单位所在地或押解出发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 |
执行押解犯罪嫌疑人任务实行“谁押解,谁负责”原则; |
公安机关在执行押解任务前,必须征得航班出发地民航公安机关同意,并办理押解手续:出具所在单位介绍信、押解人员工作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通报有关案件和被押解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填写相应的押解犯罪嫌疑人乘机审批表; |
押解人员乘机时不得携带武器; |
押解犯罪嫌疑人不得与要客同机; |
押解警力要三倍于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可以使用必要的械具。在押解过程中不允许犯罪嫌疑人单独行动,防止犯罪嫌疑人失控; |
由境外押解犯罪嫌疑人、偷渡人员乘坐本司班机回国的,必须经押解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后,报民航局公安局同意; |
押解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必须在其他乘客登机前登机,在其他乘客下飞机后离开飞机; |
押解人员和在押人员的座位应被安排在最后一排不靠走廊的位置,但不得坐在紧急出口处。 |
向押送人员和犯罪嫌疑人不能提供含有酒精的饮料,只有经押送人员同意后,才能向犯罪嫌疑人提供食物和餐具; |
当犯罪嫌疑人的座位情况有变化时,押解人员应该准确的通报给机组成员; |
机长如认为在运输该犯罪嫌疑人不能确保安全时,可以拒绝承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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