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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承运精神病人的安全措施: [打印本页]

作者: 航空    时间: 2010-5-5 12:49:22     标题: 承运精神病人的安全措施:

所有需乘坐本公司飞机的精神病人,必须经过当日公司值班领导的批准;fficeffice" />

必须要有能确保控制病人的人员陪同;

必须出具医疗部门的病情确诊证明;

需要镇静治疗的精神病人,其航程要在药物的有效期内;

本公司医务人员或保卫处认为不妥时,可以拒绝承运。

对于下列旅客可以不予接受或承运:

表现已中毒的旅客;

吸毒者;

要求静脉注射者;

表现已喝醉酒的人;

按照适航的飞机要求,携带危险品或致命武器的人;

拒绝人身或物品安全检查者;

已知是传染病患者并有可能传染他人的,或该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本人不是危险传染病者;

已知是严重患有狂想性、突发型精神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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