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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代理方的资质认定及资质证明 [打印本页]

作者: 航空    时间: 2010-5-12 13:20:38     标题: 代理方的资质认定及资质证明

代理人必须取得:fficeffice" />

中国的企业法人资格。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的二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

登记有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颁发的办理国内航空客运销售代理业务的认可证书和批准通知书。

代理方营业地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有固定的、并且其面积不少于ffice:smarttags" />二十平方米的独立营业场所为指定的客票销售点。

有两个以上的营业柜台,其中一个用于售票,另一个用于收款。

有至少一部电话和一台图文传真机。

有不少于两个保险柜。

有供旅客休息和填写订座单的服务设施。

有必要的安全防火、防盗设备和措施。

营业场所的门面应面向能行驶机动车的车道,在门外有适量的车辆停放处。

代理方营业销售工作人员应至少有三人持有《航协培训证书》以及中国民航局颁发的国内上岗证书。

代理方应向提供的资料具体如下:

代理方申请与签订协议的《申请书》原件(必须注明终端号,如HAK00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金飞公司不可撤消的担保函》复印件一份。

《航协认可证书》复印件一份。

二至三份《航协培训证书》以及中国民航颁发的国内上岗证书各一份复印件。

营业场所内外照片各一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非法人代表领取时),以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国内客运销售代理协议》复印件一份。

《直接借记协议》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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