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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务结算 [打印本页]

作者: 航空    时间: 2010-5-12 13:23:24     标题: 财务结算

代理方应按照国际航协的《中国客运销售代理规则》、《开账与结算计划规则》和国际航协的其它适用规则进行财务结算。fficeffice" />

代理方应指定财务结算人员并书面通知航。如果代理方变更或临时替换财务结算人员,必须提前一周书面通知航。

对于航向代理方开出的借项通知单、贷项通知单等销售审核通知单,代理方必须按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规定及时做出回复,如不回复,视为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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