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方应按照国际航协的《中国客运销售代理规则》、《开账与结算计划规则》和国际航协的其它适用规则进行财务结算。fficeffice" />
代理方应指定财务结算人员并书面通知航。如果代理方变更或临时替换财务结算人员,必须提前一周书面通知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