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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工作差错的责任 [打印本页]

作者: 航空    时间: 2010-5-12 13:23:43     标题: 工作差错的责任

因航的原因,使有关规章、运价、通知不能及时传达到代理方指定的接收地点时(包括图文传真、电话号码、电子信箱地址),因此而发生的工作差错由航承担责任。因代理方变更地址、传真号码、电话号码、电子信箱地址等联系方式后,未通知航,致使航的有关规章、运价、通知不能及时送达代理方所造成的工作差错,由代理方承担责任。fficeffice" />

因代理方不按规定操作或工作疏忽,所发生的工作差错,由代理方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因代理方差错造成旅客误机、航班延误、旅客投诉和其它后果,以及因此而发生的膳宿费、交通费、联系费、旅客索赔费、罚款等费用,全部由代理方承担。

因工作差错而发生旅客误机、航班延误、旅客投诉、旅客索赔和其它后果时,不论是航还是代理方的责任,双方应本着服务第一、旅客至上的原则,互相合作、共同做好善后工作。航在上述事情发生后,实施处理时,可以全权处理,而不需事先征得代理方的同意。代理方同意在三天内把因差错而产生的全部费用返还至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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