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司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
民航局关于引进进口通用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国境内民用航空行政机关对企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引进进口通用航空器的管理,促进通用航空安全和民航行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引进通用航空器的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五条 引进通用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应由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持有人或经批准开展筹建工作的营运人提出申请。第三章 民航局引进通用航空器评审标准和核准程序
第十五条 民航局收到管理局报送的审核意见和申请人材料后,按以下标准进行评审: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于未经民航局核准同意擅自引进通用航空器的,不得从事相关飞行活动,所造成的后果由引进或使用该通用航空器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欢迎光临 航空论坛_航空翻译_民航英语翻译_飞行翻译 (http://bbs.aero.cn/) | Powered by Discuz! X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