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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陈久霖复出引争议 国资委称其新职不属高管 [打印本页]

作者: 民航    时间: 2010-6-24 11:22:49     标题: 陈久霖复出引争议 国资委称其新职不属高管

2010-06-24 《新京报》 记者钟晶晶  曾因油品期权交易亏损入狱1035天的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China Aviation Oil (Singapore) Ltd.,英文简称“CAO”,简称“中航油”)前总裁陈久霖,在出狱一年后日前出任中国葛洲坝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葛洲坝国际公司”)副总经理。上述消息引发了业界争议。昨(23)日有学者提出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陈久霖因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不能再被录用为国有企业的高管,相关部门应该给公众一个解释。国资委相关人士及国资研究专家认为,葛洲坝国际公司属于国有企业的二级企业,其领导并不属于国有企业高管之列。

“国企高管”缺乏明确界定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规定:国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终身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葛洲坝国际公司网站显示,陈久霖将任该公司副总经理。资料显示,葛洲坝国际公司于2006年1月23日成立,其母公司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以建筑工程和相关工程技术研究、勘察、设计及服务,水电投资建设与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业的特大型中央企业。   不过,记者昨日查阅《企业国有资产法》,并未发现该法律对国企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明确界定。   有学者认为,陈久霖作为此前中航油高管,2004年,中航油却因从事油品期权交易而导致5.5亿美元的巨额亏损,致使中航油几乎破产,陈久霖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陈久霖应该属于“特别重大损失”之列。即使陈久霖担任的职务是由企业根据自身需要考虑录用的,可企业自行录用也应该给公众一个解释。   昨日国资委相关人士表示,已有媒体披露陈久霖目前是以合同工的身份入职,走的是企业聘用程序,因此不需要在国资委备案,其任免也不走国资委的流程,陈久霖并不是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专家称陈久霖新职不属“高管”

  据《财经》杂志此前报道,陈久霖出狱后曾表示要“讨说法”,同时也感慨,多家中央企业的衍生品投机亏损更甚于中国航油,管理层却安然无恙。同是国企高管,航空公司高管无人受到问责也与其入狱三年形成了鲜明对比。报道中,陈久霖表示:“卖国家股我能个人决策吗?中航油集团(中国航油的母公司)都决策不了!”   昨日有媒体披露,国资系统的知情人士称,对于陈九霖在国企任职一事,实际上获得了国资委的默认。   对此,国资委人士表示,国资委与此事并无关系,陈久霖的任命完全是企业行为。该人士还表示,虽然陈久霖此前曾在石油期货操作上失败过,但也不能抹杀了他在管理方面的其他才能。   对于陈久霖新职是否属于国企“高管”,北京科技大学国资研究专家刘澄认为,陈久霖再度复出任国企二级企业副总经理职位,国有企业二级企业管理人员并不属于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国有企业高管应该是一级国有企业董事、监事级别,作为二级企业的副总经理可能列席董事会都比较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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