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飞北京航班两度延误导致错过赴多伦多航班
原告侯某诉称,自己在加拿大一所大学留学,于2009年3月通过加拿大航空公司(Air Canada)预订了多伦多往返北京的机票,其中预订的北京飞回多伦多的机票时间为2009年9月2日下午6点整。回到深圳后,他向被告某航空公司预订了2009年9月2日中午l2点从深圳飞往北京的机票。当天,侯某一早就赶往机场,直到托运行李时,才得知这趟航班因机械故障已经取消,于是迅速办理改签手续,改乘中午1点航班飞往北京。谁想,该航班却因航空管制下午2点40分才起飞,致使侯某最终错过由北京飞往多伦多的航班。他通过加拿大航空公司查询得知,北京飞往加拿大的航班要到9月26日才有座位,可是他9月6日开学,时间仓促紧张,无法拖延等候。抱着侥幸的心态,他住在机场附近,每天去机场查询有无飞往多伦多的退票,然而7天下来都没有任何结果。后来,在机场帮助下,他于9月8日从北京飞往香港,搭乘9月9日从香港飞往多伦多的航班,赶赴学校所在地蒙克顿。到校后,又因迟到申请不到学校宿舍,在校外租房,费用大大增加。被告:取消航班因不可抗力,原告主观存过错
被告某航空公司辩称,一、因机械故障临时取消航班属于“不可抗力”;二、原告购买的机票是特价票,是不能签转的,应承担不得签转、不得退票的风险,在航班机械故障临时取消的情况下,被告尽最大责任改签到其他航班,且支付了机票的差价。改签航班因空中管制延误,也属于“不可抗力”,被告是无法预见的。第三,对于原告损失的数额,是不可预见的,在合同法上是不予支持的。第四,原告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因为加拿大往返北京的行程单上已经提醒原告提前三小时到候机楼,是被告没有预留充足的时间,对自己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应自行承担责任。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机票损失5400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在发生延误后,航空公司有告知、补救和赔偿义务,但是非航空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延误,航空公司不承担责任,这些原因包括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全检查等,而本案涉及被告取消的航班是因机械故障,所以被告不能完全免责。欢迎光临 航空论坛_航空翻译_民航英语翻译_飞行翻译 (http://bbs.aero.cn/) | Powered by Discuz! X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