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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适航指令AIRWORTHINESS DIRECTIVE持续适航说明的运行指令 [打印本页]

作者: 航空    时间: 2010-7-25 10:34:56     标题: 适航指令AIRWORTHINESS DIRECTIVE持续适航说明的运行指令


作者: 航空    时间: 2010-7-25 10:35:23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 A C
适 航 指 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编号:CAD2004-MULT-25 修正案号:39-4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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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一. 标题: 持续适航说明的运行指令
二. 适用范围:
本适航指令适用于按JAR25部审定的大航空器的所有营运人。
三. 参考文件:
1.DGAC AD F-2004-083 (B);
2.JAR25.1529(持续适航说明);
3.OPS1.905, OPS1.910;
4.GSAC 手册P-51-80(批准号143/SFACT/E,日期为2004 年2 月24
日)。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GSAC在2004年3月颁发的的手册P-51-80提出一些关于涉及大航空
器的持续适航说明(ICA)的起源,本质和管理的精确度及重点内容问
题。按FAR25/JAR25部审定的航空器的所有营运人都必须根据以上所提
手册的内容对这些航空器进行适航管理。因此,营运人要求完成下面
的工作,除非事先已经完成:
1. 检查所有持续适航说明(ICAs),特别是适航限制项目(ALI)
和审定维护要求(CMR),看它们是否满足合格文件所批准的时
限要求。
2. 在本指令颁发后3个月内,将检查的结果报告给相应的地区适航
当局。
CAD2004-MULT-25 /39-4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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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这些持续适航说明(ICAs)执行一个后续的工作,以此向适航
当局说明已经符合相关的期限要求。
4.若有需要,在本指令颁发后1年内,修改所涉及航空器的维护手
册以确保满足持续适航说明(ICAs)所规定的完成时限。
注:本指令仅涉及到营运人,不需要记录在航空器履历本和文件中。
五. 生效日期:2004 年7 月6 日
六. 颁发日期:2004 年7 月6 日
七. 联系人: 李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010-64473556
作者: lxd19851213    时间: 2010-7-29 18: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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