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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适航指令AIRWORTHINESS DIRECTIVE恢复正常使用襟翼飞行 [打印本页]

作者: 航空    时间: 2010-7-26 09:07:43     标题: 适航指令AIRWORTHINESS DIRECTIVE恢复正常使用襟翼飞行


作者: 航空    时间: 2010-7-26 09:08:04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IVIL AVIATION OF CHINA
C A A C
适 航 指 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编号:CAD2007-LE50-02 修正案号:39-5548
第 1 页 共 2 页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一. 标题: 恢复正常使用襟翼飞行
二. 适用范围:
石家庄飞机制造公司的序列号为0104、0106、0107的LE500飞机。
三. 参考文件:
1. 《小鹰-500 飞机服务通告(2007-LE500-53-002)》 西安飞机设计研
究所(即:中航第一飞机设计研究院) 2007 年2 月6 日批准;
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适航指令 飞行中暂停使用襟翼
(CAD2007-LE50-01)》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适航审定处 2007 年2
月2 日。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西安飞机设计研究所和石家庄飞机制造公司现已对引发LE500型飞机
襟翼失控现象进行了原因分析和问题排查,并制定了相应的排故方案和
措施。为了恢复正常使用襟翼飞行,保证LE500飞机的正常使用,故颁发
本指令。
除非事先已经完成,否则,在本指令生效之日后,恢复正常使用飞行
前:
1. 依照《小鹰-500飞机服务通告(2007-LE500-53-002)》,完成对机身5
框下部的结构加强;
2. 除去《适航指令 飞行中暂停使用襟翼(CAD2007-LE50-01)》中所
要求的“襟翼扳动开关固定保险丝”和“暂停使用襟翼的警示标牌”;
CAD2007-LE50-02 /39-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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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除去《LE-500飞机飞行手册》中的《LE-500飞机飞行手册临时版》部
分。
4. 完成本指令后的首次飞行前,按《LE-500飞机维修手册》第27-50章
的要求进行地面试验,检查襟翼在各个位置收放是否正常。
五. 生效日期:2007 年2 月13 日
六. 颁发日期:2007 年2 月13 日
七. 联系人: 吴新禄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适航审定处
029-88791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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