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8 《西部商报》 记者樊丽
机场与维修员解除劳动关系后,甘肃省仲裁委认为解除劳动关系无效;机场不服状告维修员
认为自己心情不佳,不适合行使放行权,飞机维修员杨某对降落检修的飞机拒绝签字放行,结果造成航班延误6小时。事后,对于杨某的行为,甘肃机场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甘肃省仲裁委员会认为,飞机维修员放行工作具有特殊性,故裁定甘肃机场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无效。接到裁定后,甘肃机场不服,起诉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心理状况不佳拒绝放行
杨某是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甘肃机场集团”)职工,2007年2月被借调至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机务保障工作。2010年1月18日,杨某因分房问题与甘肃机场相关领导发生争议,而此前杨某提出的工资待遇、加班等问题也没有解决,因此,杨某产生了情绪波动。当日,杨某认为自己的心理状况不适合行使放行权,并按照中国民航规章“在部件修理人员的生理或心理状况不适合行使放行权时,不得行使这种放行权”的规定,对从兰州起飞,经停庆阳的航班拒绝签字放行。杨某认为,在他心理状况不佳的情况下继续履行放行权,有可能给飞机的安全飞行带来隐患,会严重影响旅客的生命安全和航空公司的正常运营,他拒绝放行是为了保证飞机飞行安全。
飞机维修员申请劳动仲裁
事后,航空公司以杨某未履行工作职责,致使飞机延误为由,终止了与他的借调关系。而甘肃机场以杨某作为当日当班惟一机务放行人员,在飞机降落前7分钟表示拒绝放行,而最终也做出了不签字放行的举动,导致该航班延误6小时,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为由,解除了与杨某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接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杨某向甘肃省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关于解除杨某劳动合同的通知》,恢复其工作,赔偿因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的损失8000元,并向其公开道歉。
不服仲裁 机场告维修员
甘肃省仲裁委员会认为,飞机维修员放行工作具有特殊性,其工作性质关系着重大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对飞机维修员的要求高于其他普通职业的劳动者。杨某与单位领导发生争议后,产生情绪波动,如继续让其履行放行权,就有可能影响旅客的生命安全和航空公司的正常运营。在此情况下,杨某按照相关规定,没有行使放行权的行为并无不当。因此,甘肃省仲裁委裁定,甘肃机场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无效。
接到甘肃省仲裁委的裁定后,甘肃机场不服,起诉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甘肃机场认为,杨某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司的利益,属于严重失职,请求法院判令甘肃机场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并判杨某赔偿其因违反公司规定而造成的经济损失7120元。7月26日,该案在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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