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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外籍飞行员执照转换过程有关问题的说明 [打印本页]

作者: 航空    时间: 2010-8-21 23:16:41     标题: 关于外籍飞行员执照转换过程有关问题的说明


作者: 航空    时间: 2010-8-21 23:17:00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
咨询通告
编    号:AC - 121 - 23
下发日期:2007.4.5
关于规范航空承运人
飞行前准备的咨询通告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
编    号:AC -121 - 23
下发日期:2007.4.5
编制部门:FS
批准人:1:新掣了
关于规范航空承运人
飞行前准备的咨询通告
  :1.目的和依据    j
  随着互联网及其它通信手段不断发展,机组成员的飞行预先
准备已由个人到达现场进行的准备逐步演变为今天完全利用网络
的准备,网络技术在飞行预先准备上的应用为机组成员需要往返
准备地点节省了大量时间,其优点是显而易见的。飞行前直接准
备也越来越依赖互联网的图形、信息或数据的电子化传递而逐步
抛弃翻阅查对资料,记录诸多要素等原始做法(以下飞行预先准
备和直接准备均称为飞行前准备)。这些由于科技发展所带来的
变化以及航空承运人运行规模日益扩大和复杂化,对于在主运行
    一1一
基地、其他基地或临时过夜地点,航空承运人如何组织和保障机组
成员飞行前准备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本咨询通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七条、第六十八条和我国运输
航空公司运行的实际,为航空承运人制定飞行前准备程序并组织
实施提供具体指导意见。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依照CCAR - 121部运行的航空承运人。
依照CCAR - 135部和CCAR - 91部运行的商业航空运营人也可
参考本通告组织实施飞行前准备。
    3.航空承运人的职责
    3.1建立飞行前准备管理程序
    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飞行前准备的要求,
航空承运人应针对飞行前准备的组织实施制定管理程序并编入运
行手册,有关飞行前准备的组织实施应至少满足本咨询通告的要
求。
    3.2监督检查
    航空承运人应建立监督检查体系,保证飞行人员在飞行前完
成飞行前准备并达到规定的准备质量。末完成飞行前准备者或飞
行前准备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航空承运人应取消其该次航班的飞
行资格。
    4.飞行前准备的必需内容
    飞行前准备应包括预先准备和直接准备两部分。
一2一
    4.1预先准备
    4.1.1预先准备工作流程
    a、航空承运人应为机组成员提供预先准备场地及其相关配套
设施。如果使用网络准备系统,航空承运人应为网上准备提供全
天24小时开放的服务器和至少一处可用的网上准备场地(包含上
网准备的配套设备);航空承运人应为网上准备建立专门机构提
供网络技术支持,保证飞行机组随时与网络技术部门取得联系,及
时解决网络技术问题。
    b、预先准备应在航班起飞前48小时至起飞前12小时之间完
成口航空承运人应对预先准备进行监控。截止到起飞前12小时
如机组成员仍未进行预先准备,必须与其联系,问明情况,督促其
完成。如果因故需推迟或不能进行预先准备,机组成员必须及时
与航空承运人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联系,说明情况。进入直接准备
前必须完成不少于30分钟预先准备。
    c、飞行预先准备的内容包括:领受任务,明确任务性质,起飞
时间和要求;研究起飞、降落和备降机场、航线或者飞行区域有关
资料;初步了解飞机状况;阅读航空承运人的相关通告;了解天气
形势等。
    d、预先准备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每次准备时间不
得少于30分钟。航空承运人应制定措施评估每个飞行人员的预
先准备质量。    “j
    e、航空承运人应为专、包机或其他特珠航班的预先准备制定
    -3-
专门规定。
    f、典型预先准备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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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2机组成员和相关部门在预先准备工作中的职责
    a、机组成员‘:准确清楚地了解自己的航班任务;在规定时间内
充分完成预先准备工作。
    b、运行生产部门:制定航班计划;监控飞行前准备情况;对临
时出现的各种情况及时进行提醒或调整机组力量。
    c、信息管理部门:为飞行前预先准备提供必要文件和资料;保
证网上准备系统的正常运行,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解决;保证网
上技术支持的可用性;解答飞行人员的各种技术问题。
    4.2直接准备
    4.2.1直接准备工作的要求:
.  航空承运人应规定机组成员直接准备的时间及进场时间。航
N-4 -
空承运人应为机组成员提供直接准备工作的场地及配套设施,该
场地根据飞行适用情况满足下述功能要求:
    a、签到:机组人员考勤,提供航班动态信息。
    b、情报室:向机组提供齐全、有效的飞行资料及相关用具。
    c、签派放行:向机组提供气象资料、航行通告、飞行计划、起飞
油量、特殊运行、签派放行服务。
    d、护照室:向国际(地区)航班机组提供飞行所需护照、港澳
通行证等。
    e、机组准备区:用于机组直接准备并召开机组会。
    4.2.2直接准备流程:
    a、签到:
    (1)当超过规定时间仍有机组成员未签到时,调度管理部门
应与飞行员本人进行联系,问明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2)规定连续飞行的机组成员的签到方式和实施直接准备的
程序;
    (3)遇机组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前来签到时的管理程序;
    (4)如遇航班延误,飞行调度部门应及时通知机组,并做好相
关后勤综合保障工作;
    (5)签到后机组成员的分工规定。
    b、飞行装具:
    (1)机组领取飞行资料,检查、校对所有飞行、领航、通讯资料
齐全并在有效期内;
    -5-
    (2)确认飞行资料及用具齐全,符合公司运行手册要求。
    c、旅行文件:
    国际(地区)航线飞行时,机组领取并核对护照、港澳通行证
等。
    d、签派放行:机组领取签派放行文件,根据飞机的状况、最新
天气报告,确定飞机的适航状况并核实起飞油量。
    e、召开机组准备会:会议由机长召集并组织,全体机组成员
参加,各工种汇报准备情况;机长检查落实各工种准备情况;明确
机组分工,密切协助配合;听取安全员对近期安全形势的汇报,共
同确定空防措施;检查飞行所需的各种证件、证书齐全有效;根据
任务性质,对安全飞行和服务提出要求。
    4.2.3机组成员和相关部门在直接准备工作中的职责:
    a、机组成员:按时完成直接准备的各项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准
备程序和内容,确保准备质量,有特殊情况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b、飞行调度:提供最新的航班信息,负责航班人员的落实;提
供有效的航班任务书、机组成员护照和港澳通行证。监控机组成
员签到情况,负责安排后勤与综合保障服务。
    c、飞行签派员或驻外办事处航务人员或其代理人的工作职
责:至少在预计起飞时间前1小时,向每一个预定航班机组成员提
供飞行运行所必需的有效文件资料(气象资料、航行通告、飞行计
划、起飞油量、计划的航路二欢放行、签派放行单等)o
    4.2.4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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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空承运人应制定机组成员驻外各站需自行办理放行手续的
规定。如果航班发生延误超过24小时,应重新完成飞行直接准备
流程。
    5.飞行前准备程序的认可
    航空承运人应在本咨询通告下发后3个月内,根据咨询通告
的具体要求编制自己的飞行前准备程序,并作为运行手册的一部
分报主任运行监察员认可,局方在实施例行检查时,应根据认可后
的飞行前准备程序进行航空承运人的飞行前准备的检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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