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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初教六型军转民用飞机适航检查程序(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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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航空
时间:
2010-9-17 00:29:16
标题:
初教六型军转民用飞机适航检查程序(暂行)
作者:
航空
时间:
2010-9-17 00:29:30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咨询通告
编 号:AC - 21 -12
下发日期:2006.2.13
初教六型军转民用飞机
适航检查程序(暂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编 号:AC - 21 - 12
发布日期:2006.2.13
编制部门:AAD
批准人:弓利杰
初教六型军转民用飞机适航检查程序(暂行)
1.总则
1.1目的
本程序规定了初教六型飞机军转民用的适航检查要求,为操
作过程提供具体的工作程序;以规范初教六型飞机军转民适航检
查工作,并及时为军转民飞机办理相应的适航证件,以保证其正常
运行和对其规范化管理。
1.2依据
本程序依据CCAR - 21《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的
规定》第四条、第七十条制定。
1.3相关文件
CCAR - 45《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
CCAR - 91《-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AP - 21 - 05《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适航证件的颁发和管理
-l-N
程序》
1.4适用范围
本程序仅适用于军转民初教六型飞机(本程序生效之日前在
役的)首次颁发第ni类特许飞行证的适航检查。
1.5背景和说明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第二次修订是于
1998年8月20日颁布的,其中对在1987年5月31日以前已经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进行过设计定型的军用航空产品,如
欲转为民用航空活动,做了原则规定。鉴于目前通用航空迅速发
展的形势,为充分利用军队剩余航空资源,加强军转民航空器的适
航管理,民航总局适航审定司组织有关专家,在充分调研军队初教
六型飞机实际使用经验及多次讨论的基础上,制定了本程序。
2.定义
2.1国家级定型航空器:是指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军工产品定
型委员会(简称:一级定委)直接审查批准设计定型或由航空军工
产品定型委员会(简称:二级定委)完成设计定型审查,并报请一
级定委审查批准的航空器。
2.2设计定型:是指国家对军工新产品性能进行全面考核,已
确认其达到研制任务书和研制合同的要求。
2.3使用过的航空器:对航空器而言,只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即为使用过的航空器:
(1)航空器的所有权曾经被除制造厂或专门的租机公司之外
的第三方所持有;
-2一
(2)航空器曾经被私人拥有、出租或使用;
(3)曾经专门用作培训驾驶员或参与空中出租服务;
(4)航空器所有权虽然一直被制造厂或专门的租机公司所持
有,但未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或中国民航适航部门认可的国外
适航规章)进行相应的维护或航空器累计使用超过1 00飞行小时/
1日历年(以先到为准)。
2.4军转民航空器:1987年5月3 1日以前已经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有关规定进行过设计定型的军用航空器,在其从军队退役,
转为民用时,称之为军转民航空器。
2.5寿命:在规定条件下,航空器或其零、部件从开始使用到
报废的总时限。
3.-般要求
3.1航空器的履历
军转民航空器必须有完整、有效的履历记录,这些履历记录应
该能够清楚地反映该航空器所进行的维护、修理、改装和使用状
况。
3.2军转民航空器的寿命
申请适航证件的军转民航空器,应符合该型飞机寿命要求;凡
超过规定寿命的,不予受理。
3.3初步评审
申请人、制造厂应该对提出申请军转民用的初教六飞机进行
初步评审。初步评审的目的是确定该架飞机是否具有进行适航审
定的可能性。
-3-
3.4军转民飞机评审及检修文件
制造厂应编制《初教六型飞机军转民技术评审大纲》、《初教
六型飞机军转民检修大纲》、《初教六型飞机军转民检修试飞大
纲》。其中《初教六型飞机军转民技术评审大纲》要报制造厂所在
地区适航审定部门备案,《初教六型飞机军转民检修大纲》和《初
教六型飞机军转民检修试飞大纲》应报制造厂所在地区适航审定
部门评审和批准。
3.5技术鉴定
军转民飞机交付前应返回飞机原制造厂或制造厂授权的维修
单位按照《初教六型飞机军转民技术评审大纲》进行技术鉴定,根
据技术鉴定结果,并结合《初教六型飞机军转民检修大纲》的要
求,编制该架飞机的检修方案。
3.6持续适航文件和飞行手册
军转民飞机原制造厂应为该型飞机编制持续适航文件和飞行
手册,并报所在地适航审定部门评审、批准;另外,原制造厂必须为
每架军转民飞机配齐相应的持续适航文件和飞行手册,以保证该
飞机的正常运行。飞行手册和持续适航文件清单(见附录5
《一》)文本应报适航审定部门审查。
3.7适航检查
军转民飞机,在申请相应适航证件时,应接受民航总局适航审
定司组织的适航检查。适航检查应按本程序要求并参照AP - 21
- 05使用过的航空器适航检查程序的适用部分进行。经审查舍
格的,由适航审定司颁发相应适航证件。
-4-
3.8适航证件
未取得型号合格证或设计批准的军转民初教六飞机,在完成
适航检查并合格、且处于安全可用状态后,可颁发第Ⅲ类特许飞行
证。
4.具体程序
4.1初步评审
初步评审内容至少包括:
(1)审查该飞机、发动机和螺旋桨的标识牌,以确定其型号、
序列号、制造日期和其他相关数据。
(2)确认飞机、发动机、螺旋浆和时控件在制造厂规定的寿命
之内。
(3)审查该飞机的使用维护、修理、改装记录。以确认:
a.依据所发的维修方案、技术通报,应实施的维护修理、重要
修理和改装均已执行并有记录可查;
b.履历本中全面记录了零、组、部件、成附件的更换情况;
c.履历本给出了重要装机设备清单及其状态;时寿件清单
等;
d.履历本中的记录反映了飞机曾经超出规定的使用限制情
况;
e.是否存在重要结构修理和结构改装,并有相应批准;
注:对于所发生的任何超出技术大纲的修理和改装及使用限
制的情况,应记入《军转民用航空器初步评审报告》[ AAC - 220)
中(见附录3);
-5-
f.最后一次大修情况及相关维修记录。
(4)检查飞机的结构完整性、维护保养情况和总体情况;
(5)确保飞机在取得特许飞行证之前将会经过制造厂或制造
厂授权的维修单位检修,并在正式申请时提交一份检修计划。
经评审确认该飞机具有制造厂安装的标识牌,并且其使用记
录足以确定该飞机的使用履历背景后,即可认为该飞机基本具备
申请条件。
4.2申请
具有在1987年5月31日以前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
规定进行过设计定型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级定型航空器的所
有人或占有人,在经过上述4.1条要求的初步评审合格后,都可以
申请该飞机的特许飞行证。
申请入应向民航总局适航审定司提交下列资料:
(1)用民航总局规定格式填写完整属实的《中国民用航空总
局民用航空器特许飞行证申请书》[ AAC - 083)(见附录1);
(2)制造符合性声明[AAC - 037)(可在完成检修后交)(见附
录2);
(3)建议的使用限制;
(4)初步评审的结论[AAC - 220)(见附录3);
(5)申请人经检查能够安全飞行的声明(包括飞机经检修后
的试飞报告和结论);
(6)装机设备清单;
(7)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6-
4.3受理
适航审定司收到上述资料后的10天内,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资
料,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过责任航空器适航审定处将受理和
收费情况书面通知申请人。
4.4适航检查
由适航监察员对飞机进行检查。
4.4.1飞机检修过程的监督和检查
由责任航空器适航审定处指派的适航监察员对飞机的检修过
程进行重点的制造符合性监督和检查。检查项目由适航监察员和
飞机制造厂负责检修的有关人员共同确定。
4.4.2适航检查内容
适航监察员对飞机进行适航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下列方
面:
(1)文件记录的评审
a.确认申请人提交的特许飞行证申请书填写准确无误;
b.确认已于1987年5月31日以前已通过国家级定型,有定
型文件;
c.审查飞机的有关制造质量档案(适用时),以及使用维护、
修理和改装等技术履历,以确认技术通报的执行情况,重要修理和
改装情况,以及重大故障的发生与处理情况;
d.审查飞机检修过程的技术资料和记录,确认飞机满足检修
技术要求;
e.审查检修后飞机的称重报告;
-7-
f.按飞机检修试飞大纲完成的试飞报告;
g.检查持续适航文件的完整性与有效性(见附录5);
(2)飞机交付状态的适航检查
a.确认飞机的国籍登记标志符合CCAR - 45的要求;
b.根据特许飞行证申请确认飞机型号、序列号、制造日期的符
合性;
c.检查飞机的结构完整性及检查每架飞机是否符合相应的运
行规则要求,以及交付的状态与所申请的使用范围相一致;
d.检查每架飞机按批准的《初教六型飞机军转民检修大纲》
完成了检修工作;
e.检查寿命件的有效性;
f.检查飞机的各类应急/救生设备是否齐全,符合预计的使
用要求;
g.检查各类警告标志及标牌、告示等是否符合CCAR21和
CCAR - 45的有关规定;
h.检查是否已解除了有关的军事设备等。
5.适航检查结论
责任航空器适航审定处监察员所进行的或目击的全部检查情
况应在《制造符合性检查记录》[ AAC - 034)(见附录4)上做好记
录,并将检查结论填入《军转民用航空器适航性评审和检查记录
单》(见附录5),同时将偏差情况以《民用航空器适航检查发现问
题通知单》[ AAC - 199)(见附录6)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纠正所
有偏差,并将纠正结果书面报告责任航空器适航审定处。
-8-
在确认飞机符合CCAR - 21的有关要求,且处于安全可用状
态,并对申请人提出的使用限制建议的准确性进行审查后,在申请
书上给出适航检查结论和使用限制。
6.颁证
责任航空器适航审定处,在给出适航检查结论后的10个工作
日内将特许飞行证申请书、制造符合性声明、《军转民用航空器适
航性评审和检查记录单》、《民用航空器适航检查发现问题通知
单》以及申请人的纠正结果书面报告等有关资料一并报告适航审
定司。
适航审定司对所收到的资料进行核查,确认申请项目符合
CCAR - 21的有关要求、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为该飞机签发第III
类特许飞行证,并将特许飞行证的复印件传送至申请人所属地区
管理局的适航部门。
7.档案要求
适航监察员将下列资料的复印件整理归档:
(1)特许飞行证复印件;
(2)特许飞行证申请书[AAC - 083);
(3)军转民用飞机初步评审记录;
(4)《军转民用航空器适航性评审和检查记录单》;
(5)《民用航空器适航检查发现问题通知单》(适用时);
(6)申请人的纠正措施书面报告(适用时)等。
8.附则
8.1本程序由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司负责解释。
-9-
8.2本程序自2006年2月13日起生效。
9.附录
9-1附录1《特许飞行证申请书》[AAC - 083]
9.2附录2《制造符合性声明》[ AAC - 037)
9.3附录3《军转民用航空器初步评审记录》[ AAC - 220)
9.4附录4《制造符合性检查记录》[AAC - 034)
9.5附录5《军转民用航空器适航性评审和检查记录单》
[ AAC - 221)
9.6附录6《民用航空器适航检查发现问题通知单》[AAC -
199)
一10—
附录l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民用航空器特许飞行证申请书
┏━━━━━┳━━━━━━━━┳━━━━━━━━━━━┳━━━━┳━━━━━━━━━━━┓
┃ 航 ┃国籍和登记标志 ┃ ┃制造人 ┃ ┃
┃ ┣━━━━━┳━━┻━┳━━━━━┳━━━┻━━━━╋━━━━━┳━━━━━┫
┃ 空 ┃型号 ┃ ┃出厂序号 ┃ ┃出厂年月 ┃ ┃
┃ ┣━━━━━┻━━━━┻━━━━━┻━━━━━━━━┻━━━━━┻━━━━━┫
┃ 器 ┃ ┃
┃ ┃口新 口进口 口使用过的 已飞行小时: 已起落次数: ┃
┣━━━━━╋━━━━━┳━━━━━━━━━━┳━━━┳━━━━┳━━━━━━━━━━━┫
┃ 发 ┃制造人 ┃ ┃ ┃制造人 ┃ ┃
┃ ┃ ┃ ┃ 螺 ┃ ┃ ┃
┃ ┣━━━━━╋━━━━━━━━━━┫ ┣━━━━╋━━━━━━━━━━━┫
┃ 动 ┃型号 ┃ ┃ 旋 ┃型号 ┃ ┃
┃ ┣━━━━━╋━━━━━━━━━━┫ ┣━━━━╋━━━━━━━━━━━┫
┃ 机 ┃ ┃ ┃ 桨 ┃ ┃ ┃
┃ ┃数量 ┃ ┃ ┃数量 ┃ ┃
┣━━━━━╋━━━┳━┻━━━━━━━━━━┻━━━┻━━━━┻━━━━━━━━━━━┫
┃ ┃ 第 ┃口研究与发展 口机组训练 口市场调查 口表演 ┃
┃ ┃ 1 ┃ ┃
┃ ┃ 类 ┃口验证试飞 口其他 ┃
┃ ┣━━━╋━━━━━━━━━━━━━━━━━━━━━━━━━━━━━━━━━┫
┃ 申 ┃ ┃ 口为进行维护、修理、改装或封藏的试飞或调机飞行 ┃
┃ 请 ┃ 第 ┃ 口为交付或出口的调机飞行 ┃
┃ 类 ┃ Ⅱ ┃ 口新飞机的生产试飞 ┃
┃ ┃ 类 ┃ 口为撤离危险地区 ┃
┃ 别 ┃ ┃ ┃
┃ ┃ ┃ 口其他(写明情况) ┃
┃ ┣━━━╋━━━━━━━━━━━━━━━━━━━━━━━━━━━━━━━━━┫
┃ ┃第 ┃口属1987年6月1日前研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计定型、生产的民用航空器 ┃
┃ ┃Ⅲ ┃ ┃
┃ ┃类 ┃口其他 ┃
┣━━━━━╋━━━┻━━━━━━━━━━━━━━━━━━━━━━━━━━━━━━━━━┫
┃维修或 ┃经检查,该航空器在限制使用条件下处于适航状态。 ┃
┃制造单 ┃ ┃
┃位声明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
┃ ┃ ┃
┃(适用于 ┃ ┃
┃第Ⅲ类) ┃执照号号 日 期 ┃
┃ ┃ ┃
┃ ┃ ┃
┣━━━━━╋━━━━━━━━━━━━━━━━━━━━━━━━━━━━━━━━━━━━━┫
┃ 生 ┃生产依据: ┃
┃ 产 ┃ 口生产许可证,证件号码 ┃
┃ ┃ ┃
┃ 试 ┃ 口仅依据(补充)型号合格证,证件号码 ┃
┃ ┃ ┃
┃ 飞 ┃ ┃
┃ ┃ 口经批准的生产检验系统 ┃
┃ ┃ ┃
┃ ┃ ┃
┗━━━━━┻━━━━━━━━━━━━━━━━━━━━━━━━━━━━━━━━━━━━━┛
AAC - 083 ( 03/2002)
附录1(续)
民用航空器特许飞行证申请书
AAC - 083 ( 03/2002)
- 12 -
附录1(续)
民用航空器特许飞行证申请书
此页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适航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填写
┏━━━┳━━━━━━━━━━━━━━━━━━━━━━━━━━━━━━━━━━━━━━┓
┃ ┃ 经检查,该航空器符合《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适航证件的颁发和管理程序》(AP ┃
┃ ┃- 21 -05) 的要求,在使用限制下处于适航状态。 ┃
┃ ┃ ┃
┃ 适 ┃ ┃
┃ 航 ┃建议颁发:口I类特许飞行证 口Ⅱ类特许飞行证 口Ⅲ类特许飞行证 ┃
┃ 检 ┃ 附:口使用限制 ┃
┃ 查 ┃ ┃
┃ 结 ┃ ┃
┃ 论 ┃ ┃
┃ ┃部门(盖章) 答字 日 期 ┃
┃ ┃ ┃
┃ ┃ ┃
┣━━━╋━━━━━━━━━━━━━━━━━━━━━━━━━━━━━━━━━━━━━━┫
┃ 审 ┃口申请书 ┃
┃ ┣━━━━━┳━┳━━━━━┳━━━━━━━━━━━━━━━━━━━━━━━━┫
┃ 核 ┃签字 ┃ ┃日 期 ┃ ┃
┣━━━╋━━━━━┻━┻━━━━━┻━━━━━━━━━━━━━━━━━━━━━━━━┫
┃ 批 ┃ ┃
┃ 准 ┃ ┃
┃ ┣━━━━━┳━┳━━━━━┳━━━━━━━━━━━━━━━━━━━━━━━━┫
┃ ┃签字 ┃ ┃日 期 ┃ ┃
┣━━━╋━━━━━╋━╋━━━━━╋━━━━━━━━━━━━━━━━━━━━━━━━┫
┃ ┃证件编号 ┃ ┃签证日期 ┃ ┃
┃ ┣━━━━━┻━┻━━━━━┻━━━━━━━━━━━━━━━━━━━━━━━━┫
┃ ┃经办人: ┃
┃ ┣━━━━━━━━━━━━━━━━━━━━━━━━━━━━━━━━━━━━━━┫
┃ ┃备注: ┃
┃ 办 ┃ ┃
┃ 证 ┃ ┃
┗━━━┻━━━━━━━━━━━━━━━━━━━━━━━━━━━━━━━━━━━━━━┛
AAC - 083 ( 03/2002)
- 13 -
附录2
制造符合性声明
┏━━━━━━━━━━━━━━━━━━━━━━━━━━━━━━━━━━━━━━━━━━━┓
┃ 第一部分航空器 ┃
┣━━━━━━━━┳━━━━━━━━━━━━━━━━━━━━━━━━━━━━━━━━━━┫
┃1.制造人: ┃2.型号: ┃
┣━━━━━━━━╋━━━━━━━━━━━━━━━━━━━━━━━━━━━━━━━━━━┫
┃3.序列号: ┃4.注册号: ┃
┣━━━━━━━━┻━━━━━━━━━━━━━━━━━━━━━━━━━━━━━━━━━━┫
┃ 第二部分发动机 ┃
┣━━━━━━━━┳━━━━━━━━━━━━━━━━━━━━━━━━━━━━━━━━━━┫
┃1.制造人 ┃型别: ┃
┣━━━━━━━━┻━━━━━━━━━━━━━━━━━━━━━━━━━━━━━━━━━━┫
┃3.序列号: ┃
┣━━━━━━━━━━━━━━━━━━━━━━━━━━━━━━━━━━━━━━━━━━━┫
┃ 第三部分螺旋浆 ┃
┣━━━━━━━━┳━━━━━━━━━━━━━━━━━━━━━━━━━━━━━━━━━━┫
┃1.制造人: ┃2.浆毂型别: ┃
┣━━━━━━━━╋━━━━━━━━━━━━━━━━━━━━━━━━━━━━━━━━━━┫
┃3.浆叶型别: ┃4.浆毂序列号: ┃
┣━━━━━━━━╋━━━━━━━━━━━━━━━━━━━━━━━━━━━━━━━━━━┫
┃5.浆叶序列号: ┃ ┃
┣━━━━━━━━┻━━━━━━━━━━━━━━━━━━━━━━━━━━━━━━━━━━┫
┃ 第四部分其他 ┃
┣━━━━━━━━┳━━━━━━━━━━━━━━━━━━━━━━━━━━━━━━━━━━┫
┃1.制造人: ┃2.型别: ┃
┣━━━━━━━━╋━━━━━━━━━━━━━━━━━━━━━━━━━━━━━━━━━━┫
┃3.试验设施: ┃4.序列号: ┃
┣━━━━━━━━┻━━━━━━━━━━━━━━━━━━━━━━━━━━━━━━━━━━┫
┃ 第五部分保证 ┃
┣━━━━━━━━━━━━━━━━━━━━━━━━━━━━━━━━━━━━━━━━━━━┫
┃我在此保证:(适用部分划圈) ┃
┃A.已经符合了CCAR -21 - R2第十四条(一)的要求。 ┃
┃B.上述仅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CCAR -21 - R2第四章)的航空器符合型号格证的要求,并处于 ┃
┃安全可用状态,已于 年 月 日进行了飞行试验。 ┃
┃C.上述用于进行型号合格审定的发动机或螺旋浆符合型号设计。 ┃
┃D.上述仅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CCAR - 21 - R2第四章)的发动机或螺旋浆符合型号合格号合 ┃
┃格证的要求,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制造人已于 年 月 日对发动机或变距螺旋浆(如 ┃
┃适用)进行了最终使用检查。 ┃
┃E.上述试验设施或设备符合批准的设计要求。 ┃
┃偏离: ┃
┣━━━━━━━━━━━━━━━━━━━━━━━━━━━━━━━━━━━━━━━━━━━┫
┃保证人签名: 职 务: ┃
┣━━━━━━━━━━━━━━━━━━━━━━━━━━━━━━━━━━━━━━━━━━━┫
┃部 门: 日 期: ┃
┗━━━━━━━━━━━━━━━━━━━━━━━━━━━━━━━━━━━━━━━━━━━┛
AAC -083 (03/2002)
- 14 -
附录3
日期:
军转民用航空器初步评审记录
┏━━━━━━━━━━━━━━━━┓
┃1.申请人: ┃
┣━━━━━━━━━━━━━━━━┫
┃2.检查地点: ┃
┣━━━━━━━━━━━━━━━━┫
┃3.航空器概况 ┃
┃ 型号: 系列号: ┃
┃ 制造厂家: 出厂日期: ┃
┃ 机身时间(飞行小时/起落): ┃
┣━━━━━━━━━━━━━━━━┫
┃4.发动机情况 ┃
┃ 型号: 制造厂家: ┃
┃5.发动机系列号 ┃
┃6.发动机时间(小时/循环) ┃
┃ l发: ┃
┣━━━━━━━━━━━━━━━━┫
┃7.螺旋桨情况: ┃
┃ 型号: 制造厂家: ┃
┃8.螺旋桨系列号 ┃
┃ 1#: ┃
┃9.螺旋桨时间(小时,循环) ┃
┃ 1撑: ┃
┣━━━━━━━━━━━━━━━━┫
┃ ┃
┗━━━━━━━━━━━━━━━━┛
AAC-220 (02/2006)
- 15 -
附录3(续)
┏━━━━━━━━━━━━━━━━━━━━━━━━━━━━━━━━━━━┓
┃io.预计的使用类别及适用范围: ┃
┃使用类别: 适用范围: ┃
┣━━━━━━━━━━━━━━━━━━━━━━━━━━━━━━━━━━━┫
┃11.航空器初步评审情况: ┃
┃ (1)根据航空器标识牌,能确定其型号、序列号、制造日期和其他相关数 ┃
┃据。( I ┃
┃ (2)确认航空器机体在制造厂规定的寿命之内。( ) ┃
┃ (3)根据履历本,审查该航空器的使用维护、修理、改装记录,以确认: ┃
┃ a.依据制造人所发的维修方案、技术通报,应实施的维护修理、重要修 ┃
┃理和改装均已执行并有记录可查; ┃
┃ b.履历本中全面记录了零、组、部件、成附件的更换情况; ┃
┃ c.履历本给出了重要装机设备清单及其状态;时寿件清单等; ┃
┃ d.履历本中的记录应能反映航空器曾经超出规定的使用限制情况。 ┃
┃ e.重要结构修理及重要结构改装情况及批准情况。 ┃
┃ 注:对于所发生的任何超出使用限制的情况,应记人本报告第12栏,提交 ┃
┃责任航空器适航审定处的专业人员作出评估。( ) ┃
┃ (4)检查航空器的结构完整性、维护保养情况和总体情况。( ) ┃
┃ (5)确认航空器在取得特许飞行证之前将会经过制造厂检修。( ) ┃
┗━━━━━━━━━━━━━━━━━━━━━━━━━━━━━━━━━━━┛
AAC-220 ( 02/2006)
- 16 -
附录3(续)
┏━━━━━━━━━━━━━━━━━━┓
┃12.初步评审和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
┣━━━━━━━━━━━━━━━━━━┫
┃上述问题是否已通知申请人: ┃
┣━━━━━━━━━━━━━━━━━━┫
┃ 口是 口否 ┃
┗━━━━━━━━━━━━━━━━━━┛
AAC-220 ( 02/2006)
- 17—
附录3(续)
┏━━━━━━━━━━━━━━━━━━━━━━━━━━━━━━━━━━━━┓
┃13.初步评审及检查结论: ┃
┃ 根据初步评审及检查情况,认为该飞机除第1 2项所列问题之外,其它有关方面 ┃
┃基本符合有关的受理条件,建议民航总局适航司对该飞机有关适航证件的申请予 ┃
┃以受理。 ┃
┃ 飞机制造厂签名和盖章: ┃
┣━━━━━━━━━━━━━━━━━━━━━━━━━━━━━━━━━━━━┫
┃ 日期: 年月 日 ┃
┃ 军方会签和盖章: ┃
┣━━━━━━━━━━━━━━━━━━━━━━━━━━━━━━━━━━━━┫
┃ 日期: 年月 日 ┃
┃ 申请人会签名和盖章: ┃
┣━━━━━━━━━━━━━━━━━━━━━━━━━━━━━━━━━━━━┫
┃ 日期: 年月 日 ┃
┣━━━━━━━━━━━━━━━━━━━━━━━━━━━━━━━━━━━━┫
┃14.飞机的使用限制条件如下(如适用): ┃
┗━━━━━━━━━━━━━━━━━━━━━━━━━━━━━━━━━━━━┛
AAC-220 (02/2006)
一18 -
附录3(续)
┏━━━━━━━━━━━━━━━━━━━━┓
┃15.其它意见或建议: ┃
┣━━━━━━━━━━━━━━━━━━━━┫
┃16.民航总局适航审定司主管部门核准意见: ┃
┃ 签字: ┃
┃ 日期: 年月 日 ┃
┣━━━━━━━━━━━━━━━━━━━━┫
┃17.司领导意见: ┃
┃ 口同意 ┃
┃ 口不同意 ┃
┃ 批示: ┃
┃ 签字: ┃
┃ 日期: 年月 日 ┃
┗━━━━━━━━━━━━━━━━━━━━┛
AAC-220 ( 02/2006)
一19 -
附录4
┏━━━━━━━━━━━━━━━━━━━━━━━━━━━━━━━━━━━━━━━━━━━━━━━━━━━━━━━┓
┃ 制造符合性检查记录表 ┃
┣━━━━━━━━━━━━━━━━━━┳━━━━━━━━━━━━━━━━━━┳━━━━━━━━━━━━━━━━━┫
┃ ┃ ┃ ┃
┣━━━━━━━━━━━━━━━━━━┻━━━━━━━━━━━━━┳━━━━┻━━━━━━━━━━━━━━━━━┫
┃ ┃ ┃
┣━━━━━━━━━━━┳━━━━━━┳━━━━━━━┳━━━━━┻━━┳━━━━━━━━━━━━━━━━━━━┫
┃ ┃ ┃8.最新更改的 ┃9.项目数量 ┃ ┃
┃6.被检查零部件的名称 ┃7.图纸编号 ┃ ┃ ┃ 10.不接受情况和/或采取纠正措施 ┃
┃ ┃ ┃ ┣━━━┳━━━━┫ ┃
┃ ┃ ┃8期和号码 ┃满意 ┃不满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CAAC表AAC -034(08/2002)
附录5
┏━━━━━━━━━━━━━━━━━━━━━━━━━━━━━━━━━━━━━━┓
┃ 军转民用航空器适航性评审和检查记录单 ┃
┣━━━━━━━━┳━━━━━━━━━━━━━━━┳━━━━━━━━━━━━━┫
┃国籍登记标志: ┃型号: ┃序列号: ┃
┣━━━━━━━━╋━━━━━━━━━━━━━━━╋━━━━━━━━━━━━━┫
┃检查地点: ┃检查日期: ┃监察员签名: ┃
┣━━━━━━━━┻━━━━━━━━┳━━━━━━┻━━━━━━━━━━━━━┫
┃一、持续适航文件的完整和有效。 ┃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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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检查结果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 结论 ┃
┃ ┃ ┣━━━━┳━━━━━┳━━━━┫ ┃
┃ ┃ ┃ 满意 ┃ 不满意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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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航空器飞行手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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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载重平衡手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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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维修手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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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装机设备清单 ┃ ┃ ┃ ┃ ┃
┣━━━╋━━━━━━━━━━━━━╋━━━━╋━━━━━╋━━━━╋━━━━┫
┃ ┃发动佻舅毖、使用维护手册 ┃ ┃ ┃ ┃ ┃
┃ 5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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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螺旋桨安装、使用维}户刊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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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 ┃ ┃ ┃
┃ 7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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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C-221 (02/2006)
- 21 -
附录5 (续)
┏━━━━━━━━━━━━━━━━━━━━━━━━━━━━━━━━━━━━━━┓
┃二、有关适航证件、记录和技术资料的符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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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检查结果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 结论 ┃
┃ ┃ ┣━━━━┳━━━━━┳━━━━┫ ┃
┃ ┃ ┃ 满意 ┃ 不满意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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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航空器定型文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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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制造符合性声明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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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空器的产品制造质量 ┃ ┃ ┃ ┃ ┃
┃ 3 ┃ ┃ ┃ ┃ ┃ ┃
┃ ┃档案(适用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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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军转民用检修合格证明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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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修过程重要器材评审 ┃ ┃ ┃ ┃ ┃
┃ 5 ┃委员会记录或重大偏差 ┃ ┃ ┃ ┃ ┃
┃ ┃记录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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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技术通报执行状态 ┃ ┃ ┃ ┃ ┃
┃ 6 ┃ ┃ ┃ ┃ ┃ ┃
┃ ┃清单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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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适航指令的执行情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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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航空器重要修理记录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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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航空器重要改装记录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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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空器零部件/成附件 ┃ ┃ ┃ ┃ ┃
┃ 10 ┃ ┃ ┃ ┃ ┃ ┃
┃ ┃更换记录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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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发动机、螺旋桨及其成 ┃ ┃ ┃ ┃ ┃
┃ ┃附件履历本和合格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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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次定期维修工作完成 ┃ ┃ ┃ ┃ ┃
┃ 12 ┃ ┃ ┃ ┃ ┃ ┃
┃ ┃状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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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次重大故障记录与处 ┃ ┃ ┃ ┃ ┃
┃ 13 ┃ ┃ ┃ ┃ ┃ ┃
┃ ┃理结果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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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修结果试飞报告和排 ┃ ┃ ┃ ┃ ┃
┃ 14 ┃ ┃ ┃ ┃ ┃ ┃
┃ ┃故记录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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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称重报告与飞行手册的 ┃ ┃ ┃ ┃ ┃
┃ 15 ┃ ┃ ┃ ┃ ┃ ┃
┃ ┃符合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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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时控件控制清单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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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最低设备清单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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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修后磁罗盘的偏差记 ┃ ┃ ┃ ┃ ┃
┃ 1 8 ┃ ┃ ┃ ┃ ┃ ┃
┃ ┃录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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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C-221 ( 02/2006 )
- 22 -
附录5 (续)
┏━━━━━━━━━━━━━━━━━━━━━━━━━━━━━━━━━━━━━┓
┃三、航空器状态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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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检查结果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 结论 ┃
┃ ┃ ┣━━━━┳━━━━━┳━━━━┫ ┃
┃ ┃ ┃ 满意 ┃ 不满意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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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籍登记标志与 ┃ ┃ ┃ ┃ ┃
┃ 1 ┃ ┃ ┃ ┃ ┃ ┃
┃ ┃CCAR-45的符合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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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外部标志清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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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空器的清洁及外形状 ┃ ┃ ┃ ┃ ┃
┃ 3 ┃ ┃ ┃ ┃ ┃ ┃
┃ ┃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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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航空器标识牌 ┃ ┃ ┃ ┃ ┃
┣━━━━╋━━━━━━━━━━━╋━━━━╋━━━━━╋━━━━╋━━━━┫
┃ ┃驾驶舱的耳机/话筒/ ┃ ┃ ┃ ┃ ┃
┃ 5 ┃ ┃ ┃ ┃ ┃ ┃
┃ ┃安全带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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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随机资料的完整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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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急/救生设备齐全可 ┃ ┃ ┃ ┃ ┃
┃ 8 ┃ ┃ ┃ ┃ ┃ ┃
┃ ┃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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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告牌的完整性和准确 ┃ ┃ ┃ ┃ ┃
┃ 9 ┃ ┃ ┃ ┃ ┃ ┃
┃ ┃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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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发动机、螺旋桨标识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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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运行类别所要求的机载 ┃ ┃ ┃ ┃ ┃
┃ ┃设备的符合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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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力系统、仪表、操纵 ┃ ┃ ┃ ┃ ┃
┃ 12 ┃ ┃ ┃ ┃ ┃ ┃
┃ ┃系统工作情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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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身结构检查(疲劳裂 ┃ ┃ ┃ ┃ ┃
┃ 13 ┃纹、腐蚀、损伤状况, ┃ ┃ ┃ ┃ ┃
┃ ┃可结合柃修过程检杏)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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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着陆灯、航行灯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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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起落架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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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事装备解除情况 ┃ ┃ ┃ ┃ ┃
┃ 16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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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C-221 ( 02/2006)
一23 -
附录5 (续)
┏━━━━━━━━━━━━━━━━━━━━━━━━━━━━━━━━━┓
┃四、适航监察员认为必要的其他评审和检查,检查内容及结论记录如下: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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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C-221 (02/2006)
一24 -
附录6
┏━━━━━━━━━━━━━━━━━━━━━━━━┓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
┃ 适航检查发现问题通知书 ┃
┣━━━━━━━━━━━━━━━━━━━━━━━━┫
┃1.航空产品适航证件申请人: ┃
┣━━━━━━━━━━━━━━━━━━━━━━━━┫
┃2.制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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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航空器注册号/产品图号: ┃4.系列号/批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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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限期改正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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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监察员/授权人员签名: ┃单 位: ┃
┣━━━━━━━━━━━━━━╋━━━━━━━━━┫
┃适航监察员/授权人员编号: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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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C - 083 ( 03/2002)
- 25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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