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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航班延误责任判定无标准 赔偿新规形同虚设 [打印本页]

作者: 民航    时间: 2010-11-3 10:58:04     标题: 航班延误责任判定无标准 赔偿新规形同虚设

 2010-11-03 《北京商报》 记者肖玮

为弥补6年前民航总局出台《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中的缺失,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简称“中航协”)计划出台航班延误补偿新规范。然而这一新规同样遭到各方质疑,认为并不是为保护消费者而是为保护航空公司而设的。
  据悉,中航协向航企下发的《航空运输服务质量不正常航班承运人服务和补偿规范(试行)》,其中提出新的赔偿标准:由于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延误、取消,客票的退、改、签费用由航空公司承担,航空公司应根据延误时间向旅客提供免费的餐饮服务和休息场所。飞机延误4-8小时(含8小时),航空公司还需向旅客提供价值300元的购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补偿,或是人民币200元。延误8小时以上则要向旅客提供价值450元的购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补偿,或是人民币300元。
  此外,航空公司在客票列明的离站时间24小时前已通知旅客航班取消,旅客接受变更航班或者选择退票,将无需补偿。如向旅客提供其他航班或其他运输方式,使旅客在原预计到达时间之后4小时内到达最终目的站,但旅客放弃该服务,也无需补偿。由于旅客拒绝上、下机造成的航班延误时间,不计入承运人原因造成的累计延误时间。
  对于上述消息,一位中航协内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新的补偿规范现在仅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其中很多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探讨,所以其中的内容还可能要做相应调整,希望大家不要误读。”不过,记者从一家航空公司获悉,该公司已经接到了新的补偿规范。“其中还有很多不明确的地方,实际操作会存在问题。”该航空公司一位负责人坦言。据了解,目前国内各大航空公司执行的都是2004年规定,但这个标准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标准,而是由各航空公司自行制定,赔偿标准模糊,因此经常引起矛盾。但新规也被指同样存在问题。
  经常乘坐飞机出行的罗先生就表示:“该规范中提出,非承运人原因造成的航班不正常,航空公司不承担补偿责任,但作为一名普通旅客,我怎么知道航班延误是不是航空公司的原因呢?新的赔偿规范会不会成为航空公司的挡箭牌呀?”民航专家綦琦也指出,谁来界定航班延误责任归属确实是个大问题,更重要的是,目前在责任认定过程中旅客的声音为零。
  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刘春泉则认为,中航协制定的新赔偿规范对航空公司来说过轻。“我一直不知道4个小时以上才给经济赔偿的依据是什么,很多国内航线也就一两个小时的飞行时间,如果要延误4个小时那旅客确实很难承受。这样过轻的赔偿额度实际上是保护航空公司的利益。”
  据刘春泉介绍,虽然造成航班延误的因素较多,但其中很多是由于航空公司为多获利,而把航班安排过密,这样一旦一架飞机出现问题,会连累后面很多航班。“试想一下,一架搭乘100名旅客的飞机,延误4小时,一共才赔偿2万元,算下来航空公司还有的赚,那么延误问题自然就不会引起足够的重视。”另外,他也指出,如果出台这样较低的赔偿标准,旅客的不满情绪可能上升,这将进一步激化旅客与航空公司的矛盾,另一方面,也加重了航企一线员工的负担。应该成立一个包括空管、航企、机场以及消费者等多方参与的第三方机构,对航班延误的责任进行认定。同时,航空公司也可通过投保的方式来给航班延误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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