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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航班延误4小时只赔200引争议 律师:赔偿太少 [打印本页]

作者: 民航    时间: 2010-11-3 11:23:14     标题: 航班延误4小时只赔200引争议 律师:赔偿太少

2010-11-02 《法制晚报》 记者温如军、白冰

 昨(1)日,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简称“中航协”)下发《航空运输服务质量不正常航班承运人服务和补偿规范(试行)》。该规范规定,航空公司应根据延误时间向旅客提供免费的餐饮服务和休息场所。
  然而这一规范刚在网上公布,就遭到了网友和律师的质疑,认为赔偿太少,航空公司在转嫁风险。

航空公司:确认已收到这项规范

  记者上午向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Air China Limited,简称“国航”)、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rporation Limited,简称“东航”)等各航空公司求证,得知已有部分航空公司和分公司收到这项规范。
  国航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针对航班延误对旅客进行赔偿这项服务,国航会密切关注这项规定,但还需根据2004年民航总局出台的《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以及各航空公司的实际情况尽可能地维护旅客的权益。
  据了解,目前国内各大航空公司执行的都是2004年民航总局出台的《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但这个标准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标准,而是由各航空公司自行制定,赔偿标准模糊,因此经常引起矛盾。

网友:企业风险不应由百姓承担

  网易广东惠州网友的留言获得了众多网民的赞同:“请问一下,我上班迟到4个小时以上是不是才扣钱呢?”
  吉林长春网友说:“4小时一个项目谈完了;4小时一张订单签下来了;4小时……可以做很多事情!耽误4小时,我为什么还选择飞机呢?为什么总是把企业的风险让老百姓来承担?”
  浙江杭州网友认为这是霸王条款,“今年以来我所乘坐的航班平均延误1.5小时,偶尔的延误我们也是理解的,但现在坐飞机我发现如果是延误半小时能起飞的,算你运气好。”

律师:补偿标准偏低有违公平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尹富强律师认为“这个标准相对来说尚有些偏低”。
  他认为,乘客选择乘坐飞机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节约时间”,而最后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航班延误,在4小时以上方给乘客补偿,4小时以内无补偿。“从过错方给乘客造成的损失来看,是有违公平的。”“基于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既然是承运人的原因,那么就应当赔偿乘客的相应损失,而从赔偿标准来看,难以弥补乘客的损失。”尹富强说。

  补偿规范内容:

  赔偿标准1

  延误预计在1-4小时以内(含4小时)的航班,及时向旅客提供餐饮。

  赔偿标准2

  4小时以上,则安排休息场所。
  在原预定航班离站时间后4-8小时(含8小时)内成行,还向旅客提供价值300元的购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补偿,或是人民币200元。

  赔偿标准3

  在8小时以后成行的向旅客提供价值450元购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补偿,或是人民币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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