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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工作程序手册编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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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航空
时间:
2010-12-4 01:25:12
标题:
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工作程序手册编写指南
作者:
航空
时间:
2010-12-4 01:25:46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咨询通告
编 号:AC—183—01
生效日期:1996年11月1日
生产检验委任代表
工作程序手册编写指南
航空器适航司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器适航司
编 号:
生效日期:
批准人:
AC一1 83一01
l 996年11月1日
茭溯眵
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工作程序手册编写指南
1.3
1.4
总则
目 的
为使生产检验委任代表更好地在适航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民
航总局的授权开展适航检查工作,本咨询通告为编制生产检
验委任代表工作程序手册提供指导性资料。
依据
本咨询通告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
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CCAR.183)制订。
备用
相关文件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的规定》(CCAR.21)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
(CCAR.1 83)
《型号合格审定程序》(AP-21.03)
《生产许可审定和监督程序》(AP-21.04)
《民用航空器适航证和特许飞行证的管理和颁发程序》
(AP-21一05)
《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合格审定程序》
(A!P-21.06)
《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委任和管理程序》(AP.183-02)
航空器适航司
2.2
3.
3.1
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由生产许可证书持有人推荐,中国民用
航空总局适航司代表民航总局批准并授权的生产检验委
任代表编制工作程序手册。
定义
生产检验委任代表(I)esignated Mare,ffacturing Inspection
RepresentatiVe简称DMIR)
指由生产许可证书持有人推荐,经适航部门审查后授权其
代表适航部门从事《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
代表的规定》中第十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主管检查员
指按适航部门授权,对某一一生产许可证书持有人执行管理
和监督职责的适航检查员。
生产许可证书持有人
指持有民航总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生产检验系统批准
书,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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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一般要求和说明
根据CCAR一183部,生产检验委任代表的权限如下:
(1)对已取得生产批准的航空产品,在认为该产品符合
经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时,委任代表可以
在民航总局的授权范围内和监督下,按照有关的适航规章
签发首次适航证件。委任代表也可在民航总局的特别授权
下签发出口适航证件;
(2)若制造人对已取得民航总局颁发的型号合格证的
航空器进行设计更改试飞或生产试飞时,委任代表可以
在民航总局的授权范围内和监督下,按照有关的适航标
航空器适航司
准签发第1类特许飞行证;
(3)在民航总局的授权范围内和监督下,委任代表应对
生产许可证书持有人进行必要的检查,以确定所生产的或
进行设计更改的产品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
安全可用状态;
(4)在民航总局授权范围内和监督下,委任代表应监督
检查制造人的质量保证系统,对质量控制程序的更改签署
意见并报民航总局有关适航部门。
生产检验委任代表的组成规模
生产检验委任代表的组成规模,应根据生产许可证书持有
人所生产产品的规模和实际工作的需要确定。一般情况
下,生产许可证书持有人单位应以组长加5名至10名(人
数较多时应设一名副组长)成员为宜。技术标准规定项目
批准书和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持有人应以1人为宜,具体
人数由主管该生产许可证书持有人的适航部门与适航司
协商后确定。
生产检验委任代表组长(副组长)的职责
生产检验委任代表组长(副组长)除按照民航总局的授权
参与适航检查工作外,还应负责生产检验委任代表的管
理、工作的安排、协调和落实;向适航部门请示、报告有
关工作;当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因各种原因终止任期时,会
同生产许可证书持有人提出续聘或增补的建议。
对生产检验委任代表的工作要求
(1)熟悉并能公正地执行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和程
序;
(2)能认真地履行其工作职责,遇有特殊情况(病、事
假、出差)不能完成所负责的工作时,应遵守请、销假制
度;
航空器适航司
(3)必须亲自完成现场检查工作以及填写检查记录。
3.5 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工作程序手册,应经主管检查员批准,
生产许可证书持有人会签并纳入持证人经批准的质控资料
系统,统一一协调管理。如对经批准的工作程序手册进行更
改,则更改插页须报主管检查员批准并会签生产许可证书
持有人。
3.6 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工作程序手册,应有版次、有效页清单
并采用活页形式。
4. 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工作程序手册应包括如下内容:
目录
版次目录
(1)目的
(2)适用范围
(3)引用文件
(4)一一般要求
(4.1)生产检验委任代表的权限
(4.2)生产检验委任代表的工作内容
(4.3)生产检验委任代表的分工
(4.4)生产检验委任代表的义务
(5)工作程序
(5.1)生产检验委任代表进行制造符合性检查的工作程序
(5.2)生产检验委任代表颁发适航证的工作程序
(5.3)生产检验委任代表颁发特许飞行证的工作程序
(5.4)生产检验委任代表颁发出口适航批准标签的工作程
序
(5.5)监督检查制造人的质保系统的工作程序
(5.6)对质控程序的更改签署意见的工作程序
(5.7)生产检验委任代表档案管理程序
航空器适航司
(5.8)其它
5. 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工作程序手册范本
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工作程序手册范本参见附件一
6. 附则
6.1 本咨询通告由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司负责解释。
6.2本咨询通告自1996年11月1日起生效。
附件一: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工作程序手册范本
编
编
会
批
生效日期: 1 996年11月1日
代 替:
ABC制造公司生产检验委任代表
工作程序手册
2
O
P
S
C
Y
S
号制签准
编号:SYC—SP一02
日期:1996年11月1日
ABc制造公司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工作程序手册共28页第1页
目录………………………………………………………………1
版次目录…………………………………………………………3
1.目的…………………………………………………………………………………..5
2.适用范围…………………………………………………………5
3吲用文件…………………………………………………………5
4.一般要求…………………………………………………………5
4.1生产检验委任代表的权限……………………………………..5
4.2生产检验委任代表的工作内容………………………………..6
4.3生产检验委任代表的分工……………………………………..7
4.4生产检验委任代表的义务……………………………………..8
5.工作程序…………………………………………………………8
5.1生产检验委任代表进行制造符合性检查的工作程序…………8
5.2生产检验委任代表颁发适航证的工作程序………………….12
5.3生产检验委任代表颁发特许飞行证的工作程序…………….17
5.4生产检验委任代表颁发出口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适航
批准标签的工作程序………………………………………..21
5.5监督检查制造人的质保系统的工作程序……………………24
5.6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对质控程序的更改签署意见的工作程
序…………………………………………………………….25
5.7生产检验委任代表的档案管理………………………………26
5.8其它………………………………………………………………………………27
6.附录:
1.制造符合性检查请求单………………………………………29
2.制造符合性声明……………………………………………..30
3.制造符合性检查记录表………………………………………32
4.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34
编号:SYC-SP-02
日期:1996年1 1月1日
ABC制造公司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工作程序手册共28页第2页
5.问题通知单…………………………………………………..36
6.制造符合性检查项目单………………………………………37
7.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器适航证申请书……………………44
8.适航检查项目单………………………………………………46
9.民用航空器适航证……………………………………………49
10.适航证清册………………………………………………….50
1 1.民用航空产品出口适航证申请书…………………………..5l
12.颁发出口适航证(特许飞行证)的建议……………………56
13.出口适航证………………………………………………….57
1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航空器特许飞行证申请书…………58
15.颁发特许飞行证适航检查项目单…………………………..61
16.特许飞行证………………………………………………….64
17.特许飞行证清册…………………………………………….65
18.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清册………………………….66
19.系统评审记录表…………………………………………….67
20.单机存档文件目录…………………………………………69
21.通用存档文件目录…………………………………………70
22.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申请书…………………………….71
23.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72
—2一
编号:SYC.SP一02
刚朗:1996年J1月1日
ABC制造公司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工作程序手册共28页第3页
版次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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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
编号:SYC—SP一02
日期:1 996年l 1月1日
ABC制造公司生产俭验委任代表工作程序手册共28页第4页
版次目录(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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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 YC,SP.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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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适航检查工作。 ’一”㈧1¨伍双1’入y已倒网苹
≯民用航空器誓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CC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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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蠹鲁婺耄耋要妻量部件合格审定的规定》(ccAR.21)
《型号合格审定程序势(Ap.21.03 y…一 。。uu。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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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未;警验委任代表委任和管理程序》(AP一183.02)
4.一般要求 ~ 一“10J。叱7
编号:SYC—SP-02
日期:1 996年1 1月1日
ABC制造公司生产检验委任代表:I:作崔序手册共28页第6哆!
(2)若制造人对已取得民航总局颁发的型号合格证的航空
器进行设计更改试飞或生产试飞时,委任代表可以在民航总局的
授权范围内和监督下,按照有关的适航标准签发第1类特许飞行
证;
(3)在民航总局的授权范围内和监督下,委任代表应对生
产许可证书持有人进行必要的检查,以确定所生产的或进行设计
更改的产品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4)在民航总局授权范围内和监督下,委任代表应监督检
查制造人的质量保证系统,对质量控制程序的更改签署意见并报
民航总局有关适航部门。
4.2生产检验委任代表的工作内容
(1)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应在主管检查员的指导下,根据授
予的权限和委托的工作内容,结合ABC制造公司的具体情况编
写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工作程序手册。
(2)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应按主管检查员批准的制造符合性
检查项目清单,进行生产过程中产品及零部件的制造符合性检
查。
(3)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应按《民用航空器适航证和特许飞
行证的管理和颁发程序》(AP.21.05)编写并经主管检查员批准
的适航检查项目清单,进行产品的适航检查。
(4)生产检验委任代表监督检查ABC制造公司的质量保
证系统时,对所发现的问题应填写《系统评审记录表》(AAC.
1 05(2/92)),对质控程序的更改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检查员。
(5)生产检验委任代表遇有涉及产品适航性及安全使用方
面的重大问题时,应及时报告主管检查员。对不能决断的问题,
应请示主管检查员。
编号:SY("-St’一02
Ff期:1 996年11月1日
ABC制造公司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工作程序手册共28页第7页
(6)生产检验委任代表至少每半年向主管检查员提交一份
包括以下内容的工作报告:
a.签发适航证件的张数、号码及情况;
b.签发出口适航证件的张数、出口国家、号码及情况;
c.完成制造符合性检查的项目数;
d.质量保证系统的运转情况;
e.不能决断而向适航部门请示的其它问题;
f建议。
(7)完成适航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4.3生产检验委任代表的分工
生产检验委任代表组组长应根据委任代表所熟悉的专业,确
定生产检验委任代表的分工如下:
(1)×××:组长 印章:DMIR SYC—01
负责DM瓜的全面工作,参与现场检查并指导DMIR依据程
序的规定完成检查工作,飞机最终适航检查并按照授权签发适航
证件。
(2)×××:副组长 印章:DM瓜SYC一02
协助组长开展DMIR工作,负责总装车间机械系统验收检
查、飞机最终适航检查并按照授权签发适航证件,指导DMIR依
据程序的规定完成检查工作。
(3)×××:印章:DMIR SYC—03
负责起落架、中央操纵台、发动机舱灭火系统、随机技术资
料、飞机最终适航检查。负责DMIR的档案和文件管理。
(4)×××:印章:DMIR SYC一04
负责试飞车间飞机、发动机操纵的二次检查、称重检查、试
飞站地面检查、关键工序检查、最终适航检查。
编号:SYC—SP—02
日期:1 996年11月1日
ABC制造公司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工作程序手册共28页第8页
(5)×x×:印章:DMIRSYC—05
负责总装、试飞车间特设系统验收检查、机载设备的检查、
关键工序检查。
(6)×××:印章:DMIRSYC—06
负责机械加工零件关键工序检查。
(7)×××:印章:DMIRSYC—07
负责随机工具、设备、备件验收、关键工序检查。
(8)×××: 印章:DMIRSYC—08
负责铆接大部件、关键工序检查。
(9)×××:印章:DMⅡ之SYC一09
负责特种工艺关键工序检查。
4.4生产检验委任代表的义务
(1)熟悉并能公正地执行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和程
序;
(2)认真地履行其工作职责,按时完成分工负责的检查工
作;
(3)亲自完成现场检查工作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4)自觉地接受适航部门的培训、考核;
(5)发现涉及产品适航性及安全性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
出
口o
5.工作程序
5.1生产检验委任代表进行制造符合性检查的工作程序
5.1.1 在型号合格审查(型号设计大改)阶段,进行制造符合性
检查的工作程序
5.1.1.1 DMIR应按审查组以《制造符合性检查请求单》(附录
1)或主管检查员委托的检查项目,落实项目的分工。
编号:SYC—SP-02
日期:1996年11月1日
ABC制造公司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工作程序手册共28页 第9页
5.1.1.2 DM氓组长把委托的检查项目通知型号合格证申请人,由
申请人发文通知有关制造车间工艺,在制造指令或装配指令相应
页加盖专用检验章,式样如下:
以表示此工序必须经过适航检查。未经检查签字通过不得流转工
序。
5.1.1.3制造车间检验室应按下述要求申请DMIR检查:
(1)对特种工艺(含无损检验)、试验等需进行过程监控
检查的项目,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DMIR进行检查。
(2)对部件封闭前的检查和零件重要尺寸的最终检验等可
以事后判明质量状况的项目,应在制造车间完成检验工作后,提
交DMIR.进行检验。
(3)对验证试验产品,在验证试验前,应由申请人提交验
证试验产品的《制造符合性声明》(附录2)后,才能对验证试
验件进行检查。
5.1.1.4实施检查时应按如下要求进行:
(1)核查图纸、说明书、制造/装配指令(更改版次、生
效日期)是否现行有效;
(2)检查制造人的生产检验系统是否完成了检验工作,记
录是否完整有效;
a.关键、重要尺寸是否得到检验,结果是否被记录下来,
核查情况是否满意;
b.检验记录填写是否完整, 日期、签字或印章是否正确;
c.是否有检验人员接收印章或签字;
编号:SYC—SP一02
日期:1996年11月1日
ABC制造公司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工作程序手册共28页第lo页
d.不满意情况是否被记录下来,最终处理结果是否满意;
e.有返修(补加工)的情况是否进行了再检验,不合格品
是否得到正确处理;
(3)评审所用材料的正确性;
(4)特种工艺、无损检验过程控制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工艺
说明书的要求(设备、仪器的精度,量程及校验合格情况,人员
资格,溶液成分,过程控制等);
(5)核查关键尺寸及外观质量;
(6)是否有工作及功能试验要求,试验过程是否符合现行
有效的说明书,结果是否满意;
(7)按图纸中的其它有关要求检查零部件。
5.1.1.5检查合格后,应完整地填写《制造符合性检查记录表》(记
录填写示例见附录3)。并在制造/装配指令专用检验章空白处签
字,以示通过。对需外送的验证试验件,经检查满意后,按照授
权签发《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附录4),同时还应检
查试验产品的安装、试验设备和人员资格等情况。完成的《制造
符合性检查记录表》、 《制造符合性声明》(适用时)、 《批准
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的复印件及时上交组长,经组长核查后
送交主管检查员,便于掌握工作进展情况。
5.1.1.6当对检查的项目有不满意的问题时,应依下述要求进行:
(1)当不满意的问题已由制造单位的检验人员完整地记录
在程序规定的检验记录中时,应在《制造符合性检查记录表》中
的第十栏“不接受情况和/或采取纠正措施”内,记录制造单位检
验人员填写的检验记录的编号、日期,并逐项记录主要问题。对
纠正措施和跟踪检查满意时,完成记录的检查结论(记录填写示
例见附录3)并在制造/装配指令专用检验章空白处签字通过。记
编号:SYC-SP-02
日期:1996年11月1日
.ABC制造公司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工作程序手册共28页第1l页
录归档。
(2)当DMIR.在检查中发现有不满意的问题时,应把所发
现的问题逐项记录在《制造符合性检查记录表》(附录3)。并
用《问题通知单》(附录5)通知制造单位采取纠正措施,评审
书面措施的可接受性(对书面措施不满意时应签署意见退回重新
制订),满意后,对纠正措施进行跟踪检查。如仍不满意,则应
继续把不满意的问题记录在该记录表中,用《问题通知单》再次
要求采取纠正措施并跟踪检查落实情况,直至完全满意,在制造
/装配指令专用检验章空白处签字通过。记录归档。
(3)当制造人授权人员作出并经适航部门工程人员认可的
下述处理结论时:
a.“原样使用'’. 《制造符合性检查记录表》中的检查结
论应为: “按拒收单×××一××,同意原样使用”;
b.“返修”: 《制造符合性检查记录表》中的检查结论应
为: “按拒收单×x×一××返修后合格(或不合格)”;
c.“报废”: 《制造符合性检查记录表》中的检查结论应
为“按拒收单×××一××,报废”(记录填写示例见附录3)。
并按前述要求对报废重制零件重新开始检查并填写((制造符合性
检查记录表》。
5.1.2 按照生产许可证(PC)制造的产品进行制造符合性检查
的工作程序
5.1.2.1 DMIR组长应按照ABC制造公司提交的如下资料:
(1)原型产品取证时经批准的图纸和工艺说明书目录;
(2)含有关键、重要工序的零(部)件目录;
(3)试验项目目录;
(4)关键、重要器材目录(注明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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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996年11月1日
ABC制造公司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工作程序手册共28页第12页
根据产品的制造质量情况,确定《制造符合性检查项目单》
(附录6),报主管检查员批准后,按检查项目进行分工。
5.1.2.2产品投产前, ABC制造公司应向DMIR提交生产计划,
其中包括:
(1)产品的型别、生产的架次、交付完工的时间;
(2)产品销往的国家或部门,满足用户或进口国适航当局
一些专用要求的说明(对预投产的产品,应在合同签订后报)。
5.1.2.3把经批准的《制造符合性检查项目单》提交给ABC制造
公司,ABC制造公司应按5.1.1.2条的要求把所有确定的检查项
目反映到制造/装配指令中。
5.1.2.4制造车间检验室应按5.1.1..3(1), (2)条要求申请
DMIR检查。
5.1.2.5 DMIR应按5.1.1.4条要求实施检查。
5.1.2.6检查合格后,应完整地填写《制造符合性检查记录表》(附
录3),在制造/装配指令专用检验章空白处签字通过。完成的记
录及时上交组长,便于掌握工作进展情况。
5.1.2.7当有不满意问题时,按本程序5.1.1.6(1)、(2)、(3)
条要求进行。
5.1.2.8由x××(DMR SYC—03)按《制造符合性检查项目
单》(附录6)中的项目,整理《制造符合性检查记录表》,确
认完整、正确后将全部完成的记录按顺序编号、装订。
5.1.2.9由×××(DMm SYC—03)把经过整理后的《制造
符合性检查记录表》送组长审阅,组长确认无误后在首页签署意
见后存栏,
5.2生产检验委任代表颁发适航证的工作程序
5.2.1 适航证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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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996年1 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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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输类:指用于商业性的客、货运输;
(2)专业类:指用于通用航空的专业飞行;
a.农业飞行;
b.林业飞行;
c.渔业飞行;
d.工业飞行;
e.海洋监测;
f环境监测;
g.科学实验;
h.训练飞行;
i.体育飞行;
.j.游览飞行;
k.其它飞行。
(3)初级类:指滑翔机、载人气球、超轻型飞机等限于在
规定的限制条件下的飞行。
a.农业飞行:
b.林业飞行;
c.环境监测;
d.体育飞行;
e.其它飞行。
5.2.2 仅依据型号合格证(即未取得PC/APIS但持有其它型号生
产批准书的制造人)制造的新航空器
(1)申请人(制造入)应在仅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投料前
30天报告适航司。适航司在30天内,根据CCAR.2l第三十四条
的规定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申请
编号:SYC—sP—02
日期:1996年11月1日
ABC制造公司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工作程序手册共28页第14页
申请人应向适航司提交:
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器适航证申请书》(附录7)
(以下简称《适航证申请书》);
b.《制造符合性声明》(附录2);
c.用以证明该航空器符合经批准的型号设计以及为确保
持续适航所需的现行有效的技术资料清单。
d.原型机取证时经批准的图纸配套目录;
e.机载设备清单;
f三类以上设计更改实施清单;
g.“国籍登记手续”复印件(样件见附录22、23);
h.飞机销售合同复印件;
i.偏离项目清单。
(3)适航检查
a.DMIR组长按照适航司授权,依据本程序5.1.2.1条要求
确定并经主管检查员批准的《制造符合性检查项目单》(附录6)
落实分工,按照5.1.1.2至5.1.1.6条的要求进行制造过程的检查;
b.DMIR按适航司授权进行适航检查时,应具有按.《民用
航空器适航证和特许飞行证的管理和颁发程序》(AP-21.05)编
写的授权签发产品适航证件的《适航检查项目单》(附录8),
报主管检查员批准后实施;
c..ABC制造公司应在商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航空器,以
便进行必要的检查;、
d.DM爪组长应按《适航检查项目单》(附录8)进行检
查并监督检查申请人按照批准的试飞程序和试飞项目检查单完
成试飞的情况;
e..DMIR对所进行的或目睹的全部检查结果应列入《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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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99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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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性检查记录表》(附录3),检查满意时,应在《适航检查
项目单》(附录8) “是”栏内划“×”,将完成的《制造符合
性检查记录表》交档案管理员×××(DM瓜SYC—03);发
现问题时,除填写《制造符合性检查记录表》外,用《问题通知
单》(附录5)通知ABC制造公司,在Ⅸ适航检查项目单》“否”
栏内划“×”。
fABC公司将纠正措施以文字形式报DMIR后,评审书
面措施的可接受性(对书面措施不满意时应签署意见退回重新制
订措施),满意后,跟踪检查纠正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满意后,
完成《制造符合性检查记录表》交档案管理员×××(1DMIR
SYC—03),在《适航检查项目单》“是”栏划“×”。如经
检查仍不满意,应继续把问题记录在《制造符合性检查记录表》
中,再次用《问题通知单》(附录5)通知ABC公司采取纠正
措施,继续跟踪检查,直至完全满意。
(4)适航检查结论的签署
a.DM皿组长核查((适航检查项目单》(附录8)中的所
有工作均已完成,确认该航空器符合适航要求后,在《适航检查
项目单》封面及《适航证申请书》签署检查结论并签字。
b.DMIR组长将已签署适航检查结论的适航证申请书和
适航检查的说明报告报适航司。复印件存档,在《适航证清册》
(附录1 O)登记。
c.适航司根据DMIR的检查结论决定是否颁发适航证。
5.2.3 根据生产许可证制造的新航空器
(1)申请
申请人应按5.2.2(2)a、c、d、e、f、g、h、i条
的要求向DMIR提交适航证申请书和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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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DM瓜组长确认所申请的航空器已按5.1.2条的要求
完成了((制造符合性检查项目单》中规定项目的工作后,按照5.2.2
(3)b、c、d、e、f条的要求进行适航检查。
(3)适航证的颁发
a.DMIR组长核查《适航检查项目单》(附录8)中的所
有工作均已完成,确认该航空器符合适航要求后,在《适航检查
项目单》封面签署检查结论并签字。
b.:DMIR组长按照适航司的授权签发《民用航空器适航
证》(附录9)。在适航证右上角空格处按下述方法编号:
AC兰.兰兰×
I—— 根据适航司联络处给定的
序号,按顺序编排。
c.证件颁发后,在《适航证清册》(附录10)登记。
d.在适航证颁发后的一周内,将证件的副本报适航司和所
有人(使用人)所在地区审定中心、适航处或特别委任适航代表
组。
5.2.4 出口适航证的颁发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制造人)应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适航司提交:
a.《民用航空产品出口适航证申请书》(附录11)(以
下简称《出口适航证申请书》);
b.提交满足进口国适航当局各种专用要求的说明;
c.为确保持续适航所需的现行有效的技术资料清单;
d.图纸配套目录;
e.机载设备清单;
f三类以上设计更改清单;
编号:SYC—SP-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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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适航指令实施清单;
h.飞机销售合同复印件;
i.偏离项目清单。
(2)适航检查
DMIR根据适航司授权,在确认所申请的航空器已按本程序
5.1.2条要求的《制造符合性检查项目单》中的全部工作完成后,
按照5.2.2(3)b、c、d、e、f条的要求进行适航检查。
(3)适航证的颁发
a.DMIR组长核查《适航检查项目单》(附录8)中规定
的检查项目均已完成后,在《适航检查项目单》签署检查结论并
签字;
b.DMIR组长核实该航空器符合适航要求并满足进口国
适航当局的各种专用要求后,先向当地主管适航部门提出《颁发
出口适航证(特许飞行证)的建议》(附录12,复印件存档),
在《适航证清册》(附录10)登记。
c.经主管适航部门审核并在《颁发出口适航证(特许飞行
证)的建议》上签署意见后,由主管适航部门将其报适航司。
d.由适航司签发Ⅸ出口适航证》(附录13)。
5.3生产检验委任代表颁发特许飞行证的工作程序
5.3.1 特许飞行证的分类及其使用范围
对于尚未具备有效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若从事下列活动之
一的,应取得相应类别的特许飞行证。
(1)第1类特许飞行证使用范围
a.研究与发展;
b.验证性飞行;
c.机组训练;
编号:SYC-SP一02
日期:1996年11月1日
ABC制造公司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工作程序手册共28页第1 8页
d.表演;
e市扬调杏
一● yV,q—=一
f体育;
g.民航总局同意的其它情况。
(2)第1I类特许飞行证使用范围
a.航空器为进行修理、改装、维护或封藏的试飞或调机飞
行;
b.航空器撤离发生危险的地区;
c.航空器交付或出口的调机飞行;
d.民航总局同意的其它情况。
(3)第1II类特许飞行证
对于一九八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前研制的,并经国家正式技
术鉴定的民用航空器,鉴于它们受到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并未
按CCAR.21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的适航标准进行过审查,民航
总局将根据国家正式批准的技术鉴定文件和资料,对其颁发第1II
类特许飞行证。
5.3.2 申请
(1)ABC制造公司申请第1类或第1II类特许飞行证时,
应在其向民航总局提交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航空器特许飞
行证申请书》(附录14)中包括以下内容:
a.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姓名和地址;
b.航空器的型号、出厂序号、登记号和制造人名称;
c.飞行目的、时间及区域;
d.申请人认为为保证安全必须采取的任何限制条件和措
施;
e.必要的检查和维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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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99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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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提交国家正式批准的技术鉴定文件和资料(适用于第1II
类)。
(2).ABC制造公司申请用于设计更改、生产试飞的第1I
类特许飞行证时,应向DMIR提交本程序5.3.2(1)a至d的
内容外,还应包括:
a.飞行计划;
b.飞行机组成员名单;
c.航空器不符合有关适航要求的细节。
5.3.3 适航检查
(1)DM瓜按照适航司授权进行适航检查时,应具有按《民
用航空器适航证和特许飞行证的管理和颁发程序》(AP一21一
05)编制并经主管检查员批准的《颁发特许飞行证适航检查项目
单》(附录1 5);
(2)制造人应在商定的时间、地点向DMIR提交航空器,
以便进行必要的检查;
查项目单》完成了规定项目的工作后,按((颁发特许飞行证适航
检查项目单》(附录1 5)中规定的项目,落实分工,按分工负
责的项目进行检查;
(4)DMm对所进行的或目睹的全部检查结果应列入《制
造符合性检查记录表》(附录3)。对检查的项目满意时,应在
((颁发特许飞行证适航检查项目单》(附录1 5)中“是”栏内
划“×”,记录归档;有不满意的问题时,应把发现的问题记录
在《制造符合性检查记录表》中,在《颁发特许飞行证适航检查
项目单》中的“否”栏内划“×”,并用《问题通知单》(附录
5)通知ABC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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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996年11月1日
ABC,制造公司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工作程序手册共28页第20页
(5)ABC制造公司应将纠正措施以文字形式报DMIR。
签署意见后退回制造部门重新制订纠正措施,对纠正措施满意后
跟踪检查纠正措施的落实情况,认为可接受时,完成《制造符合
性检查记录表》并归档,在《颁发特许飞行证适航检查项目单》
(附录1 5)中“是”栏内划“×’’将纠正措施文号记入该项目
单中“要求采取纠正措施”栏内。经检查如仍不满意则继续重复
前述过程,直至完全满意。
5.3.4 证件的颁发
(1)DMIR组长汇总并核查《颁发特许飞行证适航检查项
目单》(附录1 5)中所有项目的《制造符合性检查记录表》(附
录3)均已完成;
(2)DMIR组长在确认该航空器能安全、圆满地完成预定
目的的飞行后,在《特许飞行证申请书》(附录14)上作出适
航检查结论。
(3)DMIR组长确认上述各项工作完成后,按照适航司授
权签发《特许飞行证》(附录16),在特许飞行证的右上角空
格处按下述方法编号:
SFP×x荟×.×××
部门代号
并在《特许飞行证清册》(附录1 7)登记。
(4)在证件颁发一周内,将证件的副本报适航司和所有人
(使用人)所在地区的审定中心、适航处或特别委任适航代表
组。
编号:SYC—SP-02
日期:1996年l 1月1日
ABC制造公司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工作程序手册共28页第21页
(5)对由适航司颁发的特许飞行证, :DM承组长确认完成
适航检查工作后,向适航司提出《颁发出口适航证(特许飞行证)
的建议》(附录12),存留其复印件并在《特许飞行证清册》
(附录1 7)上登记;
5.3.5 特许飞行证的有效期
(1)第1和第1I类特许飞行证的有效期可视完成预期飞行
的时间给定;
(2)第1II类特许飞行证的有效期一般为六个日历月,特
殊殊情况下可延长,最多不超过1 2个日历月,但可再次签署。
5.3.6 特许飞行证的使用限制
特许飞行证的使用限制应按《民用航空器适航证和特许飞行
证的管理和颁发程序》(AP-21.05),附件十四中的规定执行。
5.4生产检验委任代表颁发出口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适航
批准标签的工作程序
5.4.1出口产品的分类
(1)I类产品指已具有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发动机或螺
旋浆。
(2)II类产品指其破损会危及I类产品的安全的主要部
件,如机翼、机身、起落架、动力传动装置、操纵面等,以及航
空器上那些具有民航总局颁布的技术标准规定的材料、零部件和
机载设备。
(3)III类产品指I、 II类产品以外的产品,包括按民航
总局认为适用的技术标准制造的标准零件。
5.4.2 获得出口适航批准的资格
ABC制造公司要获得II、 III类产品的出口适航批准证书,
其条件是必须按下列证件(或协议)之一所生产的产品:
编号:SYC-SP一02
日期:1996年1 1月1日
.ABC制造公司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工作程序手册共28页第22页
(1)生产许可证(PC);
(2)经批准的生产检验系统(APIS);
(3)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
(4)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
(5)按照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适航司和国外适航当局,就国
外转包生产签署双边协议进行生产并授权检查的项目。
5.4.3 申请
(1)II、III类产品出口ABC公司应向DMIR提交出口产
品申请书(附录11)。
(2)ABC公司应将生产计划(产品的类别、名称、数量、
投产、完工的时间)在生产前报给DMIR.。
(3)如果产品属于下列任一情况,则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
应提交进口国适航当局的认可声明。
a.不满足进口国特殊要求;
b.不满足CCAR一21部第九十六条中有关颁发出口适航
批准证书相应的要求。在认可声明中还必须注明不满足的要求。
5.4.4 适航检查
(1)对新制造的产品,DMIR组长应参照本程序5.1.2条
适用的要求进行检查。
(2)对采用库存件时,DMIR组长应对照ABC公司交付
产品目录,核查下述情况并把核查结果记录在《制造符合性检查
记录表》(附录3)上:
a.产品的库存保管及合格质量证明情况;
b.产品的设计更改(适用的适航指令)贯彻情况;
c.产品偏离及其批准情况。
d.如果库存件是按《制造符合性检查项目单》(附录6)
编号:SYC-SP-.02
日期:1996年11月1日
ABC制造公司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工作程序手册共28页第23页
已经过适航检查的产品,应在已归档的《制造符合性检查记录
表》记录取用产品的数量、件号、日期,并通知ABC公司对补
齐该批同一一产品的生产进行检查,把检查记录补迸原档案内。
(3)对国外转包项目,DMIR组长应参照本程序5.1.2条
的适用要求以及主管检查员按照双边或多边适航协议中的有关
补充要求进行适航检查。
(4)完成的工作记录及时归档。
5.4.5 证件的颁发
.DM【R组长确认完成了规定项目的检查工作,并符合下述规
定后,以《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附录4)的形式向申
请人颁发出口适航批准证书:
(1)对于II类产品,应确认产品符合下列规定[本条(3)
的规定除外]:
a.新的或重新大修过的产品,符合经批准的设计资料,并
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b.该产品上至少标有制造人的名称、零件号、型别号或序
列号(或等同的编号);
c.符合进口国的特殊要求。
(2)对于III类产品,应确认产品符合下列规定[本条(3)
的规定除外】:
a.符合I、II类产品型号设计中所指定的设计资料和技术
要求,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b。符合进口国的特殊要求。
(3)如果进口国认可,该出口产品可以不满足本条的
(1)、 (2)项的要求。
(4)制造人必须向用户提供下列适用的资料:
l里墼 I l鳖翌l l坌筌l l垫堡I I
一23—
编号:SYC-SP-02
日期:1996年1 1月1日
ABC制造公司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工作程序手册共28页第24页
a.使用说明;
h估用隔韵I-
u·l八/●4 I n‘r_'
c.安装程序和安装限制;
d.总装配图(含原理图);
e.设备总线路图(含原理图、接线图);
f技术条件;
g.维护手册(注明设备的维护方式);
h.设备翻修手册;
i.设备履历本;
j.图解零件目录。
(5)适航部门颁发的有关适航指令的执行情况。
(6)对按双边(或多边)适航协议生产的国外转包项目,
满足协议中的有关要求。
5.4.6 证件签发后,要在证件的适当部位编号:制造公司代号.
年代号.流水号(例如: ABC一96—001),原件转交用户,复
印件存档,并在《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清册》(附录18)
登记。
5.5监督检查制造人质保系统的工作程序
5.5.1 DMIR应结合自己分工的项目和所在部门主管的工作,依
照AP-21.04R-2附件中第4章,现场审查的12个系统内容要求,
监督检查制造人的质保系统。
5.5.2 当确认查出的问题属于系统性、重复性或涉及安全性的故
障或缺陷时,应按下述要求进行:
(1)把发现的问题按下述要求填写在《系统评审记录表》
(附录1 9)中;
a.涉及的CCAR条款:
编号:SY(:-SP-02
日期:1996年l 1月1日
ABC制造公司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工作程序手册共28页第25页
文文不符时填写:CCAR21.45
文实不符时填写: CCAR21.52
/\/、t。l V”q 7六—V’V…㈨-,o
b.存在的缺陷或故障(在文实不符的情况):
I.引用有关质量控制程序中的相关章节;
II.指出××单位或×××人员未按此规定执行;
III.现场检查发现的客观证据(例如原始记录的复印
件)。
(2)向DMIR组长报告,组长应针对报告的情况调查是否
影响已接收产品的符合性,如无影响用《问题通知单》(附录5)
通知公司的质保部门采取纠正措施,由组长将情况及时向主管检
查员报告;
(3)DMIR组长收到纠正措施后评审书面纠正措施的可接
受性,认为可接受时,跟踪检查纠正措施的落实情况,对书面措
施不满意时,应在书面纠正措施上签署意见后退回质保部门,重
新制订纠正措施,对纠正措施的跟踪检查不满意时,再次发出《问
题通知单》(附录5),直至获得满意的解决。
(4)将《系统评审记录表》按年代号顺序号编号后存档。
5.5.3 必要时DM瓜组长应针对报告的不符合性问题安排扩大
范围的评审,具体按5.5.2条的要求进行。
5.6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对质控程序的更改签署意见的工作程序
5.6.1 质控文件更改报批的类别
(1)以下更改内容应作为“报批类”更改:
a.《质保手册》中任何实质性内容的更改;
b.质控文件中涉及“控制要求”的条文被取消、修改(不
含属于补充完善“控制要求”的内容);
c.质控文件“工作程序”中更改的内容涉及了“控制要求”
编号:SYC-SP一02
日期:1996年1 1月1日
ABC制造公司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工作程序手册共28页第26页
的实质性变化(不包括由于机构变动、文件变动和文件相互协
d.质控文件份数的变化(合并、增、减或拆分);
e.质控文件其它更改内容与“质控文件编制程序”中的有
关要求不一致;
f审查组现场评审提出的文件修改要求;
g.不能决断的其它内容。
(2)除上述内容以外,均为“备案类”更改。
5.6.2 DMIR组长(副组长)应审查“更改呈报表”中的更改类
别是否符合规定;
5.6.3 DMm组长(副组长)应审查“备案类更改呈报表”的签
署、批准手续是否完整,更改内容是否正确,对以上内容满意时
签字批准为“备案类更改”。如有异议,应签署具体意见后交还
质保部门重新呈报。
5.6.4 D.MIR组长(副组长)应协助主管检查员评审“报批类更
改呈报表”更改内容的正确性,无论是否同意都签署评审意见后
返给质保部门报主管检查员批准。
5.6.5 更改呈报表必须附有更改单,以便判断具体的更改内容。
没有更改单的呈报表应要求重报。
5.6.6 对经批准的质控文件有修改建议时,应向质保部门提出建
议并向主管检查员书面报告。当发现质控文件未按规定程序更改
时,应及时向主管检查员报告。
5.7生产检验委任代表的档案管理
DMⅡ之所有的工作原始记录、资料、文件均由×××(DMIR
SYC—03)负责并按下述要求管理:
5.7.1 DMIR《单机存档文件》(附录20)的管理
编号:SYC—SP-02
日期:199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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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机档案中的《制造符合性检查记录表》(附录3),
应分别按照《制造符合性检查项目单》(附录6), 《适航检查
项目单》(附录8)中的项目整理,按机号立卷存档。
(2)按(<单机存档文件目录》(附录20)收集、整理、
编号、按次序存放。
(3)存档后的单机文件,经组长同意后可在办公室内查阅,
特殊情况需带出时,应将书面借条(写明借阅文件名称、页数、
借阅时间)经组长签字同意后交保管人员。文件返还时保管人员
应核查借条写明的内容,确认无缺损后将借条退回借阅人。
5.7.2 通用存档文件(附录21),应按年代及时间的先后次序
立卷存档。
(1)存档的文件应及时在相应的登记册上登记。
(2)借阅的要求按5.7.1(3)。
5.7.3 文件保存的时间
(1)单机档案的保存时间应为产品的寿命期后再延长一
年;
(2)通用文件的保存期,由组长根据其使用价值和重要性
确定(通用文件目录中已注明的除外),但最少不应少于2年。
5.7.4 档案保管的其它要求
(1)保管人员应随资料存放的时间,增加检查的次数,发
现有缺损情况应及时修补、复制;
(2)存档资料应要求使用兰黑墨水,字迹清楚。
5.8其它
5.8.1 .DMIR应根据如下情况,提出补充、修订各类检查项目单
的建议,报主管检查员批准后实施:
(1)适航部门颁发适航指令的项目;
编;手:SYC-SP-02
H期:l 996年1 1月1日
ABC制造公司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工作程序手册共28页第28页
(2)制造人发生CCAR.21部第五条所述的故障、失效和
缺陷情况;
(3)用户反映的使用困难和重大问题;
(4)制造过程中的重复性故障或偏离。
5.8.2 DM承可根据现场检查的需要扩大抽查的工作范围。
5.8.3 。DMIR应根据民航总局最新发布的有关程序中的适用要求
以及工作情况的变化,及时补充、修订工作程序手册的内容经生
产批准书持有人会签后,报主管检查员批准后实施,以不断满足
适航要求。
6.附录
一28—
┏━━━━━━━━━━┳━━━━━━━━━━━━━━━┓
┃ 请求人: ┃ 被请求人: ┃
┣━━━━━━━━━━┻━━━━━━━━━━━━━━━┫
┃ 口箭造符合链 ┃
┃ 请求进行 口安装 检查 ┃
┃ 口其它 ┃
┣━━━━━━━━━━━━━━━━━━━━━━━━━━┫
┃ 口是 ┃
┃ 是否还颁发型号检查核谁书 口否 ┃
┣━━━━━━━━━━━━━━━━━━━━━━━━━━┫
┃ 申请人: 地址: ┃
┣━━━━━━━━━━┳━━━━━━━━━━━━━━━┫
┃ 产品或零件名称: ┃ 产品型别: ┃
┣━━━━━━━━━━┻━━━━━━━━━━━━━━━┫
┃ 设计资料的图(编)号版次及日期: ┃
┣━━━━━━━━━━━━━━━━━━━━━━━━━━┫
┃ 特殊检查说明: ┃
┣━━━━━━━━━━━━━━━━━━━━━━━━━━┫
┃ 口型号硷查报告 口制造符合佳检查记录 ┃
┃ 要求苌请求人提交 口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 ┃
┃ 口其它等效报告 ┃
┣━━━━━━━━━━━━━━━━━━━━━━━━━━┫
┃ 备注: ┃
┣━━━━━━━━━━━━━━━━━━━━━━━━━━┫
┃ 请将此请求单附上制造符合性文件一起返给: ┃
┗━━━━━━━━━━━━━━━━━━━━━━━━━━┛
]区匿两陬啊两—————一————……。
.29.
附录2
制造符合性声明
┏━━━━━━━━━━━━━━━━━━━━━━━━━━━━━━━━━━━━━━━┓
┃I 第一部分 航空器 ┃
┣━━━━━━━━━━━━━━━━━━━━━━━━━━━━━━━━━━━━━━━┫
┃L.….-,.…。一.,.一 L……一J ┃
┃1·铡迢人t嘲多野呖召飙劂盖岱喇 F。型另ut 1亿Ⅸ ┃
┣━━━━━━━━┳━━━━━━━━━━━━━━━━━━━━━━━━━━━━━━┫
┃3.序列号。∞? ┃d.注册号,8l粥9L ┃
┣━━━━━━━━┻━━━━━━━━━━━━━━━━━━━━━━━━━━━━━━┫
┃ 第二部分 发动机 ┃
┣━━━━━━━━━━━━━━━━━━━━━━━━━━━━━━━━━━━━━━━┫
┃1.制造人s p.型别: ┃
┣━━━━━━━━━━━━━━━━━━━━━━━━━━━━━━━━━━━━━━━┫
┃3.序列号t ┃
┣━━━━━━━━━━━━━━━━━━━━━━━━━━━━━━━━━━━━━━━┫
┃ 第三部分 螺旋桨 ┃
┣━━━━━━━━┳━━━━━━━━━━━━━━━━━━━━━━━━━━━━━━┫
┃1.制造人: ┃2.桨毅型别: ┃
┣━━━━━━━━╋━━━━━━━━━━━━━━━━━━━━━━━━━━━━━━┫
┃3.桨叶型别: ┃1.桨毅序列号: ┃
┣━━━━━━━━┻━━━━━━━━━━━━━━━━━━━━━━━━━━━━━━┫
┃5.桨叶序列号t ┃
┣━━━━━━━━━━━━━━━━━━━━━━━━━━━━━━━━━━━━━━━┫
┃ 第四部分 其他 ┃
┣━━━━━━━━┳━━━━━━━━━━━━━━━━━━━━━━━━━━━━━━┫
┃1.制造人: ┃2.型别: ┃
┣━━━━━━━━╋━━━━━━━━━━━━━━━━━━━━━━━━━━━━━━┫
┃3.试验设施: ┃1.序列号: ┃
┣━━━━━━━━┻━━━━━━━━━━━━━━━━━━━━━━━━━━━━━━┫
┃ 第五部分 保证 ┃
┣━━━━━━━━━━━━━━━━━━━━━━━━━━━━━━━━━━━━━━━┫
┃ 我在此保证: (适用部分划圈) ┃
┃ ,一、 ┃
┃ U已经符合了CCAR一21第十三条(一)的要求. ┃
┃ B.上述仅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OCAR一2l第四章)的航空器符合型号合格证的要求,并 ┃
┃ 处于安全可用状态,已于 年 月 日进行了飞行试验. ┃
┃ c上述用于进行型号合格审定的发动机或螺旋桨符合型号设计. ┃
┃ D.上仅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l部第四章)的发动机或螺旋桨符合 ┃
┃ 型号合格证的要求,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制造人已于 年 月 日对发动机或变 ┃
┃ 距螺旋桨(如适用)进行了最终使用检查. ┃
┃ E上述试验设施或设备符合批准的设计要求。 ┃
┃ 偏离。飓蝴譬l ┃
┣━━━━━━━━━━━━━━━━━━━━━━━━━━━━━━━━━━━━━━━┫
┃ 保证人签名:囊≮6≥≯<灸 职务:总参蠡理 ┃
┣━━━━━━━━━━━━━━━━━━━━━━━━━━━━━━━━━━━━━━━┫
┃ 部 门t妣嘲:粕蝴∥ 日期: l,9辱·群.29 . ┃
┗━━━━━━━━━━━━━━━━━━━━━━━━━━━━━━━━━━━━━━━┛
AAC一037(1 l/88)
.30.
Ap.·2卜03R2
说 明
航空器适航司
本表在下列情况下必须向适航部门的代表提交。
1. 当型号合格证申请人或补充型号合格证申请人将其航空器或零部件提交给适航部门进
行验证试验时.
幺 当型号合格证申请人或补充型号合格证申请人将其每台发动机或每副螺旋桨提交给适
航部门进行型号合格审查时.
3. 当型号合格证持有人仅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产品并将其每件产品的所有权首次转让他
人时,或申请航空器适航证件(特许飞行证)时,或申请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
(,AAC-旬38)时本表应按下述要求填写(未列入的条款皆自行解释):
第一部分:航空器 当审查包括整架飞机或零件时.完成本部分的有关内容.
第二部分:发动机当审查包括整台发动机时,完成本部分的有关内容.
第三部分:螺旋桨当审查包括整副螺旋桨时,完成本部分的有关内容.
第四部分:其他 当审查包括其他试验时.完成本部分的有关内容.
第五部分:保证
A. 当某一航空器或零件.在型号合格审定或补充型号合格审定过程中.被提交进行地
面或飞行试验时检查此项的要求.
B. 当型号合格证持有人仅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航空器,并将其所有权首次转让他人
时,或首次申请适航证件时.检查此项的要求.
c. 当发动机或螺旋桨技提供进行型号审定时,检查此项的要求.
D. 当发动机或螺旋桨技提交进行适航性审查和批准时(产品完成最终使用性检查的
日期),检查此项的要求.
E. 当试验设施或设备被提交进行验证试验时,检查此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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