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
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1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