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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第一单元(执照A-M) [打印本页]

作者: 航空    时间: 2011-6-14 10:23:48     标题: 第一单元(执照A-M)


作者: 航空    时间: 2011-6-14 10:24:44

适航性的由来
目的:为维护公众利益的民用航空立法的需要。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附件六:航空器的运行
确保航空器在全世界相类似的运行中,高于
规定的最低安全标准水平的规范。
附件八:航空器的适航性
根据统一的程序对航空器进行检查并颁发证
书。

适航性的要点
(1)适航性只局限于民用航空器;
(2)最终目标是飞行中的安全性;
(3)它是航空器综合性能的体现;
(4)它是以预期的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为
界定条件的;
(5)它是一个包括设计、制造、使用和维
修在内的动态系统。

适航标准
它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它是为
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
低安全标准,
适航标准与其它标准不同,适航标准
是国家法规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

适航标准的特点
(1)法规性它是为政府管理部门或授权管理部门对
航空器的安全性进行控制而制定的,多数是以法
律条文格式编写,具有法规性质的强制性要求。
(2)务实性它的制定是以民用航空的实践,尤其是
空难事故调查结果为背景。
(3)稳健性由于它关系的人民的生命财产,制定时
采取审慎、稳健的态度,从某种意义上讲,它只
反映已被证实的、成熟的航空科学技术,而不反
映最新的进展。
(4)平衡性安全性和经济性的有机结合。

适航性责任
(1)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单位应对航空器的初
始适航性负主要责任;
(2)航空器的使用单位和维修单位应对航空器
的持续适航性负主要责任;
(3)适航部门及其成员要对其影响适航性的所
有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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