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系统升级,指令格式、编号等可能存在非原则性改动。该指令仅供参考,以原颁发纸版指令为准。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 A 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2002-E120-04 修正案号:39-3903
一. 标题:旋翼控制-变距杆( ATA67)
二.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EC 120 B直升机
三. 参考文件:
1.DGAC AD 2002-606(A)
2.欧直公司 EC 120紧急电报 NO.67A009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了防止因阻尼机构摩擦片摩擦力增加,导致飞行中变距杆操纵沉重,颁发本指令。 A、强制性措施和要求完成的期限:
(1)对于飞行员,在本指令生效之日起的每次飞行前,执行下列操作,直到完成本指令A(2)段规定工作:
- 轻轻拧紧变距杆阻尼器。
- 如果在飞行中感觉变距杆操纵沉重,立即拧松变距杆阻尼器。
(2)在本指令生效后的110个飞行小时或3个月之内,以先到为准,按照欧直公司EC 120紧急电报No.67A009 2.B.1段施工指南,确保变距杆每个摩擦片和球形弹簧粘接的可靠性。
(3)在完成本指令上述A(2)段工作后的110个飞行小时或13个月之内,以先到为准,按照欧直公司EC 120紧急电报No.67A009 2.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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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D2002-E120-04 /39-3903
段施工指南,检查粘接的可靠性。
(4)在安装替换的阻尼机构前,遵照欧直公司EC 120紧急电报No.67A009 2.B.1段执行。
(5)在完成本指令上述A(4)段工作后的110个飞行小时或13个月之内,以先到为准,按照欧直公司EC 120紧急电报No.67A009 2.B.2段施工指南,检查粘接的可靠性。
B、完成本指令可采取能保证安全的替代方法或调整完成的时间, 但必须得到适航当局的批准。
五. 生效日期:2003年1月3日
六. 颁发日期:2003年1月3日
七. 联系人: 成树生 民航华北管理局适航处 010-64595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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