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机场灯光系统及其
使用方法
• 机场灯光系统
• 机场灯光的使用方法
机场灯光系统简介
机场灯光与机场地面标志一样,同属机
场的目视助航设备,其目的是更好地引
导飞机安全进场着陆,尤其在夜间和低
云、低能见度条件下的飞行,机场灯光
系统更是发挥着它不可替代的作用。作
为机场管制员,必须熟悉本机场的目视
助航设备,并充分利用这些设备,准确
地引导飞机进场着陆并且在地面安全、
有序地运行。
一、进近灯光
1、进近灯光的组成
A、进近中线灯
跑道中心线延长
线上一行固定的可
变白光灯,延伸至
距跑道入口不小于
900米,灯距为30
米。如右图所示。
B、进近旁线灯
从跑道入口延
伸至距跑道入
口270米处的红
光灯(Ⅱ、Ⅲ类
精密进近跑道
安装此灯),灯
距为30米。如
右图所示。
C、进近横排灯
在距跑道入口300米处设置进近横排灯
(Ⅱ、Ⅲ类精密进近跑道在距跑道入口150
米和300米处各设置一排)。进近横排灯被
跑道中心线延长线垂直平分,每边内侧灯
距跑道中心线延长线4.5米,各向外再设
七个灯,灯间距为1.5米,灯的颜色为可
变白光。
D、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及
精密进近航道指示器
该灯光系统由多组成对的灯组组成,其
中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灯光对称地排
列在跑道两侧,精密进近航道指示器排
列在跑道左侧。二者都用于引导飞机在
进近过程中保持正常的下滑航迹。
其具体的指示情况为:
a)当航空器高于标称下滑航径时,航空
器驾驶员看到所有灯光都是白色;
b)当航空器正在标称下滑航径上时,看
到下风灯是白光而上风灯是红光;
c)当其低于标称下滑航径时,看到所有
灯光都是红光。
图1和图2所示的是目视进行坡度指示
系统及精密进近航道指示器的指示情
况。
2、进近灯光的类别
进近灯光系统根据跑道的运行类别,其
结构组成并不相同,具体可分为简易进
近灯光系统、Ⅰ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及
Ⅱ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分别如图1、2
及3所示。
二、跑道灯光
1、跑道入口灯
在跑道末端或靠近末端以外不大于3米
处设置,并且安装在垂直于跑道中心线
的一条直线上,从进近主向看,灯光颜
色为绿色。如图所示。
2、接地带灯
从跑道入口起沿跑道纵向按间距30米对
称地设置在跑道中心线两侧至距跑道入
口900米处,灯光颜色为单向白光。如图
所示。
3、跑道末端灯
设在跑道末端的跑道边线灯中间, 均匀
布置在垂直于跑道中心线的直线上,灯
具数至少为6个,从起飞方向看,灯光颜
色为红色(跑道末端灯通常与跑道入口灯
共用一组半红半绿的灯具)。如图所示。
4、跑道中心线灯
沿跑道全长设在跑道中心线上,灯距为
30米;从跑道入口到距跑道末端930米范
围内全部为白光灯,从距跑道末端900米
处起至距跑道末端300米处范围内红光灯
与白光灯相间设置;其余均为红光灯。
如图所示。
5、跑道边线灯
沿跑道全长对称地设置在距跑道边线外
侧不大于3米的两条平行线上;跑道边线
灯的灯距应不大于60米;位于跑道两端
600米范围内的跑道边灯应使用半白半黄
发光的灯具,并使白光朝向跑道外侧,
黄光朝向跑道内侧。如图所示。
6、停止道灯
沿停止道的全长等距地设在跑道边线灯
的延长线上,灯距为40米至60米,灯光
颜色为红色。此外,还应横贯停止道末
端设置三个灯, 与跑道中心线垂直、距
停止道端线不大于3米。
三、滑行道灯光
1、滑行道中心线灯
沿滑行道的中心线均匀设置,灯距在
直线段至少应为30米;灯光颜色为绿
色。如图所示。
2、滑行道边线灯
沿滑行道边线均匀设置,灯距不超过
60米,灯光颜色为蓝色。如图所示。
3、停止横排灯
在精密进近Ⅲ类跑道运行时使用,横跨
滑行道或滑行等待位置,灯光颜色为红
色。该灯光的开、关取决于机场管制员
的指令,飞行员操纵航空器在地面活动
时,见此灯时必须停止滑行以等待机场
管制员的下一个指令。其设置如图所
示。
4、许可横排灯
此横排灯设置在距滑行道交叉口30米至
60米范围之内并横贯滑行道,灯具至少
应为三个,灯光颜色为固定单向黄色灯
光。如图所示。
机场灯光的使用
机场灯光系统是机场目视助航设备的一
部分,对保障飞行安全起着极为重要的
作用,尤其是在夜间飞行和低云低能见
度条件下的飞行时,机场灯光更是航空
器驾驶员建立目视地面参考所必需的目
视助航设施。
机场灯光的使用
目前世界上很多机场都将机场灯光的使
用交由机场管制塔台管理,塔台上一般
都配备有机场灯光的控制和调节面板,
以便于塔台管制员根据飞行环境的变化
和航空器驾驶员的请求,开放、关闭或
调节有关机场灯光。这也是我国空中交
通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做为一名
机场管制员, 掌握机场灯光的使用,对
提供优质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和保证飞
行安全,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关于机场灯光使用的规定
1、一般规定
(1)机场机动区内有航空器运行时,按下
列规定管理灯光:
A、夜间应当开放机场保障飞行所需要的
灯光;
B、昼间应当开放进近坡度指示系统的灯
光;
C、昼间且机场的能见度小于2千米时,应
当开放跑道和滑行道及起飞和着陆方向上
保障飞行所需要的灯光。
(2)配置了助航灯光监视系统的机
场,其灯光管理单位值班员应当在航
空器预计起飞或着陆前一小时,使灯
光系统处于随时可使用状态。未配置
助航灯光监控系统的机场,其灯光管
理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管理灯光:
A、航空器预计起飞或着陆前一小时,做好开放
灯光的准备;
B、航空器预计起飞或着陆前20分钟开放灯光,
或者按照塔台管制室管制员要求的时间开放灯
光;
C、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立即开放灯光;
D、航空器起飞后15分钟、着陆后10分钟关闭灯
光,或按照管制部门的通知关闭灯光;
E、发现灯光异常不能按规定要求开放灯光时,
立即报告塔台管制室管制员和机场值班领导。
(3)塔台管制室管制员应当及时检查机
场灯光的开放情况,发现异常或接到
灯光异常的报告时,应当通知机场灯
光管理单位值班员或航空器驾驶员,
并报告有关部门值班领导。
(4)管制员应当按照规定光度或航空器
驾驶员的要求,通知机场灯光管理单
位配置机场进近和跑道灯光的强度。
机场进近和跑道灯光系统的强度配置
应当符合机场进近和跑道灯光系统强
度的规定。
(5)机场在夜间或仪表飞行条件下有航空器
运行时,应当开放障碍物标志灯,并遵守
下列规定:
A、管理障碍物标志灯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
维护障碍物标志灯,保证正常开放。如发生故
障,应当立即报告塔台管制室管制员,并采取措
施;
B、机场灯光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机场区域内
障碍物灯光的工作情况,对于重要障碍物的灯标
可指定专人监视;
C、塔台管制室和机场灯光管理单位应当了解并掌
握超高障碍物所属单位或管理人员的电话,当发
现障碍灯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通知其修理恢
复;
D、塔台管制室管制员或航空器驾驶员发现障碍物
标志灯异常时,应当及时通知障碍物标志灯管理
(6)夜间或昼间能见度小于2千米时,在机场活
动区内活动的一切航空器必须显示以下灯光:
A、引起对该航空器注意的防撞灯;
B、用以显示该航空器相对航径的航行
灯;
C、显示航空器结构外端的灯光;
D、显示航空器发动机已经开车的灯光。
2、机场进近和跑道灯光系统强度
(1)航空器进近着陆方向上的机场进近灯及接
地带灯的强度应当按照下表进行调置;
1 仅有此要求时5000米以上
2 仅有此要求时1600米以上,5000米以下
3 仅有此要求时800米以上,1600米以下
1600米以上,500 800米以下
米以下
4
5 1600米以下仅有此要求时
昼间夜间
光度级别能见度
(2) 航空器进近着陆方向上的进近坡度
指示灯的强度应当按照下表进行调
置;
进近坡度指示灯光度置定表
3 晨昏蒙影以外的期间
晨昏蒙影间
夜间
4
(自日出至日没之
间)
5 昼间
光度级别
(3) 跑道灯、跑道端灯或停止排灯的
强度应当按照下表进行调置;
跑道灯光度置定表
1 有要求时5000米以上
1600米以上,
5000米以下
2 有要求时
3 有要求时1600米以下
4 5000米以下仅有此要求时
中光度
1 有要求时有要求时
2 有要求时5000米以上
1600米以上,
5000米以下
3 有要求时
4 1600米以上,5000米以下1600米以下
5 1600米以下仅有此要求时
高光度
昼间夜间
光度能见度
级别
(4)跑道中心线灯的强度应当按照下表
进行调置
1 有要求时5000米以上
1600米以上,
5000米以下
2 有要求时
800米以上,
1600米以下
3 有要求时
4 1600米以上,5000米以下800米以下
5 1600米以下仅有次要求时
昼间夜间
光度级别能见度
注:
1、昼间云高300米以下,要置定于最高
级光度。
2、处在晨昏蒙影(夜间从日出前约30分
钟至日出和从日没至日没后约30分钟的
时间)期间,除上表的规定外,可以置
定于昼夜的、夜间的或者两者之间的认
为适当的光度。
二、ICAO的国际标准及建议措施
1、通则
(1)航空地面灯光必须按下列规定开放:
A、除非今后另有规定或对空中交通的管制
另有要求外, 在天黑时间或太阳球面中心
已降至地平线以下6度时, 应该连续开放;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选择灯光使用时间较长
者;
B、在任何其他时间内,根据天气情况,为
了空中交通安全,认为需要使用灯光时。
(2)若机场上空无飞行活动(包括正常的和
紧急的)出现的可能,且在航空器预计到
达前的一小时可以重新开放,除此后另
有规定外,机场上及其附近凡是不用于
航路导航的灯光均可关闭。
(3)在装备强度可变的灯光的机场,应备
有一份根据能见度和外界光亮情况而制
定的强度调置表,用以指导空中交通管
制人员调节灯光以适应当时占主导地位
的气象条件,当航空器驾驶员提出要
求,只要有可能,应进一步对灯光强度
进行调置。
2、进近灯
(1)除通则1-(1)中所述的情况外,在下列
情况下,亦须打开进近灯:
A、昼间,当做进近的航空器要求时;
B、当有关的跑道灯打开时。
(2)白昼或黑夜,不论能见度情况如何,
当使用有关跑道时,必须打开该跑道着
陆端的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灯。
3、跑道灯
(1)如跑道不供起、降或滑行之用时,不
得开放跑道灯;
(2)如跑道灯不是连续开放,在航空器起
飞后,必须按下列规定提供跑道灯光:
A、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并且灯光是集中
控制的机场,只要认为航空器起飞后可能在
起飞过程或起飞后立即发生紧急情况而需要返
航,这时一条跑道的灯光必须保持开放;
B、如果机场未设有空中交通管制服务或灯光
不是集中控制,由于离场航空器起飞后可能
返航紧急着陆,因此在任何情况下,一条跑道
的灯光必须在航空器起飞后不少于15分钟内
保持开放。
4、停止道灯
每当有关跑道的跑道灯光开放时,必
须开放该跑道的停止道灯。
5、滑行道灯
滑行道灯的开放次序须使其对滑行中
航空器能不断指出滑行路线;滑行道灯
或其部分在滑行航空器无需使用时可以
关闭。
6、停止横排灯
停止横排灯在表示所有交通必须停止
时必须开放;在表示所有交通可以通行
时必须关闭;
7、障碍灯
(1)如果与某一条跑道或航空器进近、起
飞通道有关的障碍灯不突出于有关规定
(参见ICAO附件14第六章)的内水平面之
上,则可与该条跑道的跑道灯或通道灯
同时开关,且在航空器不再使用之前不
得关闭;
(2)当机场开放时,不能使用的灯不能按
上述1-(2)的规定关闭。
8、目视助航设备的监控
(1)当具备自动监控设施时,机场管制员须利用
自动监视设施查明灯光是否按照所选用的要求
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如无自动监控系统或如无此类替代设备,机
场管制员必须在机场管制塔台上目视观察灯光
系统以及通过其他来源如航空器驾驶员报告或
目视检查所获得的情报,来及时了解目视助航
设备的运行状态。
(3)在收到表明灯火失效的情报后,机场管制员
必须采取有效行动以保证受其影响的航空器或
车辆的安全,并采取措施及时修理失效的灯
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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