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22 《东南快报》 记者刘清华,通讯员榕法
近日,福州市中院终审判决,厦门航空有限公司(Xiamen Airlines Ltd.,简称“厦航”)原机长张某擅自离职构成违约,应向厦门航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培训费用等153.9万元。
张某今年37岁,是厦航福州分公司的飞行员、机长。1994年10月,张某到福建航空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协议书,公司委派他到新西兰进行飞行培训,他回国后须至少为公司服务30年,如果违约要支付公司提供的出国费用。
1996年,张某回国为福建航空公司服务。1998年,张某与福建航空公司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如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要承担违约责任。
2000年10月,福建航空公司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注销,组建了厦门航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次年,张某与厦航福州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变更书》,约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
2007年2月,张某向厦门航空公司致函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希望在5日内与其协商办理相关事宜,否则他将“依法行事”。厦门航空公司随即回函,表示张某应向厦航福州分公司提出辞职,但张某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就离开了单位。
因多次协商未果,厦航福州分公司向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张某支付厦航福州分公司违约金、赔偿金共计153.9万元。张某不服向晋安区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与厦航福州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应认定为有效。张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擅自离职,已构成违约。法院判决,张某根据合同约定向厦航福州分公司支付违约金79.5万元,赔偿培训费用74.4万元。
张某对判决不服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正确,依法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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