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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运输类飞机的带单Gilham 高度输入的C模式应答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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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4 09:11:50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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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4 09:12:29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 A C
适 航 指 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编号:CAD1999-MULT-39R1 修正案号:39-2736
第 1 页 共 3 页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由于系统升级,指令格式、编号等可能存在非原则性改动。该指令仅供参考,以原颁发纸版指令为准。
一. 标题: 检查运输类飞机的带单Gilham 高度输入的"C"模式应答机
二. 适用范围:
装有带单Gilham码高度输入的任何"C"模式应答机的下列运输类
飞机,应答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件号的应答机。可以通过检查应
答机安装指南来确定是否是带有单Gilham码高度输入的"C"模式应答
机。
飞机型号:
空客公司 英宇航 波音(麦道)
A300 BAe Avro 146-RJ DC-9-82
A310 波音737
波音747
"C"模式应答机件号:
Rockwell Collins Bendix Wilcox IFF
622-2224-001 066-1056-00 97637-201 APX-100
622-2224-003 066-1056-01 97637-301 APX-101
622-2703-001 066-1123-00
622-2703-011 204-1599-6508
787-6211-001
787-6211-002
CAD1999-MULT-39R1 /39-2736
第 2 页 共 3 页
三. 参考文件:
1. FAA AD 99-23-22 R1,39-11473;
2. FAA AD 99-23-22,39-11418。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本适航指令替代CAD1999-MULT-39,39-2712
由于不准确的飞机高度报告引起的交通警告防撞系统(TCAS II)的
错误咨询信息,可能导致机组将飞机偏离指定航路和引起空中相撞。
为防止此种情况的发生,要求完成下列工作,除非已事先完成:
重复测试
(a) 1999年12月17日(CAD99-MULT-39,修正案39-2712的生效日
期)之后的90天内,按照适用的大气数据计算机(ADC)和"C"模式应答
机部件维修手册和飞机维修手册,执行本指令(a)(1)到(a)(9)节规定
的测试程序,检测"C"模式应答机,或者ADC,或者Gilham导线联接是
否有故障。以后以不超过90天的间隔重复此测试程序。
(1) 将大气数据测试设备联接到机长(No. 1)总压/静压系统。
(2) 在飞机驾驶舱内,根据飞机驾驶舱构型,选择"C"模式应答
机(1),或者左边"C"模式应答机,并且选择ADC来源(1)。
(3) 将大气数据测试设备选择在以下高度报告值:
1,000英尺;
4,100英尺;
15,700英尺;和
31,000英尺。
(4) 对于每个选定高度,证实"C"模式高度报告在公差(+/-125
英尺)之内,并按如下方式记录高度输出:
1,000英尺(+/-125英尺);
4,100英尺(+/-125英尺);
15,700英尺(+/-125英尺);和
31,000英尺(+/-125英尺)。
(5) 在飞机驾驶舱内,选择ADC来源(2)并重复本指令的(a)(3)
和(a)(4)节。
(6) 在飞机驾驶舱内,根据飞机驾驶舱构型,选择"C"模式应答
机(2),或者右侧"C"模式应答机,并选择ADC来源(1),重复本指令的
CAD1999-MULT-39R1 /39-2736
第 3 页 共 3 页
(a)(3)和(a)(4)节。
(7) 在飞机驾驶舱内,选择ADC来源(2)并重复本指令的(a)(3)
和(a)(4)节。
(8) 将大气数据测试设备联接到机长(No. 2)的总压/静压系统。
(9) 重复本指令的(a)(2)到(a)(7)节。
注意:本指令(a)节要求的测试是检查不正确的飞机高度报告的三
个主要来源。这三个来源是:ADC,"C"模式应答机,和在ADC与"C"模
式应答机之间的Gilham导线联接。
纠正措施
(b) 除非在主最低设备清单(MMEL)中另有规定:在本指令(a)节
要求的任何测试过程中,如果发现任何故障:在下次飞行前,按照适
用的ADC和"C"模式应答机部件维修手册和飞机维修手册进行修理。如
果适用的手册上没有修理信息,除非MMMEL许可,否则在下次飞行前,
与厂家联系,按经批准的方法进行修理。
符合性的替代方法
(c) 完成本指令可采取能保证安全的替代方法或调整完成的时
间,但必须得到适航当局的批准。
五. 生效日期:1999 年12 月17 日
六. 颁发日期:2000 年1 月4 日
七. 联系人: 朱雪峰
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司
010-640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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