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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星债权人会议召开 法律程序合理性受质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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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4 17:29: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网易财经9月14日讯 东星航空有限公司(East Star Airlines Co., Ltd., 简称“东星航空”)债权人会议今天上午9点至下午1点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破产管理人宣布了《破产管理工作报告》、《清算报告》和《财产变价处置方案》,并由债权人投票通过。但参加会议的代表告诉网易财经,“会上吵得很厉害,一些法律程序受到‘合理性’质疑”。
  长沙机场代理律师张继红是今天债权人大会上最为活跃的一个。他对今天的债权人会议提出了质疑。

“债权人会议主席不合理”

  首先,法院没有按照企业破产法成立“债权人委员会”,而是指定了湖北高科作为“债权人会议主席”,而这家公司是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管委会下属的一家国有企业,其申报债务为4500万元,远低于中航油、广东机场管理集团、 深圳机场(行情 股吧)管理集团、郑州机场管理集团,乃至湖北机场管理集团等民航系统企业的债务额。
  “东星航空70%-80%的债权人都是全国各地的民航系统企业,武汉当地企业占少数。今天的会议上,民航系统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无论从债务额,还是从其专业性角度来讲。”张继红说。
  他认为“债权人会议主席”湖北高科最大的问题还在于,东星集团在会议上举证,在东星航空停飞后,曾有部分东星航空资产变价卖给湖北高科。而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为保护所有债权人利益,企业破产前6个月的债务清偿均属无效。“对于债权人会议主席身份的质疑,我认为是‘合理’质疑。这个举证无论属实与否,毕竟是件大事,关乎都所有债权人的利益,管理人应该给一个解释,但是没有。”张说。

“监票人不合理”

  张继红的第二点疑问在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监票人”是武汉海关,同样属于政府系统。据他介绍,武汉海关的债务属于“担保债权”,按照企业破产法,担保债权具有偿还优先权。“一般债权人的偿付率很低,担保债权就不存在这一点,所以我合理怀疑它作为监票人的合理性。”
  在今天的会议上,管理人公布了《破产管理工作报告》、《清算报告》和《财产变价处置方案》,并由所有出席的债权人投票。“管理人宣布方案经投票通过,但是我很纳闷,我周围的人都投了反对票。”张继红说。
  原东星航空战略发展部总监朱霖则认为,之前武汉中院只公告了“召开债权人会议”,但是今天第一次(宣布方案)、第二次(投票表决)会议一并召开,按照法律中间应该有15天间隔,给债权人时间对所提出的债务、资产和变卖方案进行研究调查,并作出最终决定。
  张继红还向网易财经说,第一次会议并没有宣布总共有多少名债权人,出席人数、所代表的债权额是否占到法定要求,他对此提出质疑后,第二次会议开始时管理人称出席过半,会议有效。“我不知道究竟有没有过半,我无法查证。”但张继红很奇怪的倒是几十名警察列会,“先后三次警告我‘注意言行’。”
  东星集团副总经理赵长兵向网易财经证实,管理人公布的债权人为200多个,“来的可能刚好一半的样子”。另据了解,申请24亿债权的通用电气航空服务有限公司(GECAS)没有出席债权人会议,张继红称审批债权为8个多亿,“没有那么多的,24亿肯定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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