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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空白已成为制约通用航空发展的重大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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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1 23:36:4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10-03-11 中国广播网 记者费磊


图: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航宇救生装备有限公司董事长罗群辉






 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航宇救生装备有限公司董事长罗群辉等全国人大代表,向大会联名提交了议案,建议加快《航空法》立法进程,充分发挥通用航空的作用。
  通用航空是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是航空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着重发展了军用航空和民用运输航空,通用航空长期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导致我国航空事业发展缺乏雄厚的社会性航空活动支撑,基础薄弱、后劲不足。截止到2009年年底,我国通用航空器只有900余架,仅占全部航空器的13%左右,每百万人拥有不足0.5架,机场70余个,起降点330余个,飞行员3000余人,年飞行时间约28万小时,提供就业岗位8000余个,年产值17.9亿元人民币。我国通用航空不仅远远落后于美国等发达国家,也大大落后于巴西等发展中国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规模偏小、发展缓慢的通用航空,已经越来越难以满足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各个方面日益增长的航空需求。为此,国家加大了对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改进了通用航空管理的运行机制,完善了相关规章制度,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通用航空的发展,但总的看,由于尚未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规,难以解决制约通用航空发展的重大问题,迫切需要制定《航空法》。
  通用航空的发展、航空安全和空防安全是国家整体利益的不同方面,三者虽然在某些局部问题上有矛盾,但在国家利益全局上高度一致,为正确处理发展通用航空、保障航空和空防安全的关系、加强管理和合理利用的关系,只有建立完备的法规制度体系,制定国家层面的《航空法》,才能解决当前《民航法》、《基本规则》和《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法解决的空管安全和空防体制问题,集中空防资源保证重点目标空中安全,同时确立查处危害航空安全和空防安全行为的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手段和惩罚措施,在确保国家空管空防安全的前提下实现通用航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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