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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安全奖惩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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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11:36: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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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11:36:39 |只看该作者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奖惩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奖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表彰先进,激发从业人员保证安全的积极性,确保航空安全,促进民航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民用航空企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航空从业人员。

第二章   奖    励

    第三条   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给予上述奖励的同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四条   航空公司分公司(子公司)、飞行学院分院及航空公司直属飞行单位,未发生重大以上等级飞行事故、特大航空地面事故及劫机、炸机事件,由各航空公司或飞行学院提出申请,民航总局将根据连续安全飞行年限、飞行小时、安全业绩,分别给予奖励。

    第五条   凡全面实现民航总局制定的年度行业安全目标的单位,民航总局对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别给予奖励。

    1、对运输航空企业年运输飞行5万小时以下、通用航空企业年飞行1万小时以下,颁发1万元以下奖金;

    2、对运输航空企业年运输飞行5~10万小时,通用航空企业年飞行1万小时以上,颁发1.5万元以下奖金;

    3、对运输航空企业年运输飞行10~15万小时,给予通令嘉奖,并颁发2万元以下奖金;

    4、对运输航空企业年运输飞行15万小时以上,给予通令嘉奖,并颁发3万元奖金;

    5、对飞行学院给予通令嘉奖,并颁发2万元以下奖金;

    6、对总局空管局、中航油总公司颁发1.5万元以下奖金;

    7、根据飞机起降架次,对机场颁发1.5万元以下奖金;

    8、对地区管理局给予通令嘉奖,并颁发3万元以下奖金。

    第六条   民航总局每年对全面实现行业安全目标的航空企事业单位,评选出4个最佳单位,分别授予航空安全“金鹏杯”(年飞行15万小时以上的运输航空企业)、“金鹰杯”(年飞行5~15万小时的运输航空企业)、“金雁杯”(年飞行5万小时以下的运输航空企业)和“金鸥杯”(通用航空企事业单位)。此奖杯为流动奖杯,获此荣誉单位的名称将镌刻在奖杯上。连续获此荣誉3次,将颁发一座永久性奖杯。

    第七条           飞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给予奖励:

    1、  安全飞行12000小时的飞行人员,授予安全飞行铜质奖章;

    2、  安全飞行15000小时的飞行人员,授予安全飞行银质奖章;

    3、安全飞行18000小时的飞行人员,授予安全飞行金质奖章;(驾驶员机长时间不得少于1/2;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报务员教员时间不得少于1/2。)

    4、  安全飞行22000小时的驾驶员,授予功勋飞行员奖章和荣誉称号。

     飞行人员每发生1起飞行事故征候扣除1000小时,发生飞行事故飞行小时从零开始计算。

    安全飞行奖由地区管理局审批。安全飞行奖章获得者均获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由航空公司、飞行学院自行确定和发放。

    第八条   对保证飞行安全、空防安全、地面安全有突出贡献的飞行人员、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和其他保障人员,每5年评比一次(获奖人员不超过该专业人员总数的5%),分别给予奖励,并授予保证安全奖章。

    保证航空安全奖由地区管理局审批,奖章获得者均获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由各企事业单位自行确定和发放,奖励条件由地区管理局制定。

第三章   处    罚

    第九条   处罚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开除等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条   凡未实现民航总局制定的年度行业安全目标的责任单位,民航总局、地区管理局将对其罚款。

    1、  发生特大飞行事故罚款80~100万元;

    2、  发生重大飞行事故罚款50~70万元;

    3、  发生一般飞行事故,劫机、炸机事件,特大航空地面事故罚款10~30万元;

    4、  没有实现行业安全目标要求的其他项目,罚款2~8万元。

    第十一条   凡未实现民航总局制定的年度行业安全目标的单位,民航总局、地区管理局根据情节轻重,将对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予以经济处罚。

    1、  发生特大飞行事故,给予1.5~2万元罚款;

    2、  发生重大飞行事故,给予1~1.5万元罚款;

    3、  发生一般飞行事故,劫机、炸机事件,特大航空地面事故,给予0.5~1万元罚款;

    4、  没有实现行业安全目标要求的其他项目,给予0.1~0.5万元罚款。

    第十二条   发生特大飞行事故、重大飞行事故,劫机、炸机事件,特大航空地面事故,将根据情节对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发生特大飞行事故、重大飞行事故,劫机、炸机事件,特大航空地面事故,凡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发生特大飞行事故、重大飞行事故,劫机、炸机事件,特大航空地面事故,对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参照国务院302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奖罚程序

    第十五条   凡由民航总局作出对企业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行政事业单位及主要负责人颁发奖金或给予处罚的,由总局航空安全办公室提出方案,经民航总局航空安全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民航总局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凡由地区管理局作出对企业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行政事业单位及主要负责人颁发奖金或给予处罚的,由地区管理局航空安全办公室提出方案,经管理局航空安全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地区管理局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凡给予民航总局任命的直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行政处分的,由总局监察局提出处理意见,由总局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对非民航总局任命的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分,由民航总局根据本规定,向负有责任的企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十九条   凡发生违反安全目标条款的事件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将取消其获奖资格,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凡民航总局、地区管理局作出的经济处罚决定,责任单位、责任人必须在通知下达后30天内将罚款汇寄民航总局、地区管理局的财务部门。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罚款总额百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15天仍不缴纳,民航总局、地区管理局将对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民航总局、地区管理局的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提出书面申诉。民航总局、地区管理局按规定进行复议。

    第二十二条   为实施本规定,民航总局、地区管理局建立安全奖励基金。基金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奖励基金必须专项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飞行时间:

    在本规定中,是指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实际飞行时间(军用和其他飞行时间可连续记录,但不进行折算)。

    第二十四条   飞行小时的计算方法:

    以运输飞行小时为基本计算单位,通用飞行小时换算率为1:2.8,飞行学院教学飞行小时换算率为1:3.2,此计算方法只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    起始时间计算方法:

    航空公司从原单位组建第一支飞行队伍算起。

    第二十六条   民航总局、地区管理局、省(市、区)局、机场的飞行人员的安全奖金由其飞行所在的航空公司负责发放。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民用航空安全奖惩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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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9 19:38:2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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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5 21:45:35 |只看该作者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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