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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R4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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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发表于 2010-4-21 12:58:17 |只看该作者

121.49 条 主运营基地、飞行基地和维修基地fficeffice" />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持一个主运营基地。合格证持有人还可以按照运行

需要建立飞行基地和维修基地,飞行基地和维修基地可以与主运营基地在同一

地点,也可以在不同地点。

(b)在计划建立或者变更主运营基地、飞行基地或者维修基地之前至少30

天,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局方。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CCAR-121-R4 -17-

121.51 条 合格证持有人名称的使用

(a)合格证持有人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时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其运行规范

上所列名称一致。

(b)除经局方批准外,在按照本规则运行的飞机上应当明显地标出运行该飞

机的合格证持有人的名称,否则不得运行该飞机。飞机上标示名称的方法及其

可读性应当经局方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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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发表于 2010-4-21 12:58:05 |只看该作者

121.47 条 运行的近期经历fficeffice" />

(a)合格证持有人如果连续中断其运行规范中批准实施的某一种类的运行

30 个日历日,则在此日期之后,应当按照本条(b)款规定恢复运行,否则不

得继续实施此种运行。

(b)在本条(a)款的中断期之后,只有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局方批准后,方可

以恢复相应种类的运行:

(1)在恢复该种运行之前,至少提前5 个工作日通知局方;

(2)如果局方决定重新进行全面检查,以确定其是否保持了合适和足够的配

备,能否实施安全运行,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前述5 个工作日期间处于能随时

接受检查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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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发表于 2010-4-21 12:57:54 |只看该作者

121.45 条 管理人员的合格条件fficeffice" />

(a)担任本规则第121.43 (a)款规定的安全总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掌握运行安全管理知识、质量管理知识、民航运行相关规章、标准及程

序;

(2)最近6 年内在合格证持有人或局方的安全监督岗位工作3 年以上,或持

有下列任一专业执照并在相应岗位上工作3 年以上: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CCAR-121-R4 -15-

(i)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ii)维修人员执照;

(iii)飞行签派员执照。

(3)理解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运行手册及其他相关要求;

(4)具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良好的沟通技能。

(b)担任第121.43 (a)款中规定的运行副总经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2)在最近6 年内,在该合格证持有人使用相同级别飞机按照本规则所实施

的运行中具有运行控制权的职位上,至少有3 年管理经历;

(3)对于初次担任运行副总经理的人员,在最近的6 年内,至少在该合格证

持有人按照本规则运行的相同级别的飞机上具有担任机长3 年的经历;对于具

有负责运行副总经理经历的人员,至少在该合格证持有人按照本规则运行的相

同级别的飞机上具有担任机长3 年的经历。

(c)担任本规则第121.43 (a)款中规定的维修副总经理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1)持有按照《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颁发的维

修管理人员证书;

(2)在前6 年内具有至少3 年从事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至少一种类别和级别

飞机的维修或者维修管理经历。

(d)担任第121.43 (a)款中总飞行师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至少具有该合格证持有人按照本规则运行中

所用的一种飞机的合适等级;

(2)对于初次担任总飞行师的人员,在最近6 年内,至少在该合格证持有人

按照本规则运行的相同级别的飞机上,具有担任机长3 年的经历;对于具有总

飞行师经历的人员,至少在与该合格证持有人按照本规则运行的相同级别的飞

机上,具有担任机长3 年的经历。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16- CCAR-121-R4

(e)担任本规则第121.43 (a)款中总工程师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本条(c)款维修副总经理的条件;

(2)具有维修本规则运行的飞机至少5 年的经历,其中至少有2 年作为维修

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的经历;

(f)如果合格证持有人拟选任的人员不符合本条(a)(b)(c)或者(d)款规

定的经历,但具有相应的经历,能够有效履行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要求的相应职

位的职责和合格证持有人手册规定的程序,局方可以批准对本条相应款项规定

经历的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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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发表于 2010-4-21 12:57:36 |只看该作者

121.43 条 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所必需的管理人员和机构fficeffice" />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拥有能够有效控制和监督其整个运行的管理机构,并

拥有足够的合格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以保证在其运行中保持最高的安全水平。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下列职位或者同等职位上安排合格的人员:

(1)安全总监,负责独立地对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安全管理过程进行监督,

并应该直接向总经理报告;

(2)运行副总经理,负责合格证持有人飞行运行的管理,使之符合本规则要

求;

(3)维修副总经理,负责合格证持有人的飞机维修管理,使之符合本规则要

求;

(4)总飞行师,负责合格证持有人的飞行人员训练和技术管理,使之符合本

规则的要求;

(5)总工程师,负责合格证持有人飞机的维修工程技术管理,使之符合本规

则的要求;

(6)本款要求的包括总经理在内的上述所有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得在同一时

间任职于多个按本规则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

(b)对于某项具体运行,如果合格证持有人能证明,由于所涉及的运行种类、

所使用的飞机数量与型号和运行的区域等因素,使用较少的管理人员能够完成

本条(a)款规定的除安全总监以外其他职位的全部职责并能以同等安全水平完

成运行,局方可以认可其管理人员的配备。其中,安全总监可以由本条(a)款

其余职务的人员兼任,但应该报请民航局批准。

(c)本条(a)款要求的或者按照本条(b)款认可的职位名称和管理人员数量,

应当在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中明确载明。

(d)担任本条(a)款或者(b)款要求的或者认可的职位的人员,以及按照运行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14- CCAR-121-R4

合格证实施运行的各级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在训练、经验、专业知识上保持合格水平;

(2)在其职责范围内,理解有关合格证持有人各种运行的下列资料:

(i)有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ii)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

(iii)航空安全标准和安全运行常规;

(iv)本规则及其他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所有适用的维修和适航要求;

(v)本规则第121.131 条要求的手册。

(3)严格履行其职责,以符合适用的规章要求,并保证安全运行。

(e)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本规则G 章要求的手册内的一般政策规定中,写明

本条(a)款规定的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力,并写明担任这些职务人员的姓名和

业务地址。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上述所列职位上的人员变换或者空缺后10 天内

通知局方。

(f)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设立由飞行、维修、签派和客舱安全等专业人员组成

的运行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各业务部门有关运行的事项;办理运行合格审定的

有关事宜;负责手册的分发、更改和报批工作,保持其有效性。

(g)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设立独立于运行的安全监督机构,在安全总监的直接

领导下,负责安全水平的持续监督和定期评估;调查安全相关事件;就安全有

关事务提出建议和组织员工安全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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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发表于 2010-4-21 12:57:16 |只看该作者

121.42 条 安全管理体系fficeffice" />

合格证持有人应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且能够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实施安全

管理,该体系应当:

(a)至少具备了下列功能:

(1)对影响安全的危险源能够及时识别;

(2)保证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保持可接受的安全水平;

(3)对安全水平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定期评估;

(4)持续改进整体安全水平。

(b)明确地界定了整个组织内部的安全责任界限,包括高层管理者应对安全

直接承担的责任;

(c)制订并持续实施非惩罚性的飞行数据分析计划,该计划应包含保护数据

来源的妥当防护措施;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CCAR-121-R4 -13-

(d)制订供运行人员使用的飞行安全文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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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发表于 2010-4-21 12:57:05 |只看该作者

121.41 条 监察和检查的实施fficeffice" />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接受局方在任何时间或者地点对其进行的监察或者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12- CCAR-121-R4

检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是否符合其运行合格证和

运行规范的规定。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能在其主运营基地向局方提供下列资料:

(1)合格证持有人的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

(2)负责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规定应当保存的每种记录、文件、报告的人

员的姓名、地点的现行清单。

(c)负责保存合格证持有人记录、文件、报告的所有人员,应当能向局方提

供这些资料。

(d)局方可以根据本条(a)款检查的结果或者任何其他适当的材料,确定合

格证持有人是否合格于继续持有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

(e)合格证持有人如果不能按照局方要求,提供其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或

者任何必需的记录、文件、报告,局方可以暂停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中的

部分或者全部运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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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发表于 2010-4-21 12:56:50 |只看该作者

121.37 条 申请人的责任fficeffice" />

申请人申请或者申请修改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以及与运行合格审定有关

的其他项目,应当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对于处于运行合格审定过程中的运

行合格证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局方可以终止其运行合格审定进程;

情节严重的,局方可以决定在1 年以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相应申请。对于申

请人在运行合格审定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和其他批

准项目的,由局方撤销相应的证件和批准。

C 章 管理运行合格证持有人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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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发表于 2010-4-20 16:33:40 |只看该作者

121.33 条 合格证持有人保存和使用运行规范的责任fficeffice" />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其主运营基地保存一套独立的和完整有效的运行

规范。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其运行规范中的有关内容或者信息,写进本规则G

章规定的手册中,并且应当清楚地写明这些内容是其运行规范的一部分,还应

当说明运行规范的每一条要求具有强制性;或者将完整的运行规范与手册编制

在一起进行分发、携带、保存和更新。

(c)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持续保证其每个参与运行工作的人员,熟知运行规范

中适用于该人员工作职责的有关规定。

121.35 条 运行规范的修改

(a)在下列任一情形下,局方可以修改按照本规则颁发的运行规范:

(1)局方认为为了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修改;

(2)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修改,局方认为安全和公众利益允许此种修改。

(b)除本条(e)款规定的情形外,局方提出修改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时,

使用下列程序:

(1)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内容,通知合格证持有人;

(2)局方确定一个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合理期限,在此期限内,合格证持有

人可以对修改内容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和意见;

(3)局方在考虑了所提交的全部材料后,作出下列决定并通知合格证持有

人:

(i)采用全部修改内容;

(ii)采用部分修改内容;

(iii)撤销所提出的修改内容。

(4)当局方颁发了运行规范的修改项时,修改项在合格证持有人收到通知之

日起的20 个工作日后生效,但下列情况除外: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10- CCAR-121-R4

(i)局方发现,根据本条(e)款,存在紧急情况,为了安全,需要立即行动;

(ii)合格证持有人根据本条(d)款,请求对修改的决定重新考虑。

(c)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修改其运行规范,适用本规则第121.21 (c)款至(g)

款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计划的运行规范修改生效日期前适当时间提交修

改其运行规范的申请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在计划的运行规范

修改生效日期前足够的时间内提出申请:

(i)兼并其他运营人或者增设按照本规则运行的分支机构的;

(ii)增加运行的资产、需要通过验证试飞重新证明其能够安全运行的;

(iii)本规则第121.3 (c)款中确定的运行种类改变的;

(iv)由于破产行为而暂停运行后需要恢复运行的;

(v)初次引进以前未经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验证试飞的飞机

的。

(2)申请书应当以规定的格式和方法向其主运营基地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

理局提交。

(3)在考虑了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以及局方的审查情况后,局方将以下列

方式之一通知合格证持有人:

(i)接受所申请的全部修改;

(ii)接受所申请的部分修改;

(iii)拒绝所申请的修改。此时,合格证持有人可以按照本条(d)款规定请

求局方对其拒绝决定进行重新考虑。

(4)如果局方批准了修改,在与合格证持有人就其修改的贯彻问题进行协调

后,修改项在局方批准的日期生效。

(d)当合格证持有人对局方关于运行规范修改项的决定提出重新考虑请求

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收到局方拒绝修改其运行规范的通知后,或者在收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CCAR-121-R4 -11-

到局方提出修改其运行规范的通知后20 个工作日内,向局方提出对该决定进行

重新考虑的请求;

(2)如果重新考虑的请求是在20 个工作日内提出的,则局方颁发的任何修

改暂停生效,除非局方发现,根据本条(e)款,存在紧急情况,为了安全,需要

立即行动;

(3)如果重新考虑的请求不是在20 个工作日内提出的,那么应当使用本条

(c)款的程序。

(e)如果局方发现,存在危及安全、需要立即行动的紧急情况,不能执行本

条规定的程序,或者按照程序进行将违背公众利益,则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局方修改运行规范,并使修改项在合格证持有人收到该修改通知日期起

立即生效;

(2)在发给合格证持有人的通知中,局方将说明原因,指出存在危及安全、

需要立即行动的紧急情况,或者指出修改推迟生效将违背公众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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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发表于 2010-4-20 16:33:15 |只看该作者

121.29 条 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检查fficeffice" />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保存在主运营基地,并能随

时接受局方的检查,当国际运行时,合格证持有人的飞机上应携带运行合格证

和运行规范要素清单的副本。

121.31 条 运行合格证的修改

(a)在下列情形下,局方可以修改按照本规则颁发的运行合格证:

(1)局方认为为了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修改;

(2)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修改,并且局方认为安全和公众利益允许进行这种修

改。

(b)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修改其运行合格证时,适用本规则第121.21 (c)

(g)款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不迟于其计划的修改生效日期前适当的时间向其

主运营基地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修改其运行合格证的申请书;

(2)申请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

(c)当合格证持有人对其运行合格证修改的申请被拒绝或者对局方发出的

修改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重新考虑时,应当在收到通知后20 个工作日内向局

方提出重新考虑的请求。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CCAR-121-R4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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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发表于 2010-4-20 16:33:03 |只看该作者

(5)批准的运行种类;fficeffice" />

(6)批准运行的航线和区域及其限制;

(7)机场的限制;

(8)机体、发动机、螺旋桨、设备(包括应急设备)的维修时限或者确定维

修时限的标准;

(9)批准的控制飞机重量与平衡的方法;

(10)飞机互换的要求;

(11)湿租飞机的有关资料;

(12)按照规定颁发的豁免或者批准的偏离;

(13)局方认为必需的其他项目。

121.27 条 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有效性

(a)运行合格证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失效:

(1)合格证持有人自愿放弃,并将其交回局方;

(2)局方暂扣、吊销或者以其他方式终止该合格证。

(b)在出现下列情形时,运行规范全部失效或者部分条款失效:

(1)局方暂扣、吊销或者以其他方式终止运行合格证,则运行规范全部失效;

(2)局方暂停或者终止该运行规范中批准的全部运行,则运行规范全部失

效;

(3)局方暂停或者终止该运行规范中批准的部分运行,则运行规范中关于该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8- CCAR-121-R4

部分运行的条款失效;

(4)对于某一运行种类,合格证持有人没有满足本规则第121.47 (a)款中

规定的近期经历要求,并且没有按照第121.47 (b)款规定的程序恢复该种类

运行时,运行规范中关于该种类运行的条款失效。

(c)当运行合格证或者运行规范被暂扣、吊销或者因其他原因而失效时,合

格证持有人应当将运行合格证或者运行规范交还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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