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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运行管理文件汇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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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9-12-27 00:15:5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冬季运行管理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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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发表于 2010-12-18 18:57:36 |只看该作者
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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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发表于 2010-10-8 15:47:54 |只看该作者
冬季又要到了,兄弟们的苦日子又要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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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发表于 2010-10-7 13:33:31 |只看该作者
kankanshishen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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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发表于 2009-12-27 00:48:48 |只看该作者
第二十三条 为空中交通服务部门及其他民用航空气象用户讲解和磋商时,应当帮助其全面、正确理解所提供的气象信息。 第二十四条 讲解和磋商应当仅限于天气情况,不得直接提出飞行建议。 第二十五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展示下列最新可用的气象资料: (一)机场例行天气报告和特殊天气报告; (二)机场预报和着陆预报; (三)机场警报; (四)重要气象情报、低空气象情报; (五)天气图、区域预报和航路预报; (六)卫星云图。 第二十六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可以展示下列气象资料: (一)自动观测系统的实时显示观测数据; (二)天气雷达资料和其他探测资料; (三)风切变警报; (四)航空器特殊空中报告。 第二十七条 根据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与用户的协议,展示可以代替讲解和磋商。 第四节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民用航空华北地区气象中心和民用航空中南地区气象中心应当通过对空气象广播向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规定机场的天气报告和机场预报。 第二十九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可以根据民用航空气象用户的需要,派驻预报员提供气象咨询服务。 第三十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尽快提供空中交通服务部门请求的与航空器紧急情况有关的任何气象情报。 第三十一条 为搜寻救援提供气象服务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在整个搜寻救援活动中与搜寻和救援部门保持联系。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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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发表于 2009-12-27 00:48:31 |只看该作者
第三章 服务的提供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向民用航空气象用户提供气象服务应当符合《民用航空气象 3部分:服务》(MH/T 4016.3)。 第十一条 向民用航空气象服务用户提供的气象情报应当适时、有效。 当已经提供的气象情报出现修订或者更正时,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确定的方式通知用户。 第十二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通过电话提供服务时应当录音保存。保存期限为三十天。 第十三条 为航务部门和飞行机组成员提供的气象情报应当覆盖相关飞行的时间、海拔高度和地理范围。 第十四条 为航务部门提供的用于飞行前计划和飞行中重新计划的高空风和高空温度情报和航路上重要天气情报应当不迟于航空器离场前3 小时提供。 第十五条 为飞行机组成员提供的讲解、磋商、展示和飞行气象文件应当由起飞机场气象台或者机场气象站提供。 为飞行机组成员提供讲解、磋商、展示和飞行气象文件通常在起飞机场气象台或者机场气象站进行。由于机场的环境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当面进行时,应当依据用户要求,按协议的其他适当方式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二节 飞行气象文件 第十六条 对于在预告图有效时间前后三小时之内的飞行,应当将该预告图视为可用。在已经得到有关预告图的情况下,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为飞行机组成员提供所有可用的预告图。 第十七条 为飞行机组成员提供的高空风和高空温度预告图应当至少包括巡航高度上的或者巡航高度以上和以下最接近巡航高度的高空风和高空温度预告图。 第十八条 为国际航班飞行机组成员提供的重要天气预告图应当至少包括民用航空气象中心发布的中国区的重要天气预告图。 第十九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将提供给飞行机组成员的飞行气象文件中的气象情报以打印副本或者以计算机文件方式自发布之日起至少保留三十天。当调查研究需要时,应当提供并保留情报,直至调查研究结束。 第三节 讲解、磋商和展示 第二十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飞行机组和其他航空气象用户的需求,提供讲解和磋商。 第二十一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气象第3部分:服务》(MH/T4016.3)及协议进行讲解和磋商。讲解应当着重天气趋势的展望、影响飞行的重要天气等内容。磋商应当解答用户的疑问,帮助用户正确理解气象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为飞行机组成员进行飞行气象文件讲解和磋商时,应当帮助其全面、正确理解所提供的飞行气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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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发表于 2009-12-27 00:48:09 |只看该作者
6.2 AP-117-TM-05民用航空气象服务管理办法

AP-117-TM-05

下发日期:20075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气象服务工作,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与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提供民用航空气象用户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气象服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主要通过向用户提供气象情报而实现。 第四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征求用户意见,了解用户需求,改进服务工作。 第二章 服务机构和用户 第五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由民航总局指定,包括民用航空气象中心、民用航空地区气象中心、气象监视台、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及其他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 第六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用户包括: (一) 公共航空运输营运人; (二) 空中交通服务部门; (三) 机场运行管理部门; (四) 搜寻与救援部门; (五) 航空情报服务部门; (六) 通用航空营运人; (七) 其它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部门。 第七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和用户之间应当签订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提供气象情报的类型和格式,气象情报供应的方法、手段和时间。 第八条 公共航空运输营运人应当提前将下列信息通知相应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 (一) 新航线或者新机型飞行; (二) 新的航班时刻表; (三) 需要改变气象服务的其他情况。 要求提前通知的最低时限应当由公共航空运输营运人与相应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协定。 第九条 公共航空运输营运人应当向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提供的与航班有关的信息,包括: (一) 起飞机场和预计起飞的时间; (二) 目的地机场和预计到达时间; (三) 飞行航线和预计到达及预计离开经停机场的时间; (四) 飞行的延误、提前或者取消; (五) 为完成飞行计划所需的备降机场; (六) 巡航高度层; (七) 目视飞行或者仪表飞行; (八) 飞行机组成员需要提供气象情报的方式是飞行气象文件、讲解还是磋商; (九) 要求讲解、磋商和提供飞行气象文件的时间。 根据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和公共航空运输营运人之间的协议,可以不必重复提供定期航班的上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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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发表于 2009-12-27 00:47:51 |只看该作者
2.化学制剂一般用于防止道面结冰或化冰,尤其是适用于机坪、勤务车辆通道等不适用于机械除雪的地区。使用时,在临近结冰的情况下,可提前洒布一些除冰剂以防止结冰,如道面已结冰,可直接在其上洒布除冰剂。当遇强侧风时,应注意控制洒布的范围。但化学制剂除冰可能会造成对各种铺筑面及环境的污染。 3.人工除冰除雪一般用于机械、化学制剂除冰除雪方法的补充,特别适合于边角地区及机械作业受到较大限制的地区,因此,机场管理机构对机械除雪难以达到的地区,实行人工除雪责任分区是非常重要的。 4.除雪作业过程中,应注意保护跑道、滑行道边灯及其他助航设备,严禁在跑道、滑行道边灯外侧2以内地区堆放雪和冰。雪和冰的堆放高度与飞机发动机(螺旋桨)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40厘米,与翼展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除雪完成后,应当测试跑道的摩擦系统,并将结果报告空中交通管制部门。 5.停机坪的除冰除雪应从机坪滑行道和机位滑行通道开始,除雪效果要达到滑行道标志明显和中线灯清洁。机位除雪可用机械除雪、化学制剂和人工清扫配合进行。应在机坪上选择专门地区来处理积雪,或者全部装上卡车运到排水良好的地方。 6.在接近停放飞机的地区,应当使用小型除雪车。在离飞机小于5的地方,不得使用机械除雪设备,以免由于道面光滑引起除雪车辆设备撞坏飞机。有些特别地区(如上下旅客、装卸货物等地区),应随时采用化学制剂除冰。 7.当使用两辆及其以上的车辆除雪时,必须指定一名指挥员伴随扫雪车组,负责指挥和管制、与塔台保持联络、报告工作进程和道面的表面状况。 8.当道面结冰时,可以使用机械加热除冰、化学制剂和洒砂等方法处理。 9.防止道面结冰应先于除冰,因此在道面结冰前就应当洒布除冰液。特别是小的湿雪,气温在零度左右时,提前洒布除冰液对防止道面结冰是非常必要的。 第八条 在除冰除雪作业过程中,除雪人员应与除雪指挥员保持密切联系,服从指令,防止因通信联络问题,造成除雪车辆设备、人员误入已开放使用的地区。 第九条 当机场某一区域除冰除雪完毕后,除冰除雪委员会应及时就是否开放使用该区域作出决定,并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通报。任何人员在进入、退出跑道等飞行敏感区域时必须征得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同意。 第十条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机场除冰除雪委员会主任应及时就是否临时关闭机场作出决定。 (一)跑道积雪厚度直接影响飞机的安全起降; (二)跑道结冰时; 第十一条 机场临时关闭或者恢复开放使用,均应按规定程序发布航行通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本办法解释权在民航总局机场司安全保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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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发表于 2009-12-27 00:47:36 |只看该作者
一、 管理办法 6.1 MD-CA-2000-1民用机场除冰除雪工作实施办法................ 238 6.2 AP-117-TM-05民用航空气象服务管理办法......................... 243

6.1 MD-CA-2000-1民用机场除冰除雪工作实施办法

MD-CA-2000-1

下发日期2000213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冰雪天气条件下的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高机场使用效率,根据《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用机场除冰除雪工作,军民合用机场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机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可操作的除冰除雪预案,以保证除冰除雪工作有效地进行。 第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成立机场除冰除雪委员会。机场除冰除雪委员会主任(或第一负责人)由机场管理机构的分管领导担任,其成员由机场管理机构、航空公司、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等主要驻场单位负责人组成。机场除冰除雪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机场除冰除雪工作预案; (二)指导和协调机场除冰除雪预案的实施; (三)因冰雪不能保证飞机安全起降时,就临时关闭机场作出决定。 第五条 机场除冰雪工作预案应当载明如下主要内容: (一)机场除冰除雪委员会人员组成情况; (二)除冰除雪作业责任单位、贵任人及其相应职责; (三)除冰除雪过程中的情报传递程序和通信方式; (四)为清除冰雪而关闭跑道及其他设施的决定程序; (五)除冰除雪作业顺序、车辆设备、人员的作业组合方式; (六)跑道摩擦系数的测试方法和公布的程序; (七)除冰除雪车辆、设备及物资储备清单。 第六条 在冬季到来之前,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除冰除雪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事项应当包括: (一)机场除冰除雪人员培训; (二)对除冰除雪车辆及设备进行全面维护保养; (三)计艮据预案对车辆设备、通信程序进行模拟演练,检验机场除冰除雪工作预案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四)对除冰液等物资储备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七条 对实施除冰除雪作业的基本要求 (一)除冰除雪作业的基本目标是保证跑道、滑行道、机坪、车辆服务通道能够同步开放使用,不发生因局部原因而影响机场的开放使用; (二)在组织除冰除雪作业时,应根据雪情(大小、干湿)、风向风速、气温状况和本场扫雪车辆状况,确定相应的除冰除雪作业方法,合理选用人员、设备及其联合作业方式; (三)除冰除雪的主要作业方法有机械除雪、化学制剂、人工清扫等,其注意事项如下: 1.机械除雪设备分为冷吹式除雪车和热吹式除雪车。冷吹式除雪车一般用于清除跑道、滑行道等开阔地区的中、大雪和干雪,并适用于在下雪过程中边下边扫。除雪时,如无强侧风,可从道面中心或边线开始,呈人字型或梯形编队;如遇有强侧风,应从上风口开始,呈梯形编队;除雪过程中应注意控制编队车速及车辆间的配合。热吹式除雪车一般用于清除开阔地区的各类雪,尤其适用于清除湿雪、雪浆及道面化冰,但用于下雪过程中边下边扫时易造成道面结冰。当出现道面结冰现象时,应当及时洒除冰液,在清扫沥青道面的积雪时,应注意行车速度,防止因除雪车的高温气流对道面造成破坏。此外,可使用多台除雪车呈梯形或人字形编队,车辆之间应保持较小间距,防止前车吹过的地区因后车未能跟上而造成二次结冰。同时应避免单车作业,以提高作业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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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发表于 2009-12-27 00:47:19 |只看该作者
四、航油企业 (一)制定并完善有关冬季安全运行的文件 1.检查并完善运输(生产)车辆、油库、消防设施/设备等的检查和保养要求; 2.检查并完善冬季人员安全操作及安全防护等方面的培训要求; 3.检查并完善大风、大雪等恶劣天气下的应急保障预案; (二)加强下述管理措施 1.加强对库存油料、设备、器材、空桶、实桶等的盘点和清理,确保符合冬季存放要求; 2.加强对各种运输(生产)车辆维修保养,严格按厂家要求进行换季保养; 3.加强对北方油罐、油管、控油装置底部残留水分的检查,有水时必须排除; 4.加强对各种运输(生产)车辆行驶的管理,确保严格按照工作手册要求操作行驶; 5.加强对地面油罐、闸阀防冻及法兰连接处紧密型的检查工作; 6.加强冬季消防管理,落实消防设备的防冻措施,按工作条例进行库内道路的整修及重点区域杂草的割除,并落实严寒地区防火堤防止雪暴的措施; 7.加强对大风、大雪等恶劣天气下的应急保障处置工作的管理。 (三)加强人员培训工作 培训内容: 1.各种运输(生产)车辆的维修保养手册,重点是有关冬季使用的特殊要求; 2.站坪内运输(生产)车辆的行驶要求; 3.冬季应急保障预案对各部门人员的职责要求; 4.与机场、航空公司签署的有关保障协议。 5.对国内外因冬季复杂天气条件下处置不当所造成的典型事故征候/事故教训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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