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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管法规体系和行政许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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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7 10:36:1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空管法规体系和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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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7 10:36:38 |只看该作者
空管法规体系和行政许可
2006年11月
总局空管局法规处雷丽星
《民航空管法规体系框架》
及其实施规划
一、《民航空管法规体系框架》
2005年8月民航总局空管局发布
明确空管法规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
明确具体的空管立法规划(目标)
二、《民航空管法规体系框架实施规划》
2005年11月民航总局空管局发布
落实立法规划的具体实施工作,时间要求和优先
安排
民航空管法规现状
1.原有民航空管法规状况
2.民航空管法规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现行空管法规体系结构上看,立法层次偏低,上
层法规不健全,上位法依据不足;
-从现行民航空管法规体系内容上看,重实体规定与
技术规范,轻运行程序与监管机制;
-现行民航空管规章还存在结构分散、层次不够清
晰、衔接不紧密等问题;
-我国民航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民航空管法规体系
建设需要面对和适应新的形势;
- 民航空管法规体系需要与国际接轨。
《民航空管法规体系框架》的目标
目标
指导民航空管立法工作,加强立法的科学
性,兼顾立法的前瞻性,提高民航空管法规
的效力和可操作性。
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完整配套、与民航强国
目标相适应的民航空管法规体系,以保证民
航空管行政管理和执法的有效和规范。
民航空管法规体系层次
空管法规体系层次
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
空管其他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应遵循规章的设定,细化、贯彻规
章。(行业管理方面)
-规范性文件可以对空管行政隶属关系内事宜
作出规定。
民航空管法规体系框架(一)
法律(2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空中交通安全法(制定)
民航空管法规体系框架(二)
行政法规(7部,建议拟制3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外国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空域管理条例(制定)
军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协调条例(制定)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条例(制定)
民航空管法规体系框架(三)
规章
九类,共31部规章,其中新制定18部。
涉及行政管理的规章,总局已经制定或者
正在制定的《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
法》、《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等9部
行政管理方面的规章。
民航空管法规体系框架(四)
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
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
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
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立法法)
规章的名称:对民航某一方面工作比较全面系统
规定的,称“规定”、“规则”或“规程”;对某一方面
工作作部分规定的,称“办法”;对某一项工作作
比较具体规定的,称为“细则”。
人员管理
空域管理
空管服务
情报服务
通导服务
气象服务
运行管理
综合管理
业务领域分类
事前管理过程管理事后监督
·人员资格
·设备准入
·机构资格
·提供空中交通管理
中各类服务的规则
(核心规章)
·空中交通管理活动
其他参与者遵守的规

·相对独立事项的规

·安全管理
·调查及质量监督
备案
行政处罚等
管理的手段和顺序
安全管理
民航空管法规体系框架-规章1
空管人员类规章
1、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管理规则
(修订)
2、民用航空航空情报服务人员管理规定
(修订)
3、民用航空电信人员管理规则(修订)
4、民用航空飞行校验人员管理规则(制
定)
民航空管法规体系框架-规章2
空域管理类规章
1、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
2、民用航空飞行程序管理规则(制定)
3、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协调规定(制定)
4、民用航空评估空域办法(制定)
民航空管法规体系框架-规章3
空中交通服务类规章
1、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服务规则(修订)
2、多跑道运行管理规定(修订)
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服务航空情报服务
单位合格审定办法(制定)
4、空中交通管制联络员管理规定(空管
委发)
5、飞行间隔规定(空管委发)
民航空管法规体系框架-规章4
航空情报服务类规章
1、民用航空航空情报服务工作规则(修订)
2、航空数据管理情报资料管理办法(制定)
3、民用航空航图管理办法(制定)
民航空管法规体系框架-规章5
通信导航监视类规章
1、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修订)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一般规则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维护维修管
理办法
2、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保障机构管理办法(制定)
3、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修订)
4、民用航空校验飞行管理规则(制定)
5、民航空管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修订)
6 、民航空管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已制定)
民航空管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
的定位
民航总局规章
规范民航空管设备的开放许可和运行管理
行为
具体规范对象:
民航总局、民航总局空管局
民航地区管理局、地区空管局
民航空管设备的运行单位,包括空管中心
(站)和机场塔台
民航空管法规体系框架-规章6
航空气象服务类规章
1、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修订)
-- 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
-- 气象工作质量管理办法
-- 气象观测细则
-- 气象预报业务细则
-- 气象服务细则
-- 气象设备运行管理办法
-- 气象资料管理办法
-- 气象科研管理办法等。
2、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制定)
3、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审批规则(制定)
民航空管法规体系框架-规章7
运行管理类规章
1、民用航空空中交通运行管理规则(制
定)
民航空管法规体系框架-规章8
安全管理类规章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安全管理规则(制定)
民航空管法规体系框架-规章9
综合规章管理类
1、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服务单位空管设施
设备需求规定(制定)
2、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培训机构管理办
法(制定)
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信息管理办法
(制定)
民航空管法规体系框架
-规范性文件1
规范性文件分类
共11类
经济管理类、行政管理类、人员管理
类、空域管理类、空中交通服务类、航空
情报服务类、通信导航监视类、航空气象
服务类、安全管理类、运行管理类、科技
管理和综合管理类。
民航空管法规体系框架
-规范性文件2
规范性文件
经济管理类(8部)
行政管理类(3部)
人员管理类(22部)
空域管理类(11部)
空中交通服务类(11部)
航空情报服务类(11部)
通信导航监视类(4部)
航空气象服务类(5部)
安全管理类(6部)
运行管理类(3部)
科技管理(3部)
综合管理类(1部)
通信导航监视类规范性文件
民航综合数据通信网管理规定
民航通信导航监视服务单位运行手册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运行、维护规

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手册
空管法规体系实施规划(一)
实施阶段安排
第一个阶段从05年起到2007年止,主要制
定、修编行政法规和核心民航总局规章,
为一体化的民航空管行业管理提供主要法
律依据;
第二阶段从2008年起到2014年止,继续完
善、全面细化民航空管法规体系,为实施
民航空管行业管理的各类事务提供具体规
定。
空管法规体系实施规划(二)
实施优先顺序
填补管理空白的优先
适应改革后空管履行行业管理的需要优先
同类的法规、规章,上位法规优先、核心
规章优先
立法条件比较成熟的,优先安排
实施规划中三类立法项目
1.一类立法项目是计划于2007年底前
完成的法规;
2.二类立法项目是计划于2010年左右
完成的法规;
3.三类立法项目,主要包括需要进一步
进行论证,我局配合、参与制定、修订
的法规项目。
行政许可
民航空管法规体系中的行政许可
1.人员执照类
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航行情报员执照
民航气象人员执照、民航电信人员执照
2.设备许可类
空管设备使用许可
空管设备开放许可
民用航空无线电台执照
3.行为许可
预先飞行计划审批
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什么是行政许可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
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行
为;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外部管理行为;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其可以从事有关活动的行
为。
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
非许可的审批项目,是指符合《行政许可
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审批项目: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其
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
等事项的审批。”
行政许可的功能
一是控制风险
二是配置资源
三是证明或者提供某种信誉、信息。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一)
合法原则:指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
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设定行政许可应合法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
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
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
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有限公共资
源的有效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
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
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
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
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
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
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
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
可的其他事项。
实施行政许可也应合法:
1、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及权限应当合法。
2、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许可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
3、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许可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二)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要求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活
动或者过程应当向行政相对人、社会公众
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职
责、行使权力时,不仅在实体和程序上都
要合法,还要合乎常理。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三)
便民、效能和服务的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
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
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
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行政许可法》第8条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
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
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
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
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
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
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
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
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
护。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四)
监督与责任原则
指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
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包括
-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
-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外部监督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的重要设备、设施,行政机关应当督促设计、建
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
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
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
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
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
改正。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八条
民航行政许可事项
有关民用航空的行政许可项目共67项。另
外,还有10项非许可的审批项目。
主要包括:
(1)有关飞行标准和持续适航方面的许可
(2)有关初始适航方面的许可
(3)有关航空保安方面的许可
(4)有关空管方面的许可
(5)有关机场方面的许可
(6)其他方面的许可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
己的名义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地承
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主要包括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
一是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
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
能的组织;
民航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民航总局实施行政许可
民航地区管理局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是指行政许可的实施
机关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到作出准予、拒
绝、中止、收回、撤消行政许可等决定的
步骤、方式和时限的总称。
民航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中
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1、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有关规定、提供
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2、关于多层级审查的问题。
3、关于许可期限
空管设备开放许可的实施(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空管
设备开放、运行等实行统一管理。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
管局)负责具体承办空管设备投产开放的批准,
对空管设备的运行监督和强制关闭等实施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本辖区空管设备开放、
运行的管理,民航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
称民航地区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通信导航监视
设备的定期开放和空管设备的特殊开放,实施空
管设备的运行监督和强制关闭。”
空管设备开放许可的实施(二)
实施主体:民航总局(最终审批权)
具体办事机构(受理、审查、运行监督)
民航总局空管局
民航地区空管局(代表民航地区管理局)
许可办理程序(包括投产、定期和特殊开放)
设备运行单位申请→地区空管局受理→地区空管
局初步审查后,报总局空管局→总局空管局终审
→报民航总局做出许可决定→地区空管局通知申
请人
谢谢大家!
谢谢谢谢大大家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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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 18:54:27 |只看该作者

thx

thanks haha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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