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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执照理论考试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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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8 22:01:5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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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8 22:02:2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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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编 号:AC-61FS-09
咨 询 通 告 下发日期:2005年1月4日
编制部门:FS
批 准 人:饶绍武
关于规范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
执照理论考试的通知
1、目的
自2003年6月1日《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部)第一次修订正式实施以来,我国民航的航空器驾驶员、教员执照的管理工作已全部转入了新的管理模式,对保证飞行安全、促进航空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管理文件MD-FS-2004-01要求,各地区管理局的理论考试考试点及民航飞行学院考试中心于2004年12月31日前建成,而飞行标准司制定的新版题库同时投入使用,这些都将会促使我国的航空器驾驶员、教员执照的管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为保证上述标准和要求的顺利实施,特下发本咨询通告。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所有按照CCAR-61部颁发航空器驾驶员、通用航空飞行教员、地面教员执照或等级的申请人。
3、执照理论考试大纲
3.1、已制订了飞机和直升机执照理论考试大纲征求意见稿,已在民航总局网站上发布,各科目考试按照征求意见稿实施,并不断完善。
3.2、飞机和直升机理论考试大纲按照下列方式编号:
编号 理论考试大纲名称
DOC NO. FS-ATS-001 私用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大纲(飞机、直升机)
DOC NO. FS-ATS-002 商用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大纲(飞机、直升机)
DOC NO. FS-ATS-003 仪表等级理论考试大纲(飞机、直升机)
2
DOC NO. FS-ATS-004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大纲(飞机、直升机)
3.3、自转旋翼机、初级飞机、滑翔机、飞艇、自由气球的理论考试大纲,将在今后制定,具体内容和编号另行公布。
4、理论考试的一般程序
4.1、考试应当由局方指定的监考员主持,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4.2、飞行标准司于2004年8月18日下发了管理文件《飞行人员执照考试点要求》,自2005年1月1日起,理论考试必须在按照上述要求建立的考试中心或考试点进行。
5、理论考试申请人应当符合的条件
5.1、出示由授权教员签字的证明,表明其已完成CCAR-61部对于所申请执照或者等级要求的地面训练或自学课程。授权教员可以是持有地面教员执照的人员,也可以是持有通用航空飞行教员执照的人员,但必须在教员执照上具有与申请内容相适应的等级。
5.2、下列申请人无需出示授权教员签字证明:
5.2.1、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申请人首次参加理论考试;
5.2.2、地面教员执照申请人首次参加地面教员执照理论考试;
5.2.3、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申请颁发私用或商用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首次参加相应理论考试;
5.2.4、持有外国驾驶员执照申请我国驾驶员执照的首次参加相应理论考试;
5.2.5、持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员执照申请我国驾驶员执照的首次参加相应理论考试
5.3、出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局方认可的合法证件,以及本人已经获得的按CCAR-61部颁发的执照。对于尚未获得按CCAR-61部颁发的执照的人员,其参加理论考试时出示的身份证明必须与其日后申请执照时所持身份证明号码相符,否则其成绩不予承认。
5.4、参加执照理论考试的申请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理论考试费后,方可参加考试。参加补考,需重新交纳理论考试费。
5.5、对于申请补考的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出示上一次考试成绩单,在该成绩单下方上有授权教员签注,表明授权教员对该申请人上次理论考试未通过的航空知识内容进行了必要的补充训练,认为其有能力通过理论考试。补考日期与上一次同科目考试日期间隔最少为28个日历日。
3
6、理论考试的科目和通过成绩
6.1、理论考试通过成绩由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确定,除6.2和6.3规定外,其它为80分通过。
6.2、从2005年1月1日起,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调整为70分通过。
6.3、私用驾驶员执照初级飞机类别调整为70分通过。对于拟在初级飞机上继续担任飞行教员执照的原飞机执照持有人或新申请人,应参加通用飞行教员课程的完整培训,其中教学法为80分通过,商用驾驶员执照理论部分为60分通过,不要求参加仪表等级课程考试。
6.4、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启用英文版的飞机类别等级私用驾驶员、商用驾驶员执照和飞机仪表等级理论考试题库;启用英文版的直升机级别等级私用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题库。
7、理论考试中禁止的行为
7.1、根据CCAR-61部第37条规定,在理论考试中,申请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7.1.1、复制或有意取走理论考试试卷;
7.1.2、交给其他申请人或从其他申请人那里得到理论考试试卷的任一部分或其复制件;
7.1.3、在理论考试过程中,帮助他人或者接受他人的帮助;
7.1.4、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部分或者全部理论考试;
7.1.5、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未经局方批准的材料或者其他辅助物品;
7.1.6、故意引起、助长或者参与本条禁止的行为。
7.2、根据CCAR-61部第61.245条规定,对于违反CCAR-61部第61.37条规定的申请人,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局方不接受其任何执照或等级的申请;通过该次考试取得的任何执照或等级也相应无效;当事人应交回其已取得的相应执照;局方可视其情节轻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给予暂扣执照一至六个月或吊销执照的处罚。
8、文件的获取
飞行标准司在总局网站上公布本咨询通告中所述的理论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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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5 23:18:3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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