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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743 条应急医疗设备
(a)按照本规则运行载客飞机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配备本条所要求的应急
医疗设备。
(b)本条所要求的各项应急医疗设备:
(1) 应当根据运行规范中确立的检查周期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在紧急情
况下能够使用;
(2) 应当便于机组人员取用,而且应当放置在客舱内;
(3)应有明确的标示并有明确的使用方法提示;
(4)使用箱盒或者容器携带时,内容物或者包装器具本身应当有明确的标
示,并标有最后一次检查的日期。
(c)为了处理飞行期间可能发生的受伤、医学事件或者小的意外事件,每
架飞机应当配备符合本规则附件B 中规定和要求的以下设备:
(1)经批准的急救箱;
(2)在需要空中客舱乘务员的飞机上有一只经批准的应急医疗箱。
第121.745 条机组成员处置飞行中医学事件的训练
(a)合格证持有人的每一训练大纲中应包括本条规定的,针对每一型别、厂
家、构型的飞机、每一机组必需成员、每一运行种类的适用训练内容。
(b)训练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遇有应急医疗事件时的程序,包括机组成员之间的协调;
(2)应急医疗设备的存放位置、功能和使用方法;
(3)急救箱内容物品;
(4)对于每一客舱乘务员:
(ⅰ) 心肺复苏术,包括操作练习;
(ⅱ) 至少每24 个月进行一次复训,包括心肺复苏术的操作练习。
(c)本条要求的机组成员实际操练和复训不需要达到或者相当于专业急救
人员的专业水平。
149
Y 章罚则
第121.761 条未取得运行合格证的违法运行
航空运营人未按照本规则取得运行合格证从事本规则第121.3 条规定的运
行活动的,由其运行活动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持有
其他类型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证,超越其合格证或者运行规范批准范围从事本
规则运行的,运行活动所在地区民航地区管理局可根据国家法律或者行政法规
规定暂扣其运行合格证1 至6 个月或者吊销其运行合格证。
第121.763 条运行合格证的吊扣和吊销
(a)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证持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且
情节严重的,局方可以依据国家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暂停或者取消其运行规范
中的部分内容、吊扣其运行合格证1 至6 个月或者吊销其运行合格证:
(1)违反本规则第121.57 条规定,未遵守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或者超越
豁免或者偏离许可实施运行的;
(2)违反本规则H 章的规定,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飞机实施运行的;
(3)违反本规则I 章的规定,超过飞机性能使用限制实施运行的;
(4)违反本规则K 章的规定,飞机的仪表和设备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
(5)违反本规则L 章的规定,未落实其飞机适航性责任的;
(6)违反本规则N 章的规定,使用未经局方批准的训练大纲或者未按照经批
准的训练大纲进行规定的训练而实施运行的;
(7)违反本规则M 章、O 章或者Q 章的规定,机组成员和其他航空人员不符
合规定的要求,未按照规定使用或者搭配航空人员的;
(8)违反本规则U 章中规定的签派和飞行放行规则签派或者放行飞机的;
(9)有局方认定的其他严重影响运行安全或者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
(b)运行合格证被吊扣期间或者运行合格证被吊销后,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
合格证交回相应的局方机构。
第121.765 条警告和罚款
(a)合格证持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局方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
以警告或者人民币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1)有本规则第121.763 条(a)款规定的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
(2)违反本规则第121.41 条(a)、(b)和(c)款规定,拒绝局方检查或者不能
提供相关资料供局方检查的;
(3)违反本规则第121.43 条和第121.45 条规定,未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或
者配备了不合格管理人员的;
(4)违反本规则第121.131 条、第121.135 条或者第121.137 条规定,其运
150
行手册和飞行手册未保持现行有效,未及时修订、分发或者未随身或者随机携
带的;
(5)违反本规则第121.691 条至第121.703 条或者第121.380 条规定,未按
照规定的内容记录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的时间保持记录或者记录的格式不符
合要求的;
(6)违反本规则第121.557 条、第121.559 条、第121.573 条(c)款、第121.575
条(d)款、第121.705 条至第121.710 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内容、时间、格式
和方式报告有关情况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信息的;
(7)违反本规则第121.483 条至第121.493 条或者第121.503 条规定,未按
照规定安排航空人员的值勤期、飞行时间和休息时间的;
(8)违反本规则第121.365 至375 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配备维修机构
及人员、未经规定的批准程序实施维修或者其维修系统对飞机维修不能实施有
效管理的;
(9)在实施运行的过程中未按照本规则T 章的规定对飞机上的人员、货物和
设备进行有效管理,被局方认定影响运行安全的;
(b) 合格证持有人违反本规则第121.453 条的规定,使用未取得航空人员执
照、体检合格证的飞机驾驶员,而参加本规则运行的,局方可以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对合格证持有人处以警告或者人民
币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c)对于合格证持有人的航空人员和其他直接参与运行的个人,未按照合格
证持有人的手册或者管理规则履行职责,导致违反本规则规定,或者其本人直
接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局方可以对其处以警告或者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151
Z 章附则
第121.771 条施行与废止
本规则自2005 年6 月1 日起施行。2005 年4 月1 日之前,按照《公共航
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FS),通过运行合格审定取得运
行合格证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2007 年1 月1 日之前,通过按照本规则进行
的补充审定合格后方可运行。
1990 年5 月26 日民航总局令第4 号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工作细
则》、1991 年9 月5 日民航总局令第21 号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航空卫生工作
规则》、1995 年5 月12 日民航总局令第41 号公布并经1997 年1 月6 日民航总
局令第60 号修订的《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CCAR-121AA-R1)、1998
年7 月3 日民航总局令第77 号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
(CCAR-62FS)、1999 年5 月5 日民航总局令第83 号公布的《公共航空运输承
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FS)、2000 年7 月18 日民航总局令第92
号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的决定》同时废止,但是由于执行本规则需要时间进行调整的,本款所述6 部
规章中有关内容可以执行到2007 年1 月1 日止。
152
附件A 定义
定期载客运行:
是指航空承运人或者航空运营人以取酬或者出租为目的,通过本人或者其
代理人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提前向公众公布的,包括起飞地点、起飞时间、到
达地点和到达时间在内的任何载客运行。
最大商载:
(a)对于局方在技术规范中已规定最大无油重量的飞机,以最大无油重量
减去空机重量、航空器携带的适用设备的重量和运行载重(包括最少机组成员、
食物饮料和与这些食物饮料有关的供应品和设备的重量,但不包括可用燃油和
滑油)所计算出的最大商载。
(b)对于其它飞机,以最大审定起飞重量、较小空机重量、较少的机载设
备重量和较小的运行必需重量(运行必需重量为最少的燃油、滑油重量和机组
成员重量之和)所计算出的最大商载。机组成员、成员燃油和滑油的重量按照
下列方法计算:
(1)规章要求的机组成员中每一成员的体重:
(i)男性飞行机组成员按照82 公斤;
(ii)女性飞行机组成员按照64 公斤;
(iii)男性客舱乘务员按照82 公斤;
(v)女性客舱乘务员按照59 公斤;
(vi)客舱乘务员不区分性别时,体重平均按照64 公斤。
(2)滑油按照157 公斤或者型号合格审定中规定的重量。
(3)规章规定的一次飞行运行所需携带最少燃油量。
偏离:对于规章中明确允许偏离的条款,合格证持有人在提出恰当理由和
证明能够达到同等安全水平的情况下,经局方批准,可以不遵守相应条款的规
定或者遵守替代的规定、条件或者限制。
豁免:对于规章中没有明确允许偏离的条款,合格证持有人在提出恰当的
理由、相应的安全措施并证明这些安全措施能保证同等安全水平的情况下,经
民航总局批准,可以不执行相应的规章条款,而执行民航总局在作出此项批准
时所列的规定、条件或者限制。豁免是遵守规章的一种替代做法,遵守所颁发
的豁免及其条件和限制,就是遵守规章。
运行控制:是指合格证持有人使用用于飞行动态控制的系统和程序,对某
次飞行的起始、持续和终止行使控制权的过程。
湿租:是指按照租赁协议,承租人租赁飞机时携带出租人一名或者多名机组
成员的租赁。
协议维修单位:是指通过与运营人正式签订协议接受委托和授权,根据运
153
营人的维修方案、维修技术要求和改装方案选择或者安排实施维修工作,并至
少在运营人基地提供航线维修的维修单位。
一般勤务工作:是指航空器进出机场地面引导、停放、推、拖及挡轮档,拿
取和堵放航空器的各种堵盖,为航空器提供电源、气源,加(放)水、加(放)油
料、充气、充氧,必要的清洁和除冰、雪、霜等为保证航空器正常投入运行实
施的勤务工作。
飞行机组成员:是指飞行期间在航空器驾驶舱内执行任务的驾驶员、领航
员、飞行通信员和飞行机械员。
机组成员:指飞行期间在航空器上执行任务的航空人员,包括飞行机组成
员和客舱乘务员。
机长:是指经合格证持有人指定,在飞行时间内对航空器的运行和安全负
最终责任的驾驶员。
飞机组类:为方便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的训练管理,根据飞机动力装置
的区别对飞机划分的种类。在本规则中,将飞机分为两个组类:组类I,以螺旋
桨驱动的飞机,包括以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和以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
力的飞机;组类II,以涡轮喷气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
新雇员训练:是指合格证持有人新雇佣的人员,或者已经雇佣但没有在机
组成员或者飞行签派员工作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在进入机组成员或者飞行签
派员工作岗位之前需要进行的训练。新雇员训练包括基础理论教育和针对特定
机型和岗位的训练。
初始训练:未曾在相同组类其他飞机的相同职务上经审定合格并服务过的
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需要进行的改飞机型训练。
转机型训练:曾在相同组类不同型别飞机的相同职务上经审定合格并服务
过的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需要进行的改飞机型训练。
升级训练:已在某一特定型别的飞机上经审定合格并担任副驾驶的机组成
员,在该型别飞机上担任机长之前需要进行的训练。
定期复训:是指已取得资格的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为了保持其资格和
技术熟练水平,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的内容进行的训练。
重新获得资格训练:已在特定航空器型别和特定工作岗位上经审定合格,
但因某种原因失去资格的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为恢复这一资格所应当进行
的训练。
差异训练:对于已在某一特定型别的飞机上经审定合格并服务过的机组成
员和飞行签派员,当局方认为其使用的同型别飞机与原服务过的飞机在性能、
设备或者操作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异,需要进行补充性训练时应当完成的训练。
日历月:是指按照世界协调时或者当地时间划分,从本月1 日零点到下个
月1 日零点之间的时间段。
飞行时间:是指航空器为准备起飞而借自身动力开始移动时起,直到飞行
结束停止移动为止的时间。
飞行经历时间:是指机组必需成员在其值勤岗位上执行任务的飞行时间,
154
即在座飞行时间。
延伸跨水运行:是指飞机距最近海岸线的水平距离超过93 公里(50 海里)
的跨水运行。
最低油量:是指飞行过程中应当报告空中交通管制员采取应急措施的一个
特定燃油油量最低值,该油量是在考虑到规定的燃油油量指示系统误差后,最
多可以供飞机在飞抵着陆机场后,能以等待空速在高于机场标高450 米(1500 英
尺)的高度上飞行30 分钟的燃油量。
非精密进近和着陆运行:是指不使用电子下滑道指引的仪表进近和着陆。
精密进近和着陆运行:使用精确的方位和下滑道指引的仪表进近和着陆,
其最低标准由相应的运行类型(分为I、II、IIIA、IIIB、IIIC 等类型)确定。
决断高度(DA)/决断高(DH):是指在精密进近中,如不能建立继续进近所必
需的目视参考,则应当开始复飞的特定高度或者高。
最低下降高度(MDA)/最低下降高(MDH):是指在非精密进近或者盘旋进近
中,如不能建立必需的目视参考,则不能继续下降的特定高度或者高。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是指机场用于起飞和着陆时的条件限制。对于起飞,
用能见度和/或者跑道视程以及云高(需要时)来表示;对于精密进近和着陆运
行中的着陆,用与相应运行类型对应的能见度和/或者跑道视程,以及决断高度
(DA)/决断高(DH)来表示;对于非精密进近和着陆运行中的着陆,用能见度和/
或者跑道视程、最低下降高度(MDA)/最低下降高(MDH)以及云高(需要时)来表
示。
目视气象条件:是指用能见度、离云的距离和云高表示,等于或者高于规
定最低标准的气象条件。
仪表气象条件:是指用能见度、离云的距离和云高表示,低于为目视气象
条件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气象条件。
超障高度(OCA)/超障高(OCH):是指为遵循适当的超障准则所确定的相关跑
道入口标高或者机场标高之上的特定高度或者高。
备降机场:是指当飞机不能或者不宜飞往预定着陆机场或者在该机场着陆
时,可以飞往的另一个预先指定备用着陆的机场。备降机场包括起飞备降机场、
航路备降机场和目的地备降机场。
起飞备降机场:是指当飞机在起飞后较短时间内需要着陆而又不能使用原
起飞机场时,预先指定用以进行着陆的备降机场。
航路备降机场:是指当飞机在航路中遇到不正常或者紧急情况后,预先指
定用以进行着陆的备降机场。
目的地备降机场:是指当飞机不能或者不宜在预定着陆机场着陆时可以飞
往预先指定用以着陆的备降机场。
主最低设备清单(MMEL):是指局方确定在特定运行条件下可以不工作并且
仍能保持可接受的安全水平的设备清单。主最低设备清单包含这些设备不工作
时航空器运行的条件、限制和程序,是运营人制定各自最低设备清单的依据。
最低设备清单(MEL):是指运营人依据主最低设备清单并考虑到各航空器的
155
构型、运行程序和条件为其运行所编制的设备清单。最低设备清单经局方批准
后,允许航空器在规定条件下,所列设备不工作时继续运行。最低设备清单应
当遵守相应航空器型号的主最低设备清单,或者比其更为严格。
附件B 急救箱和应急医疗箱
1.急救箱
本规则第121.309 条所要求的急救箱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和要求:
(1)每架飞机在载客飞行中急救箱的数量不得少于下表的规定:
旅客座位数急救箱数量
0-50 1
50-150 2
151-250 3
250 以上4
(2)急救箱应尽可能均匀地放在飞机上易于取用的位置;
(3)每只急救箱应当能防尘、防潮;
(4)每只急救箱内至少配备以下医疗用品:
项目数量
绷带,5 列5 卷
消毒棉签20 支
敷料,10X10cm 8 块
三角巾5 条
止血带1 条
外用烧伤药膏3 支
手臂夹板1 付
腿部夹板1 付
绷带,3 列4 卷
胶布,1cm、2cm 各1 卷
156
剪刀1 把
橡胶手套或者防渗透手套1 付
(5)第(4)项中不适于装在急救箱内的手臂夹板和腿部夹板可以存放在距
离急救箱尽可能近的易于取用的位置。
2.应急医疗箱
本规则第121.309 条所要求的应急医疗箱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和要求:
(1)每架飞机在载客飞行时应当至少配备一只应急医疗箱,存放在机组人
员易于取用的位置;
(2)应急医疗箱应当妥善存放,能够防尘、防潮、防不良温度损坏;
(3)每只应急医疗箱内应当至少配备以下医疗用品和物品:
项目数量
血压计1 个
听诊器1 付
口咽气道(三种规格)各1 个
注射器和针头(用药所需的
各种规格)
4支
50%葡萄糖注射液60ml
1:1000 肾上腺素单次用量
安瓿
2支
盐酸苯海拉明注射液2 支
硝酸甘油片10 片
皮肤消毒剂适量
消毒棉签40 支
箱内医疗用品清单和药物
使用说明
1份
157
附件C 本规则第121.161 条规定的应急撤离程序演示准则
(a)中断起飞应急撤离演示
(1)演示应当在黑暗的夜间进行,或者在白天模拟黑夜的情况下进行。如果
在白天于室内进行演示,应当在遮盖所有窗户和关闭房门的情况下进行,以尽
可能减少日光的影响。可以采用地板或者地面照明,但应当为低亮度的并有遮
档,以防光线射入飞机窗户或者舱门。
(2)飞机应当处于起落架放下的正常地面姿态。
(3)除非飞机装备有滑下机翼的设备,否则可以使用台架或者扶梯,帮助人
员从机翼下至地面。为保护参加演示的人员,可以在地面放置垫子或者反放的
救生筏等安全设备。不得使用非飞机应急撤离部分的其他设备来帮助参加演示
的人员到达地面。
(4)应当切断飞机正常电源。
(5)涉及载运旅客运行的所有应急设备应当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手册安装。
(6)每一外部舱门和出口,以及每一内部舱门或者门帘应当处于模拟正常起
飞的状态。
(7)应当使用正常健康人群的代表性旅客载荷。妇女应当至少占旅客载量的
40%。超过50 岁的旅客至少占35%。超过50 岁的妇女至少占15%。不算在总
载客量之内的三个真人大小的玩具婴儿应当由旅客怀抱以模拟两岁以下的婴
儿。维修或者操作飞机的机组成员、机务人员和经训练的其他人员,不得充当
旅客。
(8)除局方要求者外,任何旅客不得被指派到某个特定座位上。除按照本款
第(12)项要求者之外,合格证持有人的任何雇员不得坐在紧邻应急出口的座位
上。
(9)安全带和肩带应当按照要求系好。
(10)在开始演示之前,大约占总数一半的手提行李、毯子、枕头和其他类
似物品,应当分数处扔放在过道和通往应急出口的道路上,以造成轻微障碍。
(11)飞机的乘客密度和配置应当代表合格证持有人飞机的最大载客量形
式。
(12)每个机组成员应当是正常航班机组的成员,但飞行机组成员可以是正
常航班机组成员之外其他了解该飞机的人员。每个机组成员应当坐在通常指定
的起飞座位上,并且在接到开始演示的信号之前,不得离开该座位。
(13)任何机组成员或者旅客不得事先被告知该次演示所用的应急出口。
(14)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对参加人员就该次演示进行实习、排练或者讲解,
任何参加人员也不得在前6 个月之内参加过这种类型的演示。
(15)本规则第121.569 条所要求的起飞前旅客简介可以按照合格证持有人
的手册进行。还可以告诉旅客应当遵循机组成员的指令,但不得解释在演示中
158
拟遵循的程序。
(16)如果提供了本款第(3)项所允许的安全设备,为防止暴露可用的应急出
口,所有客舱和驾驶舱窗口都应当遮挡起来,或者所有应急出口处都配备安全
设备。
(17)在满足适用于该飞机必需应急出口所有要求的机身两侧的应急出口
中,可以用作演示的不得超过50%。在演示中不使用的应急出口,应当使其手
柄不能工作,或者在出口外面用红灯、红带或者其他可以接受的方式表明由于
失火或者其他原因,这些出口是不能使用的。使用的出口应当在该飞机所有应
急出口中有代表性,并且应当由合格证持有人指定并经局方批准。应当至少使
用一个地板高度的出口。
(18)除按照本款第(3)项规定外,所有撤离人员应当通过作为飞机设备一部
分所提供的设施撤离飞机。
(19)合格证持有人的经批准程序,以及正常装备的所有应急设备,包括滑
梯、绳索、灯光和麦克风,应当在演示中充分利用,但飞行机组成员在演示中
不得实际帮助客舱中的其他人员。
(20)当最后一名旅客撤离飞机并到达地面时,撤离时间段即告结束。如果
采用台架或者扶梯的撤离人员比率,不多于在飞机实际坠毁的情况下利用飞机
上的设施从机翼上下落的人员比率,则当撤离人员使用并处于本款第(3)项所允
许的台架或者扶梯上时,可以认为其已处于地面上。
(b)水上迫降演示
应当假定该演示在白天进行,而且所有机组必需成员在演示时都在场。
(1)如果合格证持有人手册要求由旅客帮助释放救生筏下水,则所需的旅客
应当在飞机上并按照手册参加演示。
(2)应当在每一应急出口和机翼处放置一个台架,其平台顶部的高度应模拟
飞机在水上迫降后的水平面。
(3)收到水上迫降信号后,每一撤离人员应当按照合格证持有人手册的要求
穿上救生衣。
(4)应当按照合格证持有人手册的要求,将每一救生筏放下水并充气,并将
其他必需的应急设备放在救生筏上。
(5)每一撤离者应当登上救生筏,指派到每一救生筏上的机组成员应当指明
放于救生筏上的应急设备的位置并说明其用途。
(6)应当使用飞机、模型飞机或者模拟客舱的漂浮装置。
(i)如果利用模型飞机,它应当模拟目前合格证持有人使用的或者计划使用
的飞机,而且其内部布置应当全尺寸真实模拟,并应当装备有充分的座椅供撤
离人员使用。应急出口和应急舱门的使用应当严格模拟在飞机上的使用情况。
在机翼上方出口外部应当有足够的翼面以演示撤离。
(ii)如果采用模拟客舱的漂浮装置,则应当尽可能模拟运行中使用的飞机
客舱。应急出口和应急舱门的使用应当严格模拟在飞机上的使用情况。在机翼
159
上方出口外部应当装有足够的翼面以演示撤离。该装置应当装备飞机上安装的
相同救生设备,以容纳参加演示的所有人员。
附件D 飞行训练要求
本规则第121.433 条对驾驶员初始、转机型和升级飞行训练所要求的动作
与程序规定在本附件中。这些动作与程序的训练按照本附件的规定分别在经批
准的飞行训练器、飞行模拟机和飞机上进行,但低空风切变动作与程序应当在
经批准可以完成这些动作与程序的飞行模拟机上进行。
规定在飞行训练器上完成的动作与程序可以在飞行模拟机上完成,或者在
某些情况下,在静止飞机上完成。除低空风切变训练外,规定在飞行模拟机上
完成的动作与程序可以在飞机上完成。
按照本附件实施飞行训练时,所用的飞行模拟机应当经局方认可,但不需
要遵守附件G 中的高级飞行模拟机要求,在这些飞行模拟机上完成训练后还应
当在飞机上完成本附件规定应当在飞行中完成的动作与程序。如果在实际训练
中使用的飞行模拟机是根据附件G 审定合格为B 级、C 级或者D 级的高级飞行模
拟机,且合格证持有人的训练大纲符合附件G 中的要求,则可以按照附件G 中
的规定,用高级飞行模拟机全部或者部分代替飞机,来完成本附件中规定应当
在飞机上完成的动作与程序。
驾驶员在各个职位上的训练,用下列符号表示:
P=机长(PIC)
S=副驾驶(SIC)
B=机长和副驾驶
PJ=机长从喷气飞机转机型到喷气飞机
PP=机长从螺旋桨飞机转机型到螺旋桨飞机
SJ=副驾驶从喷气飞机转机型到喷气飞机
SP=副驾驶从螺旋桨飞机转机型到螺旋桨飞机
AT=所有转机型类(PJ,PP,SJ,SP)
PS=副驾驶升为机长(同一机型)
160
初始训练转机型训练升级训练
动作/程序飞机
上
训练设
备上
飞机
上
训练设
备上
飞机
上
训练设
备上
飞
行
中
静
止
模
拟
机
训
练
器
飞
行
中
静
止
模
拟
机
训
练
器
飞
行
中
静
止
模
拟
机
训
练
器
根据所涉及的飞机和
运行,驾驶员的飞行训练
应当包括下列动作与程
序。
I. 飞行前
(a)目视检查飞机的外部和
内部,指出需检查的每个项
目的位置,说明检查它的目
的。如该机型必需飞行机械
员,目视检查可用图形教具
代替,该教具应真实描绘飞
行前检查项目的位置和细
节
B AT PS
(b)起动前检查单的使用,相
应操纵系统的检查,起动程
序,无线电和电子设备的检
查,飞行前选择合适的导航
与通信无线电设备和频率
B AT PS
(c)按照相应交通管制当局
或者实施训练人员发布的
指令,完成滑行和进出停机
位程序
B AT PS
(d)起飞前检查,包括发动机
检查
B AT PS
Ⅱ.起飞:
(a)正常起飞B AT PS
(b)模拟仪表条件下起飞,在
机场标高之上30 米(100 英
尺)高度或者之前进入仪表
飞行
B AT PS
(c)侧风起飞B AT PS
161
(d)模拟临界发动机在下列
时刻失效时起飞:
(1)在V1 后到V2 前的一点,
实施训练的人员认为在当
时条件下适合于该机型;或
者
(2)当V1 和V2 或者V1 和VR
相同时,在V1 后尽量靠近
V1 的一点;或者
(3)对于非运输类飞机,在适
当的速度上
B AT PS
162
初始训练转机型训练升级训练
动作/程序飞机
上
训练设
备上
飞机
上
训练设
备上
飞机
上
训练设
备上
飞
行
中
静
止
模
拟
机
训
练
器
飞
行
中
静
止
模
拟
机
训
练
器
飞
行
中
静
止
模
拟
机
训
练
器
(e)中断起飞,在正常起飞期
间达到一个合理速度时进
行,该速度的确定应当考虑
到飞机特性、跑道长度、道
面条件、风向风速、刹车热
能及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
B AT PS
以上(a)至(e)款起飞至少
一次应当在夜间完成。对于
转机型的驾驶员,本款要求
的夜间起飞可以在满足本
规则第121.457 条要求的
运行经历时完成
Ⅲ. 飞行动作与程序
(a)转弯B AT PS
(b)俯冲和马赫抖振B AT PS
(c)最大续航时间和最大航
程程序
B AT PS
(d)在飞行机械员位置上操
作各系统和操纵装置
B AT PS
(e)安定面失控和卡阻B AT PS
(f)下列系统的正常和非正
常(或者备用)操作与程序:
B AT PS
(1)增压B AT PS
(2)引气B AT PS
(3)空调B AT PS
(4)燃油和滑油B B AT AT PS PS
(5)电气B B AT AT PS PS
(6)液压B B AT AT PS PS
(7)飞行操纵B B AT AT PS PS
(8)防冰与除冰B AT PS
(9)自动驾驶仪B AT PS
163
(10)自动进近设备或者其他
进近设备
B B AT PS
(11)失速警告装置、失速防
止装置和增稳装置
B B AT PS
(12)机载雷达设备B AT PS
(13)其他可用系统、装置或
者设备
B AT PS
(14)电气、液压、飞行操纵、
飞行仪表系统的故障或者
失效
B B AT AT PS PS
164
初始训练转机型训练升级训练
动作/程序飞机
上
训练设
备上
飞机
上
训练设
备上
飞机
上
训练设
备上
飞
行
中
静
止
模
拟
机
训
练
器
飞
行
中
静
止
模
拟
机
训
练
器
飞
行
中
静
止
模
拟
机
训
练
器
(15)起落架和襟翼系故障或
者失效
B B AT AT PS PS
(16)导航或者通信设备失效B AT PS
(g)飞行应急程序,至少包括
下列训练:
(1)动力装置、加热设备、货
舱、客舱、驾驶舱、机翼、
和电气的失火
B B AT AT PS PS
(2)烟雾控制B B AT AT PS PS
(3)动力装置失效B AT PS
(4)应急放油B B AT AT PS
(5)相应飞行手册中规定的
其他应急程序
B AT PS
(h)在每个方向上的大坡度
转弯。每个大坡度转弯应当
用45 度坡度,航向改变至
少180 度,但不大于360度
P PJ PS
(i)以起飞形态(除只用零襟
翼形态起飞的飞机外)、光
洁形态和着陆形态接近失
速,其中至少有一次在以
15 至30 度坡度的转弯中完
成
B AT PS
(j)从该机型特有的飞行特
性中改出
B AT PS
(K)仪表程序,包括:
(1)区域离场和进场B AT PS
(2)导航系统的使用,包括切
入并保持指定的方位线
B AT PS
(3)等待B AT PS
(l) ILS 仪表进近,包括:
165
(1)正常ILS 进近B AT PS
(2)人工操纵ILS 进近,并模
拟一台发动机失效,失效发
生在进入最后进近航道之
前,持续到接地或者完成中
断进近程序
B AT PS
(m)除ILS 外的仪表进近程
序,包括:
(1)受训人员很可能使用的
非精密进近
B AT PS
(2)除(1)款外,受训人员很
可能使用的至少一种其他
非精密进近和中断进近程
序
B AT PS
初始训练转机型训练升级训练
动作/程序飞机
上
训练设
备上
飞机
上
训练设
备上
飞机
上
训练设
备上
飞
行
中
静
止
模
拟
机
训
练
器
飞
行
中
静
止
模
拟
机
训
练
器
飞
行
中
静
止
模
拟
机
训
练
器
对于第Ⅲ条(k)款和第Ⅲ条
(l)款,每次仪表进近应当
按照所用进近设施经批准
的程序和限制进行。仪表进
近开始于飞机飞越所用程
序的起始进近点,结束于飞
机接地时或者完成中断进
近形态的转换时
166
(n)盘旋进近,应当符合下列
要求:
(l)对于所用程序,盘
旋进近到经批准最低下降
高度的那部分应当在模拟
仪表条件下进行;
(2)盘旋进近应当做
到经批准最低盘旋最低下
降高度,然后改变航向并作
必要的机动(以目视参考),
保持能在跑道上正常着陆
的飞行航道,该航道与模拟
仪表部分的最后进近航道
至少差90 度以上;
(3)盘旋进近不得超
过飞机正常操作限制和没
有过大的机动动作,坡度不
得超过30 度。
下列驾驶员不必进行
本款训练:(1)如果合格证
持有人的运行手册中禁止
某些机型在气象条件低于
云高300 米/能见度5000米
时作盘旋进近,该合格证持
有人相应机型的所有驾驶
员;(2)合格证持有人的运
行手册中禁止副驾驶在本
规则运行中作盘旋进近时,
相应的副驾驶
B AT PS
(0)无襟翼进近。如果局方认
为,由于系统设计原因,该
型别飞机襟翼放出故障的
概率极低,则该型别飞机可
以不要求本动作训练。在作
出这种决定时,局方将确定
是否需要训练只放缝翼进
近和部分襟翼进近
P PP
PJ
PS
(p)中断进近,包括:
167
(1)从ILS 进近中中断进近B AT PS
(2)从其他进近中中断进近B AT PS
168
初始训练转机型训练升级训练
动作/程序飞机
上
训练设
备上
飞机
上
训练设
备上
飞机
上
训练设
备上
飞
行
中
静
止
模
拟
机
训
练
器
飞
行
中
静
止
模
拟
机
训
练
器
飞
行
中
静
止
模
拟
机
训
练
器
(3)包含完整经批准中断进
近程序的中断进近
B AT PS
(4)包含发动机失效的中断
进近
B AT PS
Ⅳ.着陆和进近到着陆:
(a)正常着陆B AT PS
(b)水平安定面配平不正确
时的着陆与复飞
P PJ
PP
PS
(c)从ILS 仪表进近中进入着
陆
B AT PS
(d)侧风着陆B AT PS
(e)模拟发动机失效后机动
到着陆,,按照以下规定:
(1)对于3 发飞机,模拟两台
发动机(中发和一侧外发)
失效后按照经批准程序机
动到着陆
P PJ
PP
PS
(2)对于其他多发飞机,模拟
50%的动力装置失效(在飞
机一侧)后机动到着陆
P PJ
PP
PS
(3)在飞行模拟机上完成第
(1)或者第(2)项要求的飞
行机组成员,还应当在飞机
上完成一台发动机失效后
着陆的飞行训练。
对于副驾驶升机长训
练,如果该员从未在实际飞
行中完成第(1)或者第(2)
项动作,则应当按照第(1)
或者第(2)项机长初始训练
的要求完成
PJ
PP
PS
169
(4)对于副驾驶,只需完成最
临界一台发动机模拟失效
后机动到着陆
S SJ
SP
(f)模拟盘旋进近条件下的
着陆(第Ⅲ条(n)款中最后
一段的例外条款,同样适用
于本款)
B AT PS
(g)中断着陆,包括中断着陆
后的正常中断进近程序。对
于本动作,应在约15 米(50
英尺)高度并飞越跑道入口
时中断着陆
B AT PS
170
初始训练转机型训练升级训练
动作/程序飞机
上
训练设
备上
飞机
上
训练设
备上
飞机
上
训练设
备上
飞
行
中
静
止
模
拟
机
训
练
器
飞
行
中
静
止
模
拟
机
训
练
器
飞
行
中
静
止
模
拟
机
训
练
器
(h)无襟翼着陆,如局方认为
该动作适合于在飞机上训
练的话
P PJ
PP
PS
(i)人工恢复(如适用) B AT PS
着陆和进近到着陆的
训练应当包括第Ⅳ条(a)款
至(i)款规定的各种类型和
条件,但在适合时可以将一
种以上组合起来。
以上着陆之一的训练
应当在夜间进行。对于转机
型的驾驶员,本要求可以在
按照本规则第121.457 条
要求的运行经历期间完成。
171
附件E 熟练检查要求
本附件规定了本规则第121.465 条要求的对驾驶员进行熟练检查的动作与
程序。这些动作与程序应当在飞行中进行,但在相应栏目中有适当符号表示的
那些动作与程序,可以按照符号的表示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上进行。
当某一动作或者程序批准在飞行训练器上进行时,也可以在飞行模拟机上
进行。
如果在实际训练中使用根据附件G 审定合格的飞行模拟机,合格证持有人
可以按照附件G 中的规定,在飞行模拟机上完成本附件中规定应当在飞机上完
成的动作与程序。
本附件中下述符号表示:
P=机长:
B=机长和副驾驶:
*=符号上带星号(如B*)表示在动作与程序栏中规定了特殊条件:
#=当某一动作前标有该符号时,表示该动作由实施检查的人员确定,可以
要求在飞机上进行。
在完成本附件规定的所有动作中,驾驶员应当表现出保证飞行安全所需的良
好判断力。实施检查的人员在判定驾驶员是否具有这种判断力时,应当考虑被
检查人员能否严格遵守经批准的程序,在没有规定程序或者推荐常规的情况下
能否根据当时情况的分析采取正确措施,以及在实施飞行操作过程中是否考虑
周到和顾及后果。
172
动作/程序
要
求
模
拟
仪
表
条
件
要
求
在
飞
机
上
完
成
允
许
模
拟
机
上
完
成
允
许
训
练
器
上
完
成
允许按
照第
121.46
5 条(d)
款放弃
检查
在完成本附件规定的动作与程序时,应当满意地演
示下列项目有关的知识和技术:
(1)该飞机及其系统和部件;
(2)根据经批准的飞机飞行手册、合格证持有人
的运行手册、检查单或者适合于该型别飞机的其他
经批准资料中规定的程序和限制,正确控制空速、
形态、航向、高度和姿态;
(3)遵守进近程序、空中交通管制程序或者其他
适用程序
I. 飞行前
(a)设备考试(口试或者笔试)。作为实践考试一部
分的设备考试应当密切联系飞行操作部分,考试
那些在飞行操作检查中不大可能检查到的内容。
设备考试应当包含:
(1)该飞机及其动力装置、各系统、部件和运行、
性能等方面的实用知识;
(2)正常、非正常和应急程序及其有关的操作与限
制;
(3)经批准飞机飞行手册的有关规定。
实施考试的人员可以认可在合格证持有人
地面训练中前6 个日历月内对该驾驶员进行的
设备考试,作为本款设备考试。
B
(b)飞行前检查。该驾驶员应当:
(1)对飞机外部和内部进行实际的目视检查,指出
每个项目的位置并简要说明检查的目的;
(2)演示飞行前检查单的使用,相应操纵系统的检
查,起动程序,无线电和电子设备检查,飞行前
选用合适的导航和通信无线电设施。
可以用逼真地描绘飞行前检查项目位置与
B B*
173
细节并能提供不正常状态图示的图形教具代替
进行飞行前检查。如果该型别飞机的飞行机组必
需成员中有飞行机械员,目视检查可以按照第
121.465 条(d)款放弃。
(c)滑行。包括按照相应交通管制当局或者实施检
查的人员发布的指令滑行(对于副驾驶熟练检
查,达到在副驾驶位置上能做到的程度)、进出
停机位程序
B
(d)动力系统检查。按照相应飞机机型要求B
Ⅱ. 起飞:
(a)正常起飞1 次B*
(b)仪表条件下起飞1 次,模拟在到达机场标高之
上30 米(100 英尺)高度时或者在此之前进入仪
表飞行
B B*
(c)侧风起飞1 次,如在当时气象、机场、交通条
件下可以进行的话
B*
(a)和(c)款要求可以合并,如果(b)款在飞行中
进行,则(a)、(b)、(c)三款要求可以合并。
174
动作/程序
要
求
模
拟
仪
表
条
件
要
求
在
飞
机
上
完
成
允
许
模
拟
机
上
完
成
允
许
训
练
器
上
完
成
允许按
照第
121.46
5 条(d)
款放弃
检查
#(d)发动机失效时的起飞。模拟最临界的发动机
在下列时刻失效的1 次起飞:
(1)在V1 后至V2 前的一点,根据检查人员的判断,
该点适合于该机型和当时条件;
(2)当V1 和V2 或者V1 或者VR 相同时,V1 后尽量
靠近V1 的一点;或者
(3)对于非运输类飞机,在适当的速度上。
B
(e)中断起飞。中断起飞可以在飞机正常起飞滑跑
期间达到某个合理速度时进行,该速度的确定应
考虑飞机特性、跑道长度、道面条件、风向风速、
刹车热能和可能严重影响安全或者飞机的其他
有关因素
B* B
Ⅲ. 仪表程序
(a)区域离场和区域进场。在完成这些动作期间,
驾驶员应当:
(1)遵守实际的或者模拟的空中交通管制指令(包
括指定的方位线);
(2)正确使用可用的导航设施。
区域离场或者区域进场之一,可以按照第
121.465 条(d)款放弃。
B B B*
(b)等待。包括进入、保持、脱离等待航线图。可
以与区域离场或者区域进场结合进行
B B B
(c)ILS 和其他仪表进近。应当包括下列项目:
(1)至少1 次正常ILS 进近B B
(2)至少1 次模拟一台发动机失效的人工操纵ILS
进近。应当在进入最后进近航道之前模拟发动机
失效,并保持到接地或者完成中断进近程序
B
(3)至少1 次非精密进近程序,该程序是合格证持
有人很可能使用的有代表性的非精密进近程序
B B
(4)至少在一程序下降设施上演示1 次非精密进近B B
175
程序,该程序是合格证持有人经批准使用的本款
第(3)项以外的进近程序
每次仪表进近应当按照所用进近设施经批准程序
和限制进行。仪表进近开始于飞机飞越所用进近
程序的起始进近点,结束于飞机在跑道上接地或
者完成中断进近形态的转换。仪表条件不必模拟
到低于接地区之上30 米(100 英尺)
(d)盘旋进近。如果合格证持有人经批准的盘旋最
低标准低于300 米/5000 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
至少作一次盘旋进近:
(1)进近到经批准最低盘旋进近高度的那部分应当
在模拟仪表条件下进行;
(2)进近应当作到经批准最低盘旋进近高度,然后
改变航向并作必要的机动(按照目视参考〕,保
持能在跑道上正常着陆的飞行航道,该航道与模
拟仪表最后进近航道至少差90 度;
(3)盘旋进近不得有过大的机动动作,不得超过该
飞机正常使用限制。坡度不得超过30 度。
B
B* B*
动作/程序
要
求
模
拟
仪
表
条
件
要
求
在
飞
机
上
完
成
允
许
模
拟
机
上
完
成
允
许
训
练
器
上
完
成
允许按
照第
121.46
5 条(d)
款放弃
检查
如果存在该驾驶员不能控制的当地条件,阻止做该
动作,或者使其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则可以按照
第121.465 条(d)款规定放弃检查。但是,该动
作不得在连续两次熟练检查中按照此规定放弃
检查。如果合格征持有人手册中禁止副驾驶在本
规则运行中做盘旋进近,则对副驾驶不要求盘旋
进近动作
(e)中断进近
(1)每个驾驶员应当至少完成一次从ILS 进近中中
断进近
B*
(2)每个机长应当至少再完成一次中断进近P*
应当至少完成一次完整的经批准中断进近程序。由
176
实施检查的人员确定,在中断进近期间任何时
刻,可以要求模拟发动机失效。这些动作可以单
独完成,也可以与本附件第Ⅲ条或者第Ⅴ条条要
求的动作结合进行。至少一次中断进近应当在飞
机上完成。
Ⅳ. 空中动作
(a)大坡度转弯。应当在每个方向完成至少一次大
坡度转弯。每个大坡度转弯应当用45 度坡度,
航向改变至少180 度,但不大于360 度
P P P
(b)接近失速。对于本动作,当出现可以察觉的抖
振或者开始进入失速的其他反应时,即达到了接
近失速。除后面规定者外,应当至少按照下列要
求做三次接近失速:
(1)一次起飞形态(只用零襟翼起飞形态的飞机除
外);
(2)一次光洁形态;
(3)一次着陆形态。
由实施检查的人员确定,一次接近失速应
当以上述形态之一并在15 至30 度坡度转弯中完
成。本款要求的三次接近失速中的两次可以放弃
检查。
如果合格证持有人经批准可以签派失速警
告设备不工作的飞机飞行,则在这些动作期间不
得使用该设备。
B B B*
(c)特有飞行特性。从该机型特有的飞行特性中改
出
B B
(d)动力装置失效。除某些动作明确要求需在动力
装置模拟失效时完成外,实施检查的人员可以在
检查期间任何时刻要求模拟动力装置失效
B
Ⅴ. 着陆和进近到着陆
尽管允许一些动作可以结合完成,或者可以放弃,
或者可以使用模拟机,但是,所有机长的熟练检
查和副驾驶在一机型上的首次熟练检查应当至
少做两次实际着陆(一次全停)。着陆和进近到着
陆应当包括下列各项,但在合适时,可以将一项
以上的动作结合进行:
177
动作/程序
要
求
模
拟
仪
表
条
件
要
求
在
飞
机
上
完
成
允
许
模
拟
机
上
完
成
允
许
训
练
器
上
完
成
允许按
照第
121.46
5 条(d)
款放弃
检查
(a)正常着陆B
(b)从ILS 进近到着陆,如果存在该驾驶员不能控
制的情况妨碍实际着陆,实施检查的人员可以允
许其进近到他判断能完成全停着陆的一点而不
着陆
B*
(c)侧风着陆,按照当时气象、机场、交通条件可
行程度确定的侧风条件
B*
(d)按照下列要求,模拟发动机失效后机动到着陆:B*
(1)对于三发飞机,以失去两台发动机(中和一外侧
发动机)的经批准程序机动到着陆
B*
(2)对于其他多发飞机,模拟50%的动力装置失效
并在飞机一侧模拟失去动力时机动到着陆
B*
对于本条(d)款第(1)和第(2)项要求,副驾驶可以
只模拟最临界的一台发动机失效。如果驾驶员在
有视景模拟机上满足本条(d)款第(1)或者第(2)
项要求,他还应当在飞行中模拟最临界的一台发
动机失效机动到着陆。
(e)如果合格证持有人经批准的盘旋最低标准低于
300 米/5000 米,则模拟盘旋进近条件下的着陆。
但是,当在飞机上完成时,如存在该驾驶员不能
控制的情况妨碍着陆,实施检查的人员可以允许
其进近到他判断能完成全停着陆的一点而不着
陆
B*
#(f)中断着陆,包括正常中断进近程序,约在跑道
之上15 米(50 英尺)并飞越跑道入口时中断着
陆。本动作可以与仪表进近、盘旋进近、或者中
断进近程序结合,但在低于跑道之上30 米(100
英尺)时,不必模拟仪表条件
B
Ⅵ. 正常和非正常程序
178
每个驾驶员应当按照检查员为了确定被检查者对
该飞机相应系统与设备实用知识水平而认为需
要的数量,演示下列系统与设备的正确使用:
(a)防冰和除冰系统B
(b)自动驾驶系统B
(c)自动进近或者其他进近辅助系统B
(d)失速警告装置、失速防止装置和增稳装置B
(e)机载雷达设备B
(f)其他可用系统、设备、装置B
(g)液压和电气系统失效与故障B
(h)起落架和襟翼系统失效与故障B
(i)导航或者通信设备失效B
179
动作/程序
要
求
模
拟
仪
表
条
件
要
求
在
飞
机
上
完
成
允
许
模
拟
机
上
完
成
允
许
训
练
器
上
完
成
允许按
照第
121.46
5 条(d)
款放弃
检查
Ⅶ. 应急程序
每个驾驶员应当按照飞行检查员为了确定被检查
者是否具有完成应急程序的足够知识和能力而
认为需要的数量,演示下列紧急情况下的正确应
急程序:
(a)飞行中失火B
(b)烟雾控制B
(c)急剧释压B
(d)应急下降B
(e)相应经批准飞机飞行手册所列的其他应急程序B
附件F 民用飞机训练分级
为方便训练管理,将民用飞机分为小型、中型、大型和重型4 个等级。分
级时主要根据飞机的最大起飞全重,对处于分界线边缘的机型,民航总局可以
根据其训练难度、客座数量、驾驶员责任等情况加以适当调整。
1.飞机分级的最大起飞全重参考值
小型飞机:最大起飞全重5.7 吨以下;
中型飞机:最大起飞全重5.7 吨-25 吨;
大型飞机:最大起飞全重25 吨-100 吨;
重型飞机:最大起飞全重100 吨以上。
2.民用飞机的训练分级举例
小型飞机:运五、运十一、运十二、双水獭、TB20、TB200、夏延IIIA、海
岛人、M-18、PL-12、GA-200、农林五型A;
180
中型飞机:运七、安30、肖特360、冲八、空中国王200、SAAB340、奖状
VI、奖状II、ATR72;
大型飞机:B737、MD82、MD90、雅克42、图154M、BAe146、A320、L100-300、
运八、福克100;
重型飞机:B747、B757、B767、B777、A300、A310、A330、A340、MD11、
IL-86。
3.军转民飞行人员原飞机型的分级原则
考虑军方飞行人员转到民用航空系统后的训练,对其原飞机型的等级按照
下列原则确定:
初教机、歼击机、强击机,相当于民用小型机;
轰炸机,相当于民用中型机;
运输机,按照1 款中的最大起飞全重参考值确定。
附件G 高级飞行模拟机的使用
本附件为在高级飞行模拟机上进行飞行机组训练规定了基本准则和方法。
合格证持有人使用的每台飞行模拟机都应当经局方鉴定合格。对于经局方鉴定
为B 级、C 级或者D 级高级飞行模拟机的,在符合本附件下列规定的前提下,可
以用于完成附件D、附件E 中规定应当在实际飞行中完成的动作和程序,从而全
部或者部分代替本规则附件D、附件E 规定需在飞机上进行的飞行训练或者检查:
1.训练大纲要求
用本附件规定的高级飞行模拟机代替或者部分代替飞机进行飞行训练和检
查时,合格证持有人的训练大纲应当满足下列附加要求:
(a)训练大纲(提纲)中应当包含使用B、C 或者D 级飞行模拟机的完整课
程,并且说明如何将B、C、D 级飞行模拟机与其他训练设备结合起来,以最大
发挥其整体训练、检查和执照考试功能。
(b)用文件证明每个教员和飞行检查员符合第121.411 条的要求。
(c)建立一种程序,用于保证每个教员和飞行检查员在所教学或者检查的相
同型别飞机上,作为机组成员实际参加经批准的定期航班飞行的计划,或者参
加经批准的航线观察的计划。
(d)建立一种程序,用于保证每年至少给予每个教员和飞行检查员4 小时的
训练,以熟悉该合格证持有人的训练大纲及其修订,并强调他们在该大纲中的
各自责任,对飞行模拟机教员和飞行检查员的训练,应当包括训练政策和程序、
教学方法和技术、飞行模拟机控制装置的使用(包括环境和故障设置面板)、
飞行模拟机的限制及每个训练课程所要求的最低限度设备。
181
(e)训练大纲中包含有航线模拟飞行训练(LOFT),这种航线模拟飞行训练
应当对每个飞行机组成员进行至少4 小时的训练课程,并包含合格证持有人航
路的至少2 个有代表性的飞行航段,其中一个航段应当包含从某一机场推飞机
开始至到达另一机场的完整的正常运行程序,另一航段应包含合适的非正常和
应急飞行操作训练。
2.允许在高级飞行模拟机上实施的训练和检查
用本附件规定的高级飞行模拟机代替或者部分代替飞机飞行训练和检查时,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允许各级模拟机实施的训练和检查。其中在较低等级的
飞行模拟机上允许完成的训练和检查,允许在较高等级的飞行模拟机上完成:
(a) B 级飞行模拟机允许完成下列训练和检查:
(1)本规则第121.461 条要求的近期经历的建立。
(2)本规则附件D 要求在飞机上进行的夜间起飞和着陆。
(3)本规则第121.465 条要求的熟练检查,但该驾驶员应当在航线检查或者
其他检查中在飞机上完成2 次着陆(可以在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中进行)。
(b)确定C 级飞行模拟机允许的训练和检查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下述训练和检查,在完成模拟机飞行训练或者检查后,经局方考试
合格,可以减少直至免除受训者的飞机实际飞行时次:
(i)同组类中不同飞机之间的转机型训练及其执照考试。
(ii)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并且已在同组类飞机上具有担任机长至少
500 小时飞行经历的驾驶员的升级训练及其执照考试。
(iii)对于已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驾驶员,本规则要求的初始训练
(不包括机长训练)。
(2)对于上述第(1)项规定之外的训练和检查,受训人员在飞行模拟机训练结
束后,还需在飞机上完成包括至少5 次起落的实际飞行。
(c)确定D 级飞行模拟机允许的训练和检查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除下述第(2)项规定的训练和检查外,对于所有本规则要求的驾驶员飞
行训练和检查以及《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CCAR-61 部)第61.187 条要求的执照实践考试,在完成模拟机飞行训练或者
检查后,经局方考试合格,可以减少直至免除受训人员的飞机实际飞行时次。
(2)对于下列受训人员在飞行模拟机训练或者检查结束后,还需在飞机上完
成下列次数的实际本场起落飞行:
(i)未取得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驾驶员在组类II 飞机上的初始训练或者初
次在组类II 飞机上进行的初始训练,至少完成30 次;
(ii)初次在组类II 飞机上的升机长训练及其型别等级考试,至少完成15
182
次。
附件H 双发飞机延伸航程运行(ETOPS)
——运行和飞机合格审定要求
1.动力系统可靠性的评估
为了确定特定机体发动机组合是否满足延伸航程运行对动力系统可靠性的
现行要求,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向局方提供对运行进行彻底评估所需的信息,包
括所有事件的说明、鉴定结果和确定对动力系统可靠性影响所需的有关资料。
这些资料包括:
(a)地面与空中所有原因造成的发动机停车事件清单,包括发动机熄火(不
包括正常训练)。清单中应当包括发动机的标识(发动机和飞机的型号、序号),
发动机构形和改装履历,发动机位置,造成该次事件的情形,飞行或者地面运
行的阶段,天气/环境条件,以及停车的原因。另外,对于不能进行控制或者
达不到预定推力水平的所有事件,应当提供类似的信息。
(b)非计划发动机更换率(6 个月和12 个月累计),更换的简要说明,更换
率对时间的关系曲线,非计划发动机更换的主要原因。
(c)签派的延误,取消,中断起飞(包括维修或者机组错误造成的那些中断
起飞),以及由于动力系统的原因造成的改航。
(d)全部发动机小时和循环次数,发动机小时的分布(相对于使用年限的分
布)。
(e)影响可靠性的动力系统部件故障平均间隔时间。
(f)基于6 个月和12 个月滚动平均值的空中停车率(IFSD)。
(g)局方指定的其他资料。
2.合适的航路备降机场
(a)合适机场应当具有作为可用机场所需的能力、服务和设施,并且其天气
和场面条件,在特定运行时间内,有很大的把握,保证一旦需要改航到该航路
备降机场时,能使飞机在发动机和/或者一些系统不工作条件下安全完成进近和
着陆。
(b)在延伸航程运行做飞行计划和作签派时,某一特定机场被考虑为合适机
场,应当符合本条(a)款的标准,并且应当具有下列仪表进近能力与航路备降机
场天气最低标准的一种组合:
(1)单个精密进近:云高180 米(600 英尺)、能见度3200 米(2 英里),或者
云高与能见度分别高于经批准的着陆最低标准120 米(400 英尺)、1600 米(1 英
里),以高者为准;
(2)两条或者多条独立的精密进近跑道:云高120 米(400 英尺)、能见度1600
183
米(1 英里),或者云高与能见度分别高于经批准的着陆最低标准60 米(200 英
尺)、800 米(1/2 英里),以高者为准;
(3)非精密进近(一个或者多个):云高240 米(800 英尺)、能见度3200 米
(2 英里),或者云高与能见度分别高于经批准的着陆最低标准120 米(400 英尺)、
1600 米(1 英里),以高者为准。
(c)在某些具有合适装备的机场,对于某些飞机,经合格审定具有恰当的能
力,当飞机的机体和/或者动力系统出现任何失效状况,导致改航到航路备降
机场时,能安全地实施Ⅱ类和/或者Ⅲ类进近与着陆,局方将按照逐例评审的
原则,可以考虑批准某些运行低于标准的航路备降机场天气最低标准,但应当
证明,在改航飞行期间随后又出现故障,不可能出现导致丧失安全实施并完成
Ⅱ类和/或者Ⅲ类进近与着陆能力的情况。应当考虑到批准的最大改航飞行时
间,对该飞机能力进行评审,对于那些在最大改航飞行时间具有经批准的能力
的飞机,可以在具有合适装备的机场(如合适的话)使用低于基本航路备降机
场天气最低标准的标准。
(d)对于在延伸航程运行航路飞行中遇到需改航(包括第121.561 条的规定)
状况的飞机,航路备降机场是否合适,应当以在此种状况下该机场是否仍然适
合,该机场的天气和场面条件是否允许进行仪表进近并完成着陆来确定。
3.维修和运行报告要求
(a)在延伸航程运行中使用的飞机的维修大纲,应当包含支持这些运行所需
的标准、指南和指令。计划用于延伸航程运行的机体发动机组合应当符合第
121.717 条的要求。局方将审查该机体发动机组合的资料,并查明可能影响安全
运行的任何状态。
注:计划用于75 分钟改航飞行时间的飞机不必具有预定的小时数或者空中
停车率。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证,考虑用于延伸航程运行的飞机的基础维修大
纲,是现行批准给该合格证持有人对于该厂家和该型号机体发动机组合的持续
适航维修大纲。延伸航程运行维修要求将以补充要求的形式表示和批准。其中
应当包括防止对延伸航程运行飞机的关键系统中的多项类似部件实施同一行动
(如在两台发动机上同时更换燃油控制装置)的维修程序。
(1)在合格证持有人日常工作单和有关指令上应当清楚标明延伸航程运行
有关的工作任务。
(2)应当清楚地规定延伸航程运行有关程序,例如有关中心维修控制系统的
程序。
(3)应当制定延伸航程运行服务检查制度,以证实飞机的状态和某些关键项
目是可接受的。这种检查应当由具有延伸航程运行资格的维修人员在延伸航程
飞行即将进行之前完成并签字。
注:对于在良性运行区域(见本附件延伸航程运行大纲标准中的定义)75
184
分钟延伸航程飞行的回程航段,不要求延伸航程运行服务检查。
(4)应当适时查阅和填写记录本,以保证恰当地完成了MEL 程序、延期项目、
维修检查和各系统检验程序。
(c)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具有供延伸航程运行中有关人员使用的手册。这种手
册应当指出维修大纲和本附件规定的其他要求,并清楚地指明它们在运营人手
册系统中的位置。所有延伸航程运行要求,包括支持性大纲、程序、任务、职
责,应当清楚地标明并接受修改控制。这种手册应当在实施延伸航程飞行前60
天提交给局方。
(d)合格证持有人的滑油消耗大纲应当反映制造厂的建议,并对滑油消耗趋
势具有灵敏的反应。该大纲应当考虑在延伸航程运行出发站所加的滑油量和运
转平均消耗的关系,即对在延伸航程运行出发站所加的滑油包括在内的所有滑
油,应当进行持续的监控。如果滑油分析对于该厂家和该型号发动机有意义,
则滑油分析应当包括在该大纲中。如果延伸航程运行需要APU,则APU 应当加入
滑油消耗大纲。
(e)本大纲应当规定将被监控的参数、数据收集方法和纠正措施运作程序。
该大纲应当反应制造厂的指南和航空界的实践经验。该大纲应当保证发动机的
限制边界不被超越,以便在所有经批准功率等级和预期环境条件下,能实施延
长的单发改航飞行时间而不超过经批准的发动机限制(即转子转速、排气温度)。
通过该大纲保护的发动机边界,应当考虑额外发动机载荷要求的影响(如防冰、
电源等),这些载荷是在改航有关的单发飞行阶段中可能需要的。
(f)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制定检验大纲或者程序,以保证在出现发动机停车、
主系统失效、趋势恶化或者需要检验飞行或者其他措施的任何规定事件后,能
有纠正措施,并建立保证其贯彻实施的制度。在该大纲中应当明确规定谁负责
提出检验行动,哪个单位负责确定需要采取什么措施。象APU 等主系统,或者
需要检验行动的情况,应当在合格证持有人延伸航程运行维修手册中规定。
(g)应当制定延伸航程运行可靠性大纲,或者在现有可靠性大纲中增加延伸
航程运行的内容。该大纲应当是针对事件的,应当具有报告程序,以报告有害
于延伸航程飞行的重大事件。这些信息应当能随时提供给合格证持有人和局方
使用,以帮助确定其可靠性水平是否足够,并评估该合格证持有人继续安全实
施延伸航程运行的资格和能力。该大纲规定需报告的事件,在发生后72 小时内
应当报告给局方。下列事件应当报告:
(1)空中停车;
(2)改航或者返航;
(3)非指令功率改变或者喘振;
(4)发动机不能控制或者达不到预期的功率;
(5)延伸航程运行飞机的关键系统方面的问题;
(6)有害于延伸航程运行的其他事件;
(7)报告应当包括:
(i)飞机的标识(型号、国籍和等级标志);
185
(ii)发动机的标识(型号和序号);
(iii)发动机总时间、循环次数和上次进厂以来的时间;
(iv)对于各系统,大修以来的时间或者对有缺陷组件上次检验以来的时间;
(v)飞行阶段;
(vi)纠正措施。
(h)应当制定发现动力系统状态有不利趋势时应采取什么措施的准则。当动
力系统的空中停车率(以12 个月滚动平均计算),对于120 分钟运行超过每1000
发动机小时0.05 次,或者对于180 分钟运行超过每1000 发动机小时0.03 次时,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报告局方,立即进行评审。发现的问题和采取的纠正措施应
当向局方提交报告。局方可以要求增加纠正措施或者运行限制。
(i)维修训练大纲应当包括延伸航程运行特殊要求。只有那些完成了合格证
持有人延伸航程训练大纲,并在持合适证件的维修人员直接监视下满意完成延
伸航程任务的维修人员,或者,在该运营人维修大纲中使用的该厂家该型号飞
机上具有先前维修经验的维修人员,才可以算作是合格于延伸航程运行维修的
人员。
(j)延伸航程运行部件控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具有部件控制大纲,以保证
维持延伸航程运行的合适部件和构形。该大纲应当包括,在部件借用或者共用
安排时,对装于延伸航程运行飞机的部件进行核查。运营人还应当有措施,保
证修理或者大修后所用的部件能维持该飞机所需的延伸航程运行构形。
4.延伸航程运行大纲准则
(a)本规则第121.717 条详细规定了到航路备降机场(以经批准的一台发动
机不工作巡航速度)最大改航飞行时间120 分钟的延伸航程运行运行批准准则。
下面规定少于120 分钟(75 分钟)和大于120 分钟(180 分钟)的运行批准准
则。对于批准75 分钟的运行,不必符合基础分部的全部要求。对于批准180 分
钟的运行,应当符合基础分部的全部要求和本款延伸航程运行大纲准则对于180
分钟运行所需的要求。
(b)75 分钟运行。下列标准是评审不同运行区域的依据和批准75 分钟运行
的要求。
(1)良性运行区域。良性运行区域是具有下列条件的运行区域:
(i)具有多个可用机场。
(ii)通信、导航、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和设施的可靠性与可获得性水平都很
高。
(iii)盛行气象条件较稳定,在气温、风、云高或者能见度方面一般不会到
达极端条件。
(2)在良性区域获得75 分钟延伸航程运行批准的准则是:
(i)飞机设计。应当对机体-发动机组合进行评审,以确定其有无影响安全
运行的因素。
186
(ii)维修大纲应当遵守本附件中75 分钟大纲的指南。
(iii)其运行大纲应当遵守主最低设备清单(MMEL)的规定(不包括“延伸
航程”的限制条件)。每次飞行的重量应当使飞机能以经批准的一台发动机不工
作巡航速度和功率调定值保持飞行高度等于或者高于最低航路高度。
(3)非良性运行区域的程序。对于75 分钟的批准,非良性运行区域具有一
个或者多个下列特性:
(i)气象。盛行气象条件在风、气温、云高和能见度上长时间内可能接近极
端状态。
(ii)备降机场。可用机场不多。
(iii)由于是偏远地区或者水域,通信、导航、空中交通管制设施服务的可
靠性和可获得性水平不高。
(4)在非良性运行区域获得75 分钟延伸航程运行批准的准则是:
(i)飞机设计。应当对机体-发动机组合进行评审,以确定在非良性运行区
影响安全运行的各种因素。
(ii)维修大纲应当遵守本附件对于120 分钟运行的指南。
(iii)运行大纲应当遵守本规则对于120 分钟运行的指南。
(c)180 分钟运行。每个申请大于120 分钟延伸航程运行批准的合格证持有
人,应当具有使用特定延伸航程运行构型的机体-发动机组合,实施120 分钟
运行连续12 个月的运行服务经验。等效于实际进行120 分钟运行的替代服务经
验,可以由局方按照逐例确定的原则规定。只有那些已证明具有成功实施120
分钟大纲能力的运营人,才可以考虑批准其大于120 分钟的运行。这些运营人
还应当演示本款讨论的额外能力。运行区域将由到可用机场(以经批准的一台
发动机不工作的巡航速度在标准条件静止大气中)180 分钟的最大改航飞行时间
确定。签派限制将为到可用机场(以经批准的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的巡航速度在
标准条件静止大气中)180 分钟的最大改航飞行时间。
(1)签派考虑。
(i)最低设备清单(MEL)。MEL 应当反应足够的主系统冗余量水平,以支持
180 分钟(静止大气)运行。第121.721 条(b)款第(1)至(15)项所列的系统应当
考虑。
(ii)天气。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能依靠所使用的气象信息系统,以适
当的精确度和可靠性预报所申请运行区域中航站与航路的天气。诸如人员编配、
签派员训练、天气报告与预报的来源、预报可靠性记录(如可能)等因素,应
当进行评审。
(iii)燃油。临界燃油计划应当同时考虑到在3000 米(10,000 英尺)高度所
有发动机工作需要的燃油,或者,如飞机装备有足够的辅助氧气,考虑到高于
3000 米(10,000 英尺)高度所有发动机工作需要的燃油。
(iv)运行控制规则和程序。在飞行的过程中,应当及时通知飞行机组指定
的航路备降机场上条件的任何明显改变。在180 分钟延伸航程飞行进入延伸航
程进入点之前,对指定航路备降机场上本规则第121.721 条(e)款第(3)项规定
187
时间段内的预报天气、着陆距离、机场服务与设施,应当进行评审。如果发现
妨碍安全进近与着陆的任何条件(如天气预报低于着陆最低标准),应当通知
驾驶员,并且选出能安全进近与着陆的可接受备降机场。到新选出的备降机场
的改航飞行时间,以经批准单发不工作巡航速度(在标准条件静止大气中)飞
行,不得超过180 分钟。
(v)飞行的计划。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符合第121.561 条的规定。在一台发动
机不工作巡航高度上风与气温的影响应当计算在内。另外,合格证持有人的大
纲应当向飞行机组提供因没有作气象预报而不符合本附件要求、但对于所飞航
路又是合适的那些适合机场的信息。当执行改航飞行时,应当向飞行机组提供
为符合第121.561 条而需使用的机场设施信息和其他有关这些机场的相应计划
资料。
(2)机组训练和评审。
(i)如果备用电源明显降低了驾驶员所用驾驶舱仪表的等级,则在初始训练
和定期复训中,应当进行以备用发电机为唯一电源模拟进近的经批准的训练。
(ii)应急事件程序。对于拟使用的每个运行区域规定的应急事件程序,应
当为机组提供详细的初始训练和定期复训。
(iii)改航决断。应当进行特殊的初始训练和定期复训,训练机组评估可能
的动力系统和机体系统失效的能力。
(iv)应当提供自动的飞机系统状态监控,以提高飞行机组及时作出改航决
断的能力。
(v)一次或者多次检验飞行。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通过由局方目击的检验飞
行,演示证明其有能力使用特定的机体-发动机组合安全实施180 分钟运行。
检验飞行的指导原则见第121.729 条。
5.型号设计批准考虑
(a)当计划使用双发型号设计的飞机作延伸航程运行时,应当证明其设计特
点是适合于计划的运行的。特定机体-发动机组合的重要机体系统和动力系统
应当证明在设计上是符合失效-安全标准的,并且,通过使用经验,确认它能
达到适于计划的运行的可靠性水平。
(b)批准的申请。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向局方申请确认特定机体-发动机组合
是适于延伸航程运行的型号设计,局方收到申请后将根据型号设计批准和本规
则的服务经验要求,对该机体-发动机组合进行评估。
(c)准则。申请人应当依据工程和运行考虑以及可以接受的失效-安全方法
学,对各种失效和失效组合进行评估。这种分析应当考虑单台发动机运行的影
响,包括为第一台发动机失效后可能产生的额外压力留出余量。除非能证明可
以提供等效安全水平或者失效的影响很小,否则应当使用失效和可靠性分析作
指导,证实其具有失效-安全设计的恰当水平。下列准则适用于双发飞机的延
伸航程运行:
188
(1)应当证明机体和动力系统是符合相应型号合格审定标准的。
(i)应当使用应用工程和运行判断,证明动力系统能达到所需的可靠性水
平。动力系统可靠性的这种确定是从全世界机群数据库中获得的,这种数据库
应包含所有空中停车事件、所有重大的发动机可靠性问题、以及明显失去推力
事例的可获得资料,包括那些发动机失效或者推力减小/由驾驶员关车的事件。
这种确定应当充分考虑经批准的最大改航飞行时间和已知发动机问题的改正,
以及空中起动能力可能降低的事件。
(ii)自抑制性发动机失效、级联效应性失效、间接损坏、或者剩余系统或
者设备的失效,应当根据相应的型号合格审定标准进行评估。
(iii)应当提供一种手段,在低燃油量状态时向飞行机组发出警告。这种警
告应当在可用总燃油量不少于以最大连续功率维持半个小时运行时开始。
(iv)在型号设计评审期间应当证明,在改航飞行期间以所有经批准功率等
级和在所有预期环境条件下,实施延伸期单发运行中具有足够的发动机限制边
界(如转子转速、排气温度)。这种评估应当考虑到在与改航飞行相关的单发
飞行阶段可能需要的额外发动机载荷需求(如防冰、电源等)的影响。
(2)应当根据相应的型号合格审定标准评估非自抑制性发动机失效对安全
的影响。
(3)如果延伸航程运行需要APU 装置,则APU 装置应当符合适用的型号合格
审定标准和证明其能完成计划功能所需的其他要求。如果某些延伸航程运行需
要空中起动和运转APU,则应当证实APU 在该运行中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4)延伸期单发运行不得要求特别的驾驶技术和/或者机组配合。考虑到一
台发动机不工作后该飞机型号的性能降低、飞行机组工作负荷增加和剩余系统
或者设备的故障,对飞行机组程序的影响应当减到最低限度。还应当考虑到一
台发动机和/或者机体系统不工作后继续飞行,对飞行机组和旅客生理需要(如
温度控制等)的影响。
(5)应当对延伸期单发运行进行演示,证明剩余的动力(电源、液压和气源)
能持续保持在继续安全飞行与着陆所需的水平,并能为旅客和机组提供总体安
全所需的那些服务。除非能够证明,在继续飞行到合适机场所需的高度上以单
发运行能保持客舱压力,否则应当提供氧气,以在最大改航飞行时间中供旅客
和机组使用。
(6)在不能证明任何单个失效或者任何失效组合是极不可能的情况下,应当
证明能提供电源给重要的飞行仪表、警告系统、电子设备、通信、导航、必需
的航路与航站引导设备、支持性系统和/或者硬件、以及认为继续安全飞行和在
合适机场着陆的延伸航程运行所需的任何其他设备。向每个驾驶员提供的资料,
对于计划的运行应当具有足够的精度。
(7)应当提供三个(含)以上可靠的、独立的交流(AC)电源。如果一个或者
多个必需电源是由APU、液压系统、或者冲压涡轮提供的,应符合下列相应标准:
(i)液压动力源应当是可靠的。为了达到这种可靠性,可能需要提供两个以
上的独立能源(如从两个以上气源的引气)。
189
(ii)应当演示冲压涡轮(RAT)放出,证明其放出和使用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冲压涡轮不得依靠发动机动力放出。
(8)应当证明,对于所有关键系统,具有足够的状态监控信息和程序,以便
于飞行机组作出飞行前是否起飞、飞行中是否继续前进、返航和改航的决断。
(9)当相关的货舱灭火限制时间小于经批准的最大改航飞行时间(在静止大
气条件下,包括等待和进近与着陆的15 分钟余量)时,不得实施延伸航程运行。
最大改航飞行时间的确定要考虑到不能证明是极不可能发生的其他有关失效,
如发动机不工作和失效组合。
(10)应当证明机体和动力防冰能为计划的运行提供足够的能力(如飞机操
纵性等)。这应当考虑到长时间暴露于与发动机停车改航、巡航、等待、进近
或者着陆相关的低高度。
(11)如果使用定期的维修、换件、和/或者检验来获得延伸航程运行的型号
设计批准,则特定的维修信息应当易于提取,并在相应维修文件中清楚注明和
标识。
6.失效影响和可靠性的分析
(a)申请人提供的机体与动力系统失效影响和可靠性的分析与演示,应当基
于第121.717 条要求的服务经验和使用该飞机在可能飞行的延伸航路上预期最
长改航飞行时间。如果在某些失效方案中由于时间限制的系统需要考虑较少的
时间,下一个较少的时间(75 分钟或者120 分钟)将规定为经批准的改航飞行
时间。
(b)动力系统。
(1)应当对特定机体发动机组合的动力系统可靠性进行评估。
(2)分析应当考虑:
(i)单套动力系统运行的后果(如大功率需求,引气要求等),并包括第一
台发动机失效可能导致的损坏;
(ii)燃油的可获得性和管理对于动力系统工作的后果(如交输阀失效,燃
油失去管理,识别和隔离渗漏的能力等);
(iii)可能危及剩余动力系统工作的其他失效、外部条件、或者维修与机组
差错的后果;
(iv)反推装置意外展开的后果,如果不能证明反推装置展开极不可能发生
(包括设计和维修)的话。
(c)液压动力和飞行操纵。因为许多商用飞机具有全液压驱动的操纵装置,
所以这些系统可以组合起来考虑。对于所有飞行操纵装置均由液压驱动的飞机,
对液压系统冗余量的评审应当证明,不能证明极不可能发生的单个失效或者失
效组合,不会妨碍继续安全飞行和在合适机场着陆。作为这种评审的一部分,
应当假设出现任何两套液压系统和任一发动机失效的情况,除非在失效评审期
间证明,不存在损坏源或者损坏源的位置使得这种失效情况不会发生。
190
(d)电源。电源需提供给一小组为继续安全飞行与着陆所需的仪表与设备,
并提供给数量大得多的一组使飞行机组有效应付恶劣运行条件所需的仪表与设
备。应当提供多个电源(发动机驱动的发电机,APU 等),以满足“继续安全飞
行与着陆需要”和在相应的型号合格审定标准中规定的任何“恶劣条件需要”
两方面。应当评审失效-安全和冗余特征,考虑到其暴露时间,由统计分析加
以支持。
(e)设备冷却。应当有资料证明,考虑到不能证明是极不能发生的冷却系统
失效模式,延伸航程运行的必要电子设备能够工作在可以接受状态。在作出签
派之前和在飞行期间,冷却系统应当显示正常工作,以确保系统的运转。
(f)货舱。货舱的设计和防火系统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货舱防火系统的整体性和可靠性应当适合于计划的运行,考虑到
失火探测器、衬垫材料等。
(2)防火。应当进行分析或者试验以证明,考虑到经批准的最大改航飞行时
间(在静止大气中,包括等待和/或者进近与着陆的15 分钟余量),系统扑灭
火灾的能力能充分保证安全飞行和在合适机场着陆。
(g)通信、导航和基本飞行仪表(高度、空速、姿态、航向)。应当证明,
在非极不可能发生的动力和/或者机体系统失效所有组合中,能向每个驾驶员提
供可靠的通信、足够精度的导航、基本的飞行仪表,以及对于计划的运行,遵
守偶然事件程序所需的任何航路与终端引导。
(h)客舱增压。失效-安全和冗余量特征的审查应当表明,在单台发动机工
作状态下,不会发生客舱失压的情况;应当具有经批准的飞机性能资料,以证
实在失去增压并在其后于较低高度运行时,有能力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
(i)驾驶舱和客舱环境。应当证明,在不能证明是极不可能发生的动力与电
气系统失效所有组合中,均能维持合适的驾驶舱和客舱环境。
7.失效状态的评估
(a)在评估失效-安全特征和失效状态的影响中,应当考虑下列各点:
(1)该系统性能的变化,失效的概率,机组动作的复杂性,以及有关机组训
练的种类和频率。
(2)减轻或者加重初始失效状态直接后果的因素,包括可能影响机组处理直
接后果能力的、存在于飞机之内的随动状态或者相关状态,例如烟的出现,飞
机加速,对地空通信的干扰、客舱增压问题等。
(3)厂家应当进行试飞并由局方目击试飞,以确证预期的飞机飞行品质和性
能,考虑到发动机失效、电源丧失等。剩余飞机系统与性能的足够性,以及飞
行机组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考虑到剩余的飞行面板信息,将在所有阶段和可
以预见的运行条件中进行评估。根据厂家数据库的范围、内容和局方对此的评
审,这种试飞可以用作批准基本空气动力和发动机性能资料的手段,这种资料
将用于建立规定的飞机性能。
191
(b)飞机评估报告。对特定机体-发动机组合的动力与机体系统可靠性的评
估将包含在飞机评估报告中。该报告将提交给局方批准。该报告被批准后,动
力与机体系统的建议将包括在经批准的文件中,该文件建立候选飞机的CMP 标
准要求。然后该文件将在运行规范和飞机飞行手册中注明。
8.延伸航程运行型号设计批准
(a)通过与型号合格审定程序和服务经验资料相一致的工程检验与试验大
纲,圆满完成飞机评审后,型号设计批准将反映在经批准的飞机飞行手册或者
其增补中,或者经局方批准的其他文件中,这些文件中将直接或者间接(注明
出处)包含下列有关信息(如适用):
(1)特殊限制(如必要),包括与最大改航飞行时间相关的任何限制。
(2)标志或者标牌(如需要);
(3)对性能部分的修订;
(4)延伸航程运行所需的机载设备、装置和飞行机组程序;
(5)对包含飞机构型CMP 标准的文件的说明或者注解;
(6)有效性的声明:
“该机体-发动机组合的型号设计可靠性与性能已根据本规则进行评审,
认为适合于(指明最大改航飞行时间)延伸航程运行,但这些运行应结合使用
经批准的飞机构型CMP 标准。本结果不构成实施延伸航程运行的批准。”
(b)型号设计改变程序。局方将在其正常监督和设计改变批准的工作中考虑
到延伸航程运行。严重影响延伸航程运行的重大问题将被纠正。为达到或者保
持延伸航程运行的可靠性目标所需的改装或者维修措施,将插入型号设计CMP
标准文件。局方通常将与受影响的航空企业协调这种措施。必要时将使用适航
指令程序使CMP 标准的改变生效。现行CMP 标准将反映在每个延伸航程运行运
营人的运行规范D 部分中。
9.持续适航
建立延伸航程运行飞机适合性的型号设计CMP 标准为该运行确定了最低标
准。合格证持有人或者厂家可以通过正常的批准程序,起动额外的改装或者维
修措施,以提高或者保持飞机的适航性。合格证持有人或者厂家(如适合)应
当彻底评审此种改变,以确保它们不会严重影响可靠性或者与延伸航程运行的
批准要求相抵触。
附件I 多普勒雷达和惯性导航系统
1.申请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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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申请批准使用多普勒雷达或者惯性导航系统的申请人,应当在开始进行
评审飞行30 天之前,向民航总局提交请求对该系统进行评审的申请书。
(b)申请书应当包含:
(1)该系统的简要经历资料,向局方证明所申请使用的系统有足够的精度和
可靠性。
(2)按照本规则第121.405 条进行初始批准所需要的训练大纲课程计划。
(3)符合局方要求的维修计划。
(4)设备安装说明。
(5)对《使用手册》的建议修订,该手册列出所申请使用系统有关的所有正
常和应急程序,包括当设备部分或者全部失效时继续保持导航功能的详细方法,
以及当系统之间发生异常的较大差异时确定最精确的系统的方法。就本附件而
言,较大差异是指导致航迹超出准许范围的差异。
(6)对最低设备清单所做的任何修订建议,以及对这种修订的充分的论证。
(7)使用该系统实施的运行计划,包括在航路长度、磁罗盘可靠性、航路设
施的可利用性,以及为支持该系统所用的进出口点和终端区无线电设施的充分
性等方面对每条航路的分析。就本附件而言,进出口点是指长距离航行开始或
者终止使用远程导航的特定导航定位点。
2.设备和设备安装的一般要求
(a)惯性导航和多普勒雷达系统应当按照适用的适航要求安装。
(b)驾驶舱布局应当便于坐在执勤位置上的每个驾驶员观看和使用。
(c)当系统内部发生可能的失效或者故障时,该设备应当以目视的、机械的
或者电的输出信号表明输出信息无效。
(d)系统内部可能的失效或者故障,不得导致丧失飞机必需的导航能力。
(e)系统位置的校准、更新和导航计算机功能不得因飞机的正常电源中断和
转换而失效。
(f)系统不得成为有害的射频干扰源,也不得受飞机其他系统的射频干扰而
严重影响工作。
(g)经批准的飞机飞行手册及其补充,应当包含必需的有关资料,以确定正
常和应急使用程序,并应包含惯性导航和多普勒性能相关的使用限制(例如提
供地面校准能力的最高纬度,或者系统之间的差异)。
3.设备和设备的安装——惯性导航系统(INS)
(a)如果申请人选定使用惯性导航系统,它应当至少是双套系统(包括导航
计算机和基准组件)。在起飞时应当至少有两套系统是工作的。双套系统可以
由两套惯性导航系统装置组成,也可以由一套惯性导航装置和一套多普勒雷达
装置组成。
193
(b)每套惯性导航系统应当具有:
(1)适合于该装置计划用途的所有纬度下有效的地面校准能力。
(2)校准状态显示或者完成导航准备的灯光显示,向飞行机组表明已完成校
准。
(3)以准确的坐标表示飞机的现在位置。
(4)相对于目的地机场或者航路点位置的信息:
(i)为进入与保持预定航迹和为确定偏离预定航迹的偏差所需要的信息。
(ii)为确定到达下一航路点或者目的地机场的距离和时间所需要的信息。
(c)当安装的惯性导航系统(INS)没有存贮器或者其他飞行中校准手段时,
应当有一单独电源(与主推进系统无关),至少能提供足够的电力(根据分析
证明或者在飞机上演示)维持惯性导航系统达5 分钟,以便在电源恢复正常供
电时能恢复其全部能力。
(d)该设备应当提供飞行机组探测系统中可能的故障或者失效所需的目视、
机械或者电气输出信号。
4.设备和设备的安装——多普勒雷达系统
(a)如果申请人选定使用多普勒雷达系统,则应当至少是双套系统(包括双
套天线或者多用组合天线),但是:
(1)带备用系统(能工作)的单台工作发射机可以代替两台工作发射机使用。
(2)如果装有罗盘比较系统,且使用程序要求机组成员对所有罗盘航向指示
器经常进行交叉检查,则可以对所有装置采用单一航向源信息;双套系统既可
以由两套多普勒雷达装置组成,也可以由一套多普勒雷达装置和一套惯性导航
装置组成。
(b)在起飞时应当至少有两套系统工作。
(c)根据局方的决定和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的规定,为满足特定的运行要
求,可以要求安装其他导航设备以更新多普勒雷达。这些导航设备包括DME、VOR、
ADF 和机载气象雷达等。当要求安装这些设备时,驾驶舱布局应当使全部控制装
置能为每一个坐在执勤位置上的驾驶员操作。
5.训练大纲
对多普勒雷达和惯性导航系统的初始训练大纲应当包括:
(a)飞行机组成员、签派员和维修人员的任务和职责。
(b)对于驾驶员,讲解下述内容:
(1)原理和程序,限制,故障探测,飞行前和飞行中测试,交叉检查的方法。
(2)计算机的使用,所有系统的介绍,高纬度下罗盘的限制,领航方法复习,
飞行的计划,适用的气象学内容。
(3)利用可靠的定位点进行位置更新的方法。
194
(4)定位点的实用图上作业方法。
(c)非正常和应急程序。
6.设备精度和可靠性
(a)每套惯性导航系统应当满足下述相应精度要求:
(1)对于飞行时间不足10 小时(含)的飞行,允许在所完成的系统飞行的
95%中,不大于每小时3.7 公里(2 海里)圆圈误差。
(2)对于飞行时间超过10 小时的飞行,允许在所完成的系统飞行的95%中,
误差最大为偏离航迹±32 公里(20 英里)和沿航迹±40 公里(25 英里)。
(b)多普勒雷达的罗盘航向输入信息应当保持±1°的精度,整个系统的偏
差不得超过2°。当采用自由陀螺技术时,应当使用各种程序以保证达到相同等
级的航向精度和总系统偏差。
(c)每套多普勒雷达系统应当满足在所完成的系统飞行的95%中,偏离航迹
±32 公里(20 英里)和沿航迹±40 公里(25 英里)的精度要求。允许进行更新。
不满足本条要求的系统应认为是不合格的系统。
7.评审计划
(a)请求评审的批准应当作为多普勒雷达或者惯导系统运行批准申请的一
部分提出。
(b)申请人应当提供足够的飞行次数,以便向局方充分证明申请人在其运行
中使用驾驶舱导航设备的能力。
(c)局方根据以下情况进行评审:
(1)运行程序是否完整;
(2)设备的运行精度和可靠性,以及对于所建议的运行,该系统的可行性;
(3)为支持自主系统,终端区、进出口点、区域和航路上地面设备的可获得
性;
(4)驾驶舱工作负荷的可承受能力;
(5)飞行机组训练、检查是否充分;
(6)维修训练的充分和备件的可获得性。
(d)在完成评审演示后,局方对其设备的充分和驾驶舱导航的可靠性或者修
订得到满意证明的运行进行批准。该批准的形式以颁发运行规范表明。
195
关于《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的说明
《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1999
年5 月发布以来,所有从事公共运输的航空公司已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运行合格
审定,几年来,这些取得运行合格证的承运人按照《规则》实施运行,较好地
保证了运行的安全,为我国经济建设和公众提供了安全有效和多方位的航空运
输服务;《规则》的发布和实施提高了我国民用航空运输飞行的整体安全水平
和国际地位,推动了我国民用航空与国际接轨和交流的速度。1999 年下半年,
国际民航组织根据全球安全监督审计计划(USOAP),对我国民用航空运行进行
审计,在其审计报告中,给予了中国民航安全管理较高评价,但也向民航总局
提出修订规章的某些部分和标准、增加资源配置和加强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建议。
针对这些建议,民航总局于2000 年7 月18 日,发布民航总局令第92 号,对《规
则》中关于合格证持有人的管理人员职位设置、双发飞机的延伸飞行和驾驶员
熟练检查的标准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是根据近来民航体制改革、公共
航空运输活动不断增加和国际标准变化等的需要进行的。现就本次《规则》修
订的几个主要方面作以下说明:
1、重新设定适用范围和运行种类
CCAR-121 原适用范围为使用最大起飞全重在5.7 吨以上的多发飞机,从事
国内、国际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共航空运输经营活动的承运人。通过规章颁布5
年多的实践和公共航空运输发展的多样需求看来,这样设定较为单一,与目前
迅速发展的公共航空运输已不太适应,有调整的必要。因此在本次修订时除保
持原定的适用范围外,新增了补充运行种类,即使用旅客座位数超过30 座或者
最大商载超过3.4 吨的多发飞机,实施补充运行的航空承运人,其满足规章要
求比实施国际和国内定期载客运行种类的航空承运人简单,投入也较少。例如
可以采用较为简单的飞行跟踪系统取代飞行签派系统来对飞行运行进行监控,
此类运行的范围除规定的高原航路和机场外,可以以区域的方式获得局方批准,
从而免除了机场、航路逐一审查批准的适用要求,机长的资格也只需符合区域
运行的要求等。
由于相对CCAR-135 部而言,适用于CCAR-121 部范围的飞机都是在起飞全
重5.7 吨以上的旅客座位数较多或者商载较重的大飞机,所以规章名称改为《大
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2.增补持续适航维修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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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前,持续维修的要求是以《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
(CCAR121AA)来要求的。而对于运行中的运输飞机的机载设备的要求,则于1993
年(及其以后的修订)制定的适航管理文件《民用飞机运行的仪表和设备要求》
(AR93001R2)下发。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还以适航指令的形式强制要求加装
部分运行要求的设备。根据总局法规制定调整方案和司局职能的重新划分,现
将CCAR121FS 与CCAR121AA 进行合并,并将飞机运行中的仪表和设备要求
(AR93001R1)纳入本规章,按照国际惯例及ICAO 的要求制定一部完整的运行
规章。
3.并入CCAR-62 部的必要内容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CCAR-62 部)对于飞
行人员的训练起到过重要的管理和规范作用。但随着《民用航空驾驶员、飞行
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和《规则》的颁布,原CCAR-62 部的训练要求
在这些规章中有了更加充分的阐述和更加具体的规定,为了使飞行标准的规章
进一步系统化,本次修订吸收了CCAR-62 部中适用于《规则》训练部分的所有
必要内容,如驾驶员拟进入大型和重型飞机初始改装或者转机型经历时间、双
发高性能飞机的补充训练和英语要求。在本规则修订发布实施的同时,废止《中
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
4.提高或者调整部分飞行标准
(i)增加飞行训练计划小时数
针对进入按照本规则运行的驾驶员一般飞行经历时间少,持商用执照的驾
驶员占大多数的情况,本次修订提高了第121.433 条驾驶员初始改装、转机型
和升级的飞行训练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以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飞机的机长和副驾驶计划飞行训练小时数为24
小时,机长比原规定多9 小时,副驾驶比原规定多17 小时;
以涡轮喷气发动机为动力飞机的机长和副驾驶计划飞行训练小时数为28 小
时,机长比原来多8 小时,副驾驶比原来多18 小时。
(ii)提高拟转大型和重型飞机副驾驶进入条件
对于拟转大型和重型飞机的副驾驶,除采用了CCAR-62 部执照和多发高性
能飞机飞行训练的相关要求外,增加了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地面理论考试和在
高性能飞机训练完成后达到仪表航路转场飞行中履行机长职责分别飞行2 个航
段和4 个航段的要求。转大型飞机副驾驶的各机型总驾驶员时间改为可以包括
飞行模拟机和训练器时间的250 小时;转重型飞机的副驾驶各机型总驾驶员时
间改为可以包括飞行训练器和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时间的280 小时。考虑到一
部分拟转大型或者重型飞机副驾驶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是在担任机长或者双
发飞机上担任副驾驶取得的,在进行多发高性能飞机训练要求的同时,本条也
就此规定了相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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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增加升大型或者重型飞机机长的操作航段次数要求
为了防止大型和重型飞机的副驾驶在取得升机长飞行经历阶段,其飞行经
历时间在非操作情况下所占比例过多,对操作航段做了相应增加:对于没有中
型机机长经历的驾驶员,拟转升大型飞机机长前,在大型或者重型飞机上,作
为操作驾驶员不少于400 个包括起飞和着陆的航段飞行,其中在本机型上作为
操作驾驶员不少于200 个航段;对于没有大型机机长经历的驾驶员转升200 吨
以下重型飞机机长,在大型或者重型飞机上作为操作驾驶员不少于600 个包括
起飞和着陆的航段,其中在本机型上作为操作驾驶员不少于200 个,分别比原
要求各增加200 个飞行航段。
(iv)增加了本场训练次数要求
本规则附件G 允许在D 级模拟机训练的驾驶员,除在组类II 飞机上初次取
型别等级和持商用执照驾驶员的初始训练和检查需要在飞机上完成3 次起落外,
可以减少直至免除受训人员的飞机实际飞行时次。本次修订将在D 级模拟机训
练完成后还需增加实际飞机起落飞行训练次数做了如下调整:
对于未取得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驾驶员,在组类II 飞机上完成初始训练
或者初次在组类II 飞机上进行初始训练,如果是在D 级模拟机完成训练的,还
要至少完成30 次实际起落的本场训练;
对于初次在组类II 飞机上的升机长训练及其型别等级考试,如果是在D 级
模拟机上完成的,还要至少完成15 次实际起落的本场训练。
(v)在规章中明确机组成员飞行时间限制
以规章的形式进一步明确飞行机组成员的月飞行时间在任何连续三个日历
月内的总飞行时间不得超过270 小时,月飞行小时不得超过100 小时;任一日
历年内不得超过1000 小时,其中参加飞行训练、调机、私用、作业的时间均应
当作为总时间的一部分进行累计,并遵守上述飞行时间的限制。
将客舱乘务员的飞行时间规定为在任何连续7 个日历日内不得超过40 小时;
任一日历月内不得超过120 小时;任一日历年内不得超过1300 小时。如果客舱
乘务员在飞机上履行其他职责,该时间也应当计为客舱乘务员的飞行时间。
5.延长驾驶员服务年限
近年来由于生活水平和就医条件改善,已处于退役年龄的驾驶员体质和体
能要大大高于过去水平,考虑到近年来运输航空量增长迅速,航空公司驾驶员
缺乏的矛盾日益突出,参照一些国家的做法,在不违背国际民航组织相关标准
的前提下,本次修订中,将服务于合格证持有人的具有本机型机长资格驾驶员
服务年限从60 周岁延长至63 周岁,其限制是60 周岁前可以担任航线运输飞机
的机长,60 至63 周岁可以担任航线运输飞机的副驾驶。
6.增加应急医疗设备和训练的要求
根据公共航空运输的广泛性和服务必要性,参考国外规章制定的内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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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应急医疗设备和训练一个章节,对机载应急医疗设备和客舱乘务员所需要的
训练做出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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