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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行李迟到一个月 航空公司被判赔偿损失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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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2 10:00: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因在一个多月后才拿到随机行李,汤某不能如期返回,造成返程机票作废,行李内的一些东西也遗失变质,因而他将承运方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rporation Limited,简称“东航”)告上了法庭。几天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汤某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东方航空公司被判支付返程机票款人民币3600余元,并赔偿行李损失人民币1000余元。
  去年7月,汤某在法国巴黎订购了东方航空公司“巴黎——上海——巴黎”的往返机票,总票款813.77欧元(含各类税费,合人民币7000余元)。同年9月的一天,汤某如期从巴黎出发,顺利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可是随机的行李却失踪了。他当即在机场办理了行李报失手续。
  此后,汤某多次电话联系“东航”,打听行李下落,并要求解除返程合同,退还返程机票款。“东航”则告诉他,必须到订票处(即法国巴黎的售票处)办理退票。难道为退机票要去一次巴黎?到了机票上注明的返程日期,行李还是没有消息,汤某只得浪费了一张返程机票。
  事隔一个多月,“东航”终于找到了汤某的行李。“东航”愿意对行李的损失进行一定的赔偿,但不同意退还返程机票款,于是引发了该案。
  汤某以运输合同违约为由,追究“东航”的赔偿责任。而“东航”认为:行李拖延交付,给原告造成的不便是轻微的,并不必然导致原告不能返程,因此不同意退还返程机票款。
  长宁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机票注明的返程日之前,“东航”仍未找到原告的行李,该违约行为较为严重。通常情况下退票可以到订票处退票,但原告订购的是国际往返机票,不可能为办理退票再飞巴黎。“东航”作为承运方,应以方便旅客作为自己的责任,而不应当以内部规定作为拒绝客人退票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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