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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燃油附加具体方案未定 很快将出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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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3 11:46: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09-11-13 《成都晚报》 记者汪兰

燃油附加费征收方案与时间昨日终于出台。这次将2005年以来由政府部门统一规定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做法,改为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的联动机制,限定了燃油附加的最高收取标准,由航空公司自主确定是否收取以及具体收取标准,从11月14日起执行。
  昨(12)日记者咨询了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Sichuan Airlines Co., Ltd.,简称“川航”)、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China Southern Airlines Company Limited,简称“南航”)、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Hainan Airlines Company Limited,简称“海航”)、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Air China Limited,简称“国航”)等多家航空公司,均表示各自收取燃油附加费的具体方案尚未确定,但很快就会出台,有航空公司表示暂不会收取燃油附加费,将通过减载等其它方式节省燃油。

只定上限

收不收、收多少公司可自定

  11月10日零时起,航油出厂价再次上涨,燃油附加费何时复征?征收多少?在大家的密切关注下,征收方案与时间却迟迟没有出台。
  昨日国家发改委、民航局联合发布,从11月14日起,将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由现行统一规定收取标准的方式,改为由航空公司“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取标准”。
  昨日国家发改委、中国民航局相关人士表示,联动机制实行后,不同航空公司燃油附加收取标准可能出现一定差异,广大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这将更有利于促进航空运输市场竞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形成合理的票价和燃油附加水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相关部门还表示,航空运输价格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建立完全通过市场形成民航运输价格的机制。这次允许航空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联动机制确定燃油附加具体收取标准,是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的步骤之一。随着航空运输市场逐步开放,以及各种运输方式发展,还将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航空运输价格改革。

出厂价下跌

停收应5日内完成

  燃油附加最高标准根据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变动情况适当调整。其中因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降低需下调或停止收取燃油附加时,应在自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调整之日起5日内完成。
  航空公司可在上述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是否收取燃油附加及具体收取标准、执行时间,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同时报国家发改委、民航局备案。
  此外,国内航线婴儿旅客继续免收燃油附加;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继续按同一航班普通成人旅客实际收取标准减半收取燃油附加。
  燃油附加在旅客购票时与票价一并收取,燃油附加项目和标准在客票上单独标示。旅客退票时,燃油附加按实际收取金额退还旅客。
  国家发改委、中国民航局要求各级价格和民航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航空运输价格、燃油附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航空公司若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收取燃油附加的、推迟降低或推迟停止收取燃油附加的、航空公司相互串通,确定燃油附加具体收取标准和出台时间、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燃油附加的具体收取标准和执行时间,将被处以行政处罚。

有关负责人

收取燃油附加是与国际接轨

  昨日,国家发改委、民航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收取燃油附加是国外航空公司应对油价波动时普遍采取的做法。国外航空运输价格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形成,航空公司拥有较大的定价自主权,但在油价上涨时,国外许多航空公司仍收取了燃油附加,近年来随着国际油价上涨后,美国、加拿大、德国、法国、荷兰、意大利、英国、俄罗斯、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航空运输比较发达的国家,泰国、马来西亚、越南、印度、蒙古等发展中国家等多家航空公司,均先后在不同航线上收取了燃油附加,具体标准随油价波动。同一国家的不同航空公司,具体收取标准不完全一致,也有不收取燃油附加的航空公司。

小知识

每吨4140元为基准油价

  记者了解到,自2005年8月开始,对国内航空煤油价格上涨影响航空运输增加的成本,主要通过收取燃油附加适当疏导,并以国内航空煤油价格每吨4140元为基准油价。当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低于基准油价时,停止收取燃油附加;超出基准油价时,在航空公司自行消化部分成本增支因素的前提下,通过适当收取燃油附加弥补。据悉,今后将继续沿用上述做法,航空公司自行消化比例不少于20%,剩余部分才可通过向旅客收取燃油附加弥补。
  航空公司一边票价打折、一边收取燃油附加,两者是否矛盾?昨日民航部门表示,按联动机制运行后,航空公司还将综合考虑不同旅客对象需求特点和承受能力,在现行票价政策范围内确定具体票价,两者有机结合,可形成相对合理的票价和燃油附加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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