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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部、第135部运行规范》中关于RNAV的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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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5 14:26:3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B0011 使用区域导航系统在仪表飞行规则下进行I类航路和终端区导航 a.批准合格证持有人使用本条批准的航空器和区域导航系统在仪表飞行规则下实施I级导航(包括在雷达监控之外的运行)。但这些运行只能在本运行规范B0039条中注明了适用于本条的航路运行区域内实施。 b.如果在以下表1中指明,批准合格证持有人在本运行规范B0039条注明的终端和/或航路区域内实施精密区域导航(P_RNAV)/或基本区域导航(B-RNAV)运行: (1)由航路设计确定该次运行是属于终端区或航路导航性质的运行; (2)对于B-RNAV终端和航路运行,在95%的飞行时间导航性能为±5海里; (3)对于P-RNAV终端和航路运行,在95%的飞行时间导航性能为±1海里; (4)如果区域导航设备对于P-RNAV合格,则可同时实施P-RNAVB-RNAV的终端和航路运行。 c.除非按照本运行规范的规定,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用区域导航系统实施任何其它仪表飞行规则I级航路导航。 d.批准合格证持有人使用下列表1中列出的航空器和区域导航系统实施仪表飞行规则I类终端和航路导航运行。如果未批准特定的导航性能(B-RNAV/P-RNAV),在第4列填入N/A 1-飞机,导航,系统和导航性能
飞机(厂家/型号/系列) 区域导航系统类型 厂商 型号 导航性能
e.合格证持有人应按照下述航路限制和规定实施本条批准的所有运行: (1)除在合格的航空检查人员监督下进行导航的情况外,飞行机组必须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经批准的训练大纲在所用系统上取得资格或使用该系统完成飞行检查合格。在航空检查人员监督下进行导航之前,飞行机组必须圆满完成上述训练大纲的地面课程部分; (2)当该导航系统用于导航时,该系统必须完全正常工作或其工作能满足合格证持有人经批准的最低设备清单要求; (3)在需要特殊导航性能空域实施运行前,如在上述表1中批准并列出,合格证持有人必须确保航空器导航系统在该空域中的预计飞行时间内达到所需导航性能; (4)所用的区域导航系统必须使飞行达到空中交通管制的导航精度或运行性能要求;对于特定区域运行必须在本运行规范B0039条注明;且经审定合格于仪表飞行规则飞行; (5)除非在本条中批准使用单套区域导航系统实施I级导航并且满足下述所有条件,否则不得使用单套区域导航系统实施仪表飞行规则I级导航: (a)安装了使用航路导航设施实施仪表飞行规则I级导航所要求的冗余机载设备,且该设备正常工作; (b)在计划的航路上任意一点,如果该单套区域导航系统失效,都有能力转换到使用航路导航设施安全导航; (c)偏置航路上的所有运行都处于交通管制雷达监控下。 (6)使用单套区域导航系统实施仪表飞行规则I级导航时,至少必须有一名驾驶员使用确定航路或偏置航路的导航设施作为主要的导航依据,否则必须满足下述条件: (a)每个驾驶员的飞行仪表上,持续显示航空器当前的位置及其与导航设施、航路和空中交通管制现行有效的许可所确定的任何其它仪表飞行程序之间的关系; (b)当区域导航系统的精度不能满足空中交通管制的精度要求时,应在前仪表板上每个驾驶员的正常视线范围内及时显示这一信息。 (7)如果经批准的区域导航系统具备足够的精度使航空器在此段飞行中达到空中交通管制要求的导航精确度或导航性能,则当要求的航路地面设施暂时不工作时,经批准的区域导航系统定位点可以取代该航路地面设施。 C0029使用区域导航系统实施公布的RNAV仪表进近 批准合格证持有人在本运行规范中批准的区域导航系统进行公布的RNAV仪表离场、进场、起始进近程序,并应按照本运行规范的规定进行运行。 a. 批准合格证持有人使用如下飞机和区域导航系统进行公布的RNAV仪表离场、进场、起始进近运行: 飞机型别(厂家/系列号/注册号) 区域导航系统 厂家 型号 b. 特殊限制。 (1) 合格证持有人必须按经批准的训练大纲对所使用的设备和特殊程序提供训练,否则不得在实施区域导航的终端区实施区域导航运行。 (2) 在终端区实施区域导航运行的飞行机组成员必须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经批准的训练大纲完成了训练,并取得资格,经合格证持有人的检查员或局方监察员检查,对于使用所安装的区域导航系统完成终端区区域导航运行是合格的。 (3) 在使用特殊飞机和区域导航系统组合实施运行的最初6个月中,合格证持有人在该特殊飞机系统组合下,使用的IFR进近与着陆最低标准至少高于最低的MDA/DH和能见度/RVR60米(200英尺)和800米(1/2英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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