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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拟规定执法者受轻微攻击时不能回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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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6 14:09: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核心提示:近日,河南省出台关于文明执法若干规定的征求意见稿。根据意见稿,当执法人员受到轻微攻击时不能进行还击。此外,从社会招聘的协助执法人员如未获得行政执法证则不得从事执法工作。 人民日报11月16日报道 在街头,有时会看见一些执法人员与被执法者当众争吵的现象,甚至双方相互推搡或打骂。根据河南省拟出台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受到轻微的攻击或推搡时,不能进行回击。 近日,《河南省行政机关文明执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出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执法人员严禁采取简单粗暴、强取强夺、辱骂殴打等行为。在对方情绪激动或者有过激言行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冷静处理,加以劝导,不得以违法对违法,激化矛盾;在受到轻微的攻击或推搡时,应当予以警告,要求其停止行为,但不能进行回击;遇到恶意阻挠、野蛮挑衅时,应当及时上报,保持克制,理智处理,尽可能避免矛盾升级。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沉着应对,及时报警,注意自身安全。 一些单位因为执法人员不够就从社会上招聘一些“临时”人员协助执法。意见稿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取得河南省政府统一制发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否则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强制或者对申请事项进行核查,必须有两名以上正式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主动出示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根据意见稿,执法人员没有法律明确授权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搜查、检查公民的身体和物品,不得进入公民住宅进行搜查、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给行政执法机关、机构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收费指标。行政执法机关、机构也不得以罚款、收费数额作为考核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标准。 (本文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曲昌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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