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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网络“惹的祸” “谁动了旅客的机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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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9 21:43: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09-11-19 《北京日报》 刘洋



机票怎么被取消

  2009年1月5日,在北京出差一个月的王先生拿着行程单来到检票口,机场工作人员在核实了王先生的身份信息之后,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工作人员对王先生说,“您的出票记录已经被取消。很抱歉,您无法登机。”
  王先生顿时懵了,到底哪里出现了问题?再次确认无法登机之后,王先生马上拨通了飞鹰(化名)航空服务公司的客服电话——那是他买机票的航空销售代理企业。
  飞鹰航空服务公司向机场工作人员核实情况后,立刻为王先生补订了一张1月6日同航班机票。王先生得以顺利回家,可飞鹰航空服务公司却纳闷了,到底是谁动了他们的机票?为此,该航空服务公司安排陈女士调查此事。

都是网络惹的祸

  目前,国内的机票代理商均是通过航空旅游电子分销系统提供商“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系统进行出票,难道跟网上出票有关?陈女士琢磨:很可能是飞鹰航空服务公司的出票记录在系统中被人恶意取消了,也许这就是问题的突破口。
  由于航空销售代理企业可以通过系统查询他们所出机票的相关信息,陈女士马上登录网上分销系统进行查询。果然,王先生在系统中的出票记录编号被别人从网上取消了,取消出票记录编号的是代码为EMV705的一家公司。
  每家航空代理企业在航协系统中均是以特殊代码显示。陈女士马上拨打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客服电话,得知EMV705是蓝色之旅(化名)旅游公司在航协系统中的代码。陈女士迅速将调查结果告诉公司,飞鹰航空服务公司马上给蓝色之旅旅游公司致函,希望对方解释此事,但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如何证明是关键

  于是,飞鹰航空服务公司授权陈女士作为代理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蓝色之旅旅游公司赔偿其为客人二次购票所造成的损失。
  法庭上,蓝色之旅旅游公司认为:飞鹰航空服务公司只是提供了为客人二次购票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是他们旅游公司取消了飞鹰航空服务公司的出票记录,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在法庭上问原告方陈女士,“你们证明EMV705取消你们机票的证据是什么?”
  “从我们电脑里打印出来的查询记录,”陈女士说,“代码为EMV705的公司取消了我们的机票。”
  “原告是否有证据证明EMV705代表蓝色之旅旅游公司?”法官问。
  “这个是我们打电话咨询航信公司知道的,”陈女士说,“没有证据证明。”
  “询问被告方,”法官问,“EMV705是否代表你们公司?”
  “是,”蓝色之旅旅游公司的代理人说,“但是从原告电脑中打印出来的查询记录,理论上讲是可以伪造的,根本不能证明是我们公司取消了原告的机票。”
  电脑查询记录的真实性遭到质疑,而这是唯一能直接证明蓝色之旅旅游公司取消机票的证据。

水落石出见分晓

  既然订票出票都是通过网络系统操作,那么航信公司肯定有出票、退票的系统记录,也肯定知道各个机票代理商在系统中的代码。陈女士当庭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到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安局进行调查取证。
  经法院调取,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安局出具了表现为编码形式的航班查询信息。该航班查询信息显示了王先生订票、出票及机票被取消的相关记录,其中订票和出票单位是KJK535、取消机票单位是EMV705。通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安局工作人员对查询结果的解释得知,代理企业在航协系统中均是由唯一代码来识别,每步操作都会由系统自动记录在案。航班查询信息中的KJK535代表飞鹰航空服务公司,EMV705代表蓝色之旅旅游公司。
  法院判决:蓝色之旅旅游公司赔偿飞鹰航空服务公司所遭受的损失。宣判后,被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于2009年10月20日做出终审裁定,驳回蓝色之旅旅游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警示

  目前,因网络的便捷性和高效性,航空销售代理企业均是通过网络系统为旅客订票、出票。但网络在为我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的问题。鉴于技术条件限制、网络秩序监管缺失等因素,导致一些航空代理企业违反市场诚信的行为屡有出现,本案的发生即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本案对于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诚信原则具有示范意义:违背诚信终究要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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