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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7.060
A 47
备案号: M 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 H/T 4016.3- 2004
民用航空气象
第3部分:服务
Civil aviation meteorology-
Part 3: Service
2004一12一20发布2005一04一01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
MH/T 4016.3-2004
月ii 吕
MH /T 4 016-2004《民用航空气象》分为七个部分:
— 第 1部分:观测和报告;
— 第 2部分:预报;
— 第 3部分:服务;
— 第 4部分:设备配备;
— 第 5部分:设备技术要求;
— 第 6部分:电码;
— 第 7部分:观测记录。
本 部 分 为MH/T 4016-2004的第3部分
本 部 分 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提出并解释。
本 部 分 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归口。
本 部 分 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
局、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新疆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本 部 分 主要起草人:周建华、唐民、石孝臣、杨宜。
MH/T 4016 3-2004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5 为航务部门和飞行机组提供的气象情报
6 为空中交通服务部门提供的气象情报
7 为搜寻和援救服务单位提供的气象情报
8 为航空情报服务单位提供的气象情报
9 为机场运行管理部门提供的气象情报
10 为通用航空飞行部门提供的气象情报·....................................................................’二“·‘二
11 为其他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部门提供的气象情报············。·········································⋯⋯
MH/T 4016.3-2004
民 用航空气象
第3部分:服务
范围
MH/T 4016的本部分规定了民用航空气象服务的一般原则和内容
本部分适用于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为民用航空活动提供气象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 列 文 件中的条款通过MH/T 4016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
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国 际 民 用航空组织4444号文件航行服务程序— 空中规则与空中交通服务
MH / T 4016.1-2004 民用航空气象第1部分:观测和报告
MH / T 4016.2-2004 民用航空气象第2部分:预报
MH / T 4016.4-2004 民用航空气象第4部分:设备配备
国 际 民 用航拿公约附件15 航空情报服务
3 术语和定义
MH / T 4016.1-2004,M H/T 4016.2 -2004以及MH/T 4016.4-2004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
义适用于MH/T 4016的本部分。
3.1
气象 报 告 meteorologicalr eport
对 某 一 特定时间和地点观测到的气象情况的报告。
3.2
气象 情 报 meteorologicalin formation
有 关 现 在的或预期的气象情况的气象报告、分析预报和任何其他说明。
3.3
空中 报 告 air-report
飞 行 中 的航空器遵照位置报告、航务或气象报告的要求而作的报告。
注 空 中报告的详细格式见《航行服务程序— 空中规则与空中交通服务》(国际民用航空组织4444号文件)
3.4
讲 解 briefing
对 当 时 的和预期的气象情况的口头说明。
15
磋 商 consultation
与 气 象 人员或其他具有资格的人员讨论与飞行航务有关的当时和预期的气象情况,包括回答间题。
3.6
飞行 机 组 flightc rewm ember
在 飞 行 任务期间被指派承担航空器运行所必需的职责并持有执照的机组成员。
MH/T 4016.3-2004
3.7
飞行 文 件 flightd ocumentation
书 写 或 打印的为飞行所用的气象情报的文件,包括各种图表。
3.8
飞行 情 报 区flightin formationr egion
为 其 提 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而划定范围的空域
3.9
数字 式 网 格点数据gridp ointd atai nd igitalf orm
计 算 机 处理的某一图上一组有规律的间隔点上的气象数据,以适合于自动化使用的电码格式,供一
台气象计算机传递到另一台气象计算机。
注 : 这 类数据大多数以中速或高速电信信道传递.
3.10
气 象 监 视台meteorologicalw atcho ffice
指 定 为 相应飞行情报区的飞行提供监视天气、气象服务的气象台。
3.11
航 务 飞 行计划operationalf lightp lan
航 务 部 门为了飞行安全根据飞机性能、其他飞行限制和所飞航路上及有关机场的预期情况而制定的
计划。
3.12
航 务 计 划operationalp lanning
航 务 部 门所作的飞行航务计划。
3.13
对 空气 象 广播VOLMETb roadcast
为 飞 行 中的航空器提供的例行广播,视情况,包括现在机场天气报告、机场预报和重要气象情报。
3.14
对空 气 象 数据链服务VOLMETd atal inks ervice( D-VOLMET)
通 过 数 据链提供现在机场例行天气报告、机场特殊天气报告、机场预报、重要气象情报、没有包含
在重要气象情报中的特殊空中报告和可得到的低空气象情报。
总则
民用 航空气象服务主要通过向用户提供气象情报而实现。
民用 航空气象服务的对象(用户)为:
a)航务部门和飞行机组;
b)空中交通服务部门;
c)机场运行管理部门;
d)搜寻和救援部门;
e)航行情报服务部门;
幻通用航空飞行部门;
9)其他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部门。
民 用航空气象服务提供的气象情报内容为:
a)机场天气报告包括:
— 例 行天气报告;
— 特 殊天气报告;
4 4142
MH/T 4016.3-2004
— 以 终 端 方 式 提供的自动化观测系统的实时显示观测数据;
b) 航 空 天气预报包括:
— 机 场 预 报 ;
— 着 陆 预 报 ;
— 起 飞 预 报 ;
— 区 域 预 报 ;
— 航 路 预 报 ;
c) 航 空 器观测报告包括:
— 在 飞 行 巡 航 和爬升阶段进行的例行观测报告;
— 在 飞 行 的 任 何阶段进行的特殊观测报告和其他非例行观测报告;
d) 重 要 气象情报、低空气象情报、机场警报和风切变警报;
e) 雷 达 探测资料、卫星云图资料和常规天气图资料;
f) 航 空 气候资料包括:
— 机 场 气 候 表 ;
— 机 场 气 候 概 要;
— 历 史 气 象 观 测资料;
— 航 线 天 气 资 料;
— 气 象 要 素 统 计资料
4.4 气象情报的制作应符合MH/T 4016. 1-2004和MH/T 4016. 2-2004中有关要求。
45 向用户提供的气象情报,宜在类型和格式、提供时间和地点、所包含的地域和空域范围、提供方式
和内容、发布时间和频度、有效时段和准确度等方面满足用户的特殊需要。
4.6 向用户提供的气象情报应是适时、有效的。当已提供的气象情报与最新获得的情报有明显的差异时,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立即通知用户。
为航务部门和飞行机组提供的气象情报
概 述
1 应为航务部门和飞行机组提供下列阶段所需的气象情报:
a)飞行前计划;
b)飞行中重新计划;
c)飞行机组离场前;
d)航空器在飞行中。
2 提供航务部门和飞行机组使用的气象情报,应覆盖下列与该飞行有关的时间和空间范围:
a)预计飞行时段和从预定着陆机场到达一个着陆备降机场的飞行时段;
b>起飞机场到预定着陆机场和预定着陆机场到达一个着陆备降机场之间的气象情况;
c)经协议的航空器到达更远机场所需的情报的范围。
3 应使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提供气象情报:
a)书写的或打印的情报,包括规定的预告图和表格;
b)数字式网格点数据;
c)讲解;
d)磋商;
e)展示;
f)可以通过使用飞行前自动情报系统方式代替以上各项,但应保留航务部门和飞行机组与气象台进
行磋商的通讯方式,如电话、传真、网络终端等; 5
引
引
MH/T 4016.3-2004
9) 对 空 气象数据链服务或对空气象广播。
5.1.4 采用讲解、磋商和展示方式提供的气象情报应使用中文和(或)英文。
5.2 为航务部门用于飞行前计划和飞行中重新计划提供的气象情报
5.2.1 提供航务部门用于飞行前计划和飞行中重新计划的气象情报应包括:
a) 现 时 的和预期的高空风、高空温度的情报及其修订;
b) 现 时 的和预期的航路上重要天气现象情报及其修订;
c) 起 飞 预报;
d) 起 飞 机场、起飞备降机场、航路备降机场、预定着陆机场及其备降机场的机场天气报告和特殊天
气 报 告 ;
e) 起 飞 机场、起飞备降机场、航路备降机场、预定着陆机场及其备降机场的机场预报及其修订报;
f) 重 要 气象情报和与整个航路有关的尚未编人重要气象情报电报的特殊空中报告。
上 述 c) ,d ), e)项应根据国际民用航空亚太地区航行协议提供。
5.2.2 提供航务部门用于飞行前计划和飞行中重新计划的气象情报应采用下列格式:
a) 现 时 的和预期的高空风、高空温度的情报及其修订和现时的和预期的航路上重要天气现象情报及
其修 订 , 以 预告图形式和数字式格点数据格式提供:
— 以 预 告 图形式提供时,应包括标准等压面(飞行高度层)图或适用的其他类型高空预告图;
— 以 数 字 式格点数据格式提供时,应采用来源于世界区域预报系统提供的GRIB电码格式的高
空 风 、 高 空 温 度 情 报 ;
b) 起 飞 预报采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和航务部门协定的格式;
c) 机 场 天气报告和特殊天气报告用METAR和SPECI电码格式;
d) 机 场 预报用TAF电码格式。
5.2.3 提供直升飞机飞往近海建筑物的飞行前计划和飞行中重新计划用的气象情报,应包括从海平面到
FL (飞行高度层)10。之间各层的资料。应根据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亚太地区航行协议,对下述天气现象
或要素的预期情况予以说明:
a) 地 面 能见度;
b) F LI 00以下的云量、云状、云底高和云顶高;
c) 海 洋 状况;
d) 海 面温度;
e) 平 均 海平面气压;
f) 颠 簸 和积冰的区域及垂直范围。
除 此 之 外还应说明已出现的颠簸和积冰区域及垂直范围。
5.2.4 提供航务部门飞行前计划和飞行中重新计划用的高空风和高空温度情报和航路上重要天气现象
情报应不迟于航空器离场前3h提供。
5. 3 为飞行机组离场前提供的情报
5.3.1 飞行机组离场前所需的情报应以飞行文件的形式提供。
5.3.2 飞行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a) 高 空 风、高空温度的情报;
b) 预 期 的航路上重要天气现象的情报;
c) 机 场 预报,包括:起飞机场、预定着陆机场、一个或几个合适的备降机场的机场预报;
d) 机 场 天气报告,包括:预定着陆机场、一个或几个合适的备降机场的机场例行天气报告和机场特
殊 天 气 报 告 ;
e) 与 全 航路有关的重要气象情报及尚未编人重要气象情报电报的特殊空中报告;
f) 与 低 空飞行有关的低空气象情报(适用时)。
MH/T 4016.3-2004
3 飞行文件应采用下列形式:
a)高空风、高空温度的情报和航路上预期的重要天气现象情报以下列形式之一提供:
— 预 告 图 形 式;
一一 RO F OR 电码 格式,用于特定航路的飞行;
— 缩 写 明 语 形式;
b) 机 场 预报用TAF电码格式;
c) 机 场 天气报告和特殊天气报告用METAR和SPECI电码格式;
d) 重 要 气象情报用缩写明洁形式;
e) 低 空 气象情报用缩写明洁形式。
5.3 .4 以预告图形式提供高空风、高空温度的情报和航路上预期的重要天气现象情报时:
a) 为 F L100(山区和高原为FL150)以下飞行提供的预告图至少应包括一张低层重要天气预告图
(地 面 到 F L 10 0( 山区和高原为地面到FL150))和一张适用飞行高度的600m ,15 00m 或30 00m
(山 区 和 高 原 为 4 5 00m )高度的高空风和高空温度预告图;
b) 为 F L100(山区和高原为FL150)到FL250之间的飞行提供的预告图至少应包括一张中层重要天
气 预 告 图 ( FL 10 0(山区和高原为FL150)到FL250)和一张500h Pa或400h Pa标准等压面的
高 空 风 和 高 空 温 度预告图;
c) 为 F L250到FL630之间的飞行提供的预告图至少应包括一张高层重要天气预告图(FL250到
FL 63 0) 和 一 张 250h Pa标准等压面的高空风和高空温度预告图。
5.3.5 应根据航务部门和飞行机组的请求提供讲解和磋商以作为飞行文件的补充。
5.3.6 在讲解及磋商中气象情报除了飞行文件中包括的内容外还应包括:
a) 与 当 地机场有关的机场警报;
b) 各 种 常规天气图;
c) 气 象 卫星云图或其拼图资料;
d) 地 面 气象雷达资料。
5.3.7 对低空飞行(包括按目视飞行规则操作的飞行)的讲解和磋商应包括覆盖FL100(山区和高原为
FL15。或更高)以下海拔高度的气象情报,并应特别说明下述内容:
a) 其 他 已出现或预期出现的能够在大范围内导致能见度降低到50 00m 以下的所有天气现象;
b) 已 出 现或预期出现的可能影响飞行的云。
5.3.8 应将提供给飞行机组的气象情报以打印副本或以计算机文件方式自发布之日起至少保留30 d。当
调查研究需要时,应提供并保留这种情报,直到调查研究结束。
5.4 为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的气象情报
5.4. 1 供飞行中航空器使用的气象情报,应通过对空气象数据链服务或对空气象广播提供。
5.4.2 供飞行中航空器使用的气象情报,应同时提供给相应的空中交通服务单位。
5.4.3 对空气象数据链服务应包括最新的METAR和SPECI电码格式的机场天气报告、特殊天气报告
及趋势预报;还应包括TAF电码格式的机场预报、重要气象情报及其修订,没有被重要气象情报所包括
的特殊空中报告和低空气象情报。
5.4.4 对空气象广播应包括最新的机场天气报告、趋势预报和机场预报。
5.4.5 当接到飞行中的航空器请求气象情报时应尽快提供其所需的情报。
6 为空中交通服务部门提供的气象情报
6.1 向机场管制塔台提供的气象情报应包括:
a) 有 关 机场的本场例行、特殊天气报告,METAR,S PECI电码格式的例行、特殊天气报告,实时
的 气 压 数 据 , 趋 势预报,机场预报及其修订预报;
MH/T 4016.3-2004
b) 重 要 气象情报、低空气象情报、风切变警报和机场警报;
c) 当 地 协定的其他气象情报,例如用以决定是否改变航空器起降跑道的地面风预报;
d) 经 协 议,尚未包含在已发布的重要气象情报中的火山灰云的情报。
6.2 向进近管制室提供的气象情报应包括:
a) 有 关 机场的本场例行、特殊天气报告,METAR,S PEC工电码格式的例行、特殊天气报告,实时
的 气 压 数 据 , 趋 势预报,机场预报及其修订预报;
b) 有 关 空域的重要气象情报、低空气象情报、风切变警报、机场警报和有关的特殊空中报告;
c) 当 地 协定的其他气象情报;
d) 经 协 议,尚未包含在已发布重要气象情报中的火山灰云的情报
6. 3 向区域管制中心(室)提供的气象情报应包括
a) 该 管 制区内各机场的METAR,S PECI电码格式的例行、特殊天气报告,趋势预报、机场预报及
其 修 订 预 报 和飞行情报区或管制区内其他的气象信息。如果区域管制中心(室)要求的话,还应
包 括 邻 近 飞 行 情 报区的机场的情报;
b) 该 管 制区的高空风、高空气温和航路重要天气现象预报及其修订预报,特别是造成按目视飞行规
则 不 能 飞 行 的上述情报,以及该管制区的重要气象情报、低空气象情报和有关的特殊空中报告。如
有 需 要 , 还 应 包 括邻近的飞行情报区的这些情报;
c) 区 域 管制中心(室)为了满足飞行中航空器的要求而需要的其他气象情报;
d) 火 山 灰咨询情报;
e) 经 协 议,尚未包含在已发布的重要气象情报中的火山灰云的情报;
f) 经 协 议,关于放射性物质意外释放到大气中的情报。
6.4 提供给空中交通服务单位的气象情报还应包括:
a) 经 协 议,火山喷发前活动情报和(或)火山喷发的情报;
b) 应 请 求,与航空器紧急情况有关的其他气象情报。
6.5 除非当地另有协议,本场例行、特殊天气报告,METAR, SPECI电码格式的例行、特殊天气报告,
机场预报和趋势预报,重要气象情报,低空气象情报,高空风和高空气温预报及其修订预报,应按它们
原来编制的格式提供给空中交通服务单位
7 为搜寻和援救服务单位提供的气象情报
7.1 提供给援救协调中心的气象情报应包括失踪航空器最后已知位置的气象情报和沿该航空器预定航
路上的气象情报,特别是关于:
a) 航 路 上的重要天气现象;
b) 云 量 ,云状,云底高和云顶高,尤其是积雨云的情况;
c) 能 见 度和使能见度降低的天气现象;
d) 地 面 风和高空风;
e) 地 面 状况,尤其是积雪或积水状况;
f) 与 搜 寻地区相关的海面温度、海面状况、浮冰和海流(如果有);
9) 海 平 面气压数据。
了.2 根据请求,提供给援救协调中心的气象情报还应包括:
a) 搜 寻 区域内实时的和预期的天气状况;
b) 进 行 搜寻的航空器的起、降机场及备降场至搜寻区域飞行航路上实时的和预期的天气状况;
c) 从 事 搜寻援救活动的船舶所需要的气象情报。
7.3 向搜寻和援救服务单位提供的气象情报应符合协定的格式和方式。
MH/T 4016.3-2004
8 为航空情报服务单位提供的气象情报
8.1 提供给航空情报服务单位用于编写航行资料汇编所需的气象情报,见《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5
附录1第1部分和第3部分。
8.2 提供给航空情报服务单位用于编制航行通告(NOTAM)或火山灰通告(ASHTAM)的情报应至少
包括:
a) 民 用 航空气象服务工作的建立、撤销和重要变更;
b) 火 山 活动的情况;
c) 经 协 议,放射性物质意外释放到大气中的情况。
8.3 提供给航空情报服务单位用于编制航空情报通报所需的情报应至少包括:
a) 民 用 航空气象服务、设施和设备等预期的重要变更;
b) 某 种 天气现象对航空器运行的影响。
9 为机场运行管理部门提供的气象情报
9. 1 向机场运行管理部门提供的情报宜包括:
a) 机 场 警报;
b) 紧 急 事件发生时所需要的气象情报
9.2 经协议,提供与机场运行有关的气象情报宜包括:
a) 实 时 观测数据;
b) 机 场 范围的特定时效、特定要素的预报;
c) 用 于 制定机场运行标准的有关要素资料;
d) 用 于 机场设施建设所需的气候资料。
10 为通用航空飞行部门提供的气象情报
10., 提供通用航空飞行部门用于飞行前计划和飞行中重新计划的气象情报,以及为通用航空飞行机组
离场前提供的气象情报应包括:
a) 现 时 的和预期的高空风、高空温度的情报及其修订;
b) 现 时 的和预期的航路上重要天气现象情报及其修订;
c) 起 飞 机场、预定着陆机场和备降机场的例行报告和特殊天气报告;
d) 起 飞 机场、预定着陆机场和备降机场的机场预报及其修订报;
e) 重 要 气象情报和与整个航路有关的尚未编人重要气象情报电报的特殊空中报告;
f) 与 低 空飞行有关的低空气象情报(适用时)
10.2 经协议,提供通用航空飞行部门的气象情报可包括:
a) 地 面 能见度;
b) 云 量 、云状、云底高和云顶高;
c) 海 洋 状况;
d) 海 面 温度;
e) 平 均 海平面气压;
f) 降 水 ;
9) 颠 簸 和积冰的区域及垂直范围
10.3 应按协定的格式为通用航空飞行机组离场前提供气象情报。
MH/T 4016.3-2004
11 为其他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部门提供的气象情报
应 按 协 定的内容、格式和提供方式为其他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部门提供气象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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