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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率表及税收优惠政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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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7 01:28: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税率类型

 

税率

普通税率

 

33%

照顾性税率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以下的企业

18%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

27%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部分)

1、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优惠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是指: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2、第三产业企业减免税优惠

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对农村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取得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些企业和单位兼营农业生产资料的所得,应分别核算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所称科研单位是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科研单位的认定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提供具体名单报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核。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新开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新开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办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税优惠 
     企业利用废气、废水、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是指: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4、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减免税优惠
     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三年。
     (2)根据财税字[1998]60号文件规定:1994年税制改革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中的优惠政策,到1997年底已执行期满。为支持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免征所得税。
5、企事业单位技术转让减免税优惠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6、受风、火、水、震自然灾害企业减免税优惠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7、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税优惠 
     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是指: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8、校办企业减免税优惠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3)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1)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
     (2)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
     (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
     (6)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9、福利生产企业减免税优惠 
     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是指:
     (1)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以及街道办的工厂或从事劳务、修理、饮食等纯服务性业务的企业,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②安置“四残”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
       ③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④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⑤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⑥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10、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1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企业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改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所称的投资是指除财政拨款以外其他各种资金,即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等。其中银行贷款包括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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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7 01:33:41 |只看该作者

档次 税率 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 18% 3万元(含3万元)以下
2 27% 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
3 33% 10万元以上

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换算表 档次 税率 单位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1 18% 万元 0.75以下 1.5以下 2.25以下 3以下
2 27% 万元 2.5~0.75 5.0~1.5 7.5~2.25 10~3
3 33% 万元 2.5以上 5.0以上 7.5以上 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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