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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报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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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5 12:31:4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10-03-15 中国民用航空网站

 今年以来,广东、广西分别发生一起谎报、散布恐怖威胁民航安全信息案件,有关当事人已被刑事拘留和批评教育。
  2010年3月5日15:05时,广州白云机场公安局接报称,在当天广州至成都航班上有恐怖分子活动。接警后,广州白云机场警方立即部署加强安保工作,并将情况通报各有关部门做好处置准备,当天成都至广州所有航班全部安全到达。经查,此系一起谎报恐怖威胁信息案件,民警于3月8日将犯罪嫌疑人李利(男,28岁,河北人,暂住广州环市东路东环社区)抓获。李利因与女友田某(四川德阳人)发生矛盾,为阻止田某回四川,遂编造威胁信息电话报警。鉴于李的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现广州警方已对其执行刑事拘留,将对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1月24日,广西也发生一起类似案件。蒙俊龙(广西钦州市人,1988年10月生,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网上化名“陶铸”,在南宁时空网红豆社区发现有北海网民发表的攻击钦州言论,即组织相关材料反击,且其一直认为是北海人抢走了自己的女朋友,并借用游戏里恐怖分子的姓名,扬言要到北海机场搞爆炸,制造象“911”一样的爆炸事件。鉴于其系在校学生,广西南宁市公安局对蒙俊龙进行了批评教育,责令其做出遵纪守法、文明上网的保证后由其家长带回。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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