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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李健出席CCAR-121部第四次修订宣贯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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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6 21:24:5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10-03-16 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

 中国民航《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第四次修订宣贯会于2010年3月12日在深圳举行。中国民用航空局(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简称“民航局”)李健副局长在会上作重要讲话。来自民航局飞行标准司、政策法规司、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局、各运输航空公司、航空安全技术中心、民航管理干部学院、航空医学中心、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的代表170余人参加了此次会议。会上,飞行标准司司长蒋怀宇介绍了此次修订的总体情况,飞行标准司各业务部门就各专业部分的修订内容分别进行了讲解,并对与会代表的提问进行了现场解答。
  民航局李健副局长在讲话中强调,第一要深刻认识规章修订的重要意义;第二要深刻领会CCAR-121部第四次修订的内容,推进航空公司SMS建设工作,落实持续安全理念;第三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航空公司的补充审定和持续监督工作,一要高度重视,组织保证,二要严格程序,按章办事,三要确保规章修订过渡期内的运行安全。他指出,此次会议是贯彻CCAR-121部第四次修订的一次动员会。各单位一定要按要求认真领会规章和文件的精神,充分协商,制订详细计划,按照既定程序做好补充审定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单位要以系统安全理论为基础,以持续安全为目标,以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为手段,有条不紊地开展航空公司监管工作,切实提高民航安全水平。
  蒋怀宇司长回顾了CCAR-121部的发展历史,对此次修订的背景及贯彻要求发表了专题讲话。他指出,CCAR-121部历次修订的主要原因:一是中国作为国际民航公约缔约国和国际民航组织一类理事国,有责任和义务为满足国际民航公约及附件的要求,对民航规章进行修订;二是民航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国情与时俱进,为引领行业发展需要对规章进行修订;三是民航局建设民航强国战略和深化持续安全理念的客观要求。
  CCAR-121部的第四次修订新增了对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将承运人建立安全管理体系上升为法规要求,并全面具体地对建立什么样的安全管理体系做出规定。为便于同其他有关国家统一国际运行标准,此次修订对运行手册编写格式和内容要求进行了改写。对于地面服务和增加机载卫生防疫包配备的要求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些内容的修订很好地符合了国际民航组织的相关要求。
  为引领行业发展,CCAR-121部新增了高级训练大纲的内容,详细规定了承运人在满足规定条件后,可以按照批准的高级训练大纲培训本公司驾驶员。在延伸航程运行方面,此次修订将延程运行的改航时间从原来最多的180分钟延长到240分钟甚至更长,并将安装了两台以上发动机飞机的运行以及极地运行也纳入延程运行管理范围。
  随着国内民航事业的不断发展,行业对于驾驶员资格管理和训练、客舱乘务员的训练也提出了新的要求。针对这种现实情况,此次修订对驾驶员初始、转机型和升级训练的进入条件进行了修改。为了保障客舱乘务员训练质量,还增加了客舱模拟器使用批准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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