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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东星航空负责人兰世立因欠税获刑4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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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1 09:59:0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东星航空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兰世立,因犯逃避追缴欠税罪,9日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据悉,东星航空公司于2005年12月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陂分局登记注册,主要从事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经法院审理:东星航空公司实际控制人兰世立在明知黄陂区地税局多次催缴欠税、区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为逃避追缴欠税,采取隐匿、转移经营收入的方式逃避追缴欠税,指使手下相关人员共将人民币5 亿余元营业收入予以转移、隐匿,造成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所欠缴的税款共计人民币5060062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兰世立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全由兰世立出资一人独掌
东星航空公司注册资本30600万元,共有湖北东星集团公司占40%、武汉东星国际旅行社占20%、湖北东盛房地产公司占32.7%、武汉东星航空投资有限公司占7.3%四家法人股东。上述四家公司实际上都是兰世立个人的全资子公司。
形式上他占90%的股份,另10%的股份由他的其他关联公司交叉持有,因工商登记要求有2个以上股东,但所有关联公司都是他个人100%出资的,所以东星航空公司也是他个人100%出资的。
【掌权手段】
隐身幕后控制东星航空
兰世立供述,他在东星航空没有职务,但实际上公司由他控制,持有100%东星航空股份。对外他也是以东星航空公司的董事长名义出席各种活动的。
集团公司和航空公司财务负责人,每天用手机发短信向兰世立报告当天的营业收入、支出、银行结余数。兰世立用打电话的方式给他们发指令。写指令的时候很少,只有遇到几百万元以上金额的时候才写指令。
集团公司下设五大块(包括航空),兰世立要求这五大块的财务人员每天下午下班时向他报告。每个月他们做财务报表给工商、税务部门,还要报给他一份,每年还要给他财务年报表,因此他对公司的收入等状况很清楚。
【长期避税】
10道缴税通知泥牛入海
检察机关公诉称:2006年5月至2009年2月,黄陂区地税局天河税务所针对东星航空公司欠缴税费的情况,依法对其先后下达10次《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但东星航空均以资金困难等理由,拒不缴纳。
2008 年11月12日,黄陂区地税局提请区法院强制执行,区法院下达行政裁定书,裁定东星航空公司欠缴税款为3800余万元,准许强制执行,并于2009年1月 8日送达《执行通知书》。此后,区地税局又分别于1月16日、2月16日两次向东星航空公司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东星航空公司仍未按照法院的裁定和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缴纳所欠税款。
【转账游戏】
五亿元营业收入“躲猫猫”
检察机关公诉称:为逃避追缴欠税,兰世立指示相关人员启用东星物流公司的账户,将东星航空公司营业收入1384万余元直接汇入该公司账户。2008年8月,兰世立授意分阶段成立东星机票销售公司,再次指使相关人员启用机票销售公司账户,将东星航空公司营业收入2.1亿元直接汇入该公司账户,继续逃避追缴税款。在此期间,兰世立还隐瞒公司的实际收入情况,并指使相关人员将本应转入被告单位约1.4亿余元的经营收入转入未提供给税务机关的其他账户。
此外,兰世立还指使单位财务人员,将航空公司营业收入1720万元转移至东星旅游公司。同日,兰世立亲笔批示深圳明成达公司转款510万元至深圳另一家公司。
【庭审直击】
四大指控辩护全被驳回
据悉,在2008年6月至2009年2月,通过上述手段将5亿余元营业收入予以转移、隐匿,造成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所欠缴的税款共计人民币5000余万元。
兰世立的辩护律师称:机关营业收入转入物流和销售公司是代理行为,不是转移行为,公诉机关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罪;兰世立主观上没有故意逃避追缴欠税;认定实施隐匿、转移经营收入的行为证据不足;兰世立作为东星航空的“实际负责人”并不当然应对东星航空公司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的行为在客观上没有产生“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款”的结果。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述辩解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东星航空资产
21日第三次拍卖
在连续两次流拍后,东星航空公司的最后一批资产——东星国际大酒店等资产,将于本月21日举行第三次拍卖。据悉,这次拍卖参考价只有6350万元。东星航空破产管理人表示:最后一批资产拍卖成功后,将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财产分配,随后东星航空公司将被注销法人资格。
【兰世立】:男,1960年2月13日出生,新加坡国籍,硕士研究生,东星航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因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2009年3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09年12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2月23日法院下达逮捕决定,同日交付武汉市公安局执行。
【逃避追缴欠税罪】: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规定】:纳税人妨碍追缴税款在十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前述标准定罪处罚。
(本文来源:武汉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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