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所需要的文件:fficeffice" /> |
收货人签字的货运单交付联或其它副本; |
运输事故签证和事故调查报告; |
货邮舱单; |
货物保管记录; |
往来查询电报、信函; |
始发站、中转站、目的站的有关记录; |
索赔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包括商业发票、商检证明、损失定价等); |
其它有关资料,照片等。 |
赔偿限额 |
依据 |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公司对货物赔偿的最高责任限额为毛重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
没有办理声明价值的货物,公司按照下面较低的一个价值赔偿: |
货物的实际价值; |
最高责任限额。 |
声明价值的赔偿
托运人办理了货物声明价值,并交付了声明价值附加费,其声明价值为公司的赔偿限额;如公司能够证明托运人的声明价值高于货物的实际价值时,按实际价值赔偿。 |
航空运输险的赔偿
投保航空运输险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由保险公司按有关规定赔偿。 |
据实协商赔偿
根据货物损坏程度及实际运输情况,经与托运人协商,公司酌情退还全部或部分货物运输费用。 |
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 |
审批程序 |
赔偿经办人在责任调查清楚后,写出货物赔偿报告。赔偿报告一式三份,详细、具体的说明货物损失的原因,责任、货物的实际损失情况、索赔金额、最终赔偿金额等。 |
将索赔人递交的所有文件资料和承运人内部的运输文件等连同货物赔偿报告一并交主管领导审批。 |
审批权限 |
国内赔偿 |
有相关部门领导在“货物赔偿报告”中签署意见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
国际货物国内段的赔偿 |
国际货物国内段的赔偿按照国际货物赔偿规定处理。 |
赔偿付款 |
赔偿处理报告经各级领导审批后,随附所有调查材料,报财务部门划拨赔偿款。 |
通知索赔人办理赔偿手续。如不能全额赔偿的,应向索赔人说明原因和法律依据。 |
赔偿款应在索赔人签署《赔偿责任解除书》后支付。《赔偿责任解除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索赔人,一份交财务部门,一份经办单位留存。 |
计财部凭《赔偿处理报告》,《付款单》,《赔偿责任解除书》向承运人(责任人)结算已赔偿款项。 |
不同情况的赔偿处理 |
破损货物(外包装明显破损的) |
部分赔偿的货物,可以修复的,应到公司指定的维修部门估价并修复,维修费用由公司承担,但实际维修费用不得超过最高责任限额。 |
全额赔偿的货物。公司收回货物处置权,办理有关手续后拍卖,拍卖所得货款冲抵赔偿款,余额上缴。 |
内损货物 |
对外包装完好而内物损坏的货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索赔人有足够证据证明是由于公司原因造成的损坏。 |
丢失或短少货物 |
货物全部丢失的,应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但不得超过最高责任限额。 |
部分货物或货物中的任何包装件发生损失或延误时,确定公司的赔偿限额应以有关包装件的重量为限。当托运货物中的任何物件的损失或延误影响到同一份航空货运单上其它包装件的价值时,确定赔偿责任时,应考虑其它包装件的重量。在没有相反的证据时,损失或延误货物的价值在全部货物总价值中的比例,按损失或延误货物的重量中的比例确定。 |
延误运输 |
公司责任的判定 |
公司对其承运的货物在运输期间因延误而产生的损失应承担责任。但公司如果证明自己及其受雇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的,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则不承担责任。 |
在处理延误赔偿时,应对延误的原因和公司所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作详细了解。 |
公司对因延误造成的间接损失(如丧失市场销售、买卖协议机会等)不承担责任。 |
延误运输的赔偿 |
由于公司的原因货物超过约定或规定的时限运出,公司应当适当赔偿,但每延误1天赔偿不超过该票货物实付运费的5%,赔偿总额以全部运费50%为限。 |
集装货物 |
非公司主装和拆卸的集装货物的短少或破损,公司不承担责任,除非证明此种短少或破损是公司故意或过失行为造成的。 |
联程货物 |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承运人根据一份合同运输的货物称为联程货物。 |
赔偿处理责任人 |
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运人收到正式索赔函时,则承运人 间协调决定索赔接收人及进行赔偿处理。 |
赔偿处理的相关事项 |
索赔接收人及赔偿处理责任人确定后,各有关航站、承运人均应支持其具体处理工作。 |
如果承运人之间的责任难以确定,发生的赔偿费、律师费用按与运输收入分摊的相同比例由相关承运人共同承担。赔偿处理责任人必须得到各承运人的书面认可后方可赔付。 |
赔偿处理责任人应负责同索赔人协商赔偿事宜,除非索赔案件已移交给愿意单独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运人。 |
索赔接收人收到索赔函后应尽快书面通知其它有关承运人的总部或授权的航站。 |
相关承运人在索赔接收人发出第一次通知后15日内不回复,发出第二次通知,15日后仍不回复,将被视为对索赔接收人的任何决定的默认。 |
相关承运人均应支持赔偿处理责任人或参加辩护的承运人的工作。 |
赔偿结案均应得到索赔人签署的责任解除书,以解除所有相关承运人的责任。 |
一般赔偿程序 |
索赔接收人在收到正式索赔函后,应尽快通知相关承运人,收到通知的承运人应向索赔接收人确认。 |
索赔接收人在调查其货物运输签证后,愿意单独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书面通知相关承运人。否则,应将索赔案件以及调查结果转交下一承运人。收到上一承运人较高索赔案件的承运人,如果愿意单独承担责任的,应书面通知其它承运人,并将索赔案全部调查卷宗退索赔接收人,否则继续往下转交,直至最后承运人退回索赔接收人。 |
在有承运人愿意单独承担赔偿责任时,该承运人即为赔偿处理责任人。索赔接收人应通知相关承运人。 |
当索赔处理责任人根据前面的调查确定承运人无责任时,应拒绝赔偿。并通知相关承运人。 |
联运货物 |
根据一份运输合同,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进行运输的货物称为联运货物。 |
公司一般不收运联运货物,在特殊情况下,经与托运人就全程运输的计费、责任赔偿等问题协商妥当后方可办理。 |
联运货物的责任赔偿按公司预先与托运人协商的办法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