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为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确保押解犯罪嫌疑人工作顺利实施,民航局公安局ffice:smarttags" />2001年12月17日下发了“押解犯罪嫌疑人乘坐民航班机程序规定”(民航公发〔2001〕250号“民航局、公安部关于印发《押解犯罪嫌疑人乘坐民航班机程序规定》的通知”)。fficeffice" /> |
民航局公安局(公安部第十五局)对押解犯罪嫌疑人乘坐民航班机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
押解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与民航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
执行押解犯罪嫌疑人任务实行“谁押解、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保证万无一失。未采取防范措施、不能确保安全的,不准乘坐民航班机。 |
公安机关押解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准乘坐民航班机。确实需要乘坐民航班机押解犯罪嫌疑人的,必须报经押解单位所在地或押解出发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 |
各地公安机关执行押解任务前,必须征得航班出发地民航公安机关同意,并办理押解手续:出具所在单位介绍信、押解人员工作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通报有关案件和被押解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填写相应的押解犯罪嫌疑人乘机审批表。 |
押解警力要三倍于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可以使用必要的械具。在押解过程中不允许犯罪嫌疑人单独行动,防止犯罪嫌疑人失控。 |
机场安全检查部门和航空公司有关部门要对押解工作积极配合。航班机组要落实机上安全措施。 |
押解人员乘机时不得携带武器。执行押解任务要内紧外松,早上机,晚下机,避免对同机旅客造成不便。 |
押解犯罪嫌疑人不得与要客同机。 |
对未按规定执行或因工作疏漏发生问题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