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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航空法》立法 解决通用航空发展瓶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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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5 11:38:5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10-07-05 《瞭望》 罗群辉

 由于尚未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简称“《航空法》”),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简称“《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简称“《民航法》”)和《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规,制约通用航空发展的重大问题难以解决,迫切需要制定《航空法》。
  由于空域属于国家资源,空域分类涉及国家安全和公众利益,按照《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只能通过制定法律进行调整。我国航空领域现行有效的唯一一部法律《民航法》由于调整范围限于民用航空,不能对空域管理进行全面规定,只有制定《航空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空域分类管理以及与此相关的体制性问题,明确空域类别、管理体制、服务标准,简化通用航空使用空域的程序,保障通用航空用户使用空域的权利。
  通用航空多是“低空、慢速、小目标”的低空飞行,航空器种类繁多、性能差异大、可靠性低,作业范围广、任务性质复杂,受环境因素影响大、保障手段不足,用户数量多,人员配置、组织教育薄弱。随着通用航空的不断发展,如果不能理顺其管控体制,必然会带来不明空情增加、危及重要目标安全隐患增多、空中恐怖活动风险加大等问题;同时,由于我国未将限制使用空域和公共活动空域进行区分,空防必须对所有空域目标进行全程监控,客观上增加了空防安全压力。我国现行的《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管制条例》虽然列举了航空活动应当遵守的规则,以及应当予以处罚的违规情形,但对于惩处违规行为的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手段、惩罚措施缺乏明确的规定。
  通用航空的发展、航空安全和空防安全是国家整体利益的不同方面,三者虽然在某些局部问题上有矛盾,但在国家利益全局上高度一致,为正确处理发展通用航空、保障航空和空防安全的关系、加强管理和合理利用的关系,只有建立完备的法规制度体系,制定国家层面的《航空法》,才能解决当前《民航法》《基本规则》和《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法解决的空管安全和空防体制问题,集中空防资源保证重点目标空中安全,同时确立查处危害航空安全和空防安全行为的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手段和惩罚措施,在确保国家空管空防安全的前提下实现通用航空的健康发展。
  突破现行法规的限制,制定《航空法》,从法律层面把促进通用航空发展作为国家意志加以明确,是实现通用航空发展,充分发挥通用航空在促进经济发展、服务国民经济各行业、国家应急救援、国防建设、维护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的根本途径。为此,建议将《航空法》立法列入国家立法规划,加快立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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