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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 A C 适 航 指 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编号:CAD2004-MULT-25 修正案号:39-4480 第 1 页 共 2 页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一. 标题: 持续适航说明的运行指令 二. 适用范围: 本适航指令适用于按JAR25部审定的大航空器的所有营运人。 三. 参考文件: 1.DGAC AD F-2004-083 (B); 2.JAR25.1529(持续适航说明); 3.OPS1.905, OPS1.910; 4.GSAC 手册P-51-80(批准号143/SFACT/E,日期为2004 年2 月24 日)。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GSAC在2004年3月颁发的的手册P-51-80提出一些关于涉及大航空 器的持续适航说明(ICA)的起源,本质和管理的精确度及重点内容问 题。按FAR25/JAR25部审定的航空器的所有营运人都必须根据以上所提 手册的内容对这些航空器进行适航管理。因此,营运人要求完成下面 的工作,除非事先已经完成: 1. 检查所有持续适航说明(ICAs),特别是适航限制项目(ALI) 和审定维护要求(CMR),看它们是否满足合格文件所批准的时 限要求。 2. 在本指令颁发后3个月内,将检查的结果报告给相应的地区适航 当局。 CAD2004-MULT-25 /39-4480 第 2 页 共 2 页 3.对这些持续适航说明(ICAs)执行一个后续的工作,以此向适航 当局说明已经符合相关的期限要求。 4.若有需要,在本指令颁发后1年内,修改所涉及航空器的维护手 册以确保满足持续适航说明(ICAs)所规定的完成时限。 注:本指令仅涉及到营运人,不需要记录在航空器履历本和文件中。 五. 生效日期:2004 年7 月6 日 六. 颁发日期:2004 年7 月6 日 七. 联系人: 李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010-644735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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