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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新型航空器投入运行前的评审要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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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4 02:55:1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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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4 02:55:36 |只看该作者
咨询通告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编 号:AC-91-10
颁发日期:2008 年11 月10 日
国内新型航空器投入运行前的评审要求
2008 年11 月10 日 -1-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编 号:AC-91-10
颁发日期:2008 年11 月10 日 咨询通告
批 准 人:
标题: 国内新型航空器投入运行前的评审要求
1. 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CCAR-21、23、25、27、29 部关于持续适航文
件要求和CCAR-91、135、121 部对航空运营人不同运行要求制定,
目的是保障航空器运营人初次使用国内属于全新型号航空器运行前
的运行符合性。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按照CCAR-23、25、27、29 部获取型号合格
证的航空器。
对于进口航空器的评审要求参见AC-91-12《进口航空器的AEG
评审》。
3. 撤销:
(备用)
4.背景:
民用航空器制造厂家取得民航当局颁发的航空器型号合格证表
明该型航空器已具备基础的安全飞行适航性,但根据用途的不同,
如航空运营人使用该航空器按照CCAR-121 部运行,局方按规章规定,
还要对航空器的设备、维修、训练和手册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以
确保该航空器在上述几个方面能够满足不同运行条件、环境、标准
和程序的要求,最终保障旅客生命财产的安全。因此,航空器在取
得型号合格证到投入不同运行前,存在一个根据航空器未来用途选
择增加什么机载设备以及更改布局、制定程序、编制手册、确定驾
国内新型航空器投入运行前的评审要求 AC-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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驶员和其他运行人员训练标准的一系列所需工作问题,这些工作如
果不在航空器取得型号合格证时完成,即使航空器运营人接收了航
空器,由于受到运行规章的限制,还是难以将该机型投入到运行中
去。解决这一问题有效办法就是局方航空器评审组(Aircraft
Evaluation Group)在厂家获取型号合格证审定过程中的航空器评
审,如通过AEG 的维修审查委员会(Maintenance Review Board)
对航空器的初始维修要求评审和批准、飞行运行评审委员会(Flight
Operation Evaluation Board)对主最低设备清单审查和批准和飞
行标准化委员会(Flight Standardization Board)颁发的飞行标
准化委员会报告,全面搭建起厂家与运营人之间的桥梁,通过这一
桥梁,航空器得到平稳交付并顺利投入运行。
5.AEG 的评审要求
5.1 全新型号航空器投入运行的审定和补充审定,基于航空器型
号的下述AEG 的评审结论:
(1)对应于运行规章要求的符合性;
(2)航空器驾驶员的型别等级和训练要求;
(3)在设备故障或者功能失效的情况下的放行要求(即主最低
设备清单);
(4)初始维修要求;
(5)持续适航文件;
(6)局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评审。
5.2AEG 的评审作为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的一部分,应当由型号
审定项目启动,具体的评审由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申请人向民航局飞
行标准司的航空器评审部门提出申请,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航空器评审处
地址:北京东四西大街155 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1402/2402/1452 传真:010-64092452
国内新型航空器投入运行前的评审要求 AC-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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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航空器评审组(AEG)在向型号合格证申请人问询或者讨论
的基础上,确定AEG 评审的具体项目,并将其适用的标准列为型号
审定基础的补充文件(标准文件样件见附件)。
5.4 航空器获得型号批准并投入运行后,航空器评审组(AEG)
将根据下述情况进行航空器评审的持续监控,并贯穿于航空器型号
运行的全寿命:
(1)航空器实际运行反馈的信息;
(2)对航空器型号进行的设计更改;
(3)规章要求的修订。
6.AEG 评审结论的发布
6.1 航空器评审组(AEG)在完成航空器型号的评审后,将以下
述方式形成评审结论:
(1)以发布飞行标准委员会报告的方式明确飞行机组的型别等
级、训练要求和运行设备安装的符合性;
(2)以批准和发布主最低设备清单的方式明确最低放行设备要
求;
(3)以批准和发布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的方式明确初始维修要
求;
(4)以函件的方式明确认可的持续适航文件清单及其他评审结
论。
6.2 最新有效的航空器评审组(AEG)的评审结论可以通过民航
局飞行标准司网站(http://www.caac.gov.cn/dev/fbs/)查询。
7. AEG 评审结论之前的飞行训练
7.1 对于某一全新型号航空器,在AEG 评审结论已基本形成但
未正式发布之前,航空器制造厂家可以在符合下述条件下开始对先
锋用户骨干驾驶员的训练:
(1)用于训练飞行的航空器已获得第一类特许飞行证并且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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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为市场调查和销售飞行;
(2)用于训练飞行的航空器至少已经过50 小时的飞行时间;
(3)飞行训练期间遵守第一类特许飞行证规定的限制条件。
7.2 如果开展上述飞行训练,航空器制造厂家应当完整保存有
关的训练记录,并可随时提供局方查询。
7.3 尽管按照本文件第7.1 段完成了飞行训练,但在AEG 评审
结论发布后,航空器制造厂家还应当完成对训练有效性的评估和确
认,并进行必要的补充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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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标准型号审定基础补充文件(AEG-1)
型号审定基础补充文件
审定项目: 审定编号:
申 请 人:
任务类别: AEG-1 执行标准: AC-121/135-XX
参考法规: CCAR61.27;CCAR 121 附录D、E;CCAR135 第G、H 章
题目: 型别等级的确定和训练要求
CCAR-61 部第61.27 条规定:对于最大起飞全重在5,700 千克以上
的航空器(轻于空气航空器除外)、涡轮喷气动力的航空器、直升机以及
局方通过型号合格审定程序确定需要型别等级的其他航空器,需要驾驶
员具备该航空器的型别等级方可担任机长。
CCAR-121 附录D 和E、CCAR-135 第G 和H 章规定了飞行机组训
练、检查和近期经历要求,因此,机组资格要求必须在航空器型号投入
运行前建立。
为确定型别等级和机组训练要求,民航局飞行标准司以建立飞行标
准委员会(FSB)的方式开展评估,飞行标准委员会将以AC-120-1 作为
建立型别等级和机组资格要求的准则。
为开展FSB 的评估,航空器制造厂家有责任:
a.为FSB 成员提供适用的地面和飞行训练;
b.提交至少包括下述内容的驾驶员资格计划(PQP)文件:
1.航空器型别的构型说明,及与同一型号合格证下以前审定的航
空器型别的差异(如适用)。
2.建议的训练、检查和近期经历要求。
3.验证上述建议的具体试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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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保证FSB 成员充分接近训练设施、模拟器、航空器,并为试验后
的分析工作提供充分的资源。
(制造厂家)设计制造的(航空器型号)希望列入(航空器型别等
级)并提出了建议的机组资格要求计划。经过FSB 评审后,民航局飞行
标准司将以发布FSB 报告的方式对型别等级核机组资格要求予以公布。
FSB 报告是运行监察员签署驾驶员型别等级、批准航空运营人训练
大纲的基础,不具备FSB 报告,将影响航空器的交付或者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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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日期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联系人
姓名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国内新型航空器投入运行前的评审要求 AC-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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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标准型号审定基础补充文件(AEG-2)
型号审定基础补充文件
审定项目: 审定编号:
申 请 人:
任务类别: AEG-2 执行标准: AC-121/135-49
参考法规: CCAR-91.443、CCAR-135.187、CCAR-121.647
题目: 主最低设备清单(MMEL)
CCAR-91 第91.443 条、CCAR-135 第135.187 条、CCAR-121 第
135.187 条中已明确了最低设备清单(MEL)和带有失效仪表和设备的运
行。中国民航局制订和批准主最低设备清单(MMEL)将作为航空运营
人制订各自MEL 的最低标准。因此,如果制造厂家希望其设计制造的航
空器可以带有失效仪表和设备的运行,必须在航空器型号投入运行前建
立MMEL。
为制订和批准MMEL,民航局飞行标准司以建立飞行运行审查委员
会(FOEB)的方式开展评估,飞行运行审查委员会将以AC-121/135-49
作为制订和批准MMEL 的准则。
(制造厂家)设计制造的(航空器型号)应当以建议主最低设备清
单(PMMEL)的方式列出可以在失效情况下运行的仪表和设备清单。
PMMEL 在经过评审符合AC-121/135-49 规定的政策和标准后,民航局飞
行标准司将以发布MMEL 的方式予以公布。
MMEL 是航空运营人制订各自MEL 的基础,MMEL 的失效将直接
影响运营人的MEL 的有效性。
国内新型航空器投入运行前的评审要求 AC-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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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日期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联系人
姓名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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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标准型号审定基础补充文件(AEG-3)
型号审定基础补充文件
审定项目: 审定编号:
申 请 人:
任务类别: AEG-3 执行标准: AC-121/135-67
参考法规: CCAR-135.425、CCAR-121.367
题目: 初始维修要求
CCAR135 部第135.425 条和CCAR121 部第121.367 条规定,航空运
营人的初始维修方案应当以中国民航局批准的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
(MRBR)为基础。因此,航空器制造厂家必须在航空器型号投入运行前获
得中国民航局批准的MRBR。
为制订和批准MRBR,民航局飞行标准司以建立维修审查委员会
(MRB)的方式开展评估,维修审查委员会将以AC-121/135-67 作为制
订和批准MRBR 的准则。
(制造厂家)设计制造的(航空器型号)应当以建议维修审查委员
会报告(PMRBR)的方式列出维修任务和维修间隔。PMRBR 在经过评
审符合AC-121/135-67 规定的政策和标准后,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将以发布
MRBR 的方式予以公布。
按照CCAR135 部第135.425 条和CCAR121 部第121.367 条的规定,
获得批准的MRBR 是航空运营人制订初始维修方案的基础,不具备获得
批准的MRBR,将影响航空器的交付或者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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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日期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联系人
姓名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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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标准型号审定基础补充文件(AEG-4)
型号审定基础补充文件
审定项目: 审定编号:
申 请 人:
任务类别: AEG-4 执行标准: CCAR-91/121/135
参考法规: CCAR91、CCAR121、CCAR135
题目: 运行符合性清单
任何航空器的运营人在投入运行前必须标明符合CCAR-91、121、135
部的相关条款。在首架航空器交付前仍不能确认的,将影响航空器的投
入运行。
为加快和简化运行批准的过程,航空器制造厂家可以选择在型号审
定阶段向飞行标准部门的航空器评审组(AEG)申请确认航空器型号对
CCAR-91、121、135 部相关条款的符合性。
为确认航空器型号对CCAR-91、121、135 部相关条款的符合性,航
空器制造厂家应当提供一份建议的运行规章符合性清单,在经过评审确
认,民航局飞行标准司的AEG 部门将以发布运行符合性清单的方式予以
公布。
典型的运行符合性清单包括的运行规章条款如下:
1.CCAR-91R2 符合性
第91.401 条 民用航空器的合格证要求(燃油排泄和排气、噪声要求)
第91.403 条 按目视飞行规则运行的仪表和设备
第91.405 条 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仪表和设备
第91.407 条 在夜间和云上运行的仪表和设备
第91.409 条 马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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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411 条 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91.413 条 导航设备
第91.415 条 应急和救生设备
第91.417 条 跨水运行飞机的附加应急和救生设备
第91.419 条 水面上空运行旋翼机附加应急和救生设备
第91.421 条 特定空域的附加应急和救生设备
第91.423 条 高空飞行的氧气设备
第91.425 条 在结冰条件下运行的设备
第91.427 条 ATC 应答机和高度报告设备
第91.429 条 涡轮喷气飞机的高度警告系统或装置
第91.431 条 气象雷达
第91.433 条 飞行记录器
第91.435 条 应急定位发射机
第91.437 条 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统
第91.439 条 机载防撞系统设备及应用
第91.441 条 辐射指示器
附录B II 类运行的手册、仪表、设备和维修
附录C 在最低导航性能规范空域内的运行
附录D 在缩小垂直间隔标准空域内的运行
2.CCAR-135 符合性
第135.146 条 应急定位发射机
第135.147 条 航空器验证试飞
第135.149 条 要求双套操纵装置
第135.151 条 设备的基本要求
第135.153 条 旅客广播和机组内话系统
第135.155 条 飞行数据记录器
第135.157 条 驾驶舱话音记录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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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159 条 近地警告系统
第135.161 条 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统(TAWS)
第135.163 条 载客航空器的灭火瓶要求
第135.165 条 氧气设备要求
第135.167 条 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夜间或者云上载客运行的
设备要求
第135.169 条 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夜间或者云上载客运行的
无线电和导航设备要求
第135.171 条 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载客运行的航空器设备要求
第135.173 条 仪表飞行规则(IFR)或者延伸跨水运行的无线电和导
航设备要求
第135.175 条 延伸跨水运行的应急设备要求
第135.177 条 飞行机组成员工作位肩带的要求
第135.179 条 机载雷暴探测设备的要求
第135.181 条 机载气象雷达设备的要求
第135.183 条 旅客座位数超过19 座的航空器的应急设备要求
第135.185 条 附加应急设备的要求
第135.189 条 机载防撞系统(ACAS II)
第135.191 条 航空器云上或者仪表飞行规则条件下运行的性能要求
第135.193 条 陆上航空器跨水运行的性能要求
第135.197 条 航空器标记和标牌的文字要求
第135.199 条 空速管加温指示系统
第135.203 条 机舱材料要求
3.CCAR-121R3 符合性
第121.153 条 飞机的审定和设备要求
第121.155 条 禁止使用单台发动机飞机
第121.157 条 飞机的航路类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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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159 条 飞机的运行验证试飞
第121.161 条 应急撤离程序的演示
第121.213 条 旅客座椅间距
第121.215 条 在客舱内装货
第121.217 条 在货舱内装货
第121.301 条 概则
第121.305 条 飞机仪表和设备
第121.307 条 发动机仪表
第121.308 条 厕所防火
第121.309 条 应急设备
第121.310 条 附加应急设备
第121.311 条 座椅、安全带和肩带装置
第121.312 条 座舱内部材料
第121.313 条 其他设备
第121.314 条 货舱和行李舱
第121.315 条 驾驶舱检查单
第121.316 条 燃油箱
第121.317 条 旅客告示
第121.318 条 机内广播系统
第121.319 条 机组成员机内通话系统
第121.320 条 高度保持和警告系统
第121.323 条 夜间运行的仪表和设备
第121.325 条 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仪表和设备
第121.327 条 活塞发动机飞机用于生命保障的补充供氧要求
第121.329 条 涡轮发动机飞机用于生命保障的补充供氧要求
第121.331 条 具有增压座舱的活塞发动机飞机应急下降和急救用
的补充氧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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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333 条 具有增压座舱的涡轮发动机飞机应急下降和急救用
的补充氧气要求
第121.335 条 氧气设备的标准
第121.337 条 呼吸保护装置
第121.339 条 跨水运行的飞机的应急设备
第121.341 条 结冰条件下运行的设备
第121.342 条 空速管加温指示系统
第121.343 条 飞行记录器
第121.344 条 快速存取记录器或者等效设备
第121.345 条 无线电设备
第121.346 条 空地双向数据通信系统
第121.347 条 地标领航的航路上目视飞行规则运行的无线电设备
第121.349 条 仪表飞行规则运行或非地标领航的航路上目视飞行
规则运行的无线电设备
第121.351 条 延伸跨水运行和某些其他运行的无线电设备
第121.353 条 无人烟地区上空飞行的应急设备
第121.354 条 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统(TAWS)
第121.355 条 使用特殊导航方法的运行所用的设备
第121.356 条 空中交通警戒与防撞系统(ACAS)
第121.357 条 机载气象雷达设备要求
第121.358 条 低空风切变系统的设备要求
第121.359 条 驾驶舱话音记录器
第121.360 条 近地警告/下滑道偏离警告系统
第121.361 条 飞机标记和标牌的文字要求
附件B 急救箱和应急医疗箱
附件H 双发飞机延伸航程运行(ETOPS)
附件I 多普勒雷达和惯性导航系统
国内新型航空器投入运行前的评审要求 AC-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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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运行符合性清单是航空运营人的主任监察员在具体每驾航空器
投入运行批准时的基础和参考依据,不具备运行符合性清单,将影响航
空器的交付或者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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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日期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联系人
姓名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国内新型航空器投入运行前的评审要求 AC-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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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标准型号审定基础补充文件(AEG-5)
型号审定基础补充文件
审定项目: 审定编号:
申 请 人:
任务类别: AEG-5 执行标准: AC-91-11
参考法规: CCAR21.50;CCAR23.1529、附录G;CCAR25.1529、附
录H;CCAR27.1529、附录A;CCAR29.1529、附录A
题目: 持续适航文件
CCAR-21R3 第21.50 条规定: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型号
认可证、补充型号认可证持有人向用户提交取得适航证的第一架航空器
时,应当同时提供至少一套适航规章要求制订的完整的持续适航文件,
并陆续向用户提供这些持续适航文件的修改部分。
CCAR-23、25、27、29 部第1529 条都规定:申请人必须根据本部附
录G 编制适航当局可接受的持续适航文件。如果有计划保证在交付第一
架航空器之前或者在颁发标准适航证之前完成这些文件,则这些文件在
型号合格审定时可以是不完备的。
AC-91-11 依据CCAR-21 部第21.50、CCAR-23 部第23.1529 条和附
录G、CCAR-25 部第25.1529 条和附录H、CCAR-27 部第27.1529 条和
附录A、CCAR-29 部第29.1529 条和附录A 制定制定,是对航空器制造
厂家如何编制和获得局方认可持续适航文件提出具体要求和指导。
(制造厂家)研制的(航空器型号)按照(规章编号)的(航空器
类别)的适航标准进行审定,应当按照AC-91-11 规定的政策和标准编制
持续适航文件,并提交民航局飞行标准部门的航空器评审组(AEG)评
审。经过评审符合AC-91-11 规定的政策和标准后,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将
国内新型航空器投入运行前的评审要求 AC-91-10
2008 年11 月10 日 -18-
对认可的持续适航文件以清单的形式予以公布。
按照CCAR-91 部第91.305 条、CCAR-135 部第135.413 条、CCAR-121
部第121.363 条的规定,获得认可的持续适航文件是使用人运行航空器和
落实适航性责任的基础,不具备获得认可的持续适航文件,将影响航空
器的交付或者投入运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 日期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联系人
姓名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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