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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放行证书和适航批准标签的填报和使用程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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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9 09:53: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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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9 09:53:35 |只看该作者
适航参考资料
第58 期
2006 年11 月8 日
批准放行证书和适航批准标签
的填报和使用程序
FAA 指令编号
8130.21D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出版说明
《适航参考资料》是中国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出版的参考性资料,
不属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法规体系。为了拓展适航工作的视野,《适航参考资
料》将重点介绍国际适航工作的发展和资料,不定期出版。希望对适航审查人
员、航空产品制造厂家、航空公司和维修单位有所帮助。
本期的翻译出版工作由民航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适航审定室承担并组
织完成,其中翻译和校对工作由罗鹰、李勇、于敬宇完成;栗牧怀、王京玲终
审。
文中不妥之处请提出宝贵意见。
中国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2006 年11 月8 日
FAA 8130-3 表,批准放行证书和适航批准标签
的填报和使用程序
2004 年9 月28 日
运输部
联邦航空局
II
更改记录 指令编号 8130.21D
基础
更改
补充说明 其他
基础
更改
补充说明 其他
FAA表格1320-5 (6-80)使用以前版本
III
目录
1. 目的...........................................................................................................................1
2. 分发...........................................................................................................................1
3. 作废...........................................................................................................................1
4. 背景...........................................................................................................................1
5. 缩写...........................................................................................................................1
6. 偏离...........................................................................................................................2
7. 重大修改和现时使用..............................................................................................2
8. 填报和使用8130-3 表的一般程序.........................................................................3
9. 符合性检查...............................................................................................................5
10. 新产品、部件和设备的适航批准.........................................................................5
11. 以前装运的一批新产品、部件和设备的拆分....................................................8
12. 产品和部件返回使用的批准................................................................................9
13. II 类和III 类产品(以及部件)的出口适航批准.............................................12
14. 填写8130-3 表的逐项说明.................................................................................14
15. 丢失FAA 8130-3 表的处理.................................................................................20
16. PAH 对返回的产品、部件和设备重新颁发FAA 8130-3 表.............................20
17. 由于原表中的印刷错误而重新颁发的8130-3 表.............................................21
18. 信息交流...............................................................................................................21
附录1. 样表8130-3 用于新产品、部件或设备的适航批准...............................22
附录2. 样表8130-3 用于返回使用的批准...........................................................23
附录3. 样表8130-3 用于返回使用双重放行批准...............................................24
附录4. 样表8130-3 用于预先定位的新产品、部件或设备的检验...................25
附录5. 样表8130-3 用于重建的产品或部件.......................................................26
附录6. 样表8130-3 用于PMA/TSOA 部件或设备的新子部件的适航批准.....27
附录7. 样表8130-3 用于一个被认可的分发机构颁发时的适航批准...............28
1
1. 目的
本指令修订了FAA 8130-3 表,批准放行证书和适航批准标签的填报和使用
程序。同时介绍了该表格的下列用途:
a. 符合性检查;
b. 新产品、部件和设备的适航批准;
c. 对以前发运的一批新产品、部件和设备进行拆分;
d. 产品和部件返回使用的批准;
e. II 类和III 类产品的出口适航批准。
2. 分发
本指令要求分发到以下单位和部门:航空器审定机构和飞行标准机构在华盛
顿的总部;航空器审定机构的分支单位;地区飞行标准处和航空器审定中心的分
支单位;所有飞行标准地区办公室和国际办公室;所有航空器审定办公室;所有
审定管理办公室和所有生产检验地区及卫星办公室;所有FAA 学院下属的航空
器审定和适航分支部门;所有可疑、未经批准航材项目办公室;飞行标准国际办
公室;布鲁塞尔航空器审定处。
3. 作废
2001 年6 月1 日颁布的FAA8130.21C 指令,即FAA8130-3 表,批准放行
证书,适航批准标签的填报与使用程序作废。
4. 背景
本指令的修订是经过FAA 和其对应适航当局针对本指令中不同章节的一些
问题进行澄清、改进和处理之后而协调的结果。FAA 将会在执行之前继续调整
重要的修订,来保持表格和程序上的一致性。
5. 缩写
本指令中用到以下缩写:
14CFR 联邦航空法典第14 卷
AC 咨询通告
ACO 航空器审定办公室
AD 适航指令
APIS 经批准的生产检验系统
BASA 双边航空安全协议
CAA 民航当局
CFR 联邦航空法典
DAR 委任适航代表
DER 委任工程代表
DMIR 委任生产检验代表
EASA 欧洲航空安全当局
2
FAA 美联邦航空管理局
IPA 适航执行程序
MIP 维修执行程序
ODAR 机构委任适航代表
PAH 生产许可证持有人
PC 生产许可证
PMA 零部件制造许可
STC 补充型号合格证
TC 型号合格证
TSO 技术标准指令
TSOA 技术标准规定许可
6. 偏离
遵守本指令中的程序对该指令的统一管理来说是十分必要的。任何偏离本指
导材料的行为必须进行调整,并且要得到生产和适航处AIR-200 的 批准。如果
某些环节必须有偏离,那么FAA 的相关人员应保证这些偏离会经过合适的主管
人员的证实和同意,并形成文件。偏离必须提交给AIR-200 来审查并得到批准。
在联邦法典的第28 章第2679 条里面规定了针对FAA 雇员的联邦保护的限制。
7. 重大修改和现时使用
以下是由本程序用户所建议的一些程序的补充、解释和改进。
a. 指令8130.21C 的第二次改版被合并进来,授权可以在与生产许可证持
有人没有关系的分销商机构处对新产品、部件或设备颁发国内适航批准。
b. 8130-3 表可以被认为是产品、部件或设备在某种特定环境下的身份证
明。
c. 在第8 到13 段落中对8130-3 表的填报和使用的通用程序加以阐述。
d. 对于尚未取得FAA 的型号合格证(TC)/补充型号合格证(STC)批准的预先
到位的产品、部件和设备,其关于8130-3 表的使用也加以补充说明。
e. 当8130-3 表被作为返回使用时的双重放行批准时,第19 项的两个方框
后的文字都加上了详细的解释。
f. 当对II 类或者III 类产品和部件颁发出口批准时,FAA 委任/委任组织的
管理办公室将决定是否需要填写8100-1 表。
g. 当要求委任代表为II 类或III 类出口产品填写FAA8100-1 表,即符合性
检查记录表时,若需要,8130-3 表第3 项的追踪编号和第6 项的项目编
号都应记录在8100-1 表的项目描述中。
h. 在第12 项(Status 状态/Work 运转)中应该填写“EXPORT(出口)”来表
明II 类或者III 类出口产品的独特功能。
i. 当由于某些原因如库存过剩、型号错误或者重新试验而导致产品、部件
和设备被返回到初始颁发人(PAH、PAH 的供应商或PAH 相关的工厂)
时,应该颁发新的8130-3 表。
j. 添加了PMA/TSOA 部件或设备的子部件使用8130-3 表的解释说明。
k. 当一个特定的双边航空安全协议(BASA)的适航执行程序(IPA)对PMA 部
3
件有专门条款要求时,应该在项目13 中加以注明。
l. 当初始表格中存在印刷错误时,初始颁发人应该颁发新的8130-3 表。
m. 在附录中添加了不同用处的8130-3 样表 (见8b 段)。
8. 填报和使用8130-3 表的一般程序
a. 8130-3 表可以通过正常分发渠道,即位于俄克拉何马州的俄克拉何马城
的AML-6000 后勤中心获得, 信箱号为25082 , 邮编73125 , 电话
405-954-8900(向表格管理经理索取)。8130-3 表也可以从AML-30 顾客服务中
心获得,电话为405-954-3793,免费电话1-888-322-9824。8130-3 表的储备
号为0052000129005。日期标识为1993 年11 月、2002 年6 月1 日前颁发的
老8130-3 表将继续有效,直至该产品、部件和设备安装使用。
b. 在本指令第14 段中将对如何填写8130-3 表进行详细说明。所有填写内
容必须使用永久性墨水和英文。如果8130-3 表的任何一项中的填写内容超出了
表格,可以使用单独的一页,并在对应项目中进行参考引用。以下所列的用于适
航批准的8130-3 样表可以在附录中找到:
(1) 新产品、部件或设备(附录1);
(2) 返回使用批准(附录2);
(3) 返回使用的双重放行批准(附录3);
(4) 预先到位产品、部件或设备的证明(附录4);
(5) PAH 对产品、部件的大修(附录5);
(6) PMA/TSOA 部件或设备的新的子部件(附录6);
(7) 在合格的分销商机构处颁发的8130-3 表(附录7)。
c. 8130-3 表应该被折叠后放进信封,粘贴或者包含于货物中。当颁发
8130-3 的补充表格时,和每件货物、产品、部件或设备在一起的初始8130-3 表
必须按照本指令第8e 段中要求的那样,按照原始格式存档或者保存在安全的资
料库中。补充8130-3 表格必须随同产品、部件或设备到达货物的最终目的地。
注:在本指令中,“补充8130-3”表是指根据本指令要求将颁发另外一个
8130-3 表(例如一批货物的拆分或者替代丢失的表格)。
d. 下表说明了8130-3 表的副本应该保留多长时间:
如果—— 那么——
作为新产品、部件或设备的适航批准
而颁发的8130-3 表。
颁发者应该保存8130-3 表的副本至少5
年,除非PAH 的质量手册规定了一个更
长的保留期。
由经合格审定的机构(如121 部,135
部或145 部的合格审定机构)对返回
使用进行批准而颁发的8130-3 表。
在返回使用的工作得到批准后颁发者应
该保留8130-3 表的副本一年,除非此
项工作被重复或者替代。航空承运人自
己的手册可能会要求一个更长的保留
期。
根据联邦航空法典14 章(14CFR) 第
43 部、附录B、第(b)(2)段,维修单
位对重要修理后的部件返回使用进行
批准而颁发的8130-3 表。
维修单位应该保留文档的副本至少2 年
4
维修单位缺乏备用的记录保存机制来
满足14CFR 145.219 的要求。
所有由维修单位填写的8130-3 表的副
本应被保留至少两年。
e. 8100-1 表和8130-3 表的副本应该以初始纸张格式保存或在安全的数据库
(如果此数据库包含了8130-3 表要求的所有信息,满足咨询报告(AC)120-78、
电子签名的使用和接受、电子记录保持系统、电子手册(当适用时)的要求,并且
可以按要求接受FAA 审查的话)中进行保留。当根据本指令第12 段对返回使用
进行批准而颁发8130-3 表时,随货物、产品、部件或设备一起的初始8130-3
表的副本必须满足14CFR 中第43、91、121、135、和145 部中有关记录保存
的要求。这些表格必须由8130-3 表的颁发机构保留。8130-3 表的副本,包括保
留在资料库中的签名,不需要原始纸张形式。然而,如本指令中所描述,当颁发
8130-3 补充表时,必须有一个可以用来向上追溯的系统来保证8130-3 表随产品、
部件和设备一起被收到。
f. 许多部件的辨别号码都是非永久性的形式(如墨水印章或纸张标签)。在维
修过程中,这些号码或者被删除或者变模糊了。如果在维修过程中部件辨别号码
被删除或者变模糊了,根据本指令填写8130-3 表的时候应该注意部件的辨别号。
g. 针对8130-3 表第3 项要求需要建立编号系统。
h. 8130-3 表第14 到第18 项用于:符合性确认;产品、部件和设备的适航
批准;出口适航批准;一批产品、部件和设备的拆分。第19 到第23 项用于返
回使用的批准。当使用第14 到第18 项的时候,第19 到第23 项应该被变暗或
变黑,或者做上其他的标记来避免无意和未经授权的使用。同样,当使用第19
项到第23 项的时候,第14 项到第18 项应该被变暗或变黑,或者做上其他的标
记来避免和未经授权的使用。
注意:第14 到第18 项与第19 到23 项不能在一张表格中同时填写。
i. 8130-3 表可以由计算机制成,自己翻印,但是必须复印官方原始的打印
格式。表格总体上绝对不能有任何改变,不能添加或删除任何字符(填写内容除
外)。你可以预先在8130-3 表上输入本指令所要求的内容,方格之间的相互大小
可以有少许变化,但是所有方格必须保持在初始位置。8130-3 表也可以缩小整
体尺寸来节省纸张,但是不能小到不易阅读与辨认的程度。如果对8130-3 表的
偏离不可避免,那么必须由地区FAA 责任办公室进行证实、形成文件,并提交
给AIR-200 进行审查和批准。
j. 颁发8130-3 表是FAA 委托给委任代表的一项职能。8130-3 表的电子签
名的使用和自动化并没有减轻被授权的委任代表和个人在颁发8130-3 表时核实
产品、部件或设备符合FAA 批准的设计数据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这一责任。
k. 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国内,被授权颁发8130-3 表的人可以在第15 项和第
20 项中使用电子签名。但是,一切都必须在该表签字人的控制之下。
(1) 对于颁发8130-3 表来说, “直接控制”是指——
(a) 只有在被授权人、产品、部件和设备所在的工厂内,才可以
授权在8130-3 表上使用电子签名。
(b) 当授权在8130-3 表中使用电子签名时,签名人必须能够直
5
接对产品、部件、附件、表格和其他数据进行过程监察、现场检查,并保证产品、
部件、和附件符合FAA 针对新产品、部件和设备而批准的设计数据,或者检查
时满足43 部的要求。
(2) 一个PAH、航空代理、承运人或者合格的分销商可以自己生成一个电
子8130-3 表,并且把它提交给授权人。根据本指令第9、10、11、12、13、15、
16 和17 段完成产品、部件和设备的验收和表格签署工作。
(3) 一个PAH、航空代理或者承运人应该建立符合AC21-35(计算机的
生成/存储记录)的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应包括一个安全的能反映所有系统变
化的电子审核系统和一个安全的能逐项记录所有细目如件号、序列号(如适用)或
等效物、数量的监视系统。
9. 符合性检查
a. 根据CFR14 第21 部,在取得型号合格证之前应该对产品、部件或设
备的原型或试验件进行符合性检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相关指定数据。FAA 指
令8110.4,型号合格证详细规定了符合性检查的要求和过程。8130-3 表用于FAA
或代表FAA 的人员对指定的产品、部件或设备进行符合性检查,并且表明这些
产品、部件或设备符合指定的使用数据。民航当局(CAA)代表FAA,利用相关的
放行证明,可以执行那些正在按照BASA IPA 要求申请型号合格证的产品、部件
和设备的符合性检查并且为其提供文件证明。CAA 部门在代表FAA 记录符合性
检查结果时,如果其所用对应表格与FAA 的8130-3 表等同,那么CAA 可以使
用自己的表格。
b. 8130-3 表可以用来为产品、部件和设备原型的符合性检查提供文件证
明。在进行符合性检查的时候,申请人应该提供一个完整的FAA8130-9 表,即
符合性声明。无论是从FAA,还是FAA 的委任代表,或者是CAA 颁发的8100-1
表或等效物,都是为符合性检查的状况提供文件证明。只有FAA、授权委任代
表、或被FAA 要求/委任的CAA 代表,才能被授权行使这一职责。8130-3 表是
跟随产品、部件或设备的记录,而8100-1 表和8130-9 表则是责任航空器审定
办公室(ACO)所要求的记录。
c. 当8130-3 表被用来运送产品、部件或设备的原型时,任何跟这些产品、
部件或设备相关的非符合性/偏差的符合性检查必须事先得到ACO/DER的批准。
ACO/DER 批准的任何非符合性/偏差必须在第13 项中加以注释。
d. FAA 及其授权委任代表可以用8130-3 表来确认那些持有APIS 或PC
的制造人在TC 或STC 颁发以前运送的产品、部件和设备(预先到位的产品)。详
细说明见本指令第10e 段。
10. 新产品、部件和设备的适航批准
a. 总则. 8130-3 表是对产品(在第10 段中,“产品”指航空发动机和螺旋
桨)、部件和设备进行证明的首选方式。8130-3 表也可用来对一批货物拆分后以
及TC/STC 颁发前对预先到位的产品、部件或设备进行适航批准状况确认(即对
航空发动机、螺旋桨、部件和设备)。FAA 强烈建议PAH 在运输产品、部件和设备
时,应有8130-3 表。这将帮助当局和工厂来确保产品、部件和设备在航空系统
中有完整的可追溯性并使运转变得容易。鼓励PAH 为每宗货物颁发8130-3 表,
6
但是对一批货物来说要使表格的数量达到最少(例如,在一张表中填写500 个涡
轮叶片而不是填写500 张表)。为所有合格的产品、部件和设备颁发8130-3 表将
保证最终用户来确认这些产品、部件和设备的适航批准状况。本指令第10e 段
中有一个例外,即没有在FAA 的生产批准下生产的产品、部件和设备是不合格
的,不能对其颁发8130-3 表。
b. 新产品(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的国内适航批准
(1) 8130-3 表可以为国内产品而颁发来确认在美国生产的新产品的适航
批准状况。8130-3 表针对这个目的的使用是可选择的,但是FAA 强烈建议使用。
(2) FAA,DAR,DMIR 或者PAH 的ODAR 被授权对新产品行使这一职
责。这些人员在颁发8130-3 表之前必须确定产品符合FAA 批准的设计数据,并
且产品处于安全可用状态。8100-1 表可以用来为符合性检查提供文件证明。
(3) 14CFR 第21 部和45 部的所有要求继续适用。
(4) 对国内产品确认适航批准而颁发的8130-3 表不是出口批准,也不作
为FAA 针对I 类产品颁发8130-4 表(出口适航证)的先决条件或其等效文件。
每个出口商必须满足第21 部L 分部,出口适航批准的相关要求,当进口国家要
求的时候还要颁发8130-4 表。
c. 新部件的国内适航批准
(1) 8130-3 表可以为国内产品而颁发来确认在美国生产的新部件的适航
批准状况。8130-3 表针对这个目的的使用是可选择的,但是FAA 强烈建议使用。
(2) FAA,DAR,DMIR 或者PAH 的ODAR 被授权为新部件颁发8130-3
表。被授权颁发8130-3 表的人员必须确定部件满足FAA 批准的型号设计要求,
并且部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3) 可以对按照生产批准生产的标准件颁发8130-3 表,但是,这不是强
制性的。
(4) 8130-3 表作为一个适航批准的文件证明表明部件满足所批准的设计
并且处于安全可用状态。它并不等同于一个出口批准,因为还需要满足具体国家
的特殊进口要求。
(5) 为适航批准提供文件证明的原始8130-3 表可以在PAH 国内机构,
包括PAH 的供应商和相关机构处颁发。如果8130-3 表不是作为一个出口适航批
准而颁发的时候,它也可以在PAH 的指导下、在具有直接装运权利的PAH 供应
商或者美国之外的相关机构处颁发。只有在满足§21.325(b)(1)和(3)的例外时才
能对在美国之外生产的产品、部件和设备颁发出口适航批准。
(6) 当进口国局方有专门要求时,8130-3 表可以作为出口适航批准而颁
发。出口程序参考本指令第13 段。
d. 在合格的分销商机构处对新产品、部件和设备的国内适航批准
(1) 正如AC00-56,自发的行业分销商鉴定项目所描述,FAA 授权的分
销商机构的新产品、部件和设备可以视为合格产品而颁发8130-3 表作为国内适
7
航批准。本段说明不适用于产品、部件和设备的出口。
(2) 根据FAA 指令8100.8,委任代表管理手册,具有功能代码为08 特
权的生产DARs 或者ODARs 和具有功能代码为23 特权的维修DARs 或者
ODARs 可以为合格的分销商颁发8130-3 表用于国内适航批准。只有在以下四
个标准全部满足的情况下DAR 或者ODAR 才可以颁发8130-3 表:
(a) 拥有产品、部件或设备的申请人具有一个FAA 批准或接受的或者
符合AC00-56 要求的质量系统。航空供应协会在网站
http://www.aviationsupliers.org 上公布了符合AC00-56 要求的详分销商机构目
录。
(b)根据经批准或者合格的质量系统的要求接收的产品、部件或设备。
(c)在FAA 批准的PAH 质量体系下制造的产品、部件或设备。
(d) 正如通过可接受的文件对PAH 建立可追溯性一样,也要建立产
品、部件或设备的适航性。通常生产源头可以依靠以下方式确定:可接受的文件
(例如,装运单、制造者的制造符合性声明、修理用部件或材料的合格证——参
考AC20-62、航空替代部件的合格性、质量和标识);部件标识(例如,件号、序
列号、商标、或者能足够唯一地证明制造者的这些标识的组合)。一旦对一个PAH
的可追溯性被确认,DAR 或ODAR 必须保证PAH 在生产时持有相应产品、部
件或设备的生产批准。DAR 或ODAR 必须查明PAH 生产出的产品、部件或设
备没有降低适航性(例如,遭受破坏或退化从而影响适航性)。
(3) 当填写8130-3 表时,授权颁发8130-3 表的分销商机构的名称和地
址必须填写在第4 项中,同时需在第13 项中用大写字母填入字符“仅限于国内
货物”。
(4) 按惯例,生产DARs 或者ODARs 没有被授权对已经脱离了PAH 的
经FAA 批准的检验/质量系统的产品、部件和设备颁发适航批准。另外,维修
DARs 或者ODARs 仅仅被授权对已经脱离了PAH 的经FAA 批准的检验/质量系
统的产品、部件和设备用于出口时颁发适航批准。然而,为了保证有足够的DAR
或者ODAR 资源来完成这项工作,这些国内适航批准可以由生产DARs 或者
ODARs 来颁发,也可以由维修DARs 或者ODARs 来颁发。
e. 预先到位的产品和部件
(1) 总则. PC、APIS 持有人在TC/STC 颁发前可以对运送的产品或部件
颁发8130-3 表。
(2) 适用性. 所谓合格的产品和部件并不是按照FAA审定程序所生产的
产品和部件,而是根据CFR 第14 卷、第121 部、第G 章中的生产许可证,在
PAH 的经过FAA 批准的质量系统下所生产的产品和部件。
(3) 系统要求. PAH 必须拥有一套程序在产品或部件的生产到装运期间
对其构型进行跟踪,直至TC/STC 颁发。这套程序必须能保证§21.165(a)和(b)
中的要求被满足。
(a) PAH必须有相应设施和程序来隔离和控制产品和部件不被使用
8
或安装。
(b) PAH 必须向授权的委任代表提交每件产品或部件的8130-9 表。
(c) 当产品或者部件不满足批准的设计时,PAH 必须有相应程序来
召回和/或更新产品或部件使其满足已批准的构型。
(d) 当产品或部件在美国国内运送或者被运送到国外时,必须保存
在PAH 质量系统控制下的设施或仓库中。
(4) 对预先到位的产品或部件的8130-3 表的填写. FAA 的DMIR 或者
是PAH 的ODAR 中被授权的个人可以颁发8130-3 表,但是需要在第13 项中填
入以下信息,同时第14 项中应该选择“如第13 项中所述的非批准设计数据”。
(见附录4)
“产品/部件满足FAA 方案#[填写编号]的设计数据,是为了颁发
TC/STC[填写制造标识号] [填写型号]。TC/STC 的颁发表明产品/部件
不需要进一步说明就是适航的,满足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5) 合格证的颁发. 在TC/STC 颁发和PC 生产限制记录更改后,合格
的产品和部件可以放行安装。
11. 以前装运的一批新产品、部件和设备的拆分
a. 总则. 当被用作对以前装运的一批新产品、部件和设备进行拆分时,根据
本指令第10 段将颁发用于国内用途的初始8130-3 表。
b. 合格性和系统要求
(1) 当特定的产品、部件和设备在PAH 的质量体系下生产时,(可以包括
PAH 的相关机构和PAH 批准的具有直接发货权利的供应商)可以允许对一批货
物进行拆分。
(2) 授权进行一批货物拆分的机构可以是PAH 相关机构、合格的分销商
以及本指令第12a(2)段所描述的授权机构。
(3) 上段所述的授权机构必须有一份书面程序来解释在进行一批货物拆
分时,怎样保持对产品、部件和设备的控制。
(4) 当为了出口目的而进行一批货物拆分时,根据21 部、第L 分部以及
本指令第13 段的要求,必须颁发一个新的8130-3 表。
(5) 接收到的不具有8130-3 表的产品、部件和设备一定不能同那些具有
8130-3 表的产品、部件和设备相混合。这是为了区分那些还没有原始8130-3 表
的产品、部件和设备。当多个产品、部件和设备列在一张补充8130-3 表上时,
只要这些产品、部件和设备具有一张原始的8130-3 表并且保持了可追溯性,那
么它们就可以不必来自于同一批或同一宗货物。
(6) 对被授权机构拆分一批以前装运的新产品、部件和设备进行没有明确
的次数要求。
c. 应用于国内目的的一批货物的拆分. 对于那些要求拆分的产品、部件和设
9
备货物,应该使用原始8130-3 表的副本跟随新数量的产品、部件和设备到达最
终用户,除非根据本指令要求用一个自动化系统来颁发新的8130-3 表。对于那
些使用原始8130-3 表的副本来装运新数量的产品、部件和设备的机构,必须遵
守以下程序:
(1) 为随初始产品、部件和设备一起收到的原始8130-3 表制作一个副本。
(2) 把8130-3 表的副本附在一个书面陈述中来指明随产品、部件和设备
的8130-3 表的副本是一个以文件形式保留的“真实的原始8130-3 表的副本”。
注:以下是一个声明的例子:“我声明[这个/所附]文件是批准放行证书
的一个真实副本。根据我们的文件保管要求,本机构所收到的原始批准
放行证书将以文件形式被保留。文件的表格追踪编号为 。正如批
准放行证书上所显示,初始数量 被减少到 反映了在该许可
下运走部件的数目。”
(3) 以文件形式将原始8130-3 表和 “真实副本”保留。
d. 部件识别号. 对那些要利用一批货物拆分处理来运送的产品、部件和设
备,在以下几种情况下8130-3 表可以被认为是部件识别号——
(1) 当产品、部件和设备太小或者其它不现实的因素导致部件不能按照45
部的要求进行信息标识。
(2) 产品、部件和设备或其包装上的原始标签不能被复制并粘贴到发运的
每件产品、部件和设备上的时候。
(3) 根据本指令填写8130-3 表。
12. 产品和部件返回使用的批准
a. 总则
(1) 根据§43.3(j) PAH 可以在产品经过大修或改装之后颁发8130-3 表对
其返回使用进行批准。在该目的下,8130-3 表的使用是非强制性的,但是FAA
强烈建议使用。这将帮助局方和整个行业确保产品和部件在航空系统中有完整的
可追踪性并使周转变得容易。(参考本指令第12b(1)(b)段&附录5)
注意:一些欧洲国家可能不接收由制造商完成大修的产品、部件和设备,
这是因为“大修”并没有包含在CFR 第14 卷、第1 部中的维修定义里面,
或许是因为欧洲并没有类似的系统能够承认“大修”。
(2) 145 部审定合格的航空代理处,或者具有持续适航维修方案的121 部、
135 部航空承运人,可以被授权为根据第43 部维修或者改装过的产品或部件的
返回使用的批准颁发8130-3 表。
(3) 8130-3 表中的第19 到23 项用来指明返回使用的批准(随同第1 到第
13 项中的信息)。
b. 产品和部件在维修、预防维修、大修和改装后返回使用的批准.
(1) 12a(1)和(2)段所述的被授权人被§43.7(c)、(d)和(e)授权时,同时在满
10
足了§43.9、§91.417、§121.380(c)或§135.439(c)中有关记录保持的要求时,才
能对那些经历过维修、预防维修、大修或改装的产品和部件的返回使用的批准颁
发8130-3 表。8130-3 表针对这个目的的使用是非强制性的,但是FAA 强烈建议
这样使用。这将帮助局方和整个行业确保产品和部件在航空系统中有完整的可追
踪性并使周转变得容易。
(a) 全部工作都要由具有持续适航维修方案的121 部或135 部承运人
或145 部下的航空代理处完成。这适用于所有FAA 批准的维修单位,包括国内
和国外。
(b) 如§43.7(d)所述,PAH 可以用8130-3 表批准部件的返回使用。PAH
在下列情况下需要填写第19 到23 项:
1 对其根据TC 或PC、TSOA、FAA PMA、局方颁发的生产和加工
技术规范生产的产品进行大修和改装。
aa. 填写第19 项(参考本指令第14s 段) ,选择“CFR 第14 卷
43.9 返回使用”或者“第13 项中列举的其他规章”。
bb. 如果根据双边航空安全协议(BASA)的维修执行程序(MIP)
已完成所有工作,且第19 项中的两个分选项都选择,第13 项中已填入相关数
据,这时8130-3 表就作为一个双重放行表。(见本指令附录3)
2 对其生产的、目前在PC 或APIS 下运营的航空器执行91 部或125
部所要求的任何检查的时候。
(c) 当8130-3 表作为返回使用的批准来满足BASA MIP 的要求时,
航空代理处或者承运人必须同时选择第19 项中“CFR 第14 卷43.9 返回使用”
和“第13 项里面列举的其他规章”两个分选项,并且在第13 项中提供相关信
息。这时就作为一个双重放行的8130-3 表。(见本指令附录3)
(d) 按照BASA MIP 的条款要求,选择分选项“CFR 第14 卷43.9 返
回使用”表示该部件已经被一个FAA 审定合格的机构维修,且该机构的质量系
统满足相关CFR 的执行标准。
(e) 如果另外一个局方批准的维修数据被用来对产品和部件进行维
修,并且这些数据并没有在BASA MIP 的条款中被提及,那么8130-3 表是被禁
止使用的。
(2) 在任何情况下,航空代理处、航空承运人、或者PAH 都必须根据
§43.7(c)、(d)或(e),授权适当的代表批准产品和部件的返回使用。
(3) 欧洲成员国局方承认CFR14 145 部下的维修站或取得EASA 145 部
认可的航空承运人为返回使用批准颁发的8130-3 表。如果8130-3 表作为一个
双重放行证书被用来满足CAA 或EASA 成员国局方的要求,那么航空代理处、
美国航空承运人、或者FAA 批准/审定编号必须输入第21 项。同时在第13 项中
进行如下描述:“[维修站的名称]表明第12 和第13 项中所述工作是根据EASA 执
行规章145 部的批准完成的,根据EASA 批准编号[插入编号],航空器部件可以
被放行使用。”
11
c. 返回使用的批准——新的未使用过的产品和部件. 本段中“未使用过”表
示产品或部件没有使用时间。
(1) 新的未经使用过的产品和部件可以由根据本指令第12b 段所授权的
个人来完成检查并批准其返回使用。8130-3 表针对此目的的颁发是可供选择的,
但是FAA 强烈建议使用。这将帮助航空当局和行业来确保产品、部件和设备在航
空系统中有完整的可追溯性并使产品、部件和设备的周转变得容易。当用于这个
目的时,PAH、航空代理处或航空承运人必须完成检查。如果满足了§43.9、
§91.417、§121.380(c)或§135.439(c)中有关维修记录的保持要求、并且质量系
统包括以下几点时,8130-3 表可以用于以上目的:
(a) 新产品和部件能够追溯到经FAA 批准的制造商。
(b) 必须对涉及时寿和适航指令的产品和部件的当前状态进行监控。
必须根据§43.13 的要求完成每项功能测试/检查,以确定产品和部件是否满足
FAA 批准的设计数据并且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c) 作为第21、43、91、121、135 或145 部中有关返回使用批准所
需要的适航文件所必须的一部分的有关记录保存的条款。
(d) 能用来清楚地说明确定部件适航性过程的文件(8130-3 表,第13
项或附件)的规定,包括发票、生产厂家维修手册以及其他有用的文件。
(2) 任何情况下,8130-3 表必须由FAA 批准的航空代理处、航空承运人
或PAH 的授权代表来签署。
(3) 欧洲成员国局方承认CFR14 145 部下的维修站或取得EASA 145 部
认可的航空承运人为返回使用批准颁发的8130-3 表。如果8130-3 表作为一个
双重放行证书被用来满足CAA 或EASA 成员国局方的要求,那么航空代理处、
美国航空承运人、或者FAA 批准/审定编号必须输入第21 项。同时在第13 项中
进行如下描述:“[维修站的名称]表明第12 和第13 项中所述工作是根据EASA 执
行规章145 部的批准完成的,根据EASA 批准编号[插入编号],航空器部件可以
被放行使用。”此外,第19 项中的两个分选项均必须被选中。
d. 从一架美国注册航空器上拆下来的并打算安装到另一架美国注册的航空
器上的使用过的产品和部件的8130-3 表的颁发.
(1) 8130-3 表可以用作以下产品和部件返回使用的批准:这些产品和部件
从一架美国注册的航空器上拆下(121 部或135 部下运行的航空器)安装到同样运
行类别的其他航空器上。这些产品和部件的拆卸与安装必须根据航空承运人批准
的维修方案来完成。8130-3 表对于这个目的的使用是非强制性的。
(2) 那些不同于第12d(1)段所述、从一个非美国注册的航空器上拆下来的
产品和部件必须根据§43.13(a)和(b)的要求由一个FAA 批准的航空代理处或美
国航空承运人进行适航鉴定。根据§§91.417,121.380 和135.419 的要求,这
包括这些产品和部件的适用适航指令的完成情况、改装状态、总时间/循环等。
8130-3 表针对这个目的的使用是非强制性的。
12
13. II 类和III 类产品(以及部件)的出口适航批准
a. 总则. 第21 部L 分部包含了II 和III 产品和部件出口适航批准的申请和颁
发的程序。出口申请需按照FAA8130-1 表,即出口适航证申请书进行。但是,
对于由PC 持有人生产的II 类产品和由PAH 生产的III 类产品,不要求书面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可向FAA 进行口头申请。对III 类产品可以向授权颁发该表格的
局方委托代表进行口头申请。8130-3 表可以作为II 类和III 产品的出口适航批准。
根据§21.331(a),II 类产品必须对其生产厂家名称、件号、型号、序列号或等同
号(如适用时)进行标识。FAA、DAR、DMIR、或PAH 的ODAR 被授权行使这项
职责。这些人必须确认产品符合FAA 批准的设计数据并且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注1:尽管21 部规定了8130-3 表可作为出口适航批准,但是规章并没有
要求必须在表中填入“出口”二字。可以在第13 项中填入“出口”从而满足现
有的双边的要求。除非进口国局方专门要求在第13 项中必须有这样一个陈述,
否则FAA 不强制要求。然而,如果仅仅是为了出口8130-3 表中所列的产品的话,
可以在第12 项中填入“出口”二字。(有关“出口”规定的更多信息可参考本指
令第141 段(即第14“L”段))。
注2:满足产品或部件将要被运送到的国家的特殊进口要求是出口商的责
任。
注3:任何情况下,FAA 监察员都不能为III 类产品颁发出口或者符合性
适航批准。
b 根据§21.323(a),任何出口商或被授权代表可以得到一个II 类产品或部件
的出口适航批准。根据§21.323(b),如果生产厂家雇用了一个局方授权的可颁发
出口适航批准的委任代表,那么任何PAH 可以获得III 类产品或部件的出口适航
批准。PAH 必须持有相应产品或部件的PC,APIS,PMA 或一个TSOA。没有
按照FAA 的生产批准而制造出来的产品将没有资格得到用于出口目的的8130-3
表。
c 21.325(b)(3)声明出口适航批准是颁发给在美国国内生产并且位于美国国
内的产品。
(1) 被准予对§21.325(b)条款进行豁免的PAH 可以在豁免期内为新产品
的出口颁发初始的8130-3 表。
(2) 为了告知最终用户这些产品或部件是由PAH 供应商根据AC21-20,
供应商监督程序,利用直接发货授权方式来进行交付的,第13 项中必须填入“直
接发货授权”字样。
(3) 如果没有被§21.325(b)所豁免,那么当颁发初始8130-3 表用于产品
或部件的出口时,这些产品或部件必须是在美国国内生产的并且位于美国国内。
d 进口国可能会要求FAA 声明其出口的产品符合进口国局方批准的设计;这
类似于当产品出口到美国时,根据第21 部N 分部关于发动机、螺旋桨、材料、
部件和设备的进口批准要求,出口国局方要声明出口到美国的产品满足了FAA
批准的型号设计。第14项中的选项“( 获批准的设计数据并且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指出这些产品要满足CAA 和FAA 批准的设计并且要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13
(1) 出口商(如PAH,航空代理处,航空承运人)有责任获得足够的数据来
证实将要出口的产品符合进口国的设计批准(如果有的话)和任何特殊的进口要
求。
(2) 要有足够的数据来证实产品符合进口国的设计批准和任何特殊的进
口要求。这些特殊的进口要求可以参考AC21-2,出口适航批准程序和适用的
BASA IPAs。
(3) 如果进口国要求一个符合其设计批准数据的声明,但是进口国却没有
相应的设计批准数据时,那么必须在第13 项中说明。
(4) 在颁发出口适航批准之前要完成以下工作:
(a) 审查. 当要求提交书面申请时,必须对8130-1 表,即出口适航证
申请书的II 部分进行审查,以确定提交给FAA 进行出口批准的产品的合格条件
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委任代表负责记录检查结果并决定是否颁发8130-3 表。按
照要求,这些记录必须可以被FAA 人员审查和评估。
(b) 产品检查. 当申请书被接受时,必须对产品进行必要的深度检查,
以确保产品符合FAA 批准的设计数据、处于安全可用状态、产品被正确标识,
以及满足进口国任何设计或特殊要求。FAA 管理办公室将根据PAH 的质量系统
情况和/或委任代表以前的历史、经验、工作表现,或者这些信息是否可以以其
他的形式(如电子数据库形式)被存储等情况来决定是否对每一份用于出口的
8130-3 表都完成一份8100-1 表。如果委任代表或委任机构的责任FAA 管理办
公室要求的话,每个被授权颁发II 类和III 类产品出口批准的委任代表都应以
8100-1 表的形式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以便FAA 进行定期审查和评估。
1. 当填写8100-1 表中的第9 项“检查项目名称”时,需要将8130-3
表中的第3 项的表格追踪编号和第6 项的项目编号也填进去。
2. 适用时,8100-1 表还必须包括检查结果,颁发日期,目的地国
家,产品描述以及生产厂家发票或运单号。
3. 当为返回使用批准颁发8130-3 表时不要求填写8100-1 表。
e. 新产品和新大修的产品
(1)可以根据§21.331 对新的和新大修的II 类产品颁发出口批准。可以根
据§21.333 对新的III 类产品颁发出口批准。
(2)“新大修”在§21.321(b)(4) 中定义为:根据相关CFR 进行大修、检
查和批准返回使用的产品,除了一些性能测试外没有被运行或投入使用过。FAA
或委任代表在颁发批准时,必须确认21 部L 分部和43 部中的相关要求已得到
满足。
注:由生产厂家新大修的产品、部件和设备可能不被一些欧洲国家所
接受,这是因为 “新大修”这一概念不被欧洲的规章所认可。
(3)根据§§21.331(a)(1) 和21.333 (a)(1) ,申请人必须表明其II 类和III
类产品符合批准的设计数据。根据§43.2 新大修的产品,其批准的设计数据可参
考持续适航指导,根据§21.50,产品或部件设计批准持有人可以提供该文件。
14
(4) 根据§§21.331(a)(4)和21.333(a)(3),申请人必须表明其产品满足进口
国的特殊要求。
f. 使用过的产品. 正常情况下,出口适航批准只为新的或新大修的II 类和III
类产品颁发,除非根据§§21.325(c)和21.327(e)(4)进口国局方明确同意接收使用
过的产品。这些规章要求申请人提交进口国局方的一个书面声明,以确认将要出
口产品的状态和其出口批准是被接受的。但是,当这样的要求被提出来时,必须
按照§§21.325(c)、21.331(b)或§21.333(b)来处理。
g. PMA 部件
(1) 不同欧洲国家的BASA IPAs 对进入这些国家的美国PMA 部件的接受
有详细的附加要求。必须详细审查每个IPA 中涉及到PMA 部件的条款。通常,
IPA 规定在下面几种情况下,PMA 部件不需要进一步确认可以直接被那些国家
接受:
(a) PMA 部件不是一个关键部件,或者
注:当一个PMA 部件被出口到欧洲国家时,正如第13 项中的填写
要求那样,只有事实上的设计批准持有人(即PMA 持有人)才能确定
其是否关键。
(b) PMA 持有人是STC 设计批准的持有人,并且该STC 改装中涉及
到PMA 部件的使用,或
(c) PMA 部件是按照初始设计批准持有人的协议进行生产的。
(2) 如果特定的BASA IPA 对PMA 部件要求这一条专门规定,那么出口商
必须在在第13 项中填写以下两条说明的一条或两条(如适用):
(a) “该PMA 部件不是一个关键部件”和/或
(b) “按照持有人[填入“TC”或“STC”]的协议进行生产”。
(3) 如果生产厂家持有按照STC 生产的替换件的型号设计数据,那么第
13g(2)段中的陈述应该被“由STC 设计批准持有人生产”所代替。
(4) 所有BASA IPAs 的内容都可在如下网站上找到:
http://www.faa.gov./certification/aircraft。
14. 填写8130-3 表的逐项说明
a. 第1 项. 批准国民航当局/国家。FAA/美国。(预先印上)
b. 第2 项. 批准放行证书,FAA8130-3 表,适航批准标签。(预先印上)
c. 第3 项. 表格追踪编号。
(1) 输入编号系统生成的唯一的编号。(参考本指令第8g 段)
(2) 如果一个补充8130-3 表被用于PAH 以前运输的一批产品、部件和设
备的拆分,那么PAH 必须为这个目的生成并填入补充表格追踪编号。
(a) 在补充表格追踪编号的下面加上初始表格追踪编号(如S-1)。如果
15
PAH 已有文件并且向FAA 表明其有一个合适的系统来追踪为那些产品、部件和
设备而颁发的初始表的补充表格,那么不要求重新输入初始表格追踪编号。
(b) 对于非串行产品只需输入补充表格追踪编号。
d. 第4 项. 单位名称和地址.
(1) 输入要颁发表格的单位或机构的全称和实际地址(不是邮局信箱号)、
PAH 证书或项目编号(如证书编号No.PC700 或PQ0123CE),诸如此类。如果
PAH 不持有证书,那么在表中使用FAA 的项目编号。如果PAH 不能确定其项目
编号,可以向FAA 管理办公室咨询。
注:如果8130-3 表是在PAH 的延伸机构颁发的,并且地区管理办公
室已经为这个机构颁发了它自己的项目编号,那么这个项目编号将
和该延伸机构的全称和地址一起被使用。
(2) 当供应商从PAH 获得直接发货授权时,或当供应商机构代表TC 持
有人完成符合性检查时,必须输入下列信息:
(a) PAH 姓名和地址。
(b) 供应商姓名和地址。
(c) PAH 证书或项目编号(如证书编号No.PC700 或PQ0123CE)。
如果供应商不能确定其项目编号,可以向PAH 咨询。
(3) 如果供应商制造一些产品作为替代件或改装件,那么供应商必须要
拥有这些替代或改装产品或部件的直接发货授权或者持有其生产许可证
(PMA/TSOA)。如果供应商持有自己的生产许可证,并且其产品、部件和设备的
生产和运输都是按照其生产许可证进行的,那么必须列入第14d(1)段中所要求
的信息。
(4) 当8130-3 表是在一个合格的分销商机构填写时,颁发8130-3 表的
机构的名称和地址,连同第14m(10)段中所要求的信息都要填入。
e. 第5 项.工作单/合同单/货单.
(1) 填入工作单编号、合同单号、和/或相关货单号、或维修放行授权编号,
说明表格后附的页码数目,如果适用的话,也应该包括日期。如果运输清单包括
了第6 至第12 项中要求的信息,并且初始清单或真实的拷贝件后附在表格上,
那么对应的项可以不填。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在第13 项中填入以下声明:
“这是针对列在日期为 、页数从 到 的后附文件上的产品、
部件和设备的一个合格声明。”
(2) 另外,货物清单必须和第3 项中的表格追踪编号互相参考。货物清单
可能包括不只一项,但是运输人有责任确定进口国局方是否接收只有单张
8130-3 表的一批货物。如果进口国局方不允许只有单张表格的一批货物,那么
必须为每件运输的产品、部件和设备填写每张表的第6 至12 项。
f. 第6 项. 序号. 当颁发8130-3 表时,一个单独的项目编号或多项目编号
(例如序号不同的相同项目)可以用于同一个部件号。多项目必须依次进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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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其编号不必从1 开始(如0040,0050,0062,0063)。如果使用单独的清单,
那么要填入“后附清单”(参考本指令的14e 段)。
g. 第7 项. 内容. 填入设计数据中所显示的产品、部件或设备的名称或描
述。对于设计数据没有要求的产品、部件和设备的返回使用的批准,可以使用部
件目录或大修手册中的名字。
h. 第8 项.件号. 填入每一个产品、部件或设备的件号。
i. 第9 项. 适用性.
(1) 本项是给为PAHs、PAH 供应商、PAH 相关机构、或合格的分销商
持有的产品、部件和设备颁发8130-3 表的FAA 人员或委任代表使用的。填入允
许产品、部件或设备安装的航空器、发动机、或螺旋桨的型号。
(2) 如果新部件是TSO 件,填入“TSO 件N/A”,这是因为TSO 件安装
的合格性是在安装时确定的。
(3) 当表格是作为返回使用的批准,输入“N/A”。
(4) 第9 项中填入的型号是向8130-3 表的颁发人表明这些产品、部件或
设备是允许被安装在所填型号的航空器、发动机、或螺旋桨上(第9 项中至少输
入一个型号)。但是这并不意味这些产品、部件或设备仅允许被安装在所列型号
的产品上,也不保证产品、部件或设备在所有第9 项所填型号产品上的安装是合
格的。改装或构型改变可能会影响其合格性。总之,用户或安装人员有责任利用
FAA 批准的数据来确认产品、部件或设备的合格性。
(5) 当8130-3 表用于型号项目的符合性时,输入“N/A”。
(6) 从本指令生效开始,第9 项中不能填入“多样的”、“即将核实”、“TBV”
等字样。然而,如果现有产品、部件、或设备具有第9 项中标识为“多样的”、
“即将核实”、“TBV”等字样的8130-3 表,那么这些表格可以被接受,直至
其退出使用。
注:8130-3 表不作为产品、部件或设备在特定航空器、发动机或螺旋
桨上的安装批准。
j. 第10 项. 数量. 填入运输的每件产品、部件或设备的数量。
k. 第11 项. 序列号/批号. 填入运输的每件产品、部件或设备的序列号或
等同标识(用来识别部件)。如果根据§45.14 不要求产品、部件或设备上有序列
号或等同标识,那么填入“N/A”。
l. 第12 项. 产品状态. 下表描述了在具体情况下应该填入什么信息。在该
项中只能填写其中一个信息,该信息应该能够反映部件所完成的主要工作。本项
输入均应大写。
填入— 用于—
“新的” 最新生产的产品和部件(国内用途的发动机和螺旋桨)
“大修过的” 那些根据§43.2 大修过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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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型” 用来支持型号审定项目而提交的产品、部件和设备
“检查过的”、“修理过
的”、“大修过的”、“改
装过的(ALTERED)”,
“ 改装过的
(MODIFICATION)”
或“出口”
其他适当的情况
注1 :“ 检查过的” 包括产品、部件和设备的测试,“ 改装
(MODIFICATION)”和“改装(ALTERED)”是同义的,包括适航
指令和服务通告的执行。
注2:如果一个被授权人仅用8130-3 表作为表中所列产品的出口批准
时,在第12 项中需填“出口”。
m. 第13 项. 备注. 输入任何信息或参考资料从而形成必要的文件证明,以
便用户或安装人员能够最终确定第6 项中所列项目的适航性。每项陈述必须说明
第6 项中的哪一项是相关的(如果适用)。要求填入的信息(取决于产品情况,并不
是以下所有信息都要求填写)如下:(如果需要额外的空间,可以使用单独的一页,
并后附在表格上)
(1) 所有的限制(例如:仅原型符合性)。
(2) 当有多个件号时的件号清单或附件。
(3) 适航指令或服务通告的符合性。
(4) 寿命件信息(例如:总时间,总循环,已使用时间)。
(5) 制造、处理、寿命数据。
(6) 图纸及改版。
(7) 如果仅仅是以出口为目的,应该在第13 项中填入“新近大修”(大
写)字样来描述那些自大修过还没有投入使用的产品。如果在第13 项中填入“新
近大修”,那么必须填写第14 到第18 项。
(8) 当用于符合性时,必须以大写字体填入“符合性”。另外,还必须提
供产品、部件或设备使用的说明(例如,等待数据批准、等待型号批准、仅用于
测试等)。关于符合性检查的信息如设计数据、改版号、日期、项目编号、
FAA8120-10 表符合性要求所显示的特殊要求等都必须填入本项中。8100-1 表
和8130-9 表可为型号审查提供文件证明。
(9) 当被授权的供应商把表格用于为PAH 的直接发货授权提供文件证明
时,必须在第13 项中用大写字体输入“直接发货授权”字样,并在第4 项中输
入本指令第14d(2)段中的信息。
(10) 当根据本指令第10d 段由合格的分销商颁发8130-3 表时,要填入以
下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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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仅适用于国内运输”(大写)。
(b) “根据本批准运输的部件是由[插入PAH 的名字、合格证或项目
编号、地址]生产的”。(见本指令附录7)
(11) 当用于新产品(发动机或螺旋桨)的适航批准时,下列描述必须以大写
填入:“适航批准—发动机[或螺旋桨]。仅适用于国内运输。”(参见本指令第10b
段)
(12) 当PAH 使用8130-3 表仅作为新产品、部件和设备的国内适航批准
时,PAH 必须以大写输入“仅适用于国内运输”。
(13) 当用于返回使用的批准时,本项还必须包含§43.9 中要求的数据。
如果其他文件如工作单、返厂记录、或用于重要维修和改装(机身、发电机、螺
旋桨或其他设备)的FAA337 表被合格证持有人用来证明符合了§§43.9 和
43.11 的要求,那么根据第14e(1)段的要求这些文件必须在本项中被明确的引用
并能够互相参照。这些支持性文件对用户/安装人员为相关项目作出最终适航决
定来说是必须的。
(a)信息必须清晰、完整、以合适的表格样式提供,能确保适航性的
判定。
(b) 信息必须被明确标识和哪一个项目相关。提供的信息样例如下:
1. 作为批准标准的维修文件的验证,也包括修订状态和日期。
2. 适航指令或服务通告的完成情况。
3. 替代/改装件的安装,完成的修理或改装。
4. 寿命件的历史。
5. 同客户工作单的偏离。
6. 不属于CFR14 卷145 部时国家规章的确定。
7. 满足其他CAA 维修要求的放行声明。
8. 满足国际维修协议条件的放行声明,如(但不仅限于)加拿大技术
维修协议和BASA MIP。
注1:上面第14m(13)(b)6 和7 段中的例子允许有这样的可能性
出现:即既不满足145 部也不满足其他CAA 维修要求的双重放行;
或由145 部批准的维修单位颁发的不满足其他CAA 维修要求的单
独放行。所以,必须仔细核查第19 项中的相关选项来确认放行。
双重放行要求批准的数据能够同时被FAA 和相应的CAA 批准/接
受。单独放行要求批准的数据仅被相应的CAA 批准/接受就行。
注2:为发动机或螺旋桨的返回使用批准所颁发的8130-3 表并
不能等同于出口适航批准,也不是颁发8130-4 表的先决条件或
替代品。
(14) 当表格用于根据43 部要求已经返回使用的使用过II 类和III 类产品、
19
部件和设备的出口批准时,必须填入大写的“使用过的(产品/部件),使用过的(产
品/部件)是按照国家接受函运输的”。(对新大修的产品、部件和设备无此要求)
(15) 当8130-3 表作为一个双重放行来满足CAA 或EASA 成员国当局的
要求时,航空代理处、美国航空承运人或者FAA 的批准/审核编号必须输入第21
项中,同时在第13 项中填入以下陈述:“[维修站名称]声明第12 和13 项中指定
的工作已经按照EASA 执行规章145 部完成,根据EASA 批准号[插入编号]航空器
部件可以予以放行并投入使用”。
(16) 当在第12 项中填入“出口”时,用大写填入能够反映FAA 批准机
构执行的主要工作的情况(如:“新的”、“检查过的”、“修理过的”、“大修的”、“改
装的”)。
(17) 当为PMA/TSOA 部件或设备的装配件的新子部件的适航批准颁发
表格时,在8130-3 表中填入子部件的信息,并在第13 项中填入以下陈述:“根
据本批准运输的部件是一个[插入PMA/TSOA 部件/设备的件号]的子部件”。(见本
指令附录6)
n. 第14 项. 适航批准.
(1) 如果产品、部件和设备是利用FAA 批准的设计数据制造并处于安全可
用状态,那么在“批准设计数据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前打勾号。选中此选项并
在第15 项中签名就意味着表中所列产品、部件和设备满足FAA 批准的设计数据,
并且处于安全可用状态,如果是出口,还要满足进口国的设计批准和特殊要求。
类似,如果第13 项中已经填入“新大修过的”,那么这个选项也应被选中。
(2) 当8130-3 表被用作原型产品、部件或设备审定项目的符合性时,那
么在“第13 项中指定的非批准设计数据”选项前打勾号。
o. 第15 项. 授权人签字. FAA 监察员或具有FAA 授权的代表可以代表
FAA 在本项中签字。批准的签名必须是在颁发时和颁发地用手写签字,本指令
第8k 段中所提到的情况除外。
p. 第16 项. 批准/授权编号. 填入在第15 项中确认的授权代表的批准/授
权编号(DAR、DMIR、ODAR 编号)。如果是FAA 监察员签名,授权编号可以是
相应的办公室标识号。
q. 第17 项. 姓名. 填入在第15 项中签名的授权代表的印刷体名字。
r. 第18 项. 日期. 填入8130-3 表签发和适航性或符合性确定的日期(月
(三字符缩写)/日/年(四字全称))。这并不需要与运输的日期一样,后者可能会迟
一些。
s. 第19 项. 返回使用的批准. 选择合适的选项来指明哪一部规章适用于
所完成的工作。如果选中“第13 项中指明的其他规章”,那么必须在第13 项中
明确说明其他CAA 的规章。完成的工作可以是根据FAA 或其他CAA 的相关规
章。完成工作所用数据必须在第13 项中有明确的描述,或者后附到表格上,同
时需在第13 项中对附件进行清晰地描述。在这种情况下,两个选项都要被选中。
(参考本指令针对双重放行指导第12b 和12c 段中的叙述。)
20
t. 第20 项. 授权人签名. 根据§43.7 由航空代理处、承运人或PAH 授权
的个人在本项中签名。批准的签名必须是在颁发时和颁发地用手写签署,本指令
第8k 段中所提到的情况除外。
u. 第21 项. 批准/审核编号. 输入航空代理处或承运人审核编号(如
OTWR165K)。对于一个根据§43.7(d)授权批准产品、部件和设备返回使用的
PAH,输入PAH 项目编号(例如:PQ0123CE)。
v. 第22 项. 姓名. 输入在第20 项中签名的授权代表的印刷体名字。
w. 第23 项. 日期. 输入8130-3 表签发和产品、部件或设备被批准返回使
用的日期(月(三字符缩写)/日/年(四字全称))。这并不需要与运输的日期一样,后
者可能会迟一些。
15. 丢失FAA 8130-3 表的处理
a. 为除出口批准以外而颁发的表格可以由授权人重新颁发,但必须是在重
新证实产品、部件或设备的状态与表格初始颁发时相比没有发生退化(如遭受破
坏或功能退化而影响适航性) 之后。
注意:在本指令中,“重新证实”指对产品、部件或设备的目视检查,以
确定其有无损坏和退化,并确认这些产品、部件或设备具有初始的8130-3
表。
b. 如果是出口,最终用户必须向初始颁发人提交一份书面陈述来说明
8130-3 表已经丢失,并且还要包括以前出口的证据,以及产品、部件或设备的
状态与初始颁发表格时相比没有发生退化(如遭受破坏或功能退化而影响适航性)
的证据。
c. 一旦采取以上两条措施中任意一条,如果条件允许的话,要提供一份初
始表格的副本。否则,将根据本指令相关章节(新的、出口或返回使用批准)颁
发新的表格,并在第13 项中用大写输入“这张8130-3 表用来替代丢失的日期为
[插入初始颁发日期]的8130-3 表”,若是针对适航批准则在第18 项中输入当前
日期,若是针对返回使用则在第23 项中输入当前日期。替代表格必须有一个初
始签名,以及与丢失8130-3 表相同的日期。
d. 如果产品、部件或设备的状态已经发生改变,或者重新颁发人无法确定
产品、部件或设备的状态与8130-3 表初始颁发时的状态相比是否已经发生了变
化,根据本指令第16 段的要求,在替代表格颁发前产品、部件或设备必须返回
到初始颁发人那里进行检查/测试。
16. PAH 对返回的产品、部件和设备重新颁发FAA 8130-3 表
a. 对于如库存过剩、最终用户的型号错误等一些原因而造成的返回到PAH
处的新的未使用过的产品、部件和设备在下列情况下可以颁发新的8130-3 表:
(1) 这些新的未使用过的产品、部件和设备是按照PAH 的生产许可证生
产的。
(2) PAH 有程序来接收返回的产品、部件和设备并把它们纳入到自己的
质量体系中。
21
(3) 应该根据其质量程序对返回的产品、部件或设备进行测试和检查,
以确定它们是否依然满足原始型号设计,以及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b. 如果满足第16a(1)至(3)段中的要求,可以根据本指令第10 或13 段颁发
新的8130-3 表。
c. 如果初始8130-3 表随同产品、部件和设备一起返回,那么PAH 应该把该
表和新的8130-3 表一起存档(或作为新表的参考)。
注:那些按照强制政策通知、更换和改装以及增强的强制性(60 FR 10480,
1995 年2 月27 日)(Enhanced Enforcement)生产的部件不能进入PAH 的FAA
批准的质量系统,因为它们本身不是按照FAA 的生产许可证生产的。
17. 由于原表中的印刷错误而重新颁发的8130-3 表
如果在初始表格上存在印刷错误,初始颁发人可以重新颁发8130-3 表。
a. 最终用户必须向初始颁发人提供一份书面陈述以及标出错误的8130-3
表的副本。
b. 一旦采取以上措施,应该对初始表格的副本进行审查以确定错误是否确
实存在,如果错误确实存在,根据本指令相关章节(新的、出口的、或返回使用
的批准)颁发正确的表格,并且在第13 项中以大写输入“本8130-3 表替代颁发
日期为[插入初始表格的颁发日期]的8130-3 表。”替代表格必须有一个初始签
名。
18. 信息交流
本指令中任何的不足之处、需要澄清的地方、或者建议改进的地方都可以发
送到以下单位: Aircraft Certification Service, Planning and Financial
Resources Management Branch, AIR-530, Attention: Directives Management
Officer ,800 Independence Avenue SW .Washington, DC 20591.。非常欢迎您
的意见。为了方便您反馈意见,用于直接反馈信息的FAA 1320-19 表格已附在
本指令最后一页。如果需要紧急解释,您可以通过电话202-267-8361 来联系
AIR-200,当然您也可以利用1320-19 表对电话咨询作一个补充。
Frank P. Paskiewicz
Frank P. Paskiewicz
Manager, Production and
Airworthiness Division, AIR-200
22
附录1. 样表8130-3 用于新产品、部件或设备的适航批准
1. 批准国家民航当局/国家:
FAA/美国
2. 批准放行证书
FAA8130-3 表,适航批准标签
3. 表格追踪编号:
991004326
4. 机构名称和地址:
部件生产公司,6210 wing 大道,任何地方,TX22212(PQ246SW)
5. 工作单/合同单/货单
6.序号: 7.内容: 8.件号: 9.适用性:* 10.数量11.序列号/批号 12.产品状态
1 作动器 69A321 PW400 1 3297 新
13. 备注:
14. 确认以上指出的项目是按照以下生产的:
√ 批准的设计数据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 第13 项中指出的非批准设计数据
19. □ 14CFR 43.9 返回使用
□ 第13 项中指明的其他规章
除非在第13 项中另有说明,否则第12 项中和第13 项中
描述的工作应该按照CFR 14 第43 部来完成。该项目可
以被批准返回使用。
15. 授权人签名:
Mary Smith
16. 批准/授权编号:
DARF-761104-NM
20. 授权人签名:
21. 批准/授权编号:
17. 姓名(印刷体):
Mary Smith
18. 日期(年/月/日):
2004/8/1
22. 姓名(印刷体):
23. 日期(年/月/日):
用户/安装人员职责
理解本文件并不是部件/组件/装配件的安装许可是很重要的。
当用户/安装人员根据不同于第1 项中所指明的适航当局的规章执行工作时,用户/安装人员必须保证其适
航当局要接受从第1 项中指明国家的适航当局来的部件/装配件。
第14 和第19 项中的陈述不能构成证明。任何情况下,在航空器放行之前,航空器维修记录必须包含一个
根据国家规章由用户/安装人员颁发的安装合格证。
FAA 8130-3(6-01)表 *安装人员必须用适用技术数据交叉核对合格性。 NSN: 0052-00-012-9005
23
附录2. 样表8130-3 用于返回使用的批准
1. 批准国家民航当局/国家:
FAA/美国
2. 批准放行证书
FAA8130-3 表,适航批准标签
3. 表格追踪编号:
2004-664
4. 机构名称和地址:
任何维修站,1104 wing 大道,任何地方,TX22212(P8RW813J)
5. 工作单/合同单/货单
W8851
6.序号: 7.内容: 8.件号: 9.适用性:* 10.数量11.序列号/批号 12.产品状态
001
010
020
作动器
作动器
作动器
69A321
69A321
69A321
N/A
N/A
N/A
1
1
3297-L
3297-L
3297-L
维修过
维修过
维修过
13. 备注:
指定的工作已经根据2003 年6 月6 日颁发的任何人的维修手册(编号63210,版本B)完成。
14. 确认以上指出的项目是按照以下生产的:
□ 批准的设计数据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 第13 项中指出的非批准设计数据
19. √ 14CFR 43.9 返回使用
□ 第13 项中指明的其他规章
除非在第13 项中另有说明,否则第12 项中和第13 项中
描述的工作应该按照CFR 14 第43 部来完成。该项目可
以被批准返回使用。
15. 授权人签名:
16. 批准/授权编号:
20. 授权人签名:
John Smith
21. 批准/授权编号:
P8RW813J
17. 姓名(印刷体):
18. 日期(年/月/日):
22. 姓名(印刷体):
John Smith
23. 日期(年/月/日):
2004/2/1
用户/安装人员职责
理解本文件并不是部件/组件/装配件的安装许可是很重要的。
当用户/安装人员根据不同于第1 项中所指明的适航当局的规章执行工作时,用户/安装人员必须保证其适
航当局要接受从第1 项中指明国家的适航当局来的部件/装配件。
第14 和第19 项中的陈述不能构成证明。任何情况下,在航空器放行之前,航空器维修记录必须包含一个
根据国家规章由用户/安装人员颁发的安装合格证。
FAA 8130-3(6-01)表 *安装人员必须用适用技术数据交叉核对合格性。 NSN: 0052-00-012-9005
24
附录3. 样表8130-3 用于返回使用双重放行批准
1. 批准国家民航当局/国家:
FAA/美国
2. 批准放行证书
FAA8130-3 表,适航批准标签
3. 表格追踪编号:
2004-1009
4. 机构名称和地址:
任何维修站,1104 wing 大道,任何地方,TX22212(OC2R025L)
5. 工作单/合同单/货单
W13884
6.序号: 7.内容: 8.件号: 9.适用性:* 10.数量11.序列号/批号 12.产品状态
001 天线 12342 N/A 1 AN-223-H 检修过的
13. 备注:
已根据CMM12345(版本23)第2A3B 章和FAA 适航指令XYZ-2001 大修过。所有工作按照工作指令
W13884 完成。
“任何维修站声明第12 和13 项中的工作已经根据JAR 145 或EASA 145 执行,对于此项工作,根
据CAA 或EASA 的编号为J1234/EASA1234 的接收合格证,航空器部件可以被放行使用。”
14. 确认以上指出的项目是按照以下生产的:
□ 批准的设计数据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 第13 项中指出的非批准设计数据
19. √ 14CFR 43.9 返回使用
√ 第13 项中指明的其他规章
除非在第13 项中另有说明,否则第12 项中和第13 项中
描述的工作应该按照CFR 14 第43 部来完成。该项目可
以被批准返回使用。
15. 授权人签名:
16. 批准/授权编号:
20. 授权人签名:
Jim Jones
21. 批准/授权编号:
OC2R0251
17. 姓名(印刷体):
18. 日期(年/月/日):
22. 姓名(印刷体):
Jim Jones
23. 日期(年/月/日):
2004/2/25
用户/安装人员职责
理解本文件并不是部件/组件/装配件的安装许可是很重要的。
当用户/安装人员根据不同于第1 项中所指明的适航当局的规章执行工作时,用户/安装人员必须保证其适
航当局要接受从第1 项中指明国家的适航当局来的部件/装配件。
第14 和第19 项中的陈述不能构成证明。任何情况下,在航空器放行之前,航空器维修记录必须包含一个
根据国家规章由用户/安装人员颁发的安装合格证。
FAA 8130-3(6-01)表 *安装人员必须用适用技术数据交叉核对合格性。 NSN: 0052-00-012-9005
25
附录4. 样表8130-3 用于预先到位的产品、部件或设备的确认
1. 批准国家民航当局/国家:
FAA/美国
2. 批准放行证书
FAA8130-3 表,适航批准标签
3. 表格追踪编号:
2004/2/22 123-000
4. 机构名称和地址:
部件生产公司,1600 东68 大道,Lakewood,CA 90712(PQ
0012NW)
5. 工作单/合同单/货单
SO123-000
6.序号: 7.内容: 8.件号: 9.适用性:* 10.数量11.序列号/批号 12.产品状态
1
2
3
气垫座椅垫
气垫座椅背
驾驶舱门
A2FS228007
AFS228009
AFS2291007
747-400 2
4
1
1234
1234
12-8810

13. 备注:
根据FAA 项目ST07085aSE-T,部件符合为波音747-400 的改装而颁发的STC 的设计数据。符合颁发
的STC 设计数据的部件不需要进一步说明就可以表明其适航性且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14. 确认以上指出的项目是按照以下生产的:
□ 批准的设计数据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第13 项中指出的非批准设计数据
19. □ 14CFR 43.9 返回使用
□ 第13 项中指明的其他规章
除非在第13 项中另有说明,否则第12 项中和第13 项中
描述的工作应该按照CFR 14 第43 部来完成。该项目可
以被批准返回使用。
15. 授权人签名:
Mary Jones
16. 批准/授权编号:
DMIR601234NM
20. 授权人签名:
21. 批准/授权编号:
17. 姓名(印刷体):
Mary Jones
18. 日期(年/月/日):
2004/2/22
22. 姓名(印刷体):
23. 日期(年/月/日):
用户/安装人员职责
理解本文件并不是部件/组件/装配件的安装许可是很重要的。
当用户/安装人员根据不同于第1 项中所指明的适航当局的规章执行工作时,用户/安装人员必须保证其适
航当局要接受从第1 项中指明国家的适航当局来的部件/装配件。
第14 和第19 项中的陈述不能构成证明。任何情况下,在航空器放行之前,航空器维修记录必须包含一个
根据国家规章由用户/安装人员颁发的安装合格证。
FAA 8130-3(6-01)表 *安装人员必须用适用技术数据交叉核对合格性。 NSN: 0052-00-012-9005
26
附录5. 样表8130-3 用于大修后的产品或部件
1. 批准国家民航当局/国家:
FAA/美国
2. 批准放行证书
FAA8130-3 表,适航批准标签
3. 表格追踪编号:
04043E1001
4. 机构名称和地址:
Pratt Whitney,400 主街道,东Hartford,CT 06108,USA
5. 工作单/合同单/货单
77588455
6.序号: 7 内容.: 8.件号: 9.适用性:* 10.数量11.序列号/批号 12.产品状态
1 风扇叶
片组件
51A335 PW4000 2 445567
445568
大修
13. 备注:
对风扇叶片大修以达到新件要求。
14. 确认以上指出的项目是按照以下生产的:
□ 批准的设计数据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 第13 项中指出的非批准设计数据
19. √ 14CFR 43.9 返回使用
□ 第13 项中指明的其他规章
除非在第13 项中另有说明,否则第12 项中和第13 项中
描述的工作应该按照CFR 14 第43 部来完成。该项目可
以被批准返回使用。
15. 授权人签名:
16. 批准/授权编号:
20. 授权人签名:
A. Inspector
21. 批准/授权编号:
PC#2
17. 姓名(印刷体):
18. 日期(年/月/日):
22. 姓名(印刷体):
A.Inspector
23. 日期(年/月/日):
2004/4/30
用户/安装人员职责
理解本文件并不是部件/组件/装配件的安装许可是很重要的。
当用户/安装人员根据不同于第1 项中所指明的适航当局的规章执行工作时,用户/安装人员必须保证其适
航当局要接受从第1 项中指明国家的适航当局来的部件/装配件。
第14 和第19 项中的陈述不能构成证明。任何情况下,在航空器放行之前,航空器维修记录必须包含一个
根据国家规章由用户/安装人员颁发的安装合格证。
FAA 8130-3(6-01)表 *安装人员必须用适用技术数据交叉核对合格性。 NSN: 0052-00-012-9005
27
附录6. 样表8130-3 PMA/TSOA 部件或设备的新子部件的适航批准
1. 批准国家民航当局/国家:
FAA/美国
2. 批准放行证书
FAA8130-3 表,适航批准标签
3. 表格追踪编号:
Smith 007-1
4. 机构名称和地址:
样本发动机公司, 49Timber Lane , 圣安东尼奥,
TX78007(PQ0007SW)
5. 工作单/合同单/货单
WO #6271960
6.序号: 7.内容: 8.件号: 9.适用性:* 10.数量11.序列号/批号 12.产品状态
1 排气活

GE1637781 大陆
TSIO-520-BE
5 ea. N/A 新
13. 备注:
根据本批准装运的部件是FAA-PMA 组件(件号为P/N GE1654966),气缸组件的子部件。
14. 确认以上指出的项目是按照以下生产的:
√ 批准的设计数据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 第13 项中指出的非批准设计数据
19. □ 14CFR 43.9 返回使用
□ 第13 项中指明的其他规章
除非在第13 项中另有说明,否则第12 项中和第13 项中
描述的工作应该按照CFR 14 第43 部来完成。该项目可
以被批准返回使用。
15. 授权人签名:
James Smith
16. 批准/授权编号:
DMIR000007SW
20. 授权人签名:
21. 批准/授权编号:
17. 姓名(印刷体):
James Smith
18. 日期(年/月/日):
2004/12/23
22. 姓名(印刷体):
23. 日期(年/月/日):
用户/安装人员职责
理解本文件并不是部件/组件/装配件的安装许可是很重要的。
当用户/安装人员根据不同于第1 项中所指明的适航当局的规章执行工作时,用户/安装人员必须保证其适
航当局要接受从第1 项中指明国家的适航当局来的部件/装配件。
第14 和第19 项中的陈述不能构成证明。任何情况下,在航空器放行之前,航空器维修记录必须包含一个
根据国家规章由用户/安装人员颁发的安装合格证。
FAA 8130-3(6-01)表 *安装人员必须用适用技术数据交叉核对合格性。 NSN: 0052-00-012-9005
28
附录7. 样表8130-3 在合格的分销商机构处颁发的适航批准
1. 批准国家民航当局/国家:
FAA/美国
2. 批准放行证书
FAA8130-3 表,适航批准标签
3. 表格追踪编号:
Ace 235
4. 机构名称和地址:
ACE 航空器部件分发公司,100 Lake Drive,圣安东尼奥,
TX78007
5. 工作单/合同单/货单
PO #451960
6.序号: 7.内容: 8.件号: 9.适用性:* 10.数量11.序列号/批号 12.产品状态
1 排气活

GE1637781 大陆
TSIO-520-BE
5 ea. N/A 新
13. 备注:
“只适用于国内运输”
根据本批准运输的部件是由样本发动机公司生产, 其地址为: 49Timber Lane, 圣安东尼奥,
TX78007(PQ0007SW)。
14. 确认以上鉴定的项目是按照以下生产的:
√ 批准的设计数据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 第13 项中指出的非批准设计数据
19. □ 14CFR 43.9 返回使用
□ 第13 项中指明的其他规章
除非在第13 项中另有说明,否则第12 项中和第13 项中
描述的工作应该按照CFR 14 第43 部来完成。该项目可
以被批准返回使用。
15. 授权人签名:
James Smith
16. 批准/授权编号:
DAR000234SW
20. 授权人签名:
21. 批准/授权编号:
17. 姓名(印刷体):
James Smith
18. 日期(年/月/日):
2004/12/23
22. 姓名(印刷体):
23. 日期(年/月/日):
用户/安装人员职责
理解本文件并不是部件/组件/装配件的安装许可是很重要的。
当用户/安装人员根据不同于第1 项中所指明的适航当局的规章执行工作时,用户/安装人员必须保证其适
航当局要接受从第1 项中指明国家的适航当局来的部件/装配件。
第14 和第19 项中的陈述不能构成证明。任何情况下,在航空器放行之前,航空器维修记录必须包含一个
根据国家规章由用户/安装人员颁发的安装合格证。
FAA 8130-3(6-01)表 *安装人员必须用适用技术数据交叉核对合格性。 NSN: 0052-00-012-9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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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 01:41:34 |只看该作者
很有用啊,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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