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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咨询通告——国外地区维修单位申请指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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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3 08:59: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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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3 09:00:06 |只看该作者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咨询通告 编u: AC-145-2 颁发口期:2003年2月10口 批准人: 标题: 国外/地区维修单位申请指南 1.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2001年12月21日发布施行的CCAR-145部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的规定》(CCAR-145-R2)制定。 目的是指导国外/地区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如何申请维 修许可证以及正确填写维修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交申请 维修许可证必需的文件、资料。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国外/地区维修单位。 3.撤销 1991年1月5日颁发,1996年3月31日修订的AC-145-0282 《<维修许可证>申请指南》撤销。 4.说明 国外维修单位是指在外国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维修 单位。地区维修单位是指在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登记的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的维修单位。 本咨询通告仅就国外/地区维修单位如何向中国民用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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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0 20:35:53 |只看该作者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咨询通告——国外地区维修单位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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