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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与适航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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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3 20:19: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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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3 20:19:42 |只看该作者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评审民用航空器维修与适航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的申报条件、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
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与能力以及业绩与成果等要求。
2适用范围
2.1
2.2
2.3
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改装及其质量控制的技术人员。
从事民用航空器适航合格审查、适航检查和适航监督的技术人员。
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与适航专业应用研究及技术开发的技术人员。
3专业技术资格名称
    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识、技术水平、业务能力的标志和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民用航空
器维修与适航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名称分别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4申报条件
a.1凡申报中、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
律。
4.2学历、资历要求
4.2.1符合以下条件,可申报工程师资格:
    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4.2.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a.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
    万,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c.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井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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