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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托运珠宝丢失 1公斤航空公司只赔100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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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3 11:08: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09-06-23 《长沙晚报》 记者彭翔
前(21)日,市民孟先生从兰州飞回长沙,随身携带的行李办理了托运。不过令孟先生郁闷的是,到达长沙黄花机场后,发现旅行包里的一些珠宝不翼而飞。他找到航空公司时,却被告知只能按照行李“丢失1公斤赔100元”的标准来赔付,孟先生表示这是“霸王条款”,昨日来到本报投诉。

旅行包拉链被莫名拉开

  在长沙黄花机场的民警执勤处,记者找到了刚刚回到长沙的孟先生,他正在向民警报案。孟先生告诉记者,他们一行多人前往西藏旅游,在西藏买了“天珠”和“绿松石”等旅游纪念品。他将“天珠”和“绿松石”放在旅行包的侧口袋里,随后一行人乘坐火车来到兰州,从兰州乘坐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Shenzhen Airlines Ltd.,简称“深航”)的航班回到长沙。
  到了黄花机场,孟先生拿到由航空公司托运的行李后,发现旅行包的侧口袋拉链被莫名拉开,放在里面的宝石已不见踪影。孟先生当即找到航空公司追查,可是等了半小时也不见航空公司负责人接洽,无奈之下只好到机场公安局的执勤点报警。

货物丢失1公斤赔100元

  机场公安局民警立即派人到行李运输线上查找,但一直没有找到。深圳航空公司相关负责人赶到后,孟先生提出相关赔偿要求,不过令他没想到的是,对方拿出了一个法规,称赔偿只能按照“丢失1公斤赔100元”的标准。
  “我买的‘天珠’和‘绿松石’价值300元,重量只有60-70克,这样算岂不只要赔10元钱不到!”孟先生当即表示航空公司的行业法规属于“霸王条款”。他说:“如果丢失的是数码摄像机或是黄金,是不是也按1公斤100元的标准赔偿呢?”面对他的质疑,航空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民航总局的规定,目前各家航空公司都执行这个标准。

如何赔偿双方各执一词

  记者调查了解到,航空公司提供的赔偿标准是中国民用航空局(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简称“民航局”)发布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该《规定》的第3条第3款中写到“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该《规定》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后已经实施。
  孟先生在《合同法》中找到了他的依据。《合同法》明确指出“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人。”孟先生认为,他购买机票乘坐航空公司的飞机,已与航空公司构成“乘用合同”,所携带的行李发生丢失,适用于《合同法》中关于运输合同的赔偿条款,应该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专家称《合同法》优于法规

  对于双方的争议,记者昨日咨询了法律界人士。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叶翔锋表示,民航局的规定属于行业法规,也具有法律效力。不过从孟先生的实际情况来看,他与航空公司的关系属于典型的合同关系,无疑适用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法律法规的关系上讲,由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要优先于行业法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许中缘告诉记者,法律要体现公平原则。如果行业法规的部分条款与法律相冲突,那么就是无效的条款,孟先生可以保留好发票等相关证据,到法院起诉航空公司,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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