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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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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6 20:55:0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   第二次大战以后,世界航空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尤其是美国,他几乎一度垄断了社会主义阵营国家之外的全部大型商用客、货机市场。到了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欧洲国家也不甘示弱,决定通过整合欧洲的技术和资源,联合设计、制造大型商用飞机,同美国分享庞大的世界航空业市场。随后欧洲成立了“联合适航局”,他最初成立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建立对大型飞机和发动机的通用型号代码,以满足欧洲航空业的需要,尤其是几个国家间相互协作制造飞机(Airbus)的需要。到1987年,该机构的工作已经扩展到飞机的运营、维修、人员执照和设计认证等领域,覆盖生产、设计、维修机构的认证和通用程序。   1990年,在塞布鲁斯会议上,“联合航空局(JAA)”正式成立,签署《联合航空局协议》的国家成为JAA的成员。他的主要职责就是制定和完善JAR(联合航空规则Joint Aviation Requirements)。其内容涉及飞机的设计和制造、飞机的运营和维修,及民用航空领域的人员执照等,并进行相关管理和技术程序的制定。JAA的成立,保证了成员国间的合作,使各成员国之间的航空安全水平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准。同时JAA的另一项职责是:同世界上在民用航空领域有影响力的区域或国家航空当局进行交流与合作,并通过缔结国际协议,促使世界范围内的民用航空安全标准和要求达到JAA的安全水平。但是JAR的所有要求对其成员国都不具有法律效率,各国的航空当局还会根据自己国家的情况或高或低的制定自己的航空法规,欧洲各国间的航空规则标准不能完全统一,这不利于欧洲区域一体化的进一步的发展,也不能满足欧洲航空领域未来的需要。因此,客观上就需要一个拥有更大权利的、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的组织来统一管理欧洲的航空领域,这就是欧洲联盟领导下的“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   欧洲联盟(简称欧盟,European Union——EU)是欧洲最大的、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的区域一体化组织。在介绍EASA之前,先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欧盟的由来,这样有利于对EASA的组织机构的理解。欧盟是由欧共体发展而来的,他的最雏形是在1952年,由欧洲六国建立的“欧洲煤钢共同体”,其目的是消除欧洲各国在煤钢贸易中的关税壁垒,有利于各成员国间的煤钢货物的流通。在1957年,又建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1965年三个机构合并为“欧洲共同体”(简称欧共体),到1973年,欧共体成员扩大到12个国家,成为欧洲国家经济、政治利益的代言人。众所周知,欧洲的国家领土面积较小,资源也分布不均,如果在流通领域存在关税壁垒不利于各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二战以后,欧洲各国实力的下降,使他们意识到只有通过经济乃至政治上的联合,即从初级的经济联盟到高级的经济联盟,再过渡到政治的联盟才是保持欧洲国家的经济和政治地位的最好办法。因此,“欧洲联盟”也就应运而生了,在1993年,欧盟正式建立并取代欧共体,欧洲国家迈出了走向统一的重要一步。   自欧盟成立以来就一直在为欧洲寻找一个类似于美国的联邦航空局(FAA)的航空安全机构,来负责起草并制定全欧盟的民用航空安全和环境方面的规定,使其达到较高安全水平的要求;并在整个欧洲实施统一的航空管理和监控实施机制,将其提升到世界级水平。除了帮助确保一致性和高水平的航空安全,该机构也有助于推进航空工业的竞争力,从而促进有效率的管制和降低航空公司、制造厂家、服务组织和其它业内机构的取证成本。   2002年6月,欧盟(EU)十五国在布鲁塞尔的会议上决定成立“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目标是最大限度的保护公民的安全,促进欧盟航空业的发展。EASA将接替所有JAA的职能和活动,同时允许非欧盟的JAA成员国和其他非欧盟的国家加入。在此,欧洲自由贸易组织(挪威,瑞士和冰岛)在EASA成立后加入了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起草民用航空安全法规,它还将给欧盟提供技术上的专家,并对有关的国际协议的结论提供技术上的帮助。除此之外,该机构执行与航空安全相关的运行颁证工作,例如航空产品和有关设计,制造和维护的组织的认证。这些认证活动有助于确保适航性和环保标准在成员国内达到同等水平。客观上也要求在欧盟内部必须有这样一个权力机构进行立法和对法规的实施进行监督。因此在同年的七月欧盟委员会一致通过编号为1592/2002的法案,也是EASA的一个基本立法文件.文件中规定,要建立持续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通用规则,建立欧洲航空安全局确保实施其法规规定的职能.并通过第二级的立法,建立有关所有机型的持续适航标准,同时也规定了负责飞机设计、制造和维修相关的机构和人员的安全标准。在2003年9月,通过了1702/2003的实施规则-产品审定部分,它包括一个实施法规-21部和相关的审定规范(CS-23,CS-25,CS-E等)。在同年的11月,又通过了2042/2003的实施规则-维护部分,它包括四个实施法规-M部(适航)、145部(维修机构)、66部(放行人员)、147部(维修培训机构)和相关AMC(当局接受的符合性方法)和GM(指导文件)。今后EASA还将法规范围扩大到飞机营运人的运行规范和飞行员执照等方面。   EASA的总部将由现在临时设在比利时布鲁塞尔的办公地点迁到德国的科隆。EASA的成立,对全球民用航空业带来了巨大的影象力。由于欧盟从十五国扩大到二十五国,新成员的加入为其欧盟航空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劳动力和货物在成员国之间自由流动是欧盟的一个基本原则。经过EASA批准的产品和服务将适用于整个欧洲,无须再取得各国的批准。因此,现在西北欧的航空公司把航空维护、修理和翻修工作转移到低成本的东欧和亚洲的维修公司,可以降低营运成本20~40%。究其原因维修业成本70%是劳务费,所以工资水平低而又有必要技术的国家在这方面就有明显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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